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驾车不慎撞死儿子,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偿68 万

  • 来源:金融理财
  • 关键字:河南,判决,热议
  • 发布时间:2022-05-20 11:22

  近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判决,引发热议。

  父亲杨某驾车撞死了儿子小杨,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拒不赔偿,杨某妻子王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68万元。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看不懂。“为什么轧死自己孩子,家长没有坐牢,反而可以获得巨额赔偿?”、“如此操作会不会诱使一些丧失人性的家长效仿作案?”

  驾驶人碰撞亲子酿车祸,保险公司仍应赔付

  据大河报报道,2021年4月,杨某驾车沿朱张线太康县朱口镇杜庄十字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行人小杨发生碰撞,造成小杨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杨无责任。

  经鉴定,认定小杨系颅脑损伤死亡。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对杨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

  车辆登记车主和投保人均为原告王某,且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有交强险及5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康县法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杨某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某各项损失68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保险公司方面认为,王某以及杨某系死者小杨的监护人,处于权利人一方;同时,杨某是该事故的车辆驾驶人,王某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及被保险人,处于侵权人一方;权利人与侵权人混同,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的上述,周口市中院审理认为: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道德、法律风险,故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照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其以杨某为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遂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件引发争议,是否涉及“杀子骗保”?

  驾驶人碰撞亲子酿车祸,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实际上的争议焦点为:侵权人与原告同属死者监护人,侵权主体与权利主体混同,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轧死自己的孩子,既不用坐牢还能收到巨额赔偿,还有天理吗?”不少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该理赔。还有人提出观点:赔偿金额,会引导部分丧失人性的人“杀子骗保”。

  本案是否涉及骗保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团队员额法官朱雪华认为,该案不存在骗保的道德及法律风险,应依法赔偿。

  侵权人杨某与受害人小杨虽系父子关系,但经公安机关侦查,受害人杨某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特征,检察机关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说明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骗保的道德及法律风险,故某财产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照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判赔到底冤不冤?

  “如果该事件发生在2020年9月之前,保险公司需不需要理赔恐怕就得另说了。因为在老版的保险免责条款的确规定,被保险人、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都不在赔偿范围内。”有头部财险公司从业人员告诉《金融理财》。

  2020年9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删除了相关规定,并明确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这也意味着父亲撞到儿子,保险公司也需要依法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拿夫妇的特定身份来抗拒维权,很难得到法律支持。”有资深律师向《金融理财》透露。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未满十周岁死亡的,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额总额不能超过人民币20万元,10-18周岁的保额限额为50万元。

  有保险界人士认为,银保监会如此规定就是为了防范“杀子骗保”的道德风险。从此案判决来看,第三者责任险的死亡赔偿金未高于这一限额,未突破儿童身故险上限的保护条款。

  近亲属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存在当事人骗保的可能性,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证据来查明当事人是否骗保。“理赔对保险从业人员而言是很严肃的一件事。客户对于保险公司的信任是对法律规章下,合同必须能按条约履行的信任。”上述头部财险公司从业人员称,“规则都是有漏洞的,保险公司的合同能日趋完善,与成功钻了漏洞的人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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