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肯基”与“麦肯基餐厅”谁是谁非?

  • 来源:消费电子
  • 关键字:麦肯基,麦肯基餐厅,侵权
  • 发布时间:2014-03-13 10:33

  【案情回放】

  “麦肯基餐厅”被告侵权

  2004年12月,本案被告林某向工商局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一直正常经营,并在经营中打出“麦肯基国际连锁店”招牌。

  2006年至2009年期间,本案原告何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先后获得一只公鸡形象、“麦肯基”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2012年12月,“麦肯基”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何某(即原告)以林某(即被告)未经其许可长期在厚街镇经营一家麦肯基餐厅,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该品牌形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使用“麦肯基国际连锁店”标识,并赔偿50万元。

  林某则认为,自己早就登记了“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的企业名称,自己有权使用“麦肯基国际连锁店”标识,且认为原告何某抢注其“麦肯基”商标,于是随即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请求法院认定何某的“麦肯基”及汉语拼音MAIKENJI“麦肯基”字样的商标侵犯其企业名称权,并应立即停止使用。

  【认定侵权判赔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为标准,将被告的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门口摆放的公鸡公仔及点餐单上印制的公鸡形象及“麦肯基”相关字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两者基本形象一致,仅有细微差别。被告所辩称的“麦肯基国际连锁店”是对“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这一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行为一方面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不属于对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另一方面,“麦肯基国际连锁店”字样不属于对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而是不规范使用。在何某已经取得相关商标专用权后,林某不规范或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实际构成了对“麦肯基”字样的突出使用,构成侵权行为。法院认定被告林某侵权成立,应停止侵权,并酌情判令其向原告赔偿损失10万元。被告林某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1、慎重使用企业名称的字号或简称。首先,企业在注册前,应当检索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有可能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避免日后可能发生冲突。其次,在使用企业名称进行经营时,应当规范使用,使用全称而不能随意使用简称,如果确有必要使用简称的,也应当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备案,否则随意使用字号或简称,则可能构成侵权。

  2、企业应当及时注册商标,进行权利保护。本案中,被告在进行企业注册时,如果也对其字号进行商标注册,那么完全可以避免今天的麻烦。

  知识产权专家 杨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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