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军之道,要在得人——中国军队专业技术军官沿革(二)

  • 来源:轻兵器
  • 关键字:专业,技术,制度
  • 发布时间:2024-10-20 16:34

  刘欣

  中华民国各时期军队专业技术军官——军佐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军队的专业技术军官

  1912年1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了陆军部和海军部,陆军部设立7个局:军衡、军务、军械、军需、军医、军法、军学,负责陆军经理、教育、卫生、司法,监督所辖陆军军人、军佐。海军部设立6个局:军政、教务、船政、经理、司法、舰政,负责海军一切军政事务,监督所辖海军军人、军佐。随后着手建立民国陆军和海军,并颁布一系列军队法律法规文件。

  1月初颁布《中华民国军士制服令》,不久后,又于当月底颁布《陆军官佐士兵阶级表》,重新规定陆军军阶等级。2月中旬又颁布《陆军部陆军暂行给予令》,其规定凡称“军人”,系指官佐、士兵、学生。

  3月下旬,颁布《陆军官佐暂行补官简章》,共计9条,其中规定:上等官佐由大总统简补;中等官佐由陆军部考察应补人员,申请大总统补授;初等官佐均由陆军部考察应补人员,申请补授;参谋部官佐,将应补人员通知陆军部核补。而海军则一直未见有相应法规颁布。直到当年4月南京临时政府北迁,也没有一部完整的陆、海军官等级制度法规颁布。

  北洋政府时期军队的军佐制度

  北洋政府陆军军佐制度 1912年8月,中华民国政府(北洋政府)在北京成立。随后于当月19日以临时大总统令颁布《陆军官佐士兵等级表》,其成为北洋政府时期军衔制度的首部法律文件。10月20日,又公布《海军官佐士兵等级表》。北洋政府在这两部等级表中,重新命名陆、海军军官、军佐、准尉官和军士、兵的军衔称号。以将官、校官、尉官分别命名上等官、中等官和初等官的衔称,这种衔称及分类一直沿用至今。同时,也沿用了晚清在军事职官中按类别区分为军官、军佐和军属三大类,军佐又被称为同等官。

  北洋政府时期的军事职官军衔仍然区分为陆军和海军两大类,并按照各兵种和所属专业勤务划分为军官和军佐两个类别,但陆军和海军的军佐划分范围和各级衔称上各不相同。

  陆军军佐包括军需、军医、司药、兽医、军乐、军法等专业科,按照衔级分为上等、中等及初等军佐。上等军佐为将官同等官,其衔级分为二级:中将同等官称“总监”,为陆军军佐最高级;少将同等官称“监”。中等军佐为校官同等官,其衔级分为三级,陆军中等军佐各衔称为“某等正”。初等军佐即为尉官同等官,其衔级分为三级,陆军初等军佐各衔称为“某等+业科名”。准尉官级同等官称准佐官。其中,军需、军医两科军佐等级为三等八级,司药、兽医科军佐等级为二等六级,军乐科为一等二级。

  陆军各级军佐的分类如下。

  军需科。在陆军机关、部队均设军需官,属于军佐分类。根据《陆军官佐士兵等级表》规定,陆军军需同等官包括军需总监、军需监,等同于陆军中将和少将;一、二、三等军需正,等同于上校、中校、少校军衔;一、二、三等军需,等同于上尉、中尉、少尉。在陆军师、团(旅)级机关、部队及各陆军学堂中均设军需官。

  军医科。在陆军机关、部队均设有军医官和军医生,属于军佐分类。根据《陆军官佐士兵等级表》规定,陆军军医同等官包括军医总监、军医监,一、二、三等军医正,一、二、三等军医,其官阶为中将同等官至少尉同等官各级。在陆军师、团(旅)级机关、部队以及一些军事学校中设军医官、军医生。

  司药科。北洋政府时期陆军中负责军队药房司药业务的业科军事职官,属于军佐分类。司药在陆军部队、机关和军事学校各级医院(卫生队)中均有设置。根据《陆军官佐士兵等级表》规定,陆军司药同等官包括一、二、三等司药正,其官阶等同于校官各级;一、二、三等司药,其官阶等同尉官各级。各级医院(卫生队)的司药按职务分司药长和司药生。司药长为军队医院(卫生队)的药房司药业务主管人职务名称,司药生为初级司药人员职务名称。

  兽医科。北洋政府时期陆军中负责军马医疗等兽医业务的业科军事职官,属于军佐分类。兽医主要设置在陆军骑兵、炮兵、辎重兵的骡马分队以及部分军事教育机构中。根据《陆军官佐士兵等级表》规定,兽医同等官包括一、二、三等兽医正,其官阶等同于校官各级;一、二、三等兽医,其官阶等同尉官各级。骑兵、炮兵团按职务设有兽医官,负责管理兽医及相关行政事务。在骑兵、炮兵、辎重营均设兽医所及病马房等,编有兽医长和兽医生,由兽医长带领兽医生处理牲畜卫生及防疫事务。

  军乐科。北洋政府时期在陆军中设立军乐长和副军乐长。军乐长是管理军乐事项及督导管教军乐士兵的业科军官,为陆军少尉同等官。副军乐长是在军队中助理军乐事项及管教军乐士兵的资深军士,为陆军准尉同等官,即军乐准佐官。

  依照1912年官制规定,陆军部共设军衡、军务、军械、军学、军需、军医、军法、军马(1914年5月,军马司改称军牧司)8个司。军械司、军需司、军医司及军法司是专业勤务部门,所以各司长均为军佐职务,其军衔为少将同等官或上校同等官。

  陆军部各司所属的科长一般为上校或中校军衔,属于专业勤务部门的科长授予相应同等官军佐衔。军械司包括兵器、保管2科;军需司包括会计、粮服、建筑等3科;军医司包括卫生、医务、兽医等3科,这些科的科长由上校(或中校)同等官军佐担任。各科辖有科员,一般是中校以下、少尉以上军官或相应军佐担任。

  陆军部军法司略有不同。依照1912年官制规定,军法司不分科,直辖各级军法官。各级军法官包括:相当于科长的一等军法官,相当于科员的二等和三等军法官。军法官依据其所任法官等级可授予军佐军衔,一等军法官一般为上校(或中校)同等官,二、三等军法官一般为中校以下至少尉同等官。

  在陆军所属直辖机关中设立军佐编制的还有陆军测量局,其内设测量官,即测量科军佐。1912年11月25日公布的《陆军测量官官制》规定,其军衔有测量总监、测量监,分别相当于中将和少将;一二、三等测量正,相当于上校、中校、少校;一、二、三等测量长,相等于上尉、中尉、少尉;测量士相当于准尉官。测量正可以担任各省陆军测量局局长、各课课长及测量学校校长。测量长可以担任测量班班长。

  1912年12月12日公布《各省陆军测量局编制大纲》,其中规定,各省陆军测量局直属于参谋本部第六局。主要职务是施行全省陆地测量,印制兵要地图,掌办地面丈量事务。测量局设局长1人,由一、二等测量正充任。下辖三角、地形、制图等3课,各设课长1人,由二、三等测量正充任。各课分设数班,各设班长2人,由一、二等测量长担任,下属课员为二等测量正以下至测量士等军佐及同士兵。设有测量学校的,设校长1人,一般由二、三等测量正担任。需要说明的是,陆军测量局所辖的课与陆军部各司所辖的科属于同一级别,但由于其直辖于参谋本部,为区分所属故称为课。

  北洋政府时期的陆军分为“中央陆军”和各省“地方陆军”两个系统。中央陆军即习惯所称的新军,系指1904年编练新式营制陆军。地方陆军即习惯所称的旧军,即各省的巡防营等改编的部队,各省情况复杂,但其编制大体与中央陆军相似,到北洋后期也逐渐趋于一致。北洋政府陆军沿袭清末新式陆军编制,按照军、师(镇)、旅(协)、团(标)、营、连(队)、排编制。括号内为清末新军的建制单位名称,可以看出北洋陆军就是将晚清新军的建制单位名称恢复为中国传统军队名称。

  北洋时期的陆军军队编制十分复杂,各种名实不符的现象很严重,特别是各省的陆军部队更是混乱。相对来说,中央陆军的编制比较规范。根据中央陆军编制,在陆军的师司令部和团本部中编有军佐。其中,师司令部设军法官2人、军需官6人、军医官5人、兽医官3人,分别负责相应的勤务工作。在步兵团本部中设同等官10人,包括军医官、军需官、书记官等。骑兵团和炮兵团本部中还设有兽医官和军械官等。

  陆军军佐的服制和缘饰与军官一致,不同在于军佐使用的军服缘饰均为银色,这点与晚清新军相同。根据1912年10月24日陆军部颁布的《陆军常服制》规定,各级军佐礼服帽墙、领口、袖口刺绣与军官一致,军佐常服大檐帽帽墙中间缀一道5mm宽银色辫。各科军佐以佩戴各色领章区分所属专业和勤务,军衔肩章则与军官一致。

  以军佐常服为例,领章为长7.5cm、外端突出尖锥状的长方形领章。上等军佐用金制,中、初等军佐均以颜色分科,并缀团号(独立营则缀营号)。根据《陆军常服制》规定的军佐兵科色(当时都称为兵科),军需科为绛紫色,军医科和司药科(含兽医专业)为深绿色,军乐科为杏黄色,测量科为银灰色。1917年1月30日增设兽医和军法科兵种色,兽医科为浅绿色,军法科为深灰色。

  北洋政府海军军佐制度 北洋政府时期的海军军官制度和服制、军衔均源自于晚清的重建海军,除将军衔名称改变以外,其他更改不大。1912年10月20日,以临时大总统令公布的《海军官佐士兵等级表》规定,海军职官分为军官和军佐两类。

  北洋政府时期的海军军佐根据其专业勤务划分各科别,包括:军医、军需、造械、造舰、航务等专业科。其中军医、造械、造舰3科为三等八级,军需科为三等七级,航务科为二等六级。海军军佐的衔称为“海军+专业科衔级”。

  海军上等佐(海军将官同等官)分为二级。最高级为海军中将同等官,称为“总监”,包括海军军医总监、海军造械总监、海军造舰总监。海军少将同等官称为“主监”,包括海军军医主监、海军造械主监、海军造舰主监、海军军需主监。

  海军中等佐(海军校官同等官)分为三级,称为 “监”。海军中等佐第一级称为大监(即海军上校同等官),第二级称为中监(即海军中校同等官),第三级称为少监(即海军少校同等官)。

  海军初等佐(海军尉官同等官)分为三级,称为“海军某等XX(业科名称)官”。海军初等佐第一级称为海军一等XX官(即海军上尉同等官),第二级称为海军二等XX官(即海军中尉同等官),第三级称为海军三等XX官(即海军少尉同等官)。海军准佐官相当于海军准尉同等官。

  1914年8月,北洋政府海军部奉政事堂(即国务院)令,将军士长、准尉官加入海军部官制,即准尉官及同等官归属为军官范畴。北洋海军中的军士长及副军士长分别比照海军少尉、海军准尉级,军佐科中也设有相应职务。如:看护长(军医科)、簿记长(军需科)、修械长(造械科)、船匠长(造舰科)等军士长分别比照海军初等第三级军佐(即海军少尉同等官);副看护长(军医科)、副簿记长(军需科)、副修械长(造械科)、副船匠长(造舰科)等副军士长分别比照海军准佐同等官。

  海军各级军佐的分类如下。

  军医科。在海军机关、舰队均设有军医官和军医生,属于军佐分类。根据《海军官佐士兵等级表》规定,海军军医同等官包括:军医总监、军医主监、军医大监、军医中监、军医少监及一、二、三等军医官,其军衔相当于海军中将至海军少尉各级。海军各舰艇设军医正、军医副,由一、二等军医官充任。北洋海军总司令处设军医长,职掌军事医疗事务。同时,第一舰队、第二舰队和练习舰队司令于所驻旗舰设舰队司令处,设军医长职务,海军各要港司令部内亦编配军医长。军医长为军医大监或军医中监(同海军上校或中校军衔)。

  造械科。海军机关、基地、工厂中设有造械官,属于军佐分类。根据《海军官佐士兵等级表》规定,海军造械同等官包括造械总监、造械主监、造械大监、造械中监、造械少监及一、二、三等造械官,其军衔分别相当于海军中将至海军少尉各级。海军部舰政司修造科、机务科,各维修厂(所)内设有造械大监、中监、少监,科员中设有一、二等造械官。

  造舰科。海军机关、基地、工厂中均设有造舰官,属于军佐分类。根据《海军官佐士兵等级表》,海军造舰同等官包括造舰总监、造舰主监、造舰大监、造舰中监、造舰少监及一、二、三等造舰官,其军衔分别相当于海军中将至海军少尉各级。海军部军械司兵器科、设备科,各海军工厂内设有造舰大监、中监、少监,科员中设有造舰少监及一、二、三等造舰官。

  军需科。海军机关、舰队均设军需官,属于军佐分类。根据《海军官佐士兵等级表》,海军军需同等官包括军需主监、军需大监、军需中监、军需少监及一、二、三等军需官,其军衔分别相当于海军少将至海军少尉各级。在北洋海军各舰艇设军需正1人(一等军需官),军需副1~2人(一、二等军需官)。海军司令处公署内设军需长。

  航务科。北洋政府时期海军中负责航务的军官,属于军佐分类。根据《海军官佐士兵等级表》规定,海军中负责航务的同等官包括:航务大监、航务中监、航务少监,等同于海军上校、中校、少校;一、二、三等航务官,等同于海军上尉、中尉、少尉军衔。航务官最高衔级为航务大监。海军军务司军港科,海军各要港管理局都设有各级航务官。

  1912年官制规定,海军部共设军衡、军务、军械、军需、军学5个司,1914年5月修正官制,海军部撤并军学司,增设军法司。根据官制规定,海军部系军事机关,各级职员均有军衔。其中,海军总长由海军上将或海军中将担任,次长由海军中将或海军少将担任,总长和次长均为军官职务。海军部下辖的军械司和军需司属于专业勤务部门,所以各司长均为军佐职务,其军衔为海军少将同等官或海军上校同等官。与陆军部不同的是,海军部并未设置军医司,只在军务司中设置医务科管理和指导海军医务及防疫等工作,所以军务司司长由海军军官担任,负责军医业务工作的职官(军医科长及科员等)由军佐担任。

  海军部各司所属的科长一般为海军上校或海军中校军衔,属于专业勤务部门的科长授予同等军佐衔。

  军械司包括兵器、舰政、机器、设备4科。舰政和设备科科长由造舰大监、造舰中监担任,科员中设造舰少监及一、二等造舰官。兵器科长由造械大监或造械中监担任,科员中设有造械少监及一、二等造械官。

  军需司包括司计、经理、储备、稽核4科。军需司设司长1人,由军需主监或军需大监担任。各科科长由军需大监、军需中监、军需少监等担任。司副官和各科员由军需少监及一、二等军需官担任。

  军务司包括医务科、军港科等。医务科科长由军医大监或中监担任,科员则由军医少监及一、二等军医官担任。军港科科长为航务大监,或航务中监、少监,科员中有一、二、三等航务官。

  以上各专业科长由海军大监(或中监)衔的中等军佐担任。各专业科科员一般由海军中监(海军中校)以下、海军三等官(海军尉官)以上的相应军佐担任。

  海军部军法司与陆军不同,根据1912年官制规定,在海军部军衡司设立司法科及军法科。司法科管理指导海军军事法律制定、司法审判和海军监狱管理等司法工作,军法科管理各级海军军法官,包括相当于科长的一等军法官,相当于科员的二等军法官和三等军法官。1914年5月修正海军部官制,设立军法司,负责制定海军相关军事法律条约,管理司法官和监狱职员,以及海军监狱管理等。军法司包括审检、法学、典狱3科,各科设立科长,并依据其所任职务授予军佐衔。军法司长和各科长、科员均为军佐职务,海军军法军佐不称“监”或“几等官”,称“军法同等官”。科长由海军军法上校同等官(或军法中校同等官)以及一等军法官担任,科员一般由海军军法中校以下至海军军法少尉同等官军佐或二、三等军法官担任。

  在海军部所属直辖机关中设立军佐编制的还有海军总司令处。海军总司令处设有军衡长、军械长、轮机长、军需长、军医长各1人,执法官1人。其中军械长、军需长、军医长和执法官均由相应军佐担任。

  1916年2月23日,裁撤海军总司令处,收回总司令的权力,各舰队由海军部直辖。1917年6月恢复海军总司令处,同年12月改海军总司令处为海军总司令公署。1918年7月23日,公布《海军总司令公署编制令》,规定海军总司令公署直属于海军部。公署内分置军衡、军械、军机、军需、军法、军医、军务等7课,各设课长1人。其中军械、军需、军医3课课长由大监、中监级军佐担任,军法课长由上校、中校同等文官担任,军衡、军机、军务3课课长则由海军上校、中校军官担任。

  设立军佐编制的还包括海军舰队司令处。1912年10月15日公布的《海军舰队司令条例》规定,海军舰队司令直属海军总司令。1916年2月23日裁撤海军总司令处后,各舰队司令归海军直辖,并修订公布《海军舰队司令处编制令》,规定各舰队司令处设于司令所驻旗舰,指挥所属舰队,其主要职员有:参谋1人、副官2人、轮机长、军需长各1人,另设军医长、军法长、书记长各1人。1918年7月23日后,舰队司令处直属于海军总司令公署,其主要职官的设立依如前例,大致相同。其中军需长、军医长、军法长均由相应军佐担任。

  依照1913年11月24日公布的《海军军港司令处条例》《海军港务局条例》规定,海军各军港设置军港司令处(冠以地名),除设司令、参谋长、轮机长各1人外,还包括军医长、军需长、军法长各1人,均由大监、中监级军佐担任。

  依照1914年10月9日公布的《海军舰艇职员令》规定,各舰、艇依其船式和排水量不同规定军佐的配置。其中军舰(巡洋舰、驱逐舰等)的军佐配置如下:军需正1人(一等军需官)、军需副1人或2人(一、二等军需官),军医正1人(一等军医官)、军医副1或2人(一、二等军医官)。海军各艇(炮、鱼雷艇)除设艇长(海军上尉)、副艇长(海军中尉)、轮机长(轮机中尉)各1人外,必要时可设军需官、军医官。

  北洋海军还配属海军陆战队一营,依照1914年10月19日批准的《海军陆战队营制》规定,陆战队直属于海军部,设营长、营副各1人,陆战队营下辖4个连,每连3个排。营本部另设军医官和军需官,均由海军军佐担任。其中设军医官1人(一、二、三等军医官充任),掌理全营卫生及医疗事务;军需官1人(一、二、三等军需官充任),掌理全营给与事务。

  根据1913年1月18日公布的《海军服制》规定,海军官佐以袖章和肩章作为识别衔级和勤务专业的标识物。袖章采用3种规格的金线织带区分军衔等级,上等佐为粗金线,中等为中金线,初等佐为细金线。海军军佐袖章的金线织带上方不钉缀嘉禾图案圆环,但在金线织带中编入勤务色装饰条,其中军医为红色、军需为白色、造械为紫色、造舰为灰色、航务为蓝色。

  海军肩章分为礼服用大肩章和普通肩章2种,肩章版面均为金线底。军佐肩章不钉缀宝鼎符号,肩章上钉缀金色锚和星,以肩章镶边区分科别,军医为红色、军需为白色、造械为紫色、航务为蓝色、造舰为灰色。军士长和副军士长肩章与少尉和准尉一致。(待续)

  编辑/魏开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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