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只剩“拦车救狗”一条路

  近日,爱狗志愿者在河北廊坊市煎茶铺镇荣乌高速北发现一贩狗车,报警无果后,为阻止“犯罪行为”,志愿者“抱必死决心”驾车拦截运狗车,结果被运狗车撞行10余米,3名志愿者受伤。

  动物保护人士高速拦车救狗早已不是新闻。究竟如何看待这种行为,是伸张正义还是互相伤害?目的正义如何与手段合法达到平衡?“拦车救狗”之后,动物保护如何可持续?

  正义的实现应以手段合法为前提

  吴磊(高速公路交通警察)

  高速公路上拦车救狗,太危险!

  如果运狗车司机刹车不及时怎么办?随时车毁人亡。如果影响到其他过往车辆怎么办?那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公共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志愿者的行为,不仅危及自身安全,还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要处拘役,并处罚金。

  我理解志愿者们把“爱狗”付诸这种热血行为的背后有很多无奈。在最新的这个案例中,他们认为自己是在“举报无效的情况下阻止犯罪”。

  但问题是,以在高速公路上擅自拦截车辆为手段,来逼停运狗车或者围攻运狗车司机,这种行为不但高风险、违法,还会损害那些在动物检疫、道路运输、食品安全等环节均有法可依的相关方的利益。

  近些年,围绕狗而展开的“吃还是不吃”交锋愈加激烈,这其中夹杂的法律、伦理、卫生和人性等命题让矛盾错综复杂。可是,“高速拦车救狗”或“屠宰场刀下救狗”以及后续部分发生的“强制交易”或者更为严重的“直接将狗带走”的行为无益于打击非法偷狗,也无益于规范运狗、杀狗这一产业链条。更何况,从数据统计上看,每年通过“高速拦车”“救下”的狗接近万只,而最终避免非正常死亡存活下去的数量可能只有几百只。

  真心希望“高速拦车救狗”不要变成一种惯性。保护动物如果以危害社会治安和法制为代价,必定无益于社会道德的进步。

  莫让标准的缺失令爱心遇冷

  叶伟(上海市政府公务员)

  在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的背景下,一千个人心里有一千种动物保护观念。我们当然有坚守自己价值观的权利,但若能给予不同价值观更多包容和理解就更好不过。但标准的缺位无益于建立包容、多元的社会价值观。

  狗肉能吃吗?狗能被贩卖吗?狗肉产业链该如何规范?执法依据在哪里?动物保护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完善明确的法律法规,让执法者有法可依,也给全社会一个明确的交代,对这场涉及各种矛盾的争议给出一个大多数人能接受的回答。

  在拦车救狗事件一次次成为话题后,民间的动物救援行动显然越来越失去法律和社会舆论的认可和支持。几乎每一次诉诸报端的志愿者救狗事件,都会透露这样的信息:报警无效,甚至还会遭到嘲笑或者奚落。比如,有爱狗人士每年花费几十万元救助流浪狗,就会被人反问:“为什么不将这些钱用来帮助贫困山区的儿童?”

  到底如何才是动物救援的良性发展之路?

  如今,越来越多热爱动物的人们已经不满足于帮助、解救受虐动物。他们呼吁提高动物福利,甚至开始关注动物同为生命主体的权利。但我国尚未出台真正意义上的动物福利法,对动物的保护也多集中在野生或珍稀、濒危动物上。

  可以说,这一领域法律标准的缺失直接造成了这一起起民间救狗事件,当事各方各执一词、行为混乱且对错无从考据、无从判断。而在动物检疫、食品安全、货物运输等问题上均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志愿者的强行干涉手段往往会导致动物保护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

  至于对给予动物何种福利待遇、动物是否应脱离为人所利用的“物”的性质等深层问题,更是有必要以法律引领社会从文化、道德、价值观层面取得共识。

  以法律提升动物维权的正当性

  贺海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拦车救狗在某种程度上带有暴力行善的性质,但善举不能以牺牲法治为代价。不论作为动物爱好者的伴侣还是朋友,狗在法律上不是权利主体,它们与其他家禽一样是受物权法保护的财产。法律不禁止人们为了营利目的从事包括狗在内的运输、贩卖、屠宰,只要这些行为符合相应的运输、贩卖和屠宰规定。

  对于没有违反现行法律从事动物运输、贩卖、屠宰和食用的人而言,指责他们没有“爱心”、缺乏文明素养,虽增添了道德争议的内涵,却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暴力行善的理由,为善的目的正当性应与行善的手段合法性达成某种平衡。

  当然,现行法律对动物保护并非尽善尽美,具有普遍意义的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依然是空白。根据国情以及与国际社会接轨的现实,一些有识之士不断要求制定具有统一性的“动物保护法”,这样既能避免行善者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也能提升动物维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这个意义上,一味指责动物保护者违法行善也缺乏说服力。

  还需注意动物保护中的不平等观念问题。暴力行善有时候与这种任意给动物划分等级相关联。当志愿者被问到“如果车里装的是鸡鸭牛羊猪中的某一种,是否也去解救”时,该志愿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同样作为生命主体,有的动物(如大熊猫)有人上人的超凡待遇,有的动物(如鸡鸭鱼)则被置于任意宰杀的境界。

  就保护动物而言,除非确立动物保护的普遍道德意识,以至明确所有动物生命的主体身份,否则任何意义上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与道德冲突命题都缺乏真实性,例如,以人道的方式宰杀动物就真的可以缓解动物的恐惧和痛苦吗?

  这一切纷争、矛盾都需要在立法的过程中逐渐“拨云见日”。

  如何善后才是真问题

  许洁(心理咨询师)

  近几年,在某些地区沿街当众宰杀肉狗的现象已经渐渐杜绝,这是一种社会文明的进步。

  但过犹不及。当以“爱狗”之名,骚扰或者谩骂甚至攻击正常运输、宰杀或者食用狗肉之人,或不加节制地救助和收留犬只,而不对自己的能力和资源进行评估,那么这类人群需要意识到是不是自己的心理出了问题。

  明知力有不逮却硬为之,在心理学上对应一种名为冲动控制障碍的疾病。也就是说,高速公路上以血肉之躯挡车救狗,明显超出自身能力、不加节制地收养狗等行为都有可能是心理缺陷或障碍。

  说白了,你爱狗如生命,他视狗为美食,这反映的是个人生活方式和价值诉求的不同,受个人自由意志支配,他人无权置喙。但如果脱离起码的理性和常识,不计后果行事甚至以不惜伤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权为代价,那我觉得当事人应该寻求心理帮助。

  此外,每每有拦车救狗的新闻曝光,舆论对权利与行使权利的方式、法律与道德的边界、相关部门的责任与处置都争议颇多。但背后一些有关动物保护的真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讨论。

  比如,救狗的后续处理对志愿组织的场地、管理、经费等都是极大的考验,如果不能保证救下的狗能得到合理安置,当初的奋力营救又有多大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民间“救狗”只停留在通过过激行为来满足部分人的“正义感”,那是真的爱狗吗?如果“高速拦车救狗”变成一种无益于社会道德进步,同时又危害社会治安和法制精神的行为,那这样的“爱狗”我们真的需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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