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披标准统一和数据共享

  • 来源:中国经济报告
  • 关键字:债券信,数据,共享
  • 发布时间:2021-12-12 16:39

  提 要: 目前,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各券种的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不仅阻碍了市场的统一发展和互联互通,而且增加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负担。为减轻发行人负担,给投资人提供更加标准化和高质量的分析数据,促进市场的统一发展,建议采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的国家分类标准,分步推动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的标准统一和数据共享,加强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最终实现信息披露的“一次编辑、一次报送、多方共享、多平台披露”,切实为企业减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各券种发行人重合度较高,多品种或者跨市场发行人需要在多家平台披露内容基本相同的存续期信息,因各平台相互独立,且具体要求和标准不统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重复性工作较多,信息披露负担较重。市场普遍呼吁平台之间能统一标准且共享数据,通过平台间的互联互通为市场主体减负。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是国际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信息披露数据标准,在促进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标准化建设、数字化转型和互联互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数字化升级,减轻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负担,加强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建议以XBRL 的国家标准为基础,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标准统一和数据共享。

  一、标准统一和数据共享的重要意义

  债券市场正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建设、数字化转型和互联互通有望减轻发行人负担、提升市场效率、强化市场监管、防控市场风险,促进债券市场稳健发展。

  (一)促进债券市场的数字化提升

  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以数字化转型驱动生产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信息披露文件仍以PDF 格式为主,数字化程度较低,文件中的数据难以使用计算机进行读取分析,数据价值也未得到充分应用。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债券市场数字化变革。

  (二)增强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力度

  部分债券品种在发行交易环节已经实现了互联互通,但各市场的信息披露平台仍相互独立,跨市场、跨品种债券发行人需要在多个平台披露相同的存续期信息。建立信息披露标准体系可提高数据交互的便捷度,促进各平台的标准统一和数据共享,加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之间的互联互通。

  (三)减轻发债企业信息披露负担

  因各信息披露平台相互独立,且具体要求和标准不统一,发行人需要向多个平台,按不同要求、不同标准、不同格式编辑上传内容相同的存续期报告,简单重复性工作较多,信息披露的负担较重。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标准统一和数据共享,有望促进信息披露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减轻发债企业的负担。

  (四)提升债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

  目前国际成熟资本市场都已经建成了较为完善的XBRL 标准的信息披露系统、原生数据库以及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了国家范围内或者区域联盟内信息披露的互联互通。为提升我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国内所有信息披露平台应形成合力,加快推动信息采集、存储、交互环节的标准化升级和数据共享,夯实跨境互联互通的基础。

  二、标准统一和数据共享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不同主管部门的主导下,各类券种形成了不同的存续期信息披露平台和标准。跨市场、跨券种发行人需要按不同标准在不同平台披露内容相同的信息,重复工作较多,效率较低。

  (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现状

  发行人需要在多家平台披露信息。多品种或者跨市场发行人需要在中央结算公司、外汇交易中心、交易商协会、上海清算所、沪深交易所等多家平台披露存续期信息。若发行人同时有企业债、公司债和债务融资工具存续,就需要同时在上述五家平台上披露存续期信息。

  各平台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不同。沪深两所企业债、公司债存续期信息披露的格式要求不同。债务融资工具和沪深交易所也不同。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各家平台要求大致相同,但仍有一些对风险揭示无实质性影响的细微差异。定期报告格式方面,上交所要求上传XBRL 文件,深交所要求上传PDF 文件的同时,在另外端口填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数据,银行间市场仅要求上传PDF 文件。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的重复性工作较多。重复性工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跨市场发行人在不同平台披露的定期报告略有差异,但每一份都需走内部盖章流程。二是跨市场发行人需要同时在多家平台披露信息,这就要求主承销商需要在多个系统、按不同要求上传内容基本相同的文件。三是按债项披露信息的制度安排下,若发行人同时有多只债存续,主承销商就需要向一家平台重复上传发行人的同一份信息文件。

  主承销商承担信息披露的实质性工作。虽然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但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核和上传往往依赖主承。一般情况下,信息披露平台的系统都仅向主承开放,发行人没有上传权限,发行人的文件需通过主承销商代传。

  (二)信息披露标准化和数据共享有待提升

  造成上述市场主体重复性工作较多的主要原因是信息披露的标准化程度和各平台之间共享机制有待提升。

  信息披露的数字化程度有待提升。平台发布信息披露标准化模板的做法尚不普遍,仍要求披露PDF 格式文件。PDF 格式文件中的信息是主承销商按照自己的编辑习惯撰写,数据未做规范化、标准化处理,数字化程度较低,难以通过智能手段直接采集、储存、交互和分析。

  信息披露的数据标准有待统一。因历史原因,我国在同一套会计准则和法律制度下,实现XBRL 标准化过程中形成了三套不同的分类标准。上交所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使用上交所标准,深交所上市公司使用深交所标准,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采用财政部标准。因分类标准不同,不同平台的信息无法实现直接共享和对比分析,降低了数据交互和共享效率。

  信息披露数据共享程度有待提升。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发行人在各平台披露的信息内容基本相同。但因平台的市场基础、市场要求不同,各自独立运行,之间未建立充分的共享机制,主承销商需要分别向各平台上传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

  三、当前推动标准统一和数据共享恰逢其时

  从市场发展、监管趋同、技术创新等多维度看,当前推动标准统一和数据共享的时机都已经成熟。

  (一)市场规范发展方向已经明确

  前些年,我国债券市场发展更多地强调创新机制、扩大规模、丰富产品等。2018 年之后,因信用风险暴露增多加快,市场发展更多强调统一规范。如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相关监管部门,先后促进信用评级行业的互联互通和规范发展,实现评级业务的资质互认,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执法,建立规则统一的违约处置机制等。

  (二)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趋向统一

  今年正式实施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从监管制度上,统一了三个券种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为进一步推动标准的完全统一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数据标准化技术已经成熟

  XBRL 技术自2003 年引入我国后,先后在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新三板”挂牌公司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财政部制定的XBRL 技术规范已被认定为国家标准。伴随技术创新发展,XBRL 信息填报工具越来越人性化、便利化,技术门槛越来越低。

  四、推动标准统一和数据共享的政策建议

  以实现存续期信息披露的“一次编辑、一次上传、多方共享、多平台披露”为最终目标,分步推进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环节的标准化升级和数据共享,通过信息披露平台的互联互通为实体企业减负。

  (一)分步推进标准统一和数据共享

  标准统一和数据共享是市场发展所需,既可减轻市场机构的操作负担,简化内部流程,避免材料略有不同但需逐一审核盖章,又可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降低失误率和操作风险。数据共享的前提是标准统一,只有同时实现标准统一和数据共享,才可能达到“一次编辑、一次上传、多方共享、多平台披露”的最终目标。

  基于现状,一步实现最终目标困难较大,建议分步推进。第一步,先在单个券种内实现,如实现企业债市场在中央结算公司、沪深交易所的标准统一和数据共享。第二步,实现企业债和非上市企业公司债的标准统一和数据共享。最后,推动实现企业债、公司债和债务融资工具等整个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的标准统一和数据共享。

  (二)建立信息披露标准协同机制

  标准需要多方协同制定和长期维护。一是交易所对企业债的监管参照公司债,公司债标准发生变化,企业债也跟着同步变化;二是受政策变动、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规范文本和格式要求需要经常更新。为保证信息披露标准的长期统一,近期可考虑成立企业债信息披露工作组,推动实现企业债信息披露标准统一和数据共享的目标。后期随着条件成熟,推动成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委员会,所有平台共同参与,制定信息披露的行业标准,共商标准应用和更新事宜,确保标准的同步更新和长期统一。

  (三)建立债券共享信息披露系统

  近期,将审核受理系统作为单个券种存续期信息披露系统。由受理审核机构根据情况,将信息披露文件共享给其他披露平台。以企业债为例,发行人将XBRL 格式信息披露文件上传给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根据跨市场情况同步推送至沪深交易所。

  中长期,积极推动相关监管部门统筹跨券种的共享信息披露机制。所有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人在一个信息披露系统上报送XBRL 格式文件,系统根据发行人的发债类型和跨市场情况,自动将文件推送给其他相应的信息披露平台。

  (四)允许部分发行人自主上传信披文件

  为进一步便利发行人参与,降低信息披露平台对纸质盖章页的依赖程度,建议共享信息披露系统可同时对发行人和主承开放,借鉴股票市场做法,支持有能力有意愿的发行人自主上传信息,以身份识别代替盖章等繁琐流程。同时,主承可查阅发行人上传的文件,对文件内容和上传时效进行督导。

  (作者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专家。文章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健全宏观调控制度体系研究》(20AZD03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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