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军之道,要在得人——中国军队专业技术军官沿革(六)

  • 来源:轻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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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2-22 11:53

  刘欣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时期的专业技术干部制度

  土地革命时期专业勤务干部制度

  在革命战争年代,我军的建军原则与当时的国民党军队不一样,我军强调“官兵一致”“官兵平等”,组建中国工农红军以后,尤其是三湾改编后,取消旧军队的等级制度,废除体罚并取消旧军队军官士兵的一些称呼,取而代之的是“干部”“战士”等,建立了新式的指挥员和战斗员的上下级关系。红军中担任军事指挥和参谋工作的军事职官被称为“干部”,由于我军一直以步兵为主,所以部队和机关中专业干部按照业务分类,主要包括军需(经理)、军医(卫生)和军法等,在级别、待遇上与军事和政工干部一致。

  在建军初期,南昌起义部队基本上沿用北伐战争时期国民革命军的编制,在军、师、团设军需处(或经理处)、军医处(军医院),以筹划和运用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军队作战和建设的各项专业勤务。而秋收起义等部队,有的设军需处,有的设经理处或辎重队。各部队的保障机构既不健全,也不统一。

  1928年4月,秋收起义部队和南昌起义部队在井冈山会师后合编为工农革命军第四军,创建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在组建军事、组织机关的同时,也组建了相应的专业保障勤务机构。在军部设经理处、军医处、军械处、留守处,分管各项后勤工作,团设经理科或辎重队和卫生队,连设司务长和卫生员,担负起军需供给、医疗卫生和枪械管理等任务,并配备人员专司其职。

  1928年10月,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创建第一所红军医院。随着革命战争的继续发展,又陆续建立起更多的医院。1932年,红军第一方面军有3个兵站医院。1932年以后,逐步分为野战医院、兵站医院和后方医院。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会后,根据大会决议和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组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即中革军委),朱德任主席,王稼祥、彭德怀任副主席。下设军委总政治部、军委总参谋部、军委总经理部、军委总医务处等工作机构和军事保障部门。

  军委总经理部下辖出纳科、管理科。红军中经理系统的设置是在军团(军)设经理处,师设军需处,经理(军需)处下设粮服科(股)。团暂不设经理或军需机构,由师直接供给。军委总军医处下辖医务科、管理科。红军中军医系统的设置是在军团(军)设军医处,师设救护所,团(营)设卫生队(所),连有卫生员。

  1932年1月,中革军委总政治部改称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增设军委总抚恤委员会、军委总兵站运输部。4月4日,又成立中革军委后方办事处,统一指导和监督所有红军后方各组织的工作,并直接领导兵工厂、总医院、各军留守处、骑兵连、红军休养所、军医材料科等。

  9月,中革军委总经理部改为中国工农红军总供给部,总供给部下辖财务处、军实处、粮秣处、兵工厂。红军的军团(军)、师供给部下设粮秣、军实(或被服、军需)科;团供给处下设粮秣、军实(或被服、军需)2股或专职人员,负责粮秣、被服保障工作,而伙食费则由各级财务部门统管。

  1933年5月,中国工农红军总部成立,朱德任总司令,周恩来任总政治委员。同时,增设中革军委总动员武装部,并将中革军委总兵站部改为红军总兵站部,将中革军委总军医处改为中革军委总卫生部。中革军委总卫生部所属医院根据任务、装备和配置位置不同,分为野战医院、兵站医院、预备医院和后方医院。在红军各师、团编设卫生处,营以下分队编有少量军医和卫生人员。

  红军到达陕甘革命根据地后,于1935年11月成立后方办事处,中革军委副主席周恩来兼任主任。后方办事处下设总供给处、总兵站部和总卫生部,管理前后方的供给、运输及医院、兵站等。

  1936年12月7日,中革军委扩大组织后成立中国工农红军后方勤务部,其下辖总供给部、总卫生部、总兵站部,统一管理和指导相应的单位和军职人员、职工等。

  红军时期的专业勤务除了供给和军医系统以外,还包括军事法律审判组织系统,即军事裁判所。一般在红军师级以上部队设有履行军事审判职能的军事法庭和军法官。

  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在红军部队中成立各级军事裁判所和军事检查所,负责审判军内人员、作战地带居民触犯刑法、军事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案件,以及作战地带的敌探、内奸案件。惩办作战地带的反革命分子和危害红军、破坏军纪的犯罪分子,并管理红军中一切军事刑事司法事宜。

  条例规定,红军部队和地方武装指挥部建立军事裁判所,军事裁判所设在师以上军事机关内,分为初级军事裁判所、高级军事裁判所和最高军事裁判会议。初级军事裁判所设在红军的军部、师部及军区指挥部和独立师师部,高级军事裁判所设在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军事裁判会议设在最高法院。

  各级军事裁判所由所长、裁判员、书记员和其他技术工作人员组成,并成立裁判委员会,指导军事裁判所工作。各级军事裁判所在诉讼中实行合议陪审制、公开审判制、上诉制和死刑复核制。为了适应部队流动作战和残酷环境的需要,裁判所工作程序比较简单,主要适用教育释放和死刑,较少判处徒刑。军事裁判所判案依据主要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一些刑事法规。

  红军长征后,军队军事审判系统除保留军以上军事裁判所外,其他各级裁判所基本上撤销或归并到各部队政治部保卫系统中。

  红军时期,各级干部战士只佩戴红色领章。1930年5月,全国红军代表会议颁布《中国工农红军编制草案》,规定“领章分为步兵、骑兵、炮兵、航空兵、技术兵和行政/军医六种,各以底色和边色相区分”。但在实际中这种兵种色领章并未实行,只有红一方面军使用过黑色镶边的红色领章。

  抗日战争时期专业勤务干部制度

  1937年7月7日,抗日战争全面爆发。8月22日,洛川会议决定成立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将原属政府体系的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中革军委)撤销,其职能和任务交由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负责。毛泽东任主席,朱德、周恩来任副主席,后增设王稼祥、刘少奇、彭德怀任副主席,指挥八路军、新四军、华南抗日纵队等进行抗日战争,领导军事建设。中央军委各机构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供给部、卫生部组成。

  8月25日,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朱德任总指挥,彭德怀任副总指挥。八路军指挥机关称八路军总指挥部(即八路军总部),总部由司令部、政治部、供给部、兵站部、卫生部组成。

  供给部和卫生部负责八路军的野战供给、物资调配、野战卫生等战勤保障工作,基本上沿用中国工农红军后期的组织体制。

  1937年9月,八路军总部兵站部根据总部计划和安排,规划了3条兵站线:北兵站线,主要连接晋西北八路军第120师;东兵站线,主要连接八路军第115师及晋察冀军区部队;南兵站线,主要连接八路军总部及第129师,以保证总部及各师所必需的粮秣、枪械、弹药、服装、医药等物资装备的供应。各兵站下设政治处、押运股、行政管理股、监护队、运输队、军医股、警卫排等机构,配专用电台和机要人员。兵站主要承担军用物资转运任务,根据物资转运实际,每30km或60km设有分站,在部分边远地带还设有派出机构。

  1939年6月,军委供给部、卫生部、兵站部等合并,成立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部,下设供给部、兵站部、卫生部、工业局、通讯学校、供给学校、医科大学等。从1940年起军委后勤部经过多次调整,至1943年10月,军委后勤部只设立供给部、兵站部、卫生部。1940年,八路军总部也设立后勤部,下设供给部、卫生部、军工部、冀南银行。

  1944年8月,中央军委后勤部只保留后勤部这一机构名称,所辖后勤事宜均由第十八集团军(八路军)后勤部统一管理。

  八路军各部队勤务机构的设置。1937年8月,在各师设立供给部或供给处,其下设军实、粮秣、会计、管理等部门,负责各师的军需供给、调配等工作。各师还设有卫生部或卫生处,负责全师的野战卫生、指导野战防疫等各项工作事宜。在各团级单位和部队设供给处,或分设被服、粮秣勤务部门,负责筹措粮食和被装。同时,团设卫生处,营设卫生员,负责同级单位的卫生防疫等工作。八路军各师、团的勤务部门机关的人员编制较少,机构相对简单。

  1940年以后,八路军后勤部供给部设军实处(主管军械、被服工作)和粮秣处,处内设科。各军区(师)所属的供给部设军实科和粮秣科,军分区、旅供给处设军实股和粮秣股,团供给处设被服员和粮秣员或军实股、粮秣股,营设供给员。

  八路军后勤部卫生部设军医处和卫生处,处内设科。各军区(师)卫生部设科,军分区、旅卫生处设卫生股,团卫生队设军医,营设卫生员。

  1940年2月18日,中央军委以命令的形式颁布《八路军新四军供给工作条例》,对供给工作的原则、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并规定了各级供给机关的组织与工作任务。在师以上设立供给部,旅及团设立供给处,团以上供给部(处)设立科(股),以保证军队供给,改善部队物质生活,巩固和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同时规定了军队的供给制度,包括预算、计算、审计、资材的收支、巡视汇报、武器、弹药的保管、公物保管爱护及移交等制度。

  同时在师以上或战略区设审计处,在基层连队设置连队经济协助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或副主任、伙食监督委员、生产管理委员、查账委员。以旅(单独行动或驻防团)为单位办理合作社,以便于军需品的采办、调剂物价、改善部队生活。

  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的军事审判机构按照国民革命军的编制体制进行改编,将红军时期的中国工农红军军事裁判所一律改编为军法处。1939年4月,在八路军总部设军法处,5月2日,总部专门发电要求各师、旅未建立军法处的“应立即建立其经常工作”。随后各师也设立军法处。

  1939年,八路军制定并颁发《军法处工作条例(草案)》,对各级军法处的设置、职权、刑种、程序等作出规定。规定在师、旅、军区、军分区及后方留守处政治部内设军法处,军法处有检察权、逮捕权和初审权,审判权属于军法会。各部队军法处属于基层军事审判机构,最高军事审判权限仍然归属中央政府。

  新四军各部队勤务机构和专业勤务干部的设置。新四军初建时期,司令部内设参谋处、秘书处、副官处、军需处、军医处、兵站处、军法处、留守处等8处。军需处统管后勤供应工作,下设军实科、采购科和总务科,支队设军需科和粮秣科,团设军需工作员和粮秣工作员,营设军需员。军医处下设医政科、医务科、材料科和医院,支队、团设卫生队或医疗所,营设卫生员。军法处统管军事审判及军事刑事司法工作,下设军纪科、审判科、执行科、典狱、执行队,各支队在司令部内均设军法处和军法官(审判官)。

  1940年11月17日,为了统一指挥陇海路以南、长江以北新四军和八路军部队,成立华中新四军八路军总指挥部。总指挥部司令部设秘书处、参谋处、军需处、副官处、军医处、军法处共6个处。

  1941年1月,爆发震惊中外的皖南事变,根据中共中央军委的命令,以总指挥部为基础成立新四军新军部。皖南事变后,国民党当局完全断绝对新四军的供给,新四军独立自主地解决饷、弹和装备问题,主要依靠根据地的税收和公粮,依靠部队自己动手生产粮食、副食品和生活用品。在重建新四军军部时,为了独立解决新四军后勤保障,组建了新四军供给部,下辖军实、粮秣、会计、管理科,以及兵站等供给和运输系统。随后新四军各师也先后成立供给部,旅、团设立供给处,团以上供给部(处)设立科(股),以保证各军队供给。

  1941年3月,在新四军军医处基础上成立新四军卫生部。随后,新四军各师、旅、军分区也建立卫生部和医院。新四军卫生部还先后创办华中卫生学校、华中医学院、新四军军医学校(后改称华东白求恩医学院)。

  1941年2月,成立新四军军工部,军工部设工务、材料、总务、人事等4科,并辖7个工厂。各厂的主要任务是制造地雷、手榴弹,翻造枪弹,修理枪械,研制迫击炮弹等。1941年8月,军部机关调整撤销军工部,其设备和人员就近分配到新四军第1~3师。

  皖南事变后,新四军没有再设立专门的军法机构。1941年5月,新四军重建军部后保卫部和军法处合并,在军、师政治部内设锄奸部(即保卫部),履行锄奸与军法双重职责,对外仍保留军法处名义。抗日战争时期,新四军的军法工作主要是对部队进行锄奸教育,依据有关政策对发现的敌探、奸细、反革命分子进行侦查、逮捕、审讯与执行。

  1940年以前,八路军3个主力师的营级以上干部,新四军的部分干部授予过军衔。除驻国统区办事处的干部佩戴过国民革命军陆军领章外,其余都未曾佩戴使用过军衔领章,只佩戴“八路军”“18GA”和“新四军”“N4A”臂章。但部分需要与国民党军队交流(如领发补给等)的干部曾佩戴过各种军衔,如新四军军需处处长叶辅平佩戴过上校领章(一等军需正),军医处处长沈其震佩戴过中校领章(二等军医正)。1946年1月,各地军事调停小组的我方人员也临时使用国民党陆军领章,但主要使用兵种领章,并未使用过军佐领章,同时在服装等细节上与国民党军队服装略有区别。

  解放战争时期的专业勤务干部制度

  1946年6月26日,国民党军进攻中原解放区,这代表着全面内战爆发。根据中央军委的决定,各抗日根据地发展成西北、东北、华北、山东、中原等若干较大的解放区,集中机动兵团在各战略区陆续组成野战军,并相应组建野战军各级后勤组织。纵队设供给部,下设粮秣(财粮)科、军实科及辎重连、监护连等勤务分队,师(旅)设供给处,下设粮秣(财粮)股、军实股及大车连、监护连,团设供给处,由供给主任直接领导粮秣员、军实员,并设有大车排,加强独立保障能力。

  1947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在延安成立,根据中央军委命令,全军各部队统一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央军委总后勤部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随着解放战争的迅速发展,全国各大战略区和解放军的后勤保障采取自行供给,中央军委只保留总后勤部的名称。1948年4月,中央军委决定健全军委后勤部机构。8月,成立军需供给、兵站运输、兵工机械等组,担负协调各战区的后勤工作。当时军委后勤部主要进行的是协调工作,人员较少,机构比较简单。

  1948年11月,中央军委统一全军编制,纵队改称军,旅改称师。为适应大兵团作战要求,在各战略区基础上,先后组成西北、华北、东北、华东、中南及西南6大军区。有的大军区将后勤机构分为前方和后方两部分,前方后勤部后来演变为野战军后勤部。前、后方后勤部一般设置粮秣(财粮)、军实等处(科)。

  同时,各大军区和野战军开始组建隶属于后勤部门的卫生部。军区后勤部卫生部一般设部长(兼政治委员)、副部长和卫生主任,下设政治部、医政处、保健处、教育处、材料处、供给处、总务处及直属卫生处,医科学校,药科、兽医学校,制药厂、疗养所等。各二级军区(省军区)、军分区也设卫生部(处),下设专业科室与军区卫生部基本一致。

  1948年底,随着解放战争战线的不断延伸,各野战军开始陆续远离根据地作战。军区后勤与野战军后勤开始分离,各野战军开始建立野战军后勤部卫生部。野战军卫生部设部长、政治委员、副部长,下设政治部、医政处、保健处、材料处、兽医处、供给处、秘书处以及直属医务处(负责野战军后方医院)。

  各军设卫生部,内设政治部、医政科、保防科、军药科、医教科、兽医科、直属卫生科和野战医院。医政科内设手术医生、手术护士,兽医科内设兽医、司药、兽医护士等专业军事医务(兽医)人员。

  师设卫生部,下设医政科、保健科、材料科、兽医组、总务股及管理排,同时还编制1个师收容所、2个担架排。保健科内有防疫员,兽医组设兽医和兽医护士。

  团设卫生队,队设卫生长、医生、医助、防疫员、司药、护士、担架员及兽医、兽医助、兽医护士、军马卫生员、装蹄员。营设卫生所,所设医生、医助、司药、护士。师属炮兵营等装备有军马的分队,除编制上述人员外,还编制有兽医、兽医员。团、营编制的军医、医助、兽医、防疫员、司药等都是干部编制,其他人员按规定编制职务,比如团、营编制的护士,在1950年初改为卫生员。

  连编制有卫生员,一般普通连队编制1名卫生员,主力部队连队编制2名卫生员。1949年12月的编制中,步兵连队编制2名卫生员,炮兵连编制1名卫生员。1950年以后,各连队都编制1名卫生员,连队卫生员一般为班长职务,属于专业士兵。

  在解放战争时期,人民解放军的军事司法和审判工作也扩大编制。从1947年起,军法处机构扩大到师(包括旅、军分区)、军、兵团、野战军4级,均在各级政治机关内设置,军事审判机构与组织名称仍沿用军法处,实行审检合署办公。

  军法处内部分工也有新的发展。各师、旅、军分区军法处,除处长由司令部或政治部首长兼任外,还设副处长1名,审判员、书记员、看守员各1名,并设看守所关押人犯,野战军以上军法处还设科、股级单位。在解放战争后期和新中国成立之初,一些大城市的军管会也设军法处,具体业务由警备司令部军法处兼管。

  这一时期军法工作主要围绕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展开。主要任务是与军队内部发生的犯罪行为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通过打击军内各种反革命犯罪和严重违犯军纪的犯罪,纯洁内部,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障解放战争的顺利进行。

  解放战争初期,我军干部战士一般佩戴各大战略区野战部队臂章。1948年12月,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后,开始佩戴中国人民解放军布质胸章。1949年6月,开始佩戴八一红五角星帽徽。专业干部与军事、政工干部一致,并没有其他特殊的标志。

  建国初期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勤务干部制度(1950年9月~1955年9月)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逐步发展成为由陆、海、空军组成的诸军兵种合成军队。随着军队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以及新的军、兵种的建立和武器装备的改善,在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供给、卫生、兵站勤务基础上,逐步发展成为包括财务、军需、卫生、军械、军事交通、车船、油料、基建营房、物资、军需生产等多种专业勤务的综合保障体系。

  1950年9月,我军在参照苏联军队总部体制的基础上对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总后方勤务部进行调整。9月4日成立总干部管理部(1952年改称总干部部),1954年11月6日成立总军械部,1955年4月21日成立训练总监部,6月22日成立武装力量监察部,8月21日将总后方勤务部的财务部改为直属军委的总财务部,至此形成了军委8总部体制。其中的总后方勤务部、总军械部和总财务部就有大量的专业技术类的业务干部。

  1949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成立。1950年4月1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部成立。新组建的空军和海军作为技术专业很强的军种,在军事干部和政工干部之外,也设立各种专业类别的业务干部。其中空军司令部中的训练部、工程部、后勤部等,海军司令部中的卫生部、军法处、秘书处等都设有业务和技术干部。

  1951年初,根据新颁发的国防军编制,在各省军区、军分区、野战军、师及与之相当部队的政治机关设置军法处。在团或相当于团的机关、部队、学校设置军法干事。配备在部队、机关的军法干事不仅享有组织临时军事法庭,受理部队违法乱纪案件等司法权限,还兼有执法监督、法纪教育、劳役执行等职责。军法干事与同一时期设置在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内的军法处,实际上共同履行军事审判机构的职能。这样从组织到人员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也为建立统一的军法工作机构体系准备了条件。

  1952年底,中央军委决定将军法处与保卫部分开,列为单独序列。1954年1月,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庭,统一管理全军的军事审判工作。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庭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1955年8月31日,国防部发出《关于全军各级军法处改称为军事法院的通知》,全军师以上军法处均更名为军事法院。

  1951年初,根据新颁发的国防军编制,全军统一卫生部门的编制体制。师以下部队编设师医院,团(旅)设卫生队,营设卫生所,连设卫生员,负责部队的医疗预防工作,跟随部队完成一线医疗保障任务。军以上机关和院校设门诊部或卫生所,负责本单位的医疗保障和卫生防病工作。在部队集结地域和战役、战略后方,编设各类医院,负责收治部队后送的伤病员。还建立了若干疗养院。

  在统一军医编制体制的同时,对全军兽医的编制也作出相应调整。革命战争时期,我军的兽医部门担负着军马保健和伤病救治任务,其组织机构也不健全。1949年下半年,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委卫生部兽医学院,以解决当时兽医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建立正规化的兽医工作。

  1951年,兽医工作从军委卫生部划归总后勤部,以总后勤部兽医局为全军兽医业务主管单位。随后相继建立各级兽医管理和专业机构,包括各军区后勤部兽医处、兽疫防治实验所、兽医防治队、军马医院、兽医药材仓库和蹄铁工厂等。部队编有军马的师设兽医科,团设兽医所。

  这期间的业务干部包括各军兵种部队后勤部的军需、军医、兽医干部,财务系统的军需和财务干部,军械部门、技术保障部门、工程部门、军事院校和研究单位的技术干部,各机关的总务和行政部门管理、业务干部等。各级军法处的军法干部从1952年底从政治部门分出,改为军事法律的业务干部。

  1951年2月15日,军委发布《关于干部评级工作的指示》,规定凡人民解放军所属陆、海、空军各兵种,所有部队、机关、学校,全体干部均进行评级。1952年4月,全军干部评级工作全面展开,正式建立我军干部的等级制度,评定干部级别从军委主席到副排级共计九等21级,相关的业务和技术类干部也按规定评定级别。

  各级专业技术干部评级从副军级到副排级(六等14级)范围内评定,即:副军级、准军级;正、副、准师级;正、副、准团级;正、副营级;正、副连级;正、副排级。其中后勤系统的军需、军医、兽医、财务等专业干部的评级,可参照同级后勤干部标准与各专业干部的配备情况评定。一般评级标准是团后勤处主任为正、副营级或准团级,师后勤处长为副团或正团级,军后勤部长为正团至副师级,兵团后勤部长为副师至副军级。总后勤部直属专业处长、一级军区后勤部所属各专业部(处)长为准师至副军级。

  各专业单位机关的业务干部、行政干部、干事、科员等其他各种干部的评定,参照同级后勤机关和业务干部标准与配备情况评定。

  各级专业技术干部的评级与一般干部评级标准相等,但在德、才、资的评定条件中,主要以其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为主。同时还特别强调,为照顾专业技术干部而给予的较高物质待遇,不等于级别待遇,不可相互混淆。在专业技术干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新参军的知识分子和妇女干部,知识分子干部初中毕业并参加工作1年以上者,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参加工作半年以上者均参加评级。对妇女干部的评级标准与一般干部相同,但其受生理条件限制,在评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因生育较多而又积极继续工作者,可适当放宽评级标准。同时还规定,无军籍的军队雇员和未参加工作的供给制随军家属不评级。

  这时期的专业技术干部的标志符号与军事干部、政工干部的一致,佩戴军种帽徽和布质胸标。陆军团以上,海、空军营以上干部配发毛料军服,其他级别配发棉布军服。技术干部的着装标准和生活待遇比同级一般干部标准高些。(待续)

  编辑/魏开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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