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诚实而不幸者”如何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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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1-02 20:37
“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有机会得到经济上的重生。政策、法律都不是无情的,真的是有温度的……”说出这些话时,呼某有些激动。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首个自然人破产清算案件作出裁定,认定债务人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宣告其破产。在3年免责考察期后,如果能通过法院的审查,就可以免去她的剩余债务。
我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产生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破产?个人破产后还需要还债吗?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一系列问题引发众多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深圳是我国首个进行个人破产立法试点的城市。下一步,司法程序要进一步完善,最好能够把个人破产制度纳入破产法中,由一个全国性的法律来推动。暨南大学与柏林自由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杨超男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于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然而,个人破产制度在其建立的初期,仍然存在制度落地上的一些困难。
谁是“诚实而不幸”的人
对于呼某来说,这份民事裁定书是近几年来最大的喜讯。11月8日那天,呼某戴着黑色帽子,用口罩把脸捂得严严实实,签收法院的裁定书。“我以前是离法律很远的,有点怕它一样。但突然觉得它的威严后面,透露出温情。这对我和孩子来说,是一种解脱。”她背对着媒体的镜头,说出上面这番话。
呼某是教师出身,曾经创办一家主营辅导业务的公司。2016年因经营场地所在商场倒闭,公司不得不关闭。据媒体报道,3000平方米的场地,花了200万元装修,每月有20万元左右的固定支出,缺乏经营经验的呼某一直在亏损。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公司关闭使呼某背上了480多万元债务,其中包括两家商业银行借款275万余元、信用卡借款30余万元、朋友借款90余万元,经营贷50万元以及利息、违约金等。前述借款均用于公司经营,因公司规模小,无法用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呼某在2018年卖掉了唯一住房,260万元卖房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她坚持还贷,但至今仍欠100余万元。
一直期望以“教培”东山再起的呼某,在今年的“双减”政策下,彻底放弃了。
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6月9日,呼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为证明其破产、财产状况等事实,她提交了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和经过说明、财产报告、债权债务清册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呼某因生产经营损失导致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在破产程序中遵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宣告债务人呼某破产,进入三年免责考察期。
呼某因是我国首位破产个人,也被媒体称为“诚实而不幸”的人,是法律给予了她经济上的重生。李曙光说,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债务。考察期中,将对她个人的消费行为、认知资格、财产分配等进行一定的限制。比如:不能够去高档场所消费,也不能购买房子和汽车;可以坐飞机,但不能坐头等舱;可以坐高铁,但不能坐一等座;不能搞企业、不能投资等。经过种种限制过程,3到5年后,就把所有的债务免掉,这样让“破产人”有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
如何判定债务人真正是一个“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这一案件中,一方面要体现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救济,保障债务人以及她所抚养的人的基本生活和权利;另一方面要防止恶意破产,在这个案件里面,整个程序非常严格。债务人经过法庭的清算,经过管理人的调查、债权人的监督,都认为她是符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标准,债务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也履行了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义务,是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的。
给债权人保障
自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以来,目前深圳已有超过800人申请个人破产。
那么关键问题来了,个人申请破产后,会不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
对此,李曙光说,现在通常所讲的“老赖”就是指还不起钱的人,这部分人群目前在中国大概有1700万。如果细分,其中有一部分是属于“诚实而不幸”的人,是值得同情的老实人。他们因为各种原因造成不能还债,不能简单地把这部分人都当作是想要逃债的,想要欺诈破产的。个人破产不等于恶意逃债,如果这部分人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到了法院要做审查,这个审查很严格,门槛很高,包括债务人所有的资产、账户信息都要申报。如果是“老赖”隐藏或转移资产了,是不能够申请个人破产的,或者会被驳回破产申请。
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之前,个人的债务如果进入到法院执行程序,只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无期限地强制执行,直到这个自然人死亡。而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之后,法定考察期满后,剩余的债务将被清零,这肯定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关乎钱,但有些东西比钱更重要,比如人的生命、社会安全,所以在法制健全的社会,不允许债务逼死人的情况发生,如果从这个角度看,依法免去破产人的剩余债务,既是现实的选择,也体现出法律应有的温度。
很多人会质疑,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带来恶意负债,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对此,杨超男告诉《小康》杂志、中国小康网记者,个人破产制度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因此,能够进入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程序的债务人并不是那些“有钱不还”的人,而是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只有他们才能通过法院的审查,进而实现个人破产。对于有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或者存在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明的债务人,将被严格排除在个人破产制度之外。此外,在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方面,如果债务人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不当处分财产或者虚构债务等行为,法院可认定其行为无效。
在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方面,个人破产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申请撤销债务免除、确认行为无效等制度保障。通过把债务人在破产前已转移、隐藏的财产追回,或者撤销债务人的个别提前清偿行为,从而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破产申请获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阶段,如果债务人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不受理或者驳回该破产申请。在破产申请提出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在债务人的考察期间,如果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让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在执行重整计划期间,如果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时,债权人则可以申请法院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以上各项措施都是为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的权益。”杨超男说,不能因为个人破产制度而无限度地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司法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
呼某成为我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引发了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不利于债权人权益保护、是否会成为逃避债务手段的讨论。
杨超男表示,中国人自古以来就认为“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之事,个人破产制度是通过法律程序将个人的债务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豁免。但是,很多人会认为,这与“欠债还钱”的传统观念不符,容易滋生“老赖”,难以获得社会大众的心理认同。这是个人破产制度在落地过程中与社会观念的冲突。对此,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理解个人破产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对应的配套制度尚未健全。比如个人破产状态联合公示制度还有待健全和完善强化,这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具有重要作用。它既能实现多渠道公开失信行为,形成各方面有效监督,防止债权人恶意逃债,又能有效引导债务人诚实守信。然而,个人破产制度在其建立的初期,仍然存在制度落地上的一些困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表示,如果一个人陷入了困境,没有法律救济的途径,这个人可能一辈子走不出来,一辈子没有办法赚钱还债。
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变为逃避债务的手段,《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债务人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如出现拒不配合调查、拒不回答询问,或者拒不提交相关资料;提供虚假、变造资料,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等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由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还规定,除依法不公开的信息外,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并公开破产申请、行为限制决定、财产申报、债权申报、分配方案、免责考察等相关信息,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查询。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于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杨超男说,个人破产制度对社会发展和稳定具有积极的影响。在微观层面,个人破产制度为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保留了发展空间,让其在个人债务危机中获得解脱。这不仅给了债务人一个重新出发的机会,也有助于调动债务人重新投入社会经济活动、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在宏观层面,个人破产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了保障经济运行与市场信用的重要作用,对社会稳定具有保障功能。在现代社会生产中,风险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个人破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让债权人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所负担的合理风险进行分摊,更加合理地分配这种社会风险负担,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