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智能化手段增强依法防疫体系的三点建议

  • 来源:中国计算机报
  • 关键字:疫情,成本因素,抗击
  • 发布时间:2020-07-11 16:18

  在疫情大考中,我国依法防疫体系暴露出不少不足,比如人员不足、预警不强等。赛迪研究院规划研究所认为,要建立更为高效的依法防疫体系,就应加强智能化系统和装备的应用,以“机器换人”和“指挥上云”解决疫情期间执法中的现实问题,为更从容、更科学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奠定良好甚础。

  依法防疫面临人防持续性差、

  成本高的天然困境

  成本因素导致的人少点多矛盾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根据相关媒体统计,在抗击疫情一线伤亡的执法力量,多是因连续工作缺乏人手替代,导致熬夜和过度疲劳突发疾病所致。这种情况说明,布控点多、执行任务多、日常工作多的情况如果不能根本改变,不仅执法力量捉襟见肘,依靠高强度工作弥补力量不足的现行模式也不可持续。在短期内大量扩充执法队伍不现实的情况下,依靠智能化技术与装备是可行途径。比如,在深圳、浙江、湖北等地的抗击疫情执法一线,出现了辅助执法的机器人,对工作效率的提升超出预期。

  预警能力不强导致到处灭火浪费机动力量。将危险和隐患消灭在苗头初起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西方发达国家认为,日常行为范式决定了突发情况中的个体选择,因此美国情报部门利用谷歌、脸书、推特的大数据,对人群中标记的“潜在恐怖分子”提前控制。在防控疫情过程中,有些人故意冲击路卡、趁火打劫,甚至有人精神失控攻击医护人员等突发情况时有发生,其中相当一部分人曾有违法违纪前科,或是精神类疾病。在战时状态,对有前科和反社会倾向的人员本应事先预警,但由于缺乏统计和识别方法,致使这些不稳定因素能够轻易引发各类突发事件,在扰乱社会秩序的同时也严重浪费了警力。

  执行难反映出法律的贯彻落实不能完全依靠一线执法人员。疫情期间,部分城市发生了闯卡、伤医、拦截物资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基层执法者多以劝说处理为主,证据留存等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有人多次重复类似行为。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贯彻,但在人情社会,贯彻法律仅依靠基层执法者远远不够,很可能会出现因人而异致使事情处理尺度不一的现象。由此可见,自动化的“行为—法条对应”、证据采集、自动上报等手段实施势在必行。

  防疫的几点建议

  建设社会智能安防机器人网络。一是构建标准化安防机器人平台。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与相关企业共同开展安防机器人平台设计,即构建以安防机器人为终端,安防云计算和边缘运算为技术支撑的社会智能安防机器人网络。二是协调标准化安防机器人平台快速达产。成立部际层面的安防机器人平台生产管理协调小组,根据抗击疫情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求,推动安防机器人平台快速形成产能并达产,优先供给疫情一线、医疗卫生部门和物资保障部门。三是建立安防机器人控制指挥网络。协调小组推动建立安防机器人指挥系统,采取扁平化架构,基于5G技术开展远程安防机器人遥控。持续优化安防机器人自带AI系统,争取在5年内实现管理人员有限介入的安防机器人蜂群自组织模式。

  完善公民社会违法失信分级制度和智能化预警机制。一是依托公民信息大数据库和社会信用大数据库,在现有违法失信数据库的基础上,完善公民社会违法失信评分系统。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以及大数据企业,建立国家级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储存中心和运算中心,其中应包含公民的各类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信息,扩容现有数据库和数据分析能力,打通部门数据壁垒,实现社会违法失信等历史信息与人脸等生物特征、手机等电子特征,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的深度绑定,通过提高运算水平缩短从识别身份到反馈违法失信可能带来社会危险性的反应时间。二是设置对评分较低人员在交通运输、资本信贷和移动通信等领域的活动预警。加快各类系统的数据整合,在实现快速识别的基础上,对违法失信评分较低人员在参加各类公共活动、前往敏感地点、使用公共资源,以及在特殊时期出行等方面设置一定的预警。三是依托电子围栏、天眼等系统,建立自主标准、安全可控的智能社会危害预警系统。当检测到违法失信评分较低人员进入各类可能产生重大危害的区域时,实现自动识别隐患并通知安保人员,在发生险情后自动发送信息调动周边应急力量前往现场处置。

  加快對违法行为自动识别的人工智能技术攻关。一是依托天眼网络,建立类似机动车违法自动识别系统的违法行为自动识别、报警和证据留存系统,对袭警、抢劫、偷盗物资、跨越管控区域等判定较为简单的行为进行自动判定、警告和取证。建议在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群优先分批次更新和部署高清晰度、5G实时连接的新型多功能音视频采集系统,解决分辨率与识别目标不匹配问题。二是借鉴西方国家网络情报和舆论影响自动化系统经验,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公安、国安等部门,基于自身及企业既有网络舆情监控和引导控制系统,建立反谣言和网络攻击智能系统,对互联网恶意谣言进行自动识别和溯源,对长期为敌对势力服务的互联网人群进行标记。三是为一线执法人员探索研制“行为—法条匹配”终端。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立法、执法和司法部门,开发对现有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与判例进行对照机器学习的技术,研制通过行为判断对应法条的“行为—法条匹配功能”智能系统终端,辅助基层民警、辅警进行实时违法行为识别、证据采集和嫌疑人处置。

  陈笑天 念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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