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出事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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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2-06 10:31
近日,谭先生在某滑雪场滑雪时摔倒,导致脚踝骨折,他认为滑雪场提供的雪具存在安全隐患,诉至法院索赔9万余元。法院判决驳回谭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他未能举证证明雪具存在瑕疵。
随着气温下降,一年中最适宜滑雪的季节已经到来。然而,在滑雪时很可能发生各种事故,遇到这些情形该如何追责索赔呢?
滑雪被“追尾”,受伤怎么办
舒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滑雪者应当知道滑雪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特别是在高级雪道滑雪时,更应该增强注意义务,以防对他人造成伤害。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便是两个滑雪者自己相撞,如果滑雪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其义务,也很可能要承担补充责任。
也并非所有“追尾”事故中的肇事者都要承担主责。2015年,原告李某在北京昌平某滑雪场滑雪时不慎摔倒,因无法及时离开雪道,致使自己被后方滑雪的被告张某撞伤。被告张某则认为原告有多处过错,包括摔倒站起后站在不准停留的滑雪道上、未按滑雪场着装鲜艳的规定而身穿白衣等。法院经审理证实并认可被告的说法,判决原告承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责任。
对滑雪者而言,要根据自身水平选择适合的雪道,在滑行过程中既要注意自身安全,还须留意雪道上是否有他人;一旦发生事故,要保留好事故现场证据,以及门票、入场券等证据。
对滑雪场而言,加强安全保护措施是重中之重,安全无死角,事故才能少。事故多发的原因经常是雪道路况及两侧安全护栏不符合要求,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未做好防护工作。此外,雪质不合格,雪道结冰、坑洼不平等问题也直接影响安全。滑雪场还应配备符合要求的雪具和教练并设置医务室,以便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
未成年人出现意外事故谁担责
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未成年人滑雪事故纠纷,责任承担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对抗,一面是滑雪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另一面是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责任。因事故发生原因诸多,有雪具瑕疵、警示标示不足、第三方原因(他人与未成年人相撞)等,不同情形下的责任分配差异不小。
孩子年龄越小,家长的责任可能就会越重一些。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上不认为他们有主动发现、规避危险的能力,这就更需要他们的第一监护人尽到监护义务。
对滑雪场来说,接待未成年人,应当履行比对成年人更为审慎的警示、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即便雪场在门口、餐厅、租屋等都设有风险标识,也并不表明雪场方面已经履行了“完全的”警示和提醒义务。
实践中,争议点往往在如何算是“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一,经营者是否办理相关的经营资质、员工是否合格上岗;其二,是否提供了醒目的警示标识(提示牌、警示信息广播等),合格的滑雪场地(路况、雪质)以及安全可靠的保护网等;其三,在滑雪者选取经营者提供的器材时,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进行详细的指导说明。
没有法律去规范未成年人、滑雪场经营者等各方责任具体如何分担,也正因此,诉讼结果有不确定性,判决结果因个案而异。
以北京二中院2016年4月审结的一案为例,10岁的欧某在中级滑雪道与乔某发生碰撞受伤,法院认为,欧某之父未帮其选择合适的雪道并放任其自己滑行,应承担70%的责任。
在乌鲁木齐中院审结的一案中,法院认为,经营者没有对未成年人高某进行详细的雪具使用指导说明,在器材的提供、检查、管理、善后上存在过错,判令承担对高某受伤赔偿的70%的责任。
雪具存瑕疵,使用者如何举证
付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文谭先生的案例,就是因为未能举证证明雪具存在问题而导致败诉。
雪具瑕疵引发摔倒事故的处理,要区分是雪具质量问题,还是雪具选择不合适原因。滑雪者首先要证实受伤与该雪具有直接因果关联性,经营者要举证其提供的雪具合格。
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如果认为自己所受伤害是由于滑雪场地存在不安全隐患或者没有尽到提醒义务等原因造成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原告认为自己所受伤害是由于滑雪器具不安全或者是报废器具等原因造成的,应当举证证明该问题的存在。
若经营者提供的雪具存有质量问题(如固定器脱落),若对质量问题认知不一致,可能会涉及司法鉴定环节,若经鉴定确实是产品质量问题,可能涉及到产品责任纠纷,产品生产商或许要承担责任。
部分小雪场的雪具来自二手装备、报废产品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如果使用这样不合格的雪具,发生事故的几率将大大增加。滑雪装备质量是否有保障,是否达到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可谓事关重大。在滑雪的过程中,由于滑雪装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滑雪者受伤的例子很多,但由于技术问题,鉴定出雪具质量与受伤原因的直接关系并不容易。所以,滑雪者在选择滑雪装备之初一定要慎重。
实践中,滑雪者自行举证非常困难。因此,我建议将雪具产品质量问题也纳入举证责任倒置行列。
保险在滑雪事故中能发挥多大作用
宋景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保险产业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近日,北京某市民滑雪意外受伤,滑雪场开具的收据上明明收了保险费,可是面对事故赔偿,滑雪场却宁愿自掏腰包“私了”也不走理赔程序。
这是为何?原因就是滑雪场门票中含的保险并不是意外伤害险,而是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因滑雪场管理不善、设施缺陷造成伤害事故,游客才能得到赔付。而游客滑雪过程中摔伤、撞伤,不在赔付之列。
如果游客另购一份人身意外险呢?须知滑雪是一项高风险运动,大多数意外险都将滑雪、攀岩、赛马、潜水这类运动造成的损失或伤害通过“免责条款”不予承保。保险范围包括滑雪的得是专门针对高风险运动的特定险种。以某运动意外险为例,该款的高危运动保障范围涵盖水上项目、攀岩、滑雪、潜水,保额包括12万元意外身故、残疾保障以及1万元意外医疗保障,保费按保障期限从10元至30元不等。
另一种方案是购买“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的组合模式,对大多数运动爱好者来说,身故或高残风险都是极端情况,更常见的是运动时意外受伤带来的就医就诊风险。尤其在境外,高额的医疗费用让人不堪重负。所以,高危运动爱好者最好不要忘记在购买意外伤害险时附加意外医疗险或选择包含意外医疗险的组合产品。这样一旦出险,就能得到医疗费用的补偿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