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网络犯罪案件协同侦查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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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20 19:01
摘 要:为加快构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警务组织体系,应对当前智能化、系列性、团伙性、跨区域性、非接触性的网络案件犯罪形势变化,公安机关需要改变原有传统侦查“单打独斗”的局面,建立协同侦查。协同侦查是一种公安机关内警种、系统平台、数据资源有机融合的高效侦查机制,虽然公安部门已经意识到协同侦查的重要性,但是仍然存在机制、技术、人才等方面的问题。解决以上问题需要从组织机制、运行机制、流程规范和奖惩机制等方面对症下药;需要统筹规划数据资源和平台建设的技术问题;需要从人才的选拔、培养、激励出发解决人员问题,发挥好协同侦查的作用,提高公安机关运行效率,实现机构整合和机制创新的目的。
1 引言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传统案件向着以网络犯罪案件为代表的新型案件转化,这类案件的特点是以互联网等手段为主,犯罪的智能化、跨地域、跨国特征相对明显,且有有组织、链条长、变化快的特点,使得社会管控和犯罪治理难度不断加大。为了适应形势的快速变化和发展,我国公安机关要转变传统办案模式,推动警务信息融合,整合各警种开展协同作战。协同侦查是公安机关为打击刑事犯罪新趋势而建立的一种新型警务机制,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新机制的重要内容[1]。
2 协同侦查的背景
构建协同侦查主要为了破解当前突出存在的信息共享不足、警力不足、支撑研判不足等诸多难题,应对当前系列性、团伙性、跨区域性、非接触性的犯罪形势变化,顺应当前公安机关响应中央和公安部改革精神,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打破警种壁垒、整合警种资源、缓解警力不足,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大数据应用模式,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代警务管理体制。
2.1 适应犯罪形势的变化
随着交通、物流、互联网等基础设施的日益发达和完善,犯罪出现了跨区域、系列性、流窜性和非接触性等突出特征,大量的非接触式侵财案件高发,且在刑事案件中比重大、数量多,成为社会治安状况的“晴雨表”,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2]。一是非接触式的电信诈骗使财产损失激增,根据360企业安全集团、360猎网平台发布《2019年网络诈骗趋势研究报告》显示,从2014年到2019年网络诈骗举报的数量和人均损失来看,这五年期间,尽管网络诈骗的举报数量有所起伏,但网络诈骗的人均损失数额却逐年提升[3],从2014年的人均2070元到2019年的人均24549元,五年间人均被骗金额翻了近12倍;二是网络犯罪案件占比大且呈爆发式增长,据公安部“净网2019”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及其他相关统计显示,2019年1月至11月,共侦破涉网案件4573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5832名,网络犯罪已占犯罪总数的1/3,且每年以30%的速度增长[4]。另外,个人极端暴力恐怖、持枪、绑架等严重暴力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需要公安机关更快速的反应,面对传统侦查效率低下、刑事案件新特点和犯罪活动新规律,单凭一个警种或一家之力难以适应犯罪形势的变化。
2.2 适应支撑技术的变化
大数据具有来源广、形式多、体量大的特点,近年来在司法工作中得到全方位重视,2014年第一期政法领导干部学习班会议上强调“要善于运用大数据,提高维护稳定工作现代化水平”[5];2017年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加快建立公安部大数据中心和备份中心,统一标准、统一接口、加强高端集成应用,为部本级各部门各警种提供统一的公共云计算环境和集中运行维护保障,为全国公安机关信息资源共享提供强有力的支撑”[6]。当前公安机关掀起了一场以大数据为背景,以“智能化”“云计算”为抓手,以智慧公安为导向的警务工作改革[7]。支撑技术的崛起为协同侦查提供了信息基础,为即时通讯等提供了工具基础,科技不仅成为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工具,也是侦查员破案的技术支撑。
2.3 适应机制创新的形势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强警之路,是新时代公安工作发展进步的强大引擎,是公安机关履行好新时代职责使命的必然要求,把大数据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大引擎、培育战斗力生成新的增长点[9],建立高效、便捷、快速的警务指挥和支撑机制,建立办案单位和业务支撑部门之间的日常协作机制。协同侦查是建立在大数据背景下的新型侦查机制,是响应把机关做精、把警种做优、把基层做强、把基础做实的改革精神,是现代警务机制创新的必然要求。
3 协同侦查在网络犯罪案件中的作用
2019年南方某发达县公安机关在初步建成协同作战机制的1~3月份,该区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75人,同比上升40%;行政处罚153人,同比上升21.4%。当年一季度全区有效警情同比下降9.56%,其中入室盗窃类下降60%,扒窃类下降23%[10]。从工作实际情况出发,目前很多网络犯罪案件需要协同侦查的支撑,协同侦查在大多数网络犯罪案件抓获嫌疑人的环节发挥了作用,例如在一些公民信息泄露、网络赌博、网络黑产等案件协同侦查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4 网络犯罪案件中协同侦查存在的问题
当前公安机关协同侦查缺乏顶层设计,主要问题是机构改革不够彻底,协同侦查机制不健全,数据资源及平台整合不彻底,利用大数据分析研判的人才队伍缺口大。
4.1 网络犯罪案件中警种壁垒问题
近些年一些地区尝试探索协同侦查,但缺乏上级公安机关的顶层设计,在组织机制、运行机制、流程规范和奖惩机制上存在问题。在组织机制上,一是网侦等业务支撑部门分散办公,增加了办案单位多头跑的困扰,且每家业务支撑单位都需要单独的手续,繁琐的手续增加了办案单位的工作量,影响协同作战的效率;二是网安警种和刑侦警种间交叉执法的问题。近年来大量网络犯罪案件出现,刑侦警种和网安警种同步上案。有时候主侦单位是刑侦,有时候主侦单位是网安,造成网络案件执法主体不明确;三是指挥体系不明确,指挥责任主体不明确,且案发现场和指挥中心的连接通道未能构建好。从运行机制上看,没有建立明确具体的运行机制;从流程设置来看,目前没有一个标准的流程规范;从奖惩机制看,没有形成评定和评估机制进行奖惩。
4.2 网络数据资源整合问题
目前很多地区只是单一的将人员整合到一块,未能将公安网络数据资源整合到一起,公安数据资源还存在壁垒,增加了许多人工研判工作。具体问题有,一是各警种之间以自己单位和个人的发展为主或关乎部门利益,制约了侦查信息的共享;二是公安机关自身清洗数据的能力差,无法单独完成数据资源的处理问题;三是数据采集质量差,而人口流动频繁,很多居民不在户籍地居住,社区民警的前端采集工作重数量不重质量,影响数据的有效性。
4.3 网络平台功能整合问题
网络犯罪案件的协同侦查平台目前还缺乏将技侦、网安、图侦等警种的平台进行整合。一是网络犯罪案件的平台整合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是难以充分厘清协同作战系统的功能需求;二是网络犯罪协同侦查目前还处于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平台的建设缺乏统筹协调,导致各警种建立的系统所采用的的数据标准、系统架构各不相同,出现省市平台功能模块重复建设;三是不同的平台一般依靠不同技术专长的公司开发,导致各公司建设的平台兼容性差、互联互通成本高;四是协同侦查平台欠缺业务流转、业务研判、数据采集分析预警一体化的功能。
4.4 网络犯罪案件的人才队伍短缺问题
当前针对网络犯罪案件的协同侦查人才队伍缺口比较大。一是网络犯罪案件中协同作战人才数量不足,且警种配置比例不协调;二是网络犯罪案件的协同侦查民警知识面狭窄、研判水平参差不齐、缺乏主动发现线索和深度研判能力;三是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容易导致人才流失。
5 网络犯罪案件中协同侦查的对策
加强顶层设计,从组织机制、运行机制、工作流程、奖惩机制四方面解决机制问题,从数据资源整合、平台整合及平台功能需求三方面解决技术问题,通过培训、警校设置专业、激励机制解决人才队伍建设问题。
5.1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协同侦查机制
加强协同侦查顶层设计,科学规划组织机制、运行机制、流程设置、奖惩机制,不断优化相关机制。
在组织机制上,一是聚集业务支撑部门联署办公,由专人负责所有业务支撑部门的法律手续,提高网络犯罪案件中的协同作战效率;二是明确网络犯罪案件中执法主体,根据案件性质进行划分,例如,重大网络犯罪案件由刑侦主导,一般网络犯罪案件由网安进行主侦。人员管理要集中,网络犯罪案件的协同作战中心人员编制在各业务部门,中心和原单位对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中心对民警日常业务、奖惩考核、职务变动等具有管理权限,在工作规范、业务流程上接受原单位业务指导;三是建立指挥体系,明确指挥责任实体,可以是指挥中心、情报中心、刑侦部门,或者成立协同作战中心担任指挥主体。
在运行机制上,一是建立定期会商研判机制。主要分为日研判、周研判、月研判,明确部门职能,固化研判动作;二是合成研判机制,进一步深化网安、刑侦、技侦等一体化应用,对多发性侵财案件、恶性案件、敏感案件进行研判,为实战单位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建立情报研判机制,主要是对涉稳、重大安保、突发性事件进行常态化综合研判,为决策指挥提供服务。
在工作流程设置上明确流程规范,运行规范包括明确各协同警种线索层报、流转、增值研判、反馈的环节,从启动环节根据案件受理的侦查警种,遵循“谁启动、谁牵头”的原则,发起网络犯罪案件协同作战的是案件主办部门的负责人,参战各警种要按照预先规定的规则,到发现环节,积极发挥各协同侦查主体的手段、资源和分析研判的作用,共同感知警务活动情况,通过线索流转、增值研判、反馈的环节,确定工作任务和方向,明确各环节所涉及到的人员分配、时间对接及工作清单,提高“从人到案”和“从案到人”的研判能力,然后进行人案关联之后的经营环节,完善专案研判,最后是行动环节,统一步调、快速响应。
在奖惩机制上,主要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根据线索发现、深挖扩线和基础手段支撑三方面成效进行奖励统计通报,根据责任落实不力、贻误战机影响案件调查、泄密三方面工作失误进行惩罚统计通报。
5.2 实现信息资源整合技术
整合各方资源,建立支撑网络犯罪案件的协同作战大数据资源库。一是推动网络犯罪案件数据资源融合是协同作战的基础,要立足公安全局工作,进行全面的数据统筹融合,实现全国公安一盘棋,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解决信息共享,梳理各警种的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建立信息资源目录,将这些数据资源经过归类整合到统一的大数据平台上;二是改进与企业的合作,由于公安机关自身技术能力有限,数据清洗周期长、工作量大,可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数据清洗工作外包给企业,建立长期合作,确保数据清洗质量;三是加强社区民警对辖区居民、商铺等地的数据采集工作,不断扩充现有公安数据资源,并将掌握的数据进行合理分类,有利于之后的数据清洗。
5.3 搭建高效的网络平台
网络犯罪案件的协同作战平台应采取自上而下的建设模式,坚持一个平台全省共享的原则。一是由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协同作战是一项新型工作机制,需要联合资深需求分析专家和具备计算机背景的合成作战专家共同合作完成平台建设需求分析;二是要从部级层面加强统筹规划,建立算法优良、以实战为导向的网络犯罪案件协同侦查一体化应用指挥平台;三是规范公安与公司的合作,投资买技术和服务,不能受制于技术问题;四是在平台标准方面要采用最新国标,为后续的升级留有足够的空间。
在平台功能需求上,按照“智慧化空间、扁平化指挥、合成化作战”的总体思路,实现“数据汇集、手段接入、权限集中、智能化运行、信息共享、综合研判、警种联动”的智慧警务作战平台。一是实现警种协作作业,平台遵循“情指一体化”进行设计,根据警种权限划分账户权限,多人上线合作时协同工作流程优势就得以体现;二是线索集中研判,在以案件线索为中心的业务协作方面,可在该平台进行“发起案件”“导入案件”“串并案”等操作,并且该平台还支持视频图像信息、案件研判信息同案件信息进行关联,或根据需要将案件串并;三是多维度数据统计,平台可实现系统内的所有数据归类统计,包括部门全年案件数量、合成作战覆盖率、八大类案件占比、任务完成率等,支持警情类型、区域、时段、趋势等维度的统计。尤其在反恐维稳模块,将数据统计按“情况明、底数清、信息灵”的思路下,将重点人群全部统计其中。
5.4 培养适应大数据侦查模式的网络犯罪侦查人才
网络犯罪案件中的合成作战侦查模式的推动需要优秀的网络犯罪侦查人才来实现,形成多层次、多梯队、多专业的协同作战团队。首先是网络犯罪侦查人才选拔标准。侦查人员要具备传统犯罪现场勘查、讯问询问、合成研判等能力,具有公安大数据的应用意识和公安大数据思维,懂得数据的收集、清洗、分析、转化、反馈;二是网络犯罪案件协同作战中心岗位的设置比例。岗位设置比例分为常态化和战时两种:常态化时情报中心民警占35%,刑侦民警占35%,技侦、网安、图侦各占10%。战时情报中心民警和刑侦民警各占20%,技侦、网安、图侦各占10%,禁毒、反恐、国保等部门平均占剩余比例;三是要具有多种培养协同侦查人才手段,比如短期培训、举办竞赛,警校设置专业方向或者课程等级;四是要建立人才激励机制,落实从优待警政策,在职级待遇、医疗保险、破案奖励等方面给予一线协同作战民警更多优待,增强其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
6 结束语
公安协同作战机制,旨在不增加警力资源的前提下,打破警种壁垒,将多部门、多警种统筹协调起来,同步上案、联合作战,是公安机关应对互联网时代犯罪挑战的重要手段。公安机关协同侦查的理念正引领着警务机制创新的潮流,公安协同作战近些年得到各地的积极研究、探索和实践,已经凸显出其实用价值,但由于各地公安机关的信息化水平、侦查机制、人员素质等不尽相同,建设模式和应用效果也良莠不齐。打好合成战的关键是完善的机制、海量的信息、合理的平台、专业的研判,各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符合自身实际需要的协同作战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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