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之网络保护
- 来源:百科知识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23-06-20 17:47
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青少年新媒体协会联合发布的《2020 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20 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达到1.83 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94.9%;超过三分之一的小学生在学龄前就开始使用互联网,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数字时代发展,孩子们首次触网的年龄越来越小。
未成年人对很多信息缺乏一定的分辨力,长期接触网络不仅会让他们对网络产生强烈的依赖,还会导致他们作息不规律、缺乏学习动力、体能下降,出现焦虑、抑郁、暴躁,社交能力发展受阻、家庭观念薄弱等情况。网络使用的匿名性还使得未成年人极易遭受网络欺凌。另外,由于缺乏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在发达的网络面前,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面临着各种被泄露和被利用的风险,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诈骗新手段、新技术也层出不穷。
案例1 “直播打赏”是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的新业态。关于“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目前尚未进行明确规定。在用家长手机上网课的期间,10 岁的小明下载了一款游戏直播APP。之后,他陆陆续续给游戏主播打赏了近10 万元。小明的父母知道后,联系该直播平台,要求其返还打赏款。但该直播平台以“不知道小明只有10 岁,且使用手机支付应该得到家长允许等”为由,不同意退回打赏费用。小明的父母将该直播平台起诉到法院,当地人民检察院也通报了该案,并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该案件中,小明年仅10 岁,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主播可能是基于虚荣、攀比、好奇而做出的行为,自身未能完全意识到打赏金额的高低及其带来的后果,其打赏行为应当被认为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且,小明的打赏行为未经其父母同意或追认, 因此该行为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小明的父母请求该网络直播平台返还打赏款项时,该直播平台应当核实情况后酌情予以返还。
那么,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赏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全部返还被充值的款项呢? 这个要视情况而定。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对未成年人尽到了监护职责;未成年人是否是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实施的上述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对用户的年龄限制进行了明确约定和提醒,并切实采取了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使用网络的技术措施。同时,还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主播之间的关系等因素。也就是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才能确定款项最终的返还比例。
案例2 某APP 是北京某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知名短视频应用类软件。该APP 在未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并征得儿童监护人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儿童注册账号,并收集、存储儿童网络账户、位置、联系方式、面部识别特征、声音识别特征等个人敏感信息。在未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明示同意的情况下,运用后台算法,向具有浏览儿童内容视频喜好的用户直接推送含有儿童个人信息的短视频。该APP 未对儿童账号采取区分管理措施,默认用户点击“关注”后即可与儿童账号私信联系,并能获取其地理位置、面部特征等个人信息。2018 年1 月至2019 年5 月,徐某某收到该APP 后台推送的含有儿童个人信息的短视频,通过其私信功能联系多名儿童,并对其中3 名儿童实施了猥亵犯罪。
该APP 的行为致使众多儿童个人信息权益被侵犯,相关信息面临被泄露、被违法使用的风险,给儿童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鉴于此,检察机关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利用APP 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相结合的特点。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情况通报等多种形式推动网络平台、社会、政府等多方协同、齐抓共管,带动互联网企业完善行业规则,通过个案推动了网络大环境的治理。
防范网络危害的“保护网”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网络保护”专章,首次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
家庭教育
家长要让孩子明确上网应以学习知识为目的,引导孩子识别有害垃圾信息,正确参与网络互动,健康文明上网。家长要营造健康的家庭教育氛围,教导孩子合理利用网络为自己的学习提供帮助。鼓励孩子从网络内容消费者转变为内容创造者,规范孩子的网络价值认知和行为。家长要控制孩子的上网时间,通过鼓励、带动他们多参加社会活动来防止上网成瘾。
学校教育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并做出适龄提示;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不得在每日22 时至次日8 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监督检查与宣传教育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安装网络保护软件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发挥未成年人主体作用
未成年人要发展更多兴趣爱好,严格控制上网时间,提高自制力,不要把网络作为一个永久的精神寄托场所,而要在网上做更多有意义的事情,让上网变得更有价值。上网时,不轻易添加陌生人账号,不轻易接收陌生人邮件,不轻易泄露个人隐私,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贪小便宜,不刷单、不转账。
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不仅需要国家政策法律的支持、互联网行业的规范自律,也需要家庭、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只有不同的主体共同参与、协同治理,才能还未成年人一片网络净土。
【责任编辑】谌 燕
64424551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