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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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20 19:07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各种互联网金融主体以低门槛、高效率的特点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是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背后却也隐藏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隐患,这种风险严重影响了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应高度警惕。文章采用文献阅读、案例分析以及实战应用等方法,提出并实践了建立金融风险管控中心的构想,根据工作经验总结了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管控中的内外问题,挖掘了抑制互联网金融安全风险的方法。从而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正规化,促进行业法律法规的完善,并为政府的监督管理提供可实施的建议。
1 引言
当今世界,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优化服务质效、提升监管能力已是大势所趋。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与飞速发展催生出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然而,凡事都是一把“双刃剑”,新生事物的产生往往面临着安全监管体系滞后的窘境,暴露出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网贷平台集中“暴雷”等严峻挑战,值得予以关注并深度研究。金融稳则经济稳,经济稳则社会稳。因此,研究探讨如何有效管控、防范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是各级公安机关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本文结合北京市实际及现阶段调研成果,立足公安角度,剖析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而为强化治理打击工作,稳妥有效应对风险挑战,提供可借鉴的现实对策。
2 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金融近几年的迅速崛起,P2P、互联网理财等新型金融业态不断涌现,同时由于近年来经济下行、银行利率低、房地产行业管控及股票基金市场不景气,导致大众理财渠道变窄,各类互联网理财平台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虽然互联网金融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满足多元化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和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隐藏了卷款跑路、资金链断裂等诸多风险,这些风险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危害。
互联网金融是境外舶来概念。目前为止国家层面没有出台统一的监管审核制度和规范化运行标准。从互联网金融来看,官方认证职业资质有三个:一是工商营业执照;二是金融许可证;三是工信部ICP网站经营许可证。但目前同时具备三证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很少,有的甚至无照经营,这些企业逃避日常监管,为日后“爆雷”埋下严重隐患。
2018年以前,全国有3000多家P2P平台。自2018年下半年起,受收紧银根和去杠杆的影响,这些平台开始出现“爆雷”危机。2018年6月15日,P2P理财交易平台“唐小僧”以系统升级为由停服5天。直到6月19日,上海警方的一则公告显示,“唐小僧”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立案调查。此时,该平台的累计交易额显示已超过750亿元。“唐小僧”的“爆雷”,似乎引发了P2P互联网借贷行业的“雪崩”,包括“联壁金融”“牛板金”等位于北京、上海及杭州的多家P2P平台也相继出现资金链断裂或负责人跑路的情况。在连续爆雷十六个月以后,目前全国正常运行的P2P平台仅剩400余家。
3 当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总结众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倒闭、涉嫌非法集资的原因有五个方面。
3.1 公司存在虚假宣传、产品造假推介
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为骗取消费者信任,在公共场合、电视台等各种途径投放大量广告,租赁高档写字楼,雇佣大量非专业的业务员,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虚假宣传公司业绩,变相承诺保本高额年化收益,以此来诱惑消费者盲目投资。如在上海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亿元的“中晋系”事件中,60岁以上投资者超过2万人。这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收益高、风险大,一旦不能如期兑付,对老年投资者的退休生活将产生严重影响。
3.2 泄漏客户个人信息
互联网金融产品在给社会大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泄漏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客户注册时,一般会收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甚至密码等信息,如果信息通过平台泄漏给不法分子,极有可能给客户带来资金损失、隐私泄露等风险。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3.3 损害正规金融机构信誉
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监管不足、行业运作透明度低等问题,平台通过虚假宣传、绑架银行信誉的方式引诱消费者进行投资。有大量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宣扬国内某大型商业银行是其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的方式,消除客户疑虑,引诱客户投资,而实际情况是该公司仅仅在银行开通过结算账户。
3.4 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一些互联网理财平台销售通过互联网、电视、平面广告等多种途径向消费者传递在一定期限内获得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息。这些平台忽视消费者的承受能力,规避监管规则,扰乱金融秩序。当平台经营者难以弥补资金断裂的窟窿时,往往出现平台崩溃、人去楼空、卷款跑路等现象,进而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这都严重损害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3.5 激化社会矛盾诱发群体性事件
上述问题的出现,只是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的一个缩影。现在党和政府所面临的处境是,如果互联网金融产品不能按期兑付,极易引发群体聚集事件。互联网金融衍生出来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触及社会各界多方利益,受害者大多数分布在全国各地,案件具有侦破难、战线长、追赃少、退赔少的特点。当涉众群体投资失败,广大受害者的心里落差是巨大的。大多数受害者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甚至怀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如果政府处置无法达到预期,涉众群体极易采取极端举动,通过聚集闹事给政府施压,造成社会秩序混乱,迫使政府部门投入大量的资源进行善后处理。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无疑成为公安机关当前亟待破解的一道难题。
4 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业者受到巨大经济利益驱使,一旦发现监管真空地带,便使用新的作案方法和模式。这类团伙的组织复杂,作案手段多样且隐蔽。但现存法律法规存在漏洞,监管防范部门缺失相应的管理措施,公安机关在打击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中仍有许多不足。
4.1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特殊经营管理模式
(1)采取高回报的投资返积分模式指向诱导,公众利诱性高。绝大多数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对产品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辨别能力,他们往往只关注利息的高低,对产品本身存在的其他特性不够了解。
(2)利用互联网平台采用传统电商交易模式,社会传播性广。互联网金融公司均以网站界面和宣传推介材料实体公司面貌出现,下挂类似新业态的产品,采取类似网上商城的方式进行订单的发售,在短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形成高覆盖传播率。
(3)搭建内部层级分明的会员制管理体系,获利层次性强。将传统的网络金融平台由线上转移到线下,一方面在公司管理层设置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另一方面采用加盟店与代理商的机制吸引全国各地投资人,在不同层级进行利润分成。
(4)催生日益复杂的互联网金融运营业态,形式合法性高。互联网金融企业深研规避方向,在监管日益趋严的情况下,该类企业通过进行形式包装和“业态”升级,依托各种所谓的实体项目进行支撑。
4.2 监管部门工作缺失
金融行业、电信行业管理纰漏频出。就金融领域而言,普遍存在重便捷服务轻安全监管的问题。一是大量非实名制银行卡被骗子用来层层转账交易、快速提取转移赃款;二是一些区域诈骗团伙大肆利用网银转账金额、登录IP无限制的漏洞,身处境外随时登录网银,呈金字塔形层次分解销赃转账;三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被不法分子用来转账洗钱。一些支付机构为争夺市场,攫取高额收益,随意推出不合规业务,不落实实名制。这致使资金流难以追溯,公安机关追赃挽损工作阻力重重。在电信行业,尽管相关拦截系统已经应用,但不法分子作案手段花样翻新极快,致使大量境外网络电话肆无忌惮的进入百姓家中;同时采取非实名制办理手机、宽带、上网卡等业务的情况仍是屡见不鲜。
4.3 打击工作不到位
互联网金融犯罪是一种远程非接触的新型犯罪,颠覆了传统犯罪的概念,智能化、科技化水平高,政法机关侦查办案经验欠缺,取证难度大、打击成本高。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仍未能充分认识到此类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失和恶劣影响,重视程度不够,打击治理投入的人力、物力不足,致使破案率迟迟在“低位”徘徊。
面对此类案件,许多公安部门在机制体制、思维理念和方式方法上都存在诸多不适应。很多区域仍沿用传统的、粗放式线下的陈旧办法来应对新型的、集约式网上的网络犯罪,依旧徘徊于“人追网”阶段。具体表现在:一是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危害性、严峻性认识不清,对此类犯罪规律特点把握不准、研究不透;二是侦查组织的方式滞后于犯罪发展,未能有效发挥统筹牵动作用,致使侦查打击力量较为分散,造成多头管、乱打仗、责任分工不明的现象,削弱了公安打击部门的整体力量优势;三是犯罪无边际、侦查有壁垒的窘境依旧普遍存在,这导致了侦查资源与打击任务相脱节,有办案压力的单位没资源,有资源的单位没办案压力。
5 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措施
互联网金融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任何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不能一味摒弃、抵制新事物的产生,要学会正确认识、正确引导,让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覆盖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区域,服务大众、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金融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这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5.1 加快完善相关立法
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从实践中来看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应该加快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以顺应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一是无法可依,出售本人银联借记卡、违规售卖手机卡、出售支付机构账户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公安机关却没有打击依据;二是有法难依,“伪基站”、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虽然已经列入罪名,但仍未明确相关司法解释,致使基层执法部门认识不一,严重影响法律适用。对此,有必要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及当前的立法漏洞进一步完善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立足行业发展现状完善和健全有关监督追责制度。细化相关行业部门的反电信网络诈骗义务,健全反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惩处机制;构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分级管理模式,确立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5.2 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涉及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性理应对社会信用划定较高标准,但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相对超前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而言还具有较大的滞后性。更低的信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要大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公安部门与市场间信用信息共享,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信用信息交流互通,加大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违法成本,从源头净化互联网金融市场风气。
5.3 加强行业管理与日常监督
政府应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对拟入驻辖区内的各类金融机构严格审核把控。第一,要严格明确准入门槛,对于在外地注册本地经营的金融机构要严加监管,对于本地注册外地经营的金融企业要严格备案、定时审查;第二,对于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经营金融业务、使用金融机构名称的企业要严厉查处;第三,要明确要求金融平台在推销、宣传自己产品的同时,应专门告知或明显标注产品带来的风险;第四,对于注册金融机构的地址,相关部门应加强物业管理,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强化对辖区内的物业单位管理,鼓励地区开展创建“无非法集资社区”试点。强化商业银行第三方的存管责任,对其与互联网及融平台合作情况开展全程监督。互联网金融行业不应仅仅依靠政府干预管理,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管理优势,尽快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
5.4 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防范力度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不仅严重侵害群众的财产安全,而且对网络金融业的发展极具破坏力,加大对非法集资和互联网犯罪的打击刻不容缓。第一,金融监管、工商等相关部门应严格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标准,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加强监管,对法人及从业人员加强监督审查;第二,加大对造假、夸大以及虚假宣传的治理及处罚力度;第三,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建立联动机制,做到信息共享、互查;第四,严格监控平台及企业高管的资金动向,对于平台的账户发生异动的情况,应及时做出反应。
5.5 实现互联网金融信息化监管深度应用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网络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离不开现代网络科学技术的支撑,尤其是近年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应用的发展,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引入,创新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面对互联网金融中信息技术风险、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信用违约风险、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和决策风险等,要按照共建、共享、开放、实用的原则,搭建应用模型,构筑信息化技术支撑平台,做到从宏观、中观到微观方面的深度挖潜与创新,实现科技引领、情报导侦、多维监管、标本兼治的目标。一是就大数据技术而言,依托云端主战模式,强化情报引领下的精准研判、合成作战,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对于高风险的企业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或处罚措施;再者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对金融企业收集、处理和发布用户信息的过程进行监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二是就区块链技术而言,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分布式“去中心化”存储、信任共享等特点,构建以区块链技术为载体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监测平台,最大限度地做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精准感知和预判预警,实现对指定犯罪类型的识别、筛查,扭转“打不胜达、防不胜防”的被动局面。三是就人工智能技术而言,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方面,能否辅助解决身份识别的问题,提高身份的认证能力,解决信息数据访问权限的问题,以达到监管金融企业违规收集和处理用户信息的问题。依靠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可以构建基于金融科技领域的适时动态监管平台,不仅能做到提前发现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也能实现实时同步的监管跟踪,更能为事后监管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和支撑。
5.6 加强宣传教育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等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进行广泛宣传,使消费者全面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宣传工作不能仅仅依托某个部门,而是银行、工商、税务、公安等多部门参与。同时宣传需要走进社区,将宣传的内容真正宣传到家门口。充分运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各部门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来研究制定宣传方案。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发现证件丢失或交易账户异常的情况,立即采取措施,拒绝点击路径不明的短信、网络链接。
6 结束语
在新形势下,各部门在加大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技术投入的同时,需要多措并举,做好舆论宣布导向和教育警示工作,因地制宜,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机制和防范策略,从源头治理,将违法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及时给犯罪分子迎头痛击,牢牢掌握治理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