单纯降低刑责年龄也非周全之策

  日前,大连一名年仅10岁的女童被害身亡。人生画卷尚未铺展,她就惨遭杀戮,让家人哀慟,世人唏嘘。

  更引人关注的是,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他不用承担刑责,目前被收容教养。

  毫无疑问,这一案件再次引发网友对“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各抒己见。其实,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由个别案例决定,而且单纯降低刑责年龄也非周全之策,降到任何年龄都可能存在漏洞。更该探讨的是,悲剧何以预防!

  据报道,蔡某某杀害女童的手段极为残忍,此前还曾骚扰多名成年女性。暴戾、早熟、目无法纪,这样的性格养成,谁之过?从家庭到学校,为何没有看出端倪并加以应对?

  正在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教育孩子,监护人不可缺席,更不能虚置责任,一旦缺位,不仅让孩子滑向犯罪深渊,更可能殃及其他孩子和社会。具体到蔡某某一案,必须追问:家庭是否该担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家庭、学校,到政府、司法机关,再到社区,一个都不能少,但不是平均发力。及早干预,分类防治,各尽其责,互相配合,才是对孩子负责。一定程度上说,给孩子什么样的现在,他们就有什么样的未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们还有不短的路要走!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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