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伟哥”遭遇围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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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8-20 09:41
一份市场价值过亿的发明专利权,两次“糊里糊涂”的独占许可备案,三年的“流亡”生活,七年的维权和市场化道路,伟哥专利权人刘宝顺深刻地体会了个中的艰辛。这一艰难过程,深刻暴露了我们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滞后以及对知识经济保护的薄弱。在我们强调自主创新,全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当下,这无疑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72岁的刘宝顺怎么也没想到如今他是有国不能回,有家不敢归。作为我国第一个自主创新开发的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西药的发明人、专利权人,刘宝顺原本的设想是将其专利产品推向市场,为国争光,可是在将发明专利市场化的过程中,他却发现,其中困难重重,陷阱不断。如今竟落得专利许可归属不明,而自己也“流亡”国外的下场。
刘宝顺的代理人陈凯脸色始终凝重,他是刘宝顺成立的北京万年春生物医药高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这些年来他每天的生活重心只有两件事:专利维权、继续完成将该药推向市场的前期工作。“这些年不知道跑了多少地方,写了多少份材料,看了多少法律条文,就是希望能讨个说法,刘总辛辛苦苦研发出的东西不能就这么稀里糊涂地给别人独占了。”
6月12日下午,陈凯再次来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来那天是听取行政复议结果的日子,但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说要延迟。陈凯走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大门时,脸上有了些许安慰的神色,“虽然延迟了,但是听办案负责人的意思,这次复议的结果应该是对我们有利的,应该可以撤销被独占的错误备案了吧?”他像是自问自答。
从2002年研发成功申请专利至今已经七年过去了,回想起这段日子,陈凯感慨万分,“如果没有这些问题,产品应该已经上市了。而刘总也不至于受到这样的对待,到现在都不敢以专利权人的身份回国。”
“伟哥”爱地那非
中国ED(雄性勃起机能障碍)市场一直都是一块诱人的蛋糕。一份来自世界卫生组织和中国卫生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ED患病率为10%,按此计算中国应该有600亿元人民币的潜在市场。除了全球三大“伟哥”类药品辉瑞万艾可、拜耳艾力达、礼来希爱力齐聚中国展开较量外,本土的很多公司也都纷纷意图分杯羹。但我国在自主研发ED药物方面一直都是一个空白。
刘宝顺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曾成功研制出我国第一个无毒级杀虫剂“宝力杀”,之后,又在其他药物的发明上取得成就,而对于ED药物的研发,也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开始了。
2002年,他终于研制成功一种治疗阳痿的新药,并于2002年1月18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治疗阳痿的新化合物”发明专利,这项发明包括了化合物结构、制造工艺、以及药品用途(伟哥在中国只取得了用途专利),是受全方位保护的完全专利。
“这个产品后来被国家药典委员会命名为枸橼酸爱地那非,是我国第一个自主创新开发的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的西药,同时也是继美国辉瑞公司的伟哥之后真正具有治疗阳痿功能的国家一类新药。”陈凯介绍,该专利也同时接受了连成评估机构和英国科学中心的两次价值评估,前者的评估是市值31亿人民币,而后者的评估市值则超过了12亿美元。
最开始的设想是美好的:将发明推向市场,为国争光,填补该块市场的空白。当这项专利研制成功后,也的确得到了业界的关注。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原副院长、研究员邓尊贤一直都在跟踪这一项目,他在接受《小康》采访时表示,与国际同功能名牌产品比较,爱地那非具有显著优势:安全性好,生物利用度是伟哥1.47-2.7倍,有效率又明显高于国内外同类产品。
“这一药物成本非常低廉,优势又如此明显,如果推向市场的话,对现有的几大国外产品势必造成不小的冲击,会立即抢占较大的市场份额。”邓尊贤分析。
刘宝顺对该药的市场前景亦十分看好,研发成功后,他开始积极寻求融资,希望尽快将该药推向市场。在拒绝了国外的邀请,考量了诸多融资者后,刘宝顺终于选定了与高强、林峰(化名)成为合伙人,共同组成新公司开发该药推向市场。
2002年7月30日,三人共同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规定,三方共同投资合作开发由刘宝顺自行研究合成的治疗ED的新药,高强、林峰分别作为甲方、乙方以65%、5%比例的现金入股,刘宝顺以知识产权入股,待日后成立公司,三人组成董事会。协议同时规定,甲方、乙方先汇给丙方70万元人民币为购买10万粒的材料费等,甲乙方对该“公开专利”有使用权,丙方向甲乙方提供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和技术商业秘密。获得第一期临床批件后,再付100万作为前期技术补偿费。如果甲乙方愿意将已获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转让,三方则按甲乙共70%、丙30%的比例获取各自的经济效益。获得药准证后,如果将该项目技术及使用权转让出去,所得利润仍按七三比例分享所得。
签署完协议后没多久,刘宝顺就收到了高强和林峰的70万元首付款。他以为,这项事业就会这样顺利地走下去。但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协议只是一切“麻烦”的开始。
莫名其妙的独占备案
签完协议的刘宝顺立即对该专利展开了一期的临床研究。但没多久,三人就不欢而散。此后,刘宝顺也没顾上再找合作伙伴,“毕竟开发新药才是关键,融资的事情可以再找。”
2003年11月12日,该专利申请成功并给予了授权公告。同时,刘宝顺也就该发明在海外多个国家申请专利,陆续取得了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南非、印尼等16个国家的授权。
此时,他突然接到了一纸立案告知书。2006年7月15日,公安局接到了状告刘宝顺合同诈骗的举报,并立案展开了调查。“这是莫须有的罪名啊,刘总还受到了一些威胁和恐吓。他们都是冲着这药来的,百般阻扰新药上市。”在一系列干扰之下,刘宝顺不得不选择了逃离国外。
2006年9月,刘宝顺终于弄明白究竟发生了什么事。让他吃惊的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拥有的专利早在2002年就被高强和林峰独占,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独占许可备案。陈凯随即找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处,几经交涉后终于看到了这份《独占许可备案》。
“上面的日期是2002年8月26日,备案的合同明明就是当时签署的《合作协议》,这哪是什么独占许可合同呀?再说备案文件上并没有我们老总的亲笔签字,也没有盖章,怎么就能生效了呢?” 陈凯对此十分不解,于是,他以代理人的身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申请书,要求该局对涉及其专利的《合作协议》备案进行说明和证明,同时,也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1、撤销备案登记;2、如不予撤销,依据合同真实约定,更正备案登记“许可种类”注明的“独占许可”事项。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进行了答辩,其在答辩状中指出了该局在该合同备案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本案中备案是在该项专利尚未授权的情况做的,违反了相关条例;第二,合同内容本身不是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以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名义备案不适当。
但尽管如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对该备案不再撤销或更正。理由是:我国专利法并没有像国外一样,对专利登记与不登记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区别,我国的专利法和细则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因此,即使合同备案产生一些失误,也并不影响所登记合同的法律效力。其次,该合同备案登记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就一般的法律概念上理解,备案必须有许可协议,像这个案子中根本不涉及到专利许可和转让的文件,为什么能够作为备案的协议呢?《合作协议》只是一份出资协议,这怎么跟独占许可有联系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周林在了解完本案后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随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次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了原告刘宝顺的起诉。
虽然没有打成官司,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刘宝顺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显示,尽管在该局登记备案登记为“独占许可”,但该“合作协议”,应当属于出资性质的投资协议,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许可,从该局的登记中可以看出现专利权人仍为刘宝顺,因此该专利权并未转移到协议中的新公司名下,也并未以该专利组成新公司,该协议并未最终履行。根据现行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或不备案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上的区别,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生效不以是否备案为条件。
陈凯说,他们以为这份证明就代表了专利的独占许可备案已经算是被撤消了,专利自然回归刘宝顺。然而,后来他们才发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法律状态查询中的备案依然挂在网上公示。其带来的最直接影响就是找不到融资人。“当人家看到这样的备案时,就会认为我们在欺骗,或者知道这里面有问题。本来对这个项目感兴趣的人大有人在,因为这个事情都打消了念头。”
刘宝顺也因为不断的“骚扰”一直在国外,不敢再回来。
震惊!第二次备案
爱地那非的上市之路走得格外辛苦。刘宝顺的公司不大,在一直融不到资的情况下,独立支撑整个新药的临床研发十分吃力,尤其期间还不断地遭到一些“骚扰”,尽管如此,这项事业还是一直坚持着。目前该药已完成三期临床研究,研究结果表明:该药的确是在治疗男性功能勃起障碍的功效上更稳定也更明显,市场潜力巨大。
2009年4月,刘宝顺无意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再次发现自己的专利被错误地独占给了一家也叫做爱地那非的上海公司,这让他感到十分震惊。“第一次本身就是错误了,没想到竟然还出现第二次独占许可备案。”陈凯立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行政复议。
《小康》记者在工商局的登记中找到了此次涉及的受让方爱地那非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登记显示该公司于2008年9月在上海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为台港澳法人独资。刘宝顺表示,此前从来不知道有一家公司叫做爱地那非,更没与这家公司有任何的关系往来。“我作为这个专利的发明人、专利权人,却对这个拥有独占许可的公司毫不清楚,这事情也太稀奇了。”
在陈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处调看的备案相关文件中可以发现:原来在2006年12月29日,高强和林峰将专利独占许可转让给了国经国际有限公司。而2008年11月7日,国经国际有限公司又将专利独占许可权转让给了“爱地那非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2009年5月7日,爱地那非公司以“专利独占所有人”的身份给刘宝顺的北京万年春生物医药高科技有限公司发了律师函。律师函上明确指出目前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属于爱地那非,从2008年11月7日到2022年1月1日,只有爱地那非公司拥有在中国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同时对万年春公司提出了警告,认为万年春公司“严重侵犯了爱地那非公司的合法权益”。
陈凯认为,在整个事件中,他们是第一受害者,作为专利权人,刘宝顺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专利的独占许可几经易手,这本身就很可笑。“现在只能等行政复议的结果了。希望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够撤销这些错误的备案。”这场持续了几年的官司让他格外疲惫,但也始终坚持要有一个说法,最终能将该药推向市场。
《小康》记者就此案联系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该处一位姓韩的工作人员承认,这个案子确实存在备案有问题的现象。“我们正准备纠正这个问题,但是还没有最后作出决定。如果我们有工作上的失误,就及时更正。”该工作人员解释,出现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工作上的疏忽,同时也有制度上的问题。“由于原来对于备案的规定本身很模糊,也没有专职人员负责这一块业务,所以造成了操作上的一些问题。”他同时认为,还有当事人自己申报误填的原因。
6月12日,陈凯再次写了份材料亲自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一是为了再催促一下复议的结果,二是再向负责此案的人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看来,这一次总算是看到曙光了,如果这次真的能给撤销了备案的话,那就太好了。”
知识产权经济的软肋
“这个案子里,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当事人在国外不敢回来,因为始终没有一个令他信服的法律保护环境让他以专利权人身份安心回来。而知识产权首要就是对个人私权的保护!比如德国的法律,规定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是版权所有人、而任何公司和机构则主体不适格。有意思的是,我们在法律渊源上更靠近德国一类的大陆法系,但在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问题上,我们的法律似乎更多的是倾向保护公司作为所有权人而非强调个人的英美法系。其实,能让人感到心安的法律,才是能够发挥最大维权功能的法律,否则说明法治观念就没有深入人心。这个案例,确实有点悲哀。”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宏瑞接受《小康》采访表示,从机构的评估来看,这个专利产品的市值很高,但专利权人的经济实力却很低,从2003年到2009年的6年时间里,很可能由于利益博弈的力量悬殊而丧失了该发明的市场机会,知识产品的价值始终可能在受排挤。这不仅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更不利于国家知识经济的保护和发展。“我们很可能失去一个自主的知识经济产业的发展机遇!”赵宏瑞认为,在强调自主创新,全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当下,刘宝顺的案子所暴露出的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人保护的滞后以及对知识经济保护的薄弱,无疑应当引起重视。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棣枫也曾发表文章指出,有关研究显示,世界上有90%以上的科技投入、科技人员和科技活动集中在发达国家。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科技投入还赶不上发达国家的一家企业。没有自己的专利、品牌和知识产权,不少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依附发达国家或跨国公司来发展自己的经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处于被动的地位。知识经济的到来有一个危险,就是有可能加剧知识分配和交易的不平等,发展中国家把知识产权交给发达国家,反过来自己不得不以高昂的代价来求购知识的成果。面对知识经济涌动的浪潮,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未雨绸缪。
赵宏瑞建议,在知识经济的起步阶段,国家应当对知识产权人给予特别的重点保护,使之心能安、力能展,才能保证我国经济可持续的“后发优势”。这种重点保护不只体现于对知识产权法律条文的完善,还应当体现于一个能够落实到知识产权人身上的、知识产权人经济创新促进体系和机制的建立。
有数据表明,在我国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这两个数字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我国知识产权实体经济保护水平的低下。
“不得不指出的是,受惯性思维的影响,从企业到个人乃至整体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周林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要承认个人创造,承认其所获得的一定权利。从历史上看,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是个人权利的上升、国家权力下降。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后,中国通过相关立法逐渐在完备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仍然出现刘宝顺案,这表明我们在理念上仍然跟不上。“可以说,中央高层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很重视的,但长期的官本位、国家本位的理念束缚了实际的发展--实际上是法背后的观念跟不上。”
在接受《小康》采访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方面表示,目前,他们正在修改法案细则,尤其是对于备案程序要所有规范。“备案叫登记,我们也会逐渐和国际接轨,明确一些法律责任,相应地,我们会对备案加强审查,并会设专员负责这一块业务。这个细则现在还在审查中,预计今年下半年会出台。”
……
72岁的刘宝顺怎么也没想到如今他是有国不能回,有家不敢归。作为我国第一个自主创新开发的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西药的发明人、专利权人,刘宝顺原本的设想是将其专利产品推向市场,为国争光,可是在将发明专利市场化的过程中,他却发现,其中困难重重,陷阱不断。如今竟落得专利许可归属不明,而自己也“流亡”国外的下场。
刘宝顺的代理人陈凯脸色始终凝重,他是刘宝顺成立的北京万年春生物医药高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这些年来他每天的生活重心只有两件事:专利维权、继续完成将该药推向市场的前期工作。“这些年不知道跑了多少地方,写了多少份材料,看了多少法律条文,就是希望能讨个说法,刘总辛辛苦苦研发出的东西不能就这么稀里糊涂地给别人独占了。”
6月12日下午,陈凯再次来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来那天是听取行政复议结果的日子,但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说要延迟。陈凯走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大门时,脸上有了些许安慰的神色,“虽然延迟了,但是听办案负责人的意思,这次复议的结果应该是对我们有利的,应该可以撤销被独占的错误备案了吧?”他像是自问自答。
从2002年研发成功申请专利至今已经七年过去了,回想起这段日子,陈凯感慨万分,“如果没有这些问题,产品应该已经上市了。而刘总也不至于受到这样的对待,到现在都不敢以专利权人的身份回国。”
“伟哥”爱地那非
中国ED(雄性勃起机能障碍)市场一直都是一块诱人的蛋糕。一份来自世界卫生组织和中国卫生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ED患病率为10%,按此计算中国应该有600亿元人民币的潜在市场。除了全球三大“伟哥”类药品辉瑞万艾可、拜耳艾力达、礼来希爱力齐聚中国展开较量外,本土的很多公司也都纷纷意图分杯羹。但我国在自主研发ED药物方面一直都是一个空白。
刘宝顺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曾成功研制出我国第一个无毒级杀虫剂“宝力杀”,之后,又在其他药物的发明上取得成就,而对于ED药物的研发,也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开始了。
2002年,他终于研制成功一种治疗阳痿的新药,并于2002年1月18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治疗阳痿的新化合物”发明专利,这项发明包括了化合物结构、制造工艺、以及药品用途(伟哥在中国只取得了用途专利),是受全方位保护的完全专利。
“这个产品后来被国家药典委员会命名为枸橼酸爱地那非,是我国第一个自主创新开发的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的西药,同时也是继美国辉瑞公司的伟哥之后真正具有治疗阳痿功能的国家一类新药。”陈凯介绍,该专利也同时接受了连成评估机构和英国科学中心的两次价值评估,前者的评估是市值31亿人民币,而后者的评估市值则超过了12亿美元。
最开始的设想是美好的:将发明推向市场,为国争光,填补该块市场的空白。当这项专利研制成功后,也的确得到了业界的关注。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原副院长、研究员邓尊贤一直都在跟踪这一项目,他在接受《小康》采访时表示,与国际同功能名牌产品比较,爱地那非具有显著优势:安全性好,生物利用度是伟哥1.47-2.7倍,有效率又明显高于国内外同类产品。
“这一药物成本非常低廉,优势又如此明显,如果推向市场的话,对现有的几大国外产品势必造成不小的冲击,会立即抢占较大的市场份额。”邓尊贤分析。
刘宝顺对该药的市场前景亦十分看好,研发成功后,他开始积极寻求融资,希望尽快将该药推向市场。在拒绝了国外的邀请,考量了诸多融资者后,刘宝顺终于选定了与高强、林峰(化名)成为合伙人,共同组成新公司开发该药推向市场。
2002年7月30日,三人共同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规定,三方共同投资合作开发由刘宝顺自行研究合成的治疗ED的新药,高强、林峰分别作为甲方、乙方以65%、5%比例的现金入股,刘宝顺以知识产权入股,待日后成立公司,三人组成董事会。协议同时规定,甲方、乙方先汇给丙方70万元人民币为购买10万粒的材料费等,甲乙方对该“公开专利”有使用权,丙方向甲乙方提供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和技术商业秘密。获得第一期临床批件后,再付100万作为前期技术补偿费。如果甲乙方愿意将已获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转让,三方则按甲乙共70%、丙30%的比例获取各自的经济效益。获得药准证后,如果将该项目技术及使用权转让出去,所得利润仍按七三比例分享所得。
签署完协议后没多久,刘宝顺就收到了高强和林峰的70万元首付款。他以为,这项事业就会这样顺利地走下去。但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协议只是一切“麻烦”的开始。
莫名其妙的独占备案
签完协议的刘宝顺立即对该专利展开了一期的临床研究。但没多久,三人就不欢而散。此后,刘宝顺也没顾上再找合作伙伴,“毕竟开发新药才是关键,融资的事情可以再找。”
2003年11月12日,该专利申请成功并给予了授权公告。同时,刘宝顺也就该发明在海外多个国家申请专利,陆续取得了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南非、印尼等16个国家的授权。
此时,他突然接到了一纸立案告知书。2006年7月15日,公安局接到了状告刘宝顺合同诈骗的举报,并立案展开了调查。“这是莫须有的罪名啊,刘总还受到了一些威胁和恐吓。他们都是冲着这药来的,百般阻扰新药上市。”在一系列干扰之下,刘宝顺不得不选择了逃离国外。
2006年9月,刘宝顺终于弄明白究竟发生了什么事。让他吃惊的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拥有的专利早在2002年就被高强和林峰独占,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独占许可备案。陈凯随即找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处,几经交涉后终于看到了这份《独占许可备案》。
“上面的日期是2002年8月26日,备案的合同明明就是当时签署的《合作协议》,这哪是什么独占许可合同呀?再说备案文件上并没有我们老总的亲笔签字,也没有盖章,怎么就能生效了呢?” 陈凯对此十分不解,于是,他以代理人的身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申请书,要求该局对涉及其专利的《合作协议》备案进行说明和证明,同时,也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1、撤销备案登记;2、如不予撤销,依据合同真实约定,更正备案登记“许可种类”注明的“独占许可”事项。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进行了答辩,其在答辩状中指出了该局在该合同备案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本案中备案是在该项专利尚未授权的情况做的,违反了相关条例;第二,合同内容本身不是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以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名义备案不适当。
但尽管如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对该备案不再撤销或更正。理由是:我国专利法并没有像国外一样,对专利登记与不登记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区别,我国的专利法和细则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因此,即使合同备案产生一些失误,也并不影响所登记合同的法律效力。其次,该合同备案登记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就一般的法律概念上理解,备案必须有许可协议,像这个案子中根本不涉及到专利许可和转让的文件,为什么能够作为备案的协议呢?《合作协议》只是一份出资协议,这怎么跟独占许可有联系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周林在了解完本案后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随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次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了原告刘宝顺的起诉。
虽然没有打成官司,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刘宝顺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显示,尽管在该局登记备案登记为“独占许可”,但该“合作协议”,应当属于出资性质的投资协议,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许可,从该局的登记中可以看出现专利权人仍为刘宝顺,因此该专利权并未转移到协议中的新公司名下,也并未以该专利组成新公司,该协议并未最终履行。根据现行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或不备案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上的区别,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生效不以是否备案为条件。
陈凯说,他们以为这份证明就代表了专利的独占许可备案已经算是被撤消了,专利自然回归刘宝顺。然而,后来他们才发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法律状态查询中的备案依然挂在网上公示。其带来的最直接影响就是找不到融资人。“当人家看到这样的备案时,就会认为我们在欺骗,或者知道这里面有问题。本来对这个项目感兴趣的人大有人在,因为这个事情都打消了念头。”
刘宝顺也因为不断的“骚扰”一直在国外,不敢再回来。
震惊!第二次备案
爱地那非的上市之路走得格外辛苦。刘宝顺的公司不大,在一直融不到资的情况下,独立支撑整个新药的临床研发十分吃力,尤其期间还不断地遭到一些“骚扰”,尽管如此,这项事业还是一直坚持着。目前该药已完成三期临床研究,研究结果表明:该药的确是在治疗男性功能勃起障碍的功效上更稳定也更明显,市场潜力巨大。
2009年4月,刘宝顺无意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再次发现自己的专利被错误地独占给了一家也叫做爱地那非的上海公司,这让他感到十分震惊。“第一次本身就是错误了,没想到竟然还出现第二次独占许可备案。”陈凯立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行政复议。
《小康》记者在工商局的登记中找到了此次涉及的受让方爱地那非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登记显示该公司于2008年9月在上海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为台港澳法人独资。刘宝顺表示,此前从来不知道有一家公司叫做爱地那非,更没与这家公司有任何的关系往来。“我作为这个专利的发明人、专利权人,却对这个拥有独占许可的公司毫不清楚,这事情也太稀奇了。”
在陈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处调看的备案相关文件中可以发现:原来在2006年12月29日,高强和林峰将专利独占许可转让给了国经国际有限公司。而2008年11月7日,国经国际有限公司又将专利独占许可权转让给了“爱地那非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2009年5月7日,爱地那非公司以“专利独占所有人”的身份给刘宝顺的北京万年春生物医药高科技有限公司发了律师函。律师函上明确指出目前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属于爱地那非,从2008年11月7日到2022年1月1日,只有爱地那非公司拥有在中国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同时对万年春公司提出了警告,认为万年春公司“严重侵犯了爱地那非公司的合法权益”。
陈凯认为,在整个事件中,他们是第一受害者,作为专利权人,刘宝顺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专利的独占许可几经易手,这本身就很可笑。“现在只能等行政复议的结果了。希望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够撤销这些错误的备案。”这场持续了几年的官司让他格外疲惫,但也始终坚持要有一个说法,最终能将该药推向市场。
《小康》记者就此案联系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该处一位姓韩的工作人员承认,这个案子确实存在备案有问题的现象。“我们正准备纠正这个问题,但是还没有最后作出决定。如果我们有工作上的失误,就及时更正。”该工作人员解释,出现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工作上的疏忽,同时也有制度上的问题。“由于原来对于备案的规定本身很模糊,也没有专职人员负责这一块业务,所以造成了操作上的一些问题。”他同时认为,还有当事人自己申报误填的原因。
6月12日,陈凯再次写了份材料亲自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一是为了再催促一下复议的结果,二是再向负责此案的人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看来,这一次总算是看到曙光了,如果这次真的能给撤销了备案的话,那就太好了。”
知识产权经济的软肋
“这个案子里,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当事人在国外不敢回来,因为始终没有一个令他信服的法律保护环境让他以专利权人身份安心回来。而知识产权首要就是对个人私权的保护!比如德国的法律,规定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是版权所有人、而任何公司和机构则主体不适格。有意思的是,我们在法律渊源上更靠近德国一类的大陆法系,但在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问题上,我们的法律似乎更多的是倾向保护公司作为所有权人而非强调个人的英美法系。其实,能让人感到心安的法律,才是能够发挥最大维权功能的法律,否则说明法治观念就没有深入人心。这个案例,确实有点悲哀。”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宏瑞接受《小康》采访表示,从机构的评估来看,这个专利产品的市值很高,但专利权人的经济实力却很低,从2003年到2009年的6年时间里,很可能由于利益博弈的力量悬殊而丧失了该发明的市场机会,知识产品的价值始终可能在受排挤。这不仅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更不利于国家知识经济的保护和发展。“我们很可能失去一个自主的知识经济产业的发展机遇!”赵宏瑞认为,在强调自主创新,全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当下,刘宝顺的案子所暴露出的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人保护的滞后以及对知识经济保护的薄弱,无疑应当引起重视。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棣枫也曾发表文章指出,有关研究显示,世界上有90%以上的科技投入、科技人员和科技活动集中在发达国家。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科技投入还赶不上发达国家的一家企业。没有自己的专利、品牌和知识产权,不少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依附发达国家或跨国公司来发展自己的经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处于被动的地位。知识经济的到来有一个危险,就是有可能加剧知识分配和交易的不平等,发展中国家把知识产权交给发达国家,反过来自己不得不以高昂的代价来求购知识的成果。面对知识经济涌动的浪潮,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未雨绸缪。
赵宏瑞建议,在知识经济的起步阶段,国家应当对知识产权人给予特别的重点保护,使之心能安、力能展,才能保证我国经济可持续的“后发优势”。这种重点保护不只体现于对知识产权法律条文的完善,还应当体现于一个能够落实到知识产权人身上的、知识产权人经济创新促进体系和机制的建立。
有数据表明,在我国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这两个数字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我国知识产权实体经济保护水平的低下。
“不得不指出的是,受惯性思维的影响,从企业到个人乃至整体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周林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要承认个人创造,承认其所获得的一定权利。从历史上看,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是个人权利的上升、国家权力下降。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后,中国通过相关立法逐渐在完备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仍然出现刘宝顺案,这表明我们在理念上仍然跟不上。“可以说,中央高层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很重视的,但长期的官本位、国家本位的理念束缚了实际的发展--实际上是法背后的观念跟不上。”
在接受《小康》采访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方面表示,目前,他们正在修改法案细则,尤其是对于备案程序要所有规范。“备案叫登记,我们也会逐渐和国际接轨,明确一些法律责任,相应地,我们会对备案加强审查,并会设专员负责这一块业务。这个细则现在还在审查中,预计今年下半年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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