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数据思维及实现(中)

  在大数据背景下,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应将传统的侦查思路与数据思维方式相结合,应对当前犯罪的新形势与新变化。

  侦查数据思维方式

  在侦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在案件侦查的各个环节上,“侦查数据思维方式”的应用对案件侦破线索的调查与核实,对赃物罪证的寻找与固定,特别是在打破专案侦查僵局、提高侦查破案效率、提升办案工作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有助于打破专案侦查僵局

  侦查僵局是指一个案件经过较长时间的侦查,在耗费大量侦查资源后,已经掌握的侦查线索被一一否定,或者原有的侦查线索突然中断、无法继续查证,或者在查人、查物、查事的过程中无法补充关键性证据,致使专案侦查与调查工作处于停滞状态的一种侦查情形。当侦查僵局出现以后,侦查人员往往采用多种渠道、想尽一切办法获取新情报、新证据,然而,单凭传统的侦查手段及措施试图打破侦查僵局、推进案件侦破并不容易。

  “侦查数据思维方式”的出现为侦查人员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侦查破案思路,同时,也为侦查僵局出现时侦查人员重新找回侦查线索、再次发现新的赃物罪证或犯罪嫌疑人的下落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工作方法。

  例如,在某诈骗案件侦破中,有人举报一个网名叫“品味人生”的人有作案嫌疑,可是侦查人员发现网名为“品味人生”的人有很多,若是逐一进行排查,很有可能打草惊蛇、延误战机。如何在众多“品味人生”中高效准确地确定有作案嫌疑的人成为了案件侦破的关键点。侦查人员在“侦查数据思维方式”的启发下,通过大数据相关应用系统设定网名为“品味人生”、何时何地登录下线、登录下线时间是否与案发时间吻合等作案嫌疑条件进行寻找、发现、分析、查证,最终迅速地排查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并准确梳理出犯罪嫌疑人案前、案中、案后的活动路线,以及线上线下的工作生活轨迹。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应用分析系统及相关资源的共享,让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中多了一条侦查线索的获取途径,多了一种侦查手段与方法,即使是面对侦查僵局,也不再因陷入困境而一筹莫展。

  (二)有助于提高侦查破案效率

  侦查工作中,无论是落实“积极侦查、及时破案”的侦查方针,还是建立“快侦快破”的工作机制,无不在强调“效率”对于案件侦破的重要性。“侦查数据思维方式”的应用,可以真正有效地消除侦查人员在获取信息、利用信息查找犯罪嫌疑人以及案件串并方面的时空障碍,它一方面增加了侦查情报信息的获取渠道,一方面扩展了侦查线索来源的多样性。与此同时,涉案情况的落地查证将更加快捷,涉案人员的身份核实将更加精准,作案车辆的跟踪将更加迅速,赃款赃物的收缴将更加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与控制也将更加主动。总之,“侦查数据思维方式”下的案件侦破不仅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工作成效显著。

  实践证明,为了案件侦查的需要,源源不断的大数据流不断地被处理与分享,它既有可能被同一对象多次使用,也有可能被不同对象同时占有,大数据资源的应用价值可以在办案的各个环节上得到体现。换句话说,在“侦查数据思维方法”的指导下,涉案数据能得到最有效的使用,在案件侦破中发挥重要作用。例如,运用大数据及分析结果,可以让侦查线索的核查省去不少中间环节,使摸底排队少走弯路,使调查访问与分析研判少花精力与时间,甚至能帮助侦查人员直接抓住最佳战机或破案时机,成功破获疑难案件。

  处在大数据时代,每个人都可以从大数据的丰富资源中,以最少的付出、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多的实惠和最大的效益。当前,伴随着大数据智能化产品的推出,侦查线索的寻找、侦查情报的获取、犯罪证据的搜集以及破案时机的选择、搜查或追捕行动的部署等工作效率得到显著提高。

  (三)有助于提升办案工作质量

  在案件侦查中,“数据思维”不是对传统侦查思维的颠覆,而是对传统侦查思维的延伸与发展。“侦查数据思维方式”不仅有利于解决将某些作为侦查线索的数据转换为证据的难题,也为串并案件、合成作战、多措并举,以及深挖余罪、扩大战果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与最佳工作思路。因此,“侦查数据思维方式”的应用不仅使涉案情报信息、系统数据、结构数据的汇总与排列变得有序,也让涉案人、事、物的分析结论及论证变得更加有理有据。例如,在侦查情报信息、破案线索的获取中,利用大数据分析系统的强大功能,认真筛选、及时分析、科学管理各类涉案数据,侦查人员可以做到不漏掉一条案侦线索、不丢失一个有用证据,并且可以确保在每一案件的侦破与查处工作中,除了实现案件管理信息化、文书制作规范化之外,还能确保所用数据内容真实可靠,来源清楚,可信度高,并且在分析数据时做到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又例如,在犯罪嫌疑人员或作案车辆的网上搜索中,通过描述犯罪嫌疑人员或作案车辆的结构化特征,利用大数据分析系统进行跨县市、跨地区或全国范围内的查询,既可以找到人员行踪轨迹,也可以查出车辆来去路线,为侦查方向及排查范围的精确划定,为涉案人员、车辆的网上跟踪或落地调查工作的开展等提供客观依据。在“侦查数据思维方式”的引导下,由于侦查线索与证据材料的构成或技术支撑主要依靠计算机管理中的大量数据,与传统的侦查方法相比,工作環节有所减少,办案程序有所简化,但办案质量要求并没有降低。相反,在实际应用中,涉案数据已纳入高效率的计算机管理,保存更加完整、规范,调用更加简便、快捷,推动着办案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侦查数据思维方式的实现

  在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数据思维方式已经开始影响着侦查人员的侦查思路、侦查方式与侦破方法,并且在个案应用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为了有意识地引导广大侦查人员学习与掌握侦查数据思维方式,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去实现。

  (一)培养侦查主体的大数据意识

  在案件侦查中,无论是调查访问,还是采痕取证,侦查人员早已被大数据所包围,侦查活动总是围绕着与案件有关数据的“量”和“价值”在展开,培养侦查主体的“大数据意识”是侦查数据思维方式实现过程中的首要任务。

  所谓数据意识,即指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的各个环节上应用大数据及分析结果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观念、愿望和工作习惯。侦查主体“大数据意识”的养成,一方面需要冲破传统侦查旧观念的束缚,主动学习大数据应用的新知识与新技能;另一方面需要加强侦查人员对于涉案数据的敏感性及捕捉能力的训练。

  养成一边学习一边应用“大数据”的习惯。犯罪占有的空间与时间总是与“数据”相联系的,尤其是作案人、涉案物是未知、不确定或隐蔽的情况下。在犯罪过程及其关联线索、证据有可能相互渗透或隐含交织在一个由电子线路、电磁介质及网络空间构成的“虚拟环境”之中的时候,单凭“以因果关系为线索、由物查人或由人找物、摸底排队或走访调查”的传统侦查方式是势单力薄的。加上侦查人员本身欠缺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的专门知识与技能,以及在案情上反映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与被害结果出现的地点相分离、作案时间与犯罪后果形成的时间相分离”的复杂多样性,如果没有引进与使用技高一筹的电子定位、跟踪侦测、网络监控或大数据分析系统及设备,在侦破涉及高科技、智能化的这一类案件时,将会失去应有的作战能力,难以找到案件侦破的突破口或切入点。

  林美玉 沙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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