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鲟鳇鱼维权”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黑龙江省,鳇鱼,审查
  • 发布时间:2020-10-21 11:34

  7 月 3 日,经黑龙江省抚远市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人王某、刘某等 4 人非法捕杀贩卖野生鲟鳇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抚远市法院经公开审理,做出判决。法院对王某等 4 人分别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刘某、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的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四千、二千元不等的罚金 ;以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王某等 4 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付了 25000 元生态损害赔偿金。

  这是继 2019 年以来,该院公益诉讼“为鲟鳇鱼维权”的第 2 起案件。2019 年 5 月 22 日上午,王某、刘某和程某在黑龙江抚远水域九龙滩附近江面猎捕到一条重达 140 斤的鳇鱼。当日 13 时左右,三人将该鱼以 7900 元的价格出售给鲍某。事后,王某等 3 人被群众举报。次日,购买者鲍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后经司法鉴定,所猎捕的达氏鳇鱼为雄性,刚刚成年,年龄在 18~20 岁。按照基准价值标准计算,价格在 25000 元人民币左右。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安机关以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此案向抚远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7 月 2 日上午,抚远市检察院依法对此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办案检察官的介绍,2019 年以来,抚远市检察院就针对非法猎捕鲟鳇鱼的行为开展了打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对渔业生产、鱼品市场、渔具市场和相关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管理机构的执法行为都进行了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当年,该院就对一起类似案件的 3 名被告人追究了法律责任。

  在庭审中,王某等 4 人当庭认罪悔罪,自愿接受处罚。公诉人从案件事实和王某等 4 人到案以来的一贯表现综合考量,提出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要求 4 名被告人在日后通过增殖放流鲟鳇鱼苗、补偿受损水体改善生态环境,承担起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再一次当庭普法,希望通过这起案件,使从事渔业生产、销售人员和广大消费者都能从中吸取教训,共同为维护黑龙江水生态环境尽到社会责任。(何其伟 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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