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之政治权利

  • 来源:百科知识
  • 关键字:妇女权益,保障,权利
  • 发布时间:2024-09-09 11:27

  何 军 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

  1992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的实施有力促进了我国妇女在各方面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为了应对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该法于2005 年和2018 年进行了两次修订。2022 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再次迎来系统性的修订,由过去的9 章61 条扩大至10 章86 条,更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对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做出了积极回应。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2023 年1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以民事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为配套,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在内的保护妇女权利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通过加强全社会性别平等的法律意识,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与矫治制度,使妇女的各项权利得到相应的制度保障。

  政治权利亦称参政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我国,妇女的政治权利是指女性公民同男性公民一样,可以通过各种法定的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与自由。

  妇女的政治权利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权利,是否享有政治权利,是反映妇女在国家所处地位的重要标志。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在宪法规定的五项男女平等的内容中,政治方面的平等被放在了首位。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且每一位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上对所有的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所投的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公民平等权、男女平等权在选举制度中的体现。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等形式表达其意见和观点的自由。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借助于绘画、摄影、雕塑、出版、影视、广播、戏剧等手段来展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的自由。

  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展表现,主要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系统表达自己意见和思想的权利。它的主要媒介物包括书籍、报刊、广播、电视等。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该政治权利起源于请愿权。1966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明文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 年9 月、1975 年1 月、1978 年3 月和1982 年12 月通过了四部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 年宪法,并历经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和2018 年五次修订。每一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组织成社会团体的自由。结社可以以营利为目的,比如开设公司;也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比如组织政党和社会政治团体等政治性结社, 或者组织学术、文化艺术、慈善行业、娱乐团体等非政治性结社。

  【责任编辑】谌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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