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军之道,要在得人——中国军队专业技术军官沿革(四)

  • 来源:轻兵器
  • 关键字:军队,专业,技术
  • 发布时间:2025-01-17 15:16

  刘欣

  中华民国各时期军队的专业技术军官——军佐制度(续)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军队的军佐制度(续)

  1932年,军事委员会成为统管全国军事的最高统帅机关,并将原军政部、海军总司令部、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军事参议院交由军委会直辖。蒋介石任军事委员会主席兼国民革命军总司令,由其节制指挥国民革命军陆、海、空军。

  军事委员会内也编制有军佐,部门如下。

  军政部。其隶属于行政院,部长由中将或上将担任,次长为中将。根据业务情况,编设有陆军署、兵工署、军需署、航空署等,各署下设司。其中,陆军署所辖军医司,军需署所辖财务、粮秣、被服等司,航空署(不设司)下辖航务科等专业科,都编制相应的军佐。各专业职务署长一般为总监或监,司长为监或少将同等官,科长一般为一等正或上校同等官,科员一般为二等正以下、二等佐以上的军佐或同级军用文职人员。

  海军部。其隶属于行政院,部长由海军中将或海军上将担任,次长为海军中将。海军部直辖总务、军衡、军务、舰务、军学、军械、海政7司和经理处。其中舰务、军械司属于专业勤务部门,经理处为海军军需部门,都编制军佐。各专业司(处)长均为军佐职务,军衔为海军监或海军一等正。军务司内设置医务科管理和指导海军医务及防疫等工作,军医科长及科员均由军佐担任。海军部各司、处下设科,科长一般为一等正或上校同等官,科员一般为二等正以下、二等佐以上的军佐或同级军用文职人员,其人员配备和级别大体同于军政部。

  参谋本部。其直隶于国民政府,是执行军令的机关。参谋总长为上将或中将,次长为中将。参谋本部中不编制军佐,但其直辖的陆地测绘总局及测绘学校编制有测量科各级军佐。

  1937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国防最高会议组织条例》,设立国防最高会议为全国国防最高决定机关,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为主席。1939年,蒋介石任国民党总裁后,又改“国防最高会议”为“国防最高委员会”,明确规定国民党总裁兼任“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统一党、政、军指挥并代行中央政治委员会职权,凡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属部会、国民政府的五院、军事委员会的各部,都统一受“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指挥。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国民政府曾设“大本营”为中央军事统御机构,分管各项军事业务。但不久蒋介石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的名义,统一指挥全国军事。军事委员会编制的机关包括:委员长侍从室、委员长办公厅、军令部、军政部、军训部、兵站总监部、政治部、军事参议院、海军总司令部、航空委员会、宪兵司令部、铨叙厅、军法执行总监部、外事局、军事调查统计局、军事学校及中央干部训练团。

  军事委员会编制军佐的部门如下。

  军政部。其隶属于行政院,负责全国军事行政。军政部所属陆军署、军需署、兵工署等编制军佐情况与1932年时期大体相同。

  军令部。由原来的参谋本部整合而成,设军令部长(上将)和次长(中将),负责执掌军令、筹拟作战计划,部队调遣并指挥作战等业务。其下辖第一厅(作战)、第二厅(情报)、第三厅(总务)及测绘总局(辖各地测绘局及测绘学校)等。其中测绘总局为军佐编制,测绘总局局长为测量监,各地测绘局局长为测量监或一等测量正,局下设科,科长一般为一等测量正,科员大都为一等测量佐至二等测量正。

  兵站总监部(即后方勤务部)。设总监(中将级)和副监(少将级),部内设必要的处、科、仓库以及配属的辎重部队,各处、科中配置各级军需正、军需佐,以及相应的辎重科军官。兵站总监部直接指导各战区兵站总监,担任战区部队军械弹药、粮秣、被服装具的补给等任务。

  海军总司令部。抗战初期海军奋勇抵抗,海军舰艇、人员和器材等消耗殆尽,总司令部及海军学校等都迁入内地。海军总司令部内设置军械、军需、军医等3个专业科,由海军一等正担任相应的科长,各科科员一般为二等正以下、二等佐以上的海军军佐。虽然有编制,但得不到补充。1945年,海军总司令部曾一度缩编为海军处,隶属于军政部。1946年成立国防部时,又恢复为海军总司令部。

  航空委员会(1933年由航空署改建)。其下设军务、航务、管理3厅,厅长为上校或少将。厅下设处、科,处长为中校,其中分管机务、补充等业务的专业科,设置军佐及技术人员。科长一般为少校级或由同等军佐担任,科员为军佐或同级军用文职人员。

  宪兵司令部。其是统御全国宪兵的机构,所辖独立的宪兵团(队),执行任务时,由所在地长官指挥,但人事、经理等仍由宪兵司令部直接管理。司令部内设参谋、副官、军需、军械、军医等处,处下设科。其中军需、军医处的处长为一等正,科长为二等正,所属科员为二等正以下军佐。

  军法执行总监部。其于抗战后应形势需要而建立。设总监(中将)、副监(少将),直辖管理各战区军法执行分监,负责审理将级及重大案件的复查工作以及将级人员违法事件的审办。部内设校级军法官若干,负责审理、定刑、狱管及事务性工作。较北洋时期的军法司不同的是,其职官是取得法律资格的将、校级军官,军法官的衔称为军法同等官,如:军法少将同等官、军法上校同等官等。

  军事调查统计局(即军统)。其名义上隶属于军事委员会,实际上是由蒋介石直接掌握的特务组织。军统内设处,处下设科,各科根据业务不同配置中校级以下军官、军佐或军用文官。

  1946年6月1日,国民政府中央军事统御机构全面改组,成立国防部。1948年5月20日,国民政府改组为“中华民国政府”后,国防部在行政系统上隶属于行政院,总统通过总统府参军处军务局(即精简后的委员长侍从室)指挥国防部、参谋总长及其所辖厅、局,处理一切军事事务。

  国防部分为两部分。一是国防部部长直接领导的司、室,主要负责军政方面,掌管国防经费、物资的筹划和人力的筹划、动员,负责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商、协调等。二是参谋总长管理的厅、局,负责军令方面,是国防部作为军事统御机构的实体。此外,国防部另设陆、海、空、联合勤务4个总司令部。

  国防部设部长1人(一级上将),国防部次长2人(中将)。其直辖单位中的预算财务司职责为负责全国国防经费的预算、计划、财务管理,该司全员编制为军佐。司长军衔为军需总监,副司长军衔为军需监。下设预算、财务两组,各组长为一等军需正,组员各3、4人,均为军需正或军需佐。

  国防部还编制有新闻局(指导政治工作及组织、宣传)、预算局(国防经费预算和审核)、财务局(国防经费的领、发、保管)、监察局(全军纪律和财务等的监察)、史政局(战史资料的收集、研究、出版)、军法局(全军军法监察、审理以及狱管)、兵役局(兵役法规制定、实施)、民事局(处理与地方有关事项)、测绘局(全国军事测绘)、预备干部局(青年军复员士兵的管理及分配),所辖各局执行的是特别参谋业务。因此,各局、处、科中均设有相应科别的军佐。

  陆军总司令部所辖的新闻处(政治工作)、财务处(陆军财务计划、管理、军事预算)、监察处(陆军的纪律、财务的监察)、军法处(陆军的有关军法事宜)、总务处(总司令部行政事务及管理)为特别参谋业务机构。各处设处长(少将)、副处长(上校)各1人,处下设科,各科长衔级视业务情况为上校或同等级军佐,科员衔级为中校至上尉或为同等级军佐。

  陆军总司令部还编制有军械处、经理处、军医处。军械处负责陆军部队械弹的筹划调整,补充;经理处负责部队粮秣、被服的筹划、补充;军医处负责部队中有关卫生机构的编制、筹建、管理等事宜。各专业处设处长(少将)和副处长(少将或上校)各1人,处下设科,科长为一等正级军佐,参谋或科员为二等正至一等佐级军佐。

  海军总司令部所辖的新闻处(海军政治工作)、财务处(海军经费管理及预算)、监察处(海军军纪及财务管理监察)、军法处(海军军法事宜)、军医处(海军卫生机构管理)为特别参谋业务机构。各处处长为海军中、上校或同等级军佐,处下设科,各科长为海军少、中校或同等级军佐,各科参谋、科员为海军少校或同等级军佐。

  空军总司令部所辖的新闻处(空军政治工作)、财务处(空军财务计划及预算)、监察处(空军纪律和财务监察)、军法处(空军有关军法事宜)、防空处(空军防空及防空部队管理)、工程处(航空工程及工程部队管理)、气象处(气象机构及部队训练和管理)、通讯处(通讯机构及部队训练和管理)、军医处(空军卫生机构管理)为特别参谋和专业性机构。各处处长为空军中、上校或同等级军佐,处下设科,科长为空军少、中校或同等级军佐,科员为空军上尉以下军官或同等级军佐。

  联合勤务总司令部是编制军佐及军属(军用文官、军用技术人员)最多的部门。其内部属于特别参谋业务部门的是新闻处(政治工作)、监察处(对本部机关、部队考核和监察)、军法处(有关军法的检查和审判等业务)、抚恤处(全军有关抚恤和福利等业务)、特种勤务处(军队合作业务的筹划、管理等业务)以及属于行政部门的总务处和副官处。各处设处长(少将)、副处长(少将或上校)各1人,处下设科(抚恤处设总务、恤核、恤金3组,组下设科),各科长为上校级军官,科员一般为二等正至二等佐级军佐或同等级军用文官。

  联合勤务总司令部所属的专业性机构包括运输署、通信署、经理署、财务署、兵工署、工程署、军医署等7个专业署。各署设署长(少将或中将)及副署长(少将),署下设司,各司下设科,科长为上校或同等级军佐,科员为中校至上尉军官或同等级军佐。设立军佐较多的专业署如下。

  运输署,其负责一切运输机构、部队的筹建、管理,研究运输工具、燃料的发展,协调运输行动,指导民用运输等。署下设陆运司(内设运务、汽车部队、辎重兵运输队、兵站4科)、航运司(内设水运、船务、港务、空运4科)、铁运司(内设运务、铁甲车、铁道兵3科)、供应司(内设购料、储备、燃料、修造4科)、训练司(内设教育行政、教材编审2科),各司(科)人员由军官或同等官担任。

  经理署,其负责全军粮秣、被服、装具、军马的筹划供给以及军需工业和官兵福利业务。署下设生产司(内设材料、制造、技术、工政、检验、计核6科)、储备司(内设被服、装具、物品、储藏、调运5科)、粮秣司(内设主食、副食、马秣、储藏、福利、审核6科)、马政司(内设牧政、马事、保健3科),署内科以下人员多为各级军佐。

  财务署,其负责全军财务筹划、分配、监督等业务。署下设收支司(内设公杂费、事业费、管制、银行往来、外汇5科)、账务司(内设中央、地方2科)、审核司(内设财产账务审核、特种审核2科)。该署编成人员全部以军需军佐充任。

  兵工署,其负责各种武器、车辆的生产、分配、研究发展,兵工厂的筹建组建,化学部队的建设、训练管理,国外兵器采购等业务。署下设训练司(内设行政、组训、编审3科)、工业司(内设行政、制造、弹药、火炮、轻兵器、车辆6科)、研究发展司(内设行政、资料、火箭、弹药、轻兵器、重兵器、车辆、航空兵器8科)、外勤司(内设计划考核、行政、组织、弹药供应、管制、储藏、保养7科)、化学兵司(内设行政、训练、作战、补给、技术、工业6科)。另设财务处、警务处,其中的财务处人员多为各级军佐。该署编成人员中以军佐和军属为主。

  军医署,其负责全军有关医、药方面的筹划、管理,医务学校的建立、训练、管理分配,直属医院、仓库、药厂的筹建、管理,对机关、部队医药单位的指导、监督等。署下设组训司(内设组织、训练、教材3科)、卫勤司(内设设计、野战业务、后方业务、伤处4科)、供应司(内设调查购置、数量控制、储存配发、保管经理4科)、技术司(内设环境卫生、传染病管制、体格标准、营养、医学情报、研究发展6科)、荣善司(内设荣管、教养、善后3科),署内科以下人员多为各级军医科或司药科军佐。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陆军部队军佐的编制及任职情况如下。

  陆军军佐作为专业勤务军官一般只编制在师级司令部机关。根据编制规定,步兵师司令部中设参谋处、副官处、军械处、军需处、军法处等5处。军需处、军法处、师属野战医院配置相应级别的军佐人员,军需处由军需军佐担任相应业务工作,野战医院由军医军佐和看护军士担任相应业务工作,军法处由取得法律资格的军官担任相应业务工作。

  各师下辖的旅、团级司令部编制中并无军佐编制,但团级单位中设有队附军需官,是团一级军需官,负责掌理全团会计、经理各种事项。在各团直属单位中设立担架排,一般由看护军士负责。

  骑兵、炮兵等团设兽医官,负责管理兽医及相关行政事务。在骑、炮、辎重等营均设兽医所及病马房等,编有兽医长和兽医生,由兽医长带领兽医生处理相关役用牲畜卫生及防疫事务。这种军佐的配属方式是国民政府时期陆军较长时间采用的编制,但不时有局部的变革。

  在以军为战略单位时,各军辖2~3师,只在军司令部机关内编制军佐。根据规定,军司令部中设政治处、参谋处、副官处、军需处、军医处。其中设立军佐的处有军需处和军医处。军需处设处长1人(一等军需正),科员6人(二、三等军需正2人,一、二等军需佐4人),书记1人(二等军需佐),司书2人(准佐)。军医处设处长1人(一等军医正),二、三等军医正2人,一等军医佐2人、二等司药佐1人。

  青年军中军佐主要编制在师司令部军需处和军医处。军需处主官称军需主任,由一等军需正担任,军医处主官称军医主任,由一等军医正担任,其余人员与其他师编制大略相同。各师所辖步兵团的团司令部中设立军需官3人,一般为三等军需正和一、二等军需佐。各师设有野战医院、卫生队、兽医所、军乐队等直属队,野战医院、卫生队和兽医所中设置军医、司药、兽医科军佐,以及相关军士。军乐队主官及相关人员由军乐科军佐和各级军乐兵担任。

  国民政府时期陆军军佐标志服制如下。

  1926年5月,国民党军事委员会令公布《陆军服制暂行条例》,规定要求:只用领章作为兵种和专业的识别,其中,军需用紫色,军医、兽医用绿色,军乐用杏黄色,军法用深灰色,测量用浅灰色。

  1927年对领章进行部分修改,主要是兵种色的变化。其中,军需用紫红色,军医用深绿色,军法用深灰色,测量用浅灰色。

  1929年5月,颁布《陆军军常服暨军礼服暂行条例》,规定将、校、尉官佩戴国产丝质物材料的长方形领章。领章分左右,左侧领章表示军衔等级,右侧领章表示团队号及特种符号。其中,军需、军医、军法、兽医等将官同等官的领章为红色底,四周镶本专业科颜色边;各科军佐校官同等官用蓝色底,尉官同等官用白色底,四周为8mm宽本业科颜色镶边。军衔等级均用铜制立体三角星区分,各等第一级为3颗,第二级为2颗,第三级为1颗,准佐不缀星。

  9月,重新颁发《陆军军常服暨军礼服条例》,规定官佐领章为长4.5cm、宽1.8cm的长方形,其他如材料、表示方式等未变。军需、军医、军法、兽医等将官同等官的全金底领章四周有2mm宽本科颜色镶边;校、尉级同等官领章以本科颜色为底,校官同等官领章中间缀4mm宽金线2条,尉官同等官缀1条。仍用铜制立体三角星区分军衔等级。

  1930年3月,颁布《修正陆军军常服军礼服条例》,将、校、尉级军官佐领章中间的金线宽度由4mm减为2mm,兵科业科等衔级领章的镶边、底色和等级表达方式等都未改变。经过不断完善,至此陆军军佐的领章基本定型。

  1933年,在中央军系统部分部队中开始对军衔领章进行修改,主要包括:左右两侧的领章使用对称设计(参谋和防空除外),取消右侧领章上的部队番号和特殊符号,业科将官同等官领章取消勤务色镶边等,并开始在中央军部队中推广试行。1934年4月,国民党军事委员会成立专司军职任命、奖惩和授予军衔的铨叙厅,开始对各军种的军官佐属等军职人员进行铨叙。

  1936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正式颁布《陆军服制条例》,这个条例规定了铨叙以后的陆军各级军官佐的服装和军衔标志等。随着条例的颁布,经1933年在中央军部队中试行的修改版领章正式推广配发到全体陆军。同时领章大小也改为5cm×2.2cm的规格,领章材料不变。军佐的识别标志依旧采用兵种色表示,军需为紫色、军医和司药为深绿色、兽医为浅绿色、测量为土黄色、军乐为杏黄色。上等军佐领章以全金色为底板,不做业科区分。中等、初等军佐领章四周以金线为边,中间为所在业科底色,中等军佐领章中间为2条横线,初等军佐1条。同时,表示军衔级别的立体三角星也被改为等边三角形星徽,各等第一级缀金色三角星3颗,第二级2颗,第三级1颗,准佐不缀星。1942年左右,由丝织物制成的领章改为金属整体冲压制成,其标识和军衔等级等并未改变。

  1946年国民党开始进行军事改革,也对军佐军衔符号做出调整,但一直没有相关的文件出台。1947年5月1日,陆军开始换发新式军服,同时开始换发新式兵种和专业标志符号(当时仍然称为“领章”)和新式军衔肩章。

  其中,将官标志符号依旧不分兵种和专业类别,均佩戴梅花领章。校尉军官和军佐按兵科和业科,分别佩戴各自的类别符号。这时期的军佐衔级等级并未调整,但增加了新专业等级划分,计有:军需、测量、军法、财会、兵工、军医、兽医、运输等。由于没有正式的军衔法规说明,在衔称上有的使用原有的监、正、佐区分,如军需、测量、军医、司药等,有的衔称使用业科加军衔,如军法、财会、兵工等,一般在相应条例、文件中统称为“佐属”或“同等官”。同时,旧的军衔领章逐渐被取代,但直到溃逃到台湾,仍有部队使用旧式领章。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海军最高领导机关为海军总司令部,隶属于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但后改隶属军事委员会。海军总司令部基本上承袭了北洋政府海军的旧制,为海军军令指挥机关,但与北洋政府不同的是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未设海军军政机关,海军军政统由海军总司令部负责办理。

  1928年6月北伐战争结束。12月,国民政府设立归属于军政部管辖的海军署,并计划编设总务处及军衡、军务、舰械、教育、海政等5个司,但实际上仅成立总务处的文书科和管理科、军务司的军事科、海政司的警备科。

  1929年6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海军部正式成立,同时撤消军政部海军署。海军部作为军政机关(海军总司令部于1929年3月15日撤销)负责海军指挥作战、训练等事宜。1930年2月4日公布的《海军部组织法》规定:“海军部直隶于国民政府行政院,管理全国海军行政事务。”1932年2月后,海军部兼受军事委员会和行政院管辖。

  南京国民政府海军部设军衡司、军务司、舰政司、军学司、军械司、海政司等6司,直属海军部的总务厅、经理处、参事室、秘书室、技监室、副官室,及警卫营、军乐队、无线电台等。1934年10月,海军部经理处改为军需司,

  海军部中编制军佐的有:军衡司下辖的军法科,军务司下辖的医务科和军港科,舰政司下辖的机务、材料、修造、电务等科,军械司下辖的兵器、设备、保管、检验等科,海政司下辖的测绘科,经理处下辖的会计、储备、营缮、审核等科,以及海军部无线电台等。各科都编制相应的军佐,如:军医军佐、军法同等官、航务军佐、造械科军佐、造舰科军佐、测量科军佐、军需科军佐、电信军佐等。

  海军部无线电台全部由军佐和业科士兵操作,其编制为:电信官1人(海军一等电信佐),电信员3人(海军二等电信佐1人、海军三等电信佐2人),海军电信上士1人,海军一等、二等、三等电信兵6人。

  1932年10月20日,国民政府公布修订后的《军舰职员服务规则》,海军各舰艇依舰队编制分隶于各舰队,各舰依其舰式及排水量设置职员,军舰上编制的海军军佐如下。

  军需正1人(海军一等军需佐),掌理饷糈及所管物品出纳事项,并负责监督、指导军需人员。军需副1人或2人(海军一、二等军需佐),助理军需正一切事宜。舰艇无军需正者,由军需副执行其职务。

  军医正1人(海军一等军医佐),负责管理舰艇上一切医疗卫生事项,并负责看护士兵教育及整理治疗物品。旗舰的军医正应祥知所在舰队的一切卫生事项,并负责监视各舰艇医务。军医副1人或2人(海军一、二等军医佐),助理军医正一切事宜。舰艇无军医正者,由军医副执行其职务。(待续)

  编辑/魏开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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