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治实践二十年·论证学生负担“单减”变“双减”

  文/魏法宝

  五言·“双减”·新韵

  “双减”增真效,《教师法》把牢。

  职权精准用,行政去官僚。

  中办国办“双减”政策的科学性,同法律法规的科学性一样,都是毋庸置疑。但如何准确的理解,如何进行科学的运用,我认为,关键是需要提升教育管理者的人文素质、人文素养、法律素质与法治意识。

  学生负担之所以成为引发大众关注的严重问题,根据我近四十年的教育工作研究与二十多年的教育法治实践,就是因为很多地方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一直背离国家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历次减轻学生负担之所以流于形式,且继续反弹,就是因为没有解决好义务教育管理与教育教学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于基层教育行政领导、基础教育学校领导,普遍的法律素质低下,法治人文意识淡薄。他们始终理解不了,只有认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规定去减轻学生负担,去管理教育教学,去进行教育教学;才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最佳、最根本、最有效的方式。因此,许许多多的中小学校就是阳奉阴违,明面上墙的制度是应付检查的规范制度,暗地里实施管理教育教学的,还是违法违规的操作。不知道为什么,这样的潜规则,二十多年来,一直大行其道。

  急功近利,加重学生负担的教育教学短方子,一直被很多学校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当做“法宝”一样的供着;多数教育干部认为那才是“务实”的干真工作。并且影响到社会家庭的一些低素质家长,也认可这种拔苗助长的违规教育方式。而极少数敢于站出来,去质疑违法违规加重学生负担,去抵制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行为的明智教师,却成了“负面人物”。

  我是上世纪80年代初,从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而参加工作的教师。1998年2月,国家教委出台文件减轻学生负担,实施素质教育。我通过学习《素质教育学习材料及政策法规》,认识到教育行政的违法违规管理,是造成教师违法违规教学,加重学生课业与家庭经济负担的根源。我开始依法同学校与教育部门较真,并抵制违法管理教育教学行为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害。

  1998年秋季,我在法定聘任合同期间内,被口头“落聘”,实际停止教育教学工作;1999年秋季,我代理一百五十九名学生行政诉讼维权,一审胜诉;2000年春天,我代理七名学生家长提起不服“教育行政处罚”之行政诉讼,经过二审也胜诉。2000年初与2002年春,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与《法治栏目》,曾两次,分别来我所居住的学校进行采访报道,并登上【创举-中国普法之路】的宣传片。这使我懂得了,国家是大力倡导走法治道路的,我决心要为依法治国尽匹夫之责。但也正是因为我坚决走法治道路,危及当地政府教育行政的违法管理。我也因此二十多年,不能直接面对乡村孩子,依据《教师法》第七条行使教师权利,去实施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合法合规的教育教学活动。

  虽然我也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进行了多次申诉,但教育行政部门只给予敷衍的“答复”,而不作法定的申诉处理。二十多年来,我始终履行《教师法》第八条确定的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现象;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2000年,我将教育行政部门的“答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答复”不是申诉处理决定为由,驳回起诉。我通过多年学习研究法律,也认同了法院的这个行政裁定,因为“答复意见”,的确不是“行政申诉处理决定”。直到2016年暑假,全县的教师又是在法定聘任合同期间,教育行政部门出文件,让各中小学校口头“落聘”了近四百名教师,还要以扣发工资补贴,迫使教师签字“自愿”同意。无奈,我们三十九名教师又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按照规范的方式,请求申诉处理。但教育行政部门,仍然还是只给“答复意见”,拒绝依法出具“申诉处理决定书”。之后,我代表三十九名教师,提起请求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讼。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转移了“被告是否有法定职责,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的案件焦点问题,以教育内部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非法定理由,驳回起诉。再审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以同样的理由,驳回再审申请。

  我又依照《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申诉规定,先请求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再走行政复议程序,请求市政府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然后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对滨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经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的终审裁定,仍然抛开“被告是否有法定职责,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这一案件焦点,还是以教育内部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这个“没有法律规定”的理由,驳回起诉。原告再审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也以同样办法、同样理由,驳回再审申请。

  根据网络查询,全国范围之内,教育行政部门没有应中小学教师的依法申诉行为,作出过申诉处理决定;也没有因不服申诉处理、或者是请求法院判令教育部门“履行行政申诉处理法定职责”的司法裁判。教师维权,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一些教师就采用暴力违法维权。违法维权伤亡案例,全国倒是有许多,以复旦大学教师杀害学院党委书记,最为典型。

  但我相信,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也一定会全面依法治教;国家也一定会为“斯文”的维权,依法开通《教师法》规定的、斯文的法治之路。

  教师的“教育教学”等权利与“履行保护学生”等义务,若都“无法”保障,其结果就是教育教学违法加重学生负担、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师不能依法抵制;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教育教学管理行为,教师也“无法”制止。教师在教育事业精神层面上,“无法”有主持法律正义的成就感,而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与尊重,就会使很多教师随波逐流,去追逐物质层面的满足。随着随波逐流的教师越来越多,教育戾气也越来越重。因为“向高、最高上”走不通,教师就“向低、更低下”行,因此中小学教师,成了新媒体的众矢之的。

  二十多年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负担越来越重,由单一的学校课业负担,变成学校课业与课外辅导的双负担,严重危害幼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既然有“双重”负担危害的“果”,必然存在违法、违规、违章与违背国家教育政策行为的“因”。把一切责任都推到教师身上,是有失公平的,因为教师毕竟只是教育教学的执行者,而不是教育行政管理的实施者。

  通过我二十多年来的教育法治实践证明,学生课业双重负担的逐渐形成,应该就是教育系统内部,没有实现全面依法治教与全面依法执教的缘故。今年,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之际,中办国办出台“双减”意见,就是要在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过程中;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彻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课业与课外、精神与经济的双负担,进行全面依法治理,使义务教育走向健康发展的法治轨道。

  2021年12月4日 第八个国家宪法日

  【作者简介】

  魏法宝,男,汉族,1965年9月11日生于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魏庄村,1984年7月毕业于滨州师范专科学校物理专业并参加工作,1988年7月北京师范大学物理专业本科毕业,1995年晋级为中学一级教师,在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中学任教。

  (作者单位: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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