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编:强化对人格的全面保护

  • 来源:小康
  • 关键字:保障,尊严,保护
  • 发布时间:2020-06-21 11:59

  从保障公众私生活“安宁权”,到构筑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从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到及时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民法典加强人格权立法,使其独立成编,强化对人格的全面保护,让人民生活更有尊严。

  “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发展和创新,是对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深化,有利于促进人格权的司法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具有创新意义、实践意义和时代意义。

  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说起人格权,很多人可能比较陌生,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然而,一直来,我们并不是太在乎。以隐私权为例,法律中甚至都只有隐私而没有隐私权的说法。随着时代的进步、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私人生活边界不断拓宽,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难题。

  2018年8月,人格权编草案首次亮相。此后,人格权编草案经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不断修改完善。

  随着时代的进步、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私人生活边界不断拓宽,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难题——频频响起的骚扰电话、花样百出的电信诈骗……人们期待:是否还能有不被打扰的私人生活?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人格权编草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谓浓墨重彩。草案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公民隐私权保护上有了新突破,对“隐私”的定义作出了更完善的规定。

  此前的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规定,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单位和专家学者提出,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是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在隐私的定义中增加这一内容。

  民法典加强人格权立法,使其独立成编,强化对人格的全面保护,让人民生活更有尊严。

  草案采纳了这一建议,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生活、私密信息。这意味着,“私人生活安宁”成为隐私权的重要内涵。

  草案不仅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还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指出,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让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义更加清晰全面,但要从源头有效治理个人信息泄露,还必须加强对互联网公司、银行、物流企业等信息收集者的引导与规制。

  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

  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第1010条明确规定了禁止性骚扰问题,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这是立法机关以法律制裁违法、抚慰心灵的具体体现。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院长窦衍瑞介绍,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对性骚扰问题作出的明确规定。在此之前我国法律对于性骚扰的界定和分類都很笼统,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提到了用工单位有防止性骚扰的义务,但是对义务的规定并不完善,而且没有罚则。而在教育领域,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无对性骚扰的明确规定。这种立法现状,不利于预防时有发生的性骚扰恶性事件以及回应社会关切。

  “此次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立法从民事立法的基础领域作出规定,明确将性骚扰问题纳入人格权立法,同时将负有防止性骚扰责任的单位范围进一步明确,并且突破原劳动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针对女职工防止性骚扰的规定,将男士或者同性之间也有可能发生的性骚扰情况涵盖其中,这次编纂让性骚扰的界定和分类更加明确,也针对性骚扰可能造成的危害提供法律制度层面的保护。” 窦衍瑞说。

  此外,人格权编草案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一般性规定,避免科学伦理“不能承受之重”;强化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草案还对器官捐献作出规范。明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专家认为,人格权编草案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彰显了保护人格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文关怀。

  刘奕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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