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实践与完善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犯罪
  • 发布时间:2016-09-29 17:19

  2012年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起诉裁量权,体现了“儿童权利最大化”、“非刑罚处理”原则和恢复性司法理念,这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的重大进步,也是多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积极探索和经验总结的成果转化,有利于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一定程度上降低诉讼成本,实现特殊预防的积极效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积极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凸显出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需要准确把握、不断探索,进一步促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落实和完善。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实践

  (一)制度运行概况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积极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河南省而言,2013年至2015年,全省检察机关对1108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占未成年人受案总数的9.22%,考察期满后不起诉417人,起诉10人。具体来看,有以下特点:1.从适用对象的情况看,具有“四多”。一是共同犯罪多,占被附条件不起诉总人数的55.6%;二是农民、学生多,分别占40.7%和34.66%;三是侵财犯罪多,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侵财类犯罪占半数以上;四是多数无前科,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大多数无前科、系初犯,受过刑事处罚人员仅占0.18%。2.从结案方式看,以不起诉为主。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97.66%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被作出相对不起诉,仅有2.34%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二)制度运行成效

  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行中,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操作程序、适用条件、帮教方式、考察职责等,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联合综治、教育、民政、司法、财政、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并尝试开展异地协助帮教考察,在准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保证帮教考察效果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促进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矫正和回归,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利于矛盾化解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在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和困难,除了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已经提出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界限不清、帮教力量不足等普遍问题外,还有以下一些问题需要引起关注: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程序较为复杂、监督考察工作量大,适用并不积极,对于一些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案件,直接提起公诉或者作出相对不起诉,没有充分认识到刑事诉讼法设置这项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二是程序落实不到位。如有些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开展社会调查,没有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也没有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有些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没有依法送达有关人员;有些案件权利告知内容违法,告知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还有些案件超期办理,影响制度预期效果的充分发挥。三是少数存在实体违法。有的对成年在校学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有的对刑法第四、五、六章罪名以外的罪名,如交通肇事、信用卡诈骗等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四是帮教考察困难较多。如考察方式模糊、考验期内工作量较大、监督考察基地作用发挥不充分等。五是教育挽救效果不佳。个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表现出一定悔罪态度,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就不再配合帮教考察,并没有从内心真正悔改。还有一些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对这项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被取保候审、附条件不起诉后,就意味着没事了,对检察机关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定期汇报思想情况不能理解,认为考察工作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建议

  结合司法实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

  (一)准确理解和把握适用条件

  1.明确“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标准。“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综合各种量刑要素确定的宣告刑而非法定刑,具体把握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分析量刑规律,检察机关要对未成年人多发案件判决情况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出类案标准和典型案例以供实践中参照,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和组织业务培训,提高量刑预判能力。

  2.明确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别。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立法目的各有侧重,相对不起诉侧重于诉讼经济,附条件不起诉更侧重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具体把握三点:一是相对不起诉是“微罪”不起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而附条件不起诉是“轻罪”不起诉,原本应当起诉,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可以把握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相对不起诉主要看“客观”,只要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就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更看重“主观”,要求必须有悔罪表现;三是附条件不起诉重点考虑帮教考察的必要性,对于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再犯可能性不大的初犯、偶犯,没有考察帮教必要的,应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3.明确“有悔罪表现”的具体情形。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应当增加规定具体情形,明确判断标准,如:是否自动投案;是否具有自首、立功表现;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侦查、检察机关处理案件;是否退出赃款、赃物;是否主动向被害人道歉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

  (二)完善监督考察工作

  1.明确监督考察职责。要明确和落实责任,实行“谁承办、谁监督、谁考察、谁负责”,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考察的主体,应当注重与监护人、学校、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考察的合力;坚持监督考察与矫治教育、帮扶救助相结合,应当逐人制定监督考察方案,融个别教育、行为矫正、心理疏导、帮扶救助为一体,确保监督考察实效。

  2.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开展帮教考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自身力量有限,需要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力量的支持和保障。司法社工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具有开展帮教考察工作的能力和优势,引入和借助专业司法社工力量,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能够开展深入、细致的帮扶、教育、挽救、考察,能够提高帮教工作专业化水平,保证帮教质量,提高效率,提升效果。在我省,这项工作刚刚起步,人员数量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基础薄弱,配套制度不健全,不能满足青少年各项事务发展需要。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加大专业社工队伍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将社工力量引入附条件不起诉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3.推广建立专门帮教基地协助帮教考察。探索依托学校、企业、社区、公益组织等建立专门的观护、帮教基地,由专门人员负责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具体帮教考察工作,开展思想教育、技能培训,检察机关对帮教考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既能解决对外来未成年人平等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问题,又能解决帮教考察力量不足、效果不佳的问题,还可以使未成年人掌握一技之长,获得工作岗位,能够更加顺利的回归社会,避免重新犯罪。

  (三)积极探索发挥制度效果

  1.激励机制鼓励积极适用。一方面,要真正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提高检察机关对制度价值和意义的认识,积极主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另一方面,在制度层面建立考评激励机制,设置一定的奖励措施,保证数量,提高质量。

  2.释法说理促进正确认识。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应当开展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让其认识到行为的严重程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消除其侥幸心理;告知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意义、法律后果,正确认识这项制度,加强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增加重新回归社会的信心。

  3.宣告训育提高适用效果。探索推广宣告训育制度,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设置宣告训育程序,开展类似庭审教育的宣布教育,使其明白法律的威严,知晓自己触犯的法律及可能面临的后果,从而对后续监督考察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基础,进一步增强适用效果。

  (四)运行较为成熟后适当扩大适用范围

  虽然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提出应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但笔者认为,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行中还存在很多突出问题和困难,如思想认识不到位、程序落实不到位、人员力量不到位、配套制度不到位,都影响着这项制度的顺利运行和作用发挥,因此现有情况下不宜急于扩大适用范围,应当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在程序运行通畅、制度发展成熟、配套保障完善、制度效果充分显现的情况下,再适当扩大适用范围。

  (文/张萍 刘洁 刘雁平)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