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性规定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数量下限不合法

  • 来源:人大研究
  • 关键字:规定,数量,建议
  • 发布时间:2025-06-21 13:47

  武春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安徽滁州,233100)

   在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夕,对各代表团的代表在会议上提出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数量下限作出硬性规定,即要求每个代表团的代表至少提出一定数量的议案和建议。笔者认为,虽然这一做法的初衷可能是为了督促代表履职、展现人大担当,但硬性规定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数量下限并不符合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一、硬性规定数量下限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代表“可以”提出议案,但并未强制要求代表“必须”提出议案。换言之,代表是否提出议案或建议,完全取决于其个人意愿和履职情况,法律并未设定任何数量上的下限要求。因此,硬性规定代表必须提出一定数量的议案和建议,显然与地方组织法的精神相违背。

   二、硬性规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形式主义风险。硬性规定数量下限可能导致部分代表为了完成任务而提出质量不高的议案或建议,甚至出现“凑数”现象,这不仅浪费了人大会议的审议资源,也削弱了议案和建议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代表履职压力。代表在履职过程中,应根据自身调研和掌握的实际情况提出议案和建议。硬性规定数量下限可能使代表感到压力,甚至被迫提出不符合实际需求的议案或建议,影响其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法律权威受损。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硬性规定数量下限的做法,不仅违反了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还可能会损害人大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增强代表提议案和建议积极性的合法途径

   为了增强代表提议案和建议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人大常委会应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的要求,引导代表依法履职尽责,并通过以下措施提升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能力与水平。

   一是加强代表培训。通过系统培训,帮助代表掌握提出议案和建议的基本知识,包括议案和建议的概念、基本要求、处理流程以及写作技巧,确保代表能够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二是提供履职支持。及时向代表提供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和计划,协调“一府一委两院”向代表提供年度工作情况,帮助代表在提出议案和建议前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确保议案和建议的针对性和可行性。三是深化调研与参与。支持代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开展调研,确保议案和建议能够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需求。四是邀请代表参与议案的办理。对没有列入本次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议案,闭会后承担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在研究、审议过程中要加强与提出议案的代表的沟通和联系,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与调研、起草、论证、审议等工作,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五是强化建议办理与督办。督促“一府一委两院”等承办单位精准确定责任分工,确保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高效协作。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应跟踪督办,及时向代表通报办理进展,确保代表建议得到有效落实。

   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方式,人大常委会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引导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而非通过硬性规定数量下限来施加压力。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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