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 来源:消费电子
  • 关键字: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 发布时间:2024-04-18 20:29

  张珈瑞

  【摘 要】21 世纪以来,依托互联网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已然成为全球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推动了传统商业模式的变革,给市场带来了许多新的变化,但没有及时地在法律规制中反映出来,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变化便是其中一项。本文分析了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特点及其法律规制现状,并针对现存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期望为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公平、有序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市场经济的繁荣与竞争的激烈并存,使得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愈发严重。如何推进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成为当下广泛关注的热点课题。一方面,完善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必然要求。在电子商务市场中,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和利润,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完善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消费者的购物渠道和消费方式日益多样化、便利化,但同时也导致消费者不得不面对更多的权益侵害风险。一些企业通过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通过完善法律规制,加强对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遏制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行为,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透明的购物环境。

  除此以外,相较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来看,电子商务视域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了许多的变化,其中较为突出的是“从着眼于保护特定经营者私益的审裁思路到围绕竞争行为展开的多元价值分析推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进路从‘行为—法益’模式至‘行为正当性模式’的演变”[1],要求不能仅从经营者利益的角度进行审裁,而应当统筹兼顾消费者利益、经营者利益和公共利益。

  一、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及特点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指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而采取违法、不道德或欺诈的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这些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本质是相通的。除此以外,互联网的技术性、虚拟性、影响力等特性又加剧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损害,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长远发展。具体来说,当下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是价格垄断或价格倾销类。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或市场价的价格销售产品,以吸引消费者并排挤竞争对手,不利于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大量虚假降价、虚假折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有损本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还有损消费者的利益。

  二是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广告类。企业发布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广告,夸大产品的性能、功效、质量等信息,以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和购买欲望。“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多为借助互联网自身特点,以求信息传播更为迅速、影响范围更为广泛的目的”[2],相较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中的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广告所带来的影响更大、受害者更为广泛。

  三是侵犯知识产权类。这是企业违反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常见的侵犯知识产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虚假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他人相似;通过雇佣员工、合作等方式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四是电子商务平台内的不正当竞争类。企业或个人恶意差评和虚假评论,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挫败其商品和服务的销售。除此以外,电子商务平台内部和外部都可能针对互联网的技术性特点,劫持流量进行不正当竞争,将他人的流量劫持到自己的网站或店铺上,从而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五是不正当限制竞争类。企业通过非法合约、垄断协议、排他性经销等手段,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或发展。电子商务中,不同平台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存在部分平台会滥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限制其他企业的发展,违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

  二、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与问题上文所列举的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是一致的,都是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对行业发展、企业发展、消费者利益、公共利益都有所损害。同时,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形式、影响等方面又确实发生着变化,需要根据电子商务市场的特点推进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从当下来看,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规制的完善具有一定滞后性。造成滞后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互联网创新速度非常快,新的技术、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导致现有法律规制无法有效覆盖。二是立法较为严谨复杂,耗时较长。“在现有的立法案例中我国最快的立法周期是两年,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程序至少要经过三次的正式审议,通常情况下立法程序将会持续三到五年之久,完全无法适应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3]第二,司法实践与行政监管的程序需要针对性地完善。电子商务涉及的领域复杂多样,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方面,司法实践与行政监管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动态的竞争观来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市场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属性并非静态的竞争观,而是动态的或者效率的竞争观”[4],不局限于既有商业模式受到的静态损害,而是对技术和市场的相关因素进行全方位的深入分析和评估,以确保在强化监管的同时提高市场竞争的宽容度,培育电子商务公平竞争的市场理念和市场机制。

  第三,法律规制的域外适用需要有序推进。“由于所谓的法律主权主义,法律领域的竞争关系更多地还是局限于一国领域之内。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竞争关系的范围之扩大已是不争的事实,至少在一国领域之内已经不存在进一步隔离的可能。……可以预见,随着网络环境中国际商务竞争程度的加剧,公平交易或者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域外适用将不会遥远。”[5]尤其是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具有无国界、全球化等特点,因此,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如何适用各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是一个复杂而且重要的问题。一般来说,法律规制的域外适用主要通过合同条款、国际公约、当地法律规定、消费者保护法规来进行约定。第四,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宣传教育不足,未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电子商务所面对的消费者群体规模日益扩大,但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了解十分缺乏,进而导致在遭遇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消费者不仅无法保障自身的正当权益,也无法在电子商务中起到良好的社会监督作用。

  三、完善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推进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能够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完善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还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和行政监管效率,通过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司法机关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高办案效率和监管效果,增强司法公信力和行政监管的权威性。根据当下发展的现状与不足,建议如下。

  第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强化行业自律。一方面,电子商务发展日新月异,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必须提升效率。首先,要加强立法机构的作用,提高立法效率,具体可通过增加立法机构的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资金投入等方式,提高立法机构的工作效率。其次,要重视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调研,深入了解行业现状、存在问题和需求,及时掌握新形势、新动态和新需求,为立法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再次,要建立立法协作机制,政府与行业组织、企业、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建立立法协作机制,共同参与立法过程,充分利用各方的专业智慧和经验,减少误解、矛盾和阻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最后,要提高立法质量,重视对相关法律的解释,以前瞻性的立法理念、科学灵活的法律解释、严谨规范的司法实践,切实发挥法律规制的作用和价值。另一方面,行业自律在创新行业的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行业自律是指行业内部自主制定的规范、标准和准则,通过自我监管的方式维护行业的公正竞争和健康发展。在创新行业的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中,行业自律可以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同时,行业自律可以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约束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形象,并通过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减少不正当竞争。

  第二,强化司法实践和行政监管,保障公平竞争。就强化司法实践来说,一方面,要重视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丰富司法人员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司法经验,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使其能够更好地在电子商务领域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处理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能力。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在地理空间上的覆盖面较广,要想更好地处理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案件,需要建立起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机制,并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等的协调配合,合力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就强化行政监管来说,要健全监管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同时加大人力资源和技术投入,提高监管效能;要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新问题的出现,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监管规则和指导性文件,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和处罚措施,提供明确的指引和约束;要强化执法力量建设,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并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提升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重视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监督。首先要加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宣传方案和计划,利用各种媒体渠道、社交网络、移动终端等进行广泛宣传;其次要推广先进典型,通过宣传先进典型企业或个人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公众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再次要开展面对不同受众的多样教育培训,如专家讲座、培训班、课堂教育等,宣传要进企业、进社区,全面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最后要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和激发公众的监督意识和行动,设立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曝光。此外,政府及行业组织应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的宣传教育中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对电子商务领域各企业形成切实有效的指导,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

  第四,增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合规经营。要加强政府间合作,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合作机制,共同应对合规经营面临的挑战,并通过高层对话、政策协商等形式,加强合作与协调,推动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落实。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推动建立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规则体系,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贸易组织等机构的合作,提高我国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各国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互通,并通过分享经验、案例和最佳实践,增进企业对跨境电子商务合规经营的理解和认知。要加强法律合作与执法协作,建立与其执法机构的联络渠道,加强合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要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展览、交易会等活动,建立与国外电商企业的合作机制,遵循合规经营的共同标准和行为规范。在公平竞争权益受侵害的时候,还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保护政策与措施,增强企业的法律保护意识。

  结语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系统性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为了完善对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需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司法实践和行政监管、加强宣传教育以及增进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多方面的努力来保障电子商务的公平竞争,培育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理念和市场机制。同时,我国还应具备一定的前瞻性眼光,时刻保持敏锐,关注电子商务发展中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以便与时俱进地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兵.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审裁理路实证研究[J]. 学术论坛,2019,42(05):26-38.

  [2] 张钦坤. 中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发展实证分析[J]. 电子知识产权,2014(10):26-37.

  [3] 吴志攀.“互联网+”的兴起与法律的滞后性[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03):39-43.

  [4] 孔祥俊. 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J]. 法学家2018(01):50-67,193.

  [5] 王永强. 网络商业环境中竞争关系的司法界定——基于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考察[J]. 法学,2013(11):14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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