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大酒库公司既是中国“J.P.CHENET”商标的权利人,也是法国“J.P.CHENET”商标的权利人,大酒库公司已经授权一家中国公司在中国独家销售其生产的“J.P.CHENET”商标葡萄酒。
2012年8月31日,被告天津慕醍公司就标注“J.P.CHENET”商标的涉案葡萄酒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涉案葡萄酒从英国CASTILLON公司处购得,CASTILLON公司的葡萄酒是从大酒库公司的英国经销商AMPLEAWARDLTD处购得。
大酒库公司认为天津慕醍公司进口“J.P.CHENET”葡萄酒的行为未经其许可,构成商标侵权,故将天津慕醍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的焦点是:天津慕醍公司未经大酒库公司授权而进口大酒库公司生产的“J.P.CHENET”商标葡萄酒是否侵害了大酒库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天津慕醍公司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平行进口”,指进口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将其投放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标有其商标的商品进口至另一国家或地区进行销售的行为。平行进口后,权利人往往会认为进口商未经其授权的擅自销售行为,侵犯了其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而主张进口商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进口“J.P.CHENET”葡萄酒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改动,仅仅以原有的包装销售,依法合理标注相关信息,既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不会损害涉案商标标示来源、保证品质的功能,更未损害大酒库公司和相关消费者的利益,不构成对大酒库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二审法院认为,天津慕醍公司进口的涉案“J.P.CHENET”葡萄酒,与大酒库公司在我国销售的“J.P.CHENET”葡萄酒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天津慕醍公司的涉案进口行为不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大酒库公司的商誉亦未因此受到损害。据此,法院判决大酒库公司关于天津慕醍公司未经其授权进口涉案葡萄酒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律师点评】
“平行进口”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多的还是一个国家经济政策问题。当今世界,贸易自由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活动的基本原则,防止人为划分市场、造成价格上的垄断,是大势所趋。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但也禁止其利用其优势地位人为地进行市场分割,获取不合理的垄断利益。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将天津慕醍公司的进口行为规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只要进口商品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改动,仅仅以原有的包装销售,依法合理标注相关信息,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会损害大酒库公司商标标示来源、保证品质的功能,不损害商标权人和相关消费者的利益,就不会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杨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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