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的“代价”,谁埋单

  12月初,青岛某车主喝酒后通过软件叫来代驾,民警例行检查却发现代驾司机竟然属于“酒驾”。11月24日,某平台代驾司机在合安高速发生追尾事故,代驾司机当场身亡。

  临近年底,聚会增多,代驾行业又将迎来旺季。代驾一旦出事故造成人、车损伤,当事各方责任究竟如何划分?

  四种代驾,四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宋小方(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要探讨这个问题,首先应对代驾行为进行分类,不同代驾类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第一种是无偿代驾,按帮工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使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故一般情况下由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负责,但当代驾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是雇人代驾,按雇佣关系处理。车主花钱雇人代驾,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除按照车主投保的险种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外,超出部分一般由车主负责。但是,如果代驾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是公司代驾,按委托关系处理。车主事先和代驾公司签订代驾服务书面合同,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不足以赔偿的,其余部分由代驾公司承担。

  第四种是酒店代驾,按消费合同处理。某些酒店会专门为喝酒后的顾客免费提供代驾服务,属于餐饮消费的延伸服务,是消费者与酒店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在酒店提供的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表明酒店没有尽到自己将顾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由酒店承担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网约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邓香花(广东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很多代驾司机都有专职工作,代驾只是在业余时间“赚外快”的行为。一旦出了事故,一些代驾平台也会以与司机只是合作关系的理由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网约代驾造成的损失,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是否应该由平台来承担?

  回答上述问题要看代驾与网约平台之间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

  实践当中,代驾司机与网约平台公司用工关系存在以下特征:第一,代驾司机上岗需经过平台一定流程的审核并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第二,网约平台向代驾司机提供需求信息,由司机自行安排时间进行代驾服务,公司就提供信息向司机收取相应服务费;第三,代驾司机随时可以解除与网约公司合作关系,也可以同时与多家网约平台建立合作关系;第四,代驾司机在进行代驾时必须接受网约平台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的制约,一般需穿着统一制服或佩戴统一胸卡;第五,代驾司机必须按照网约平台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司机对于消费者并无服务的议价权。

  根据以上用工特征判断,双方关系依法符合雇佣关系,而不符合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为劳动法和民法调整,对纠纷处理有不同的程序,权利义务规定也相差甚远。

  因此,代驾司机在进行代驾服务时是被雇佣的职务行为,当代驾行为导致损害发生时,相关责任应当由雇主(即网约平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违规驾驶如超速、酒驾等问题,那么司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网约代驾发生事故,消费者为何维权难

  尤德卫(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网约代驾是“互联网+”的商业模式,代驾经营者的性质到底究竟该如何界定?普通消费者很难弄清楚。虚拟经济具有低成本、快捷、范围广的特点,但同时对消费者也会带来权益保护上的困难。

  首先,消费者寻找经营者难。网约代驾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的条件,只需在某地注册一家公司,业务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据我了解,即便是目前几个规模较大的网约代驾经营企业,也只在一个地方注册,其他开展业务的地区并没有另外注册办事机构。

  其次,消费者自力救济难。网约代驾费用是通过移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进行的,一旦送达目的地,平台自动扣费,此种方式更多地保护了经营者对费用收取的安全。

  第三,网约代驾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有将免除自己责任或责任转移至他人的非公平安排,加重了消费者的法律风险。由于网约代驾业务是互联网条件下的创新型业务,交易结构由经营者一方设计,经营者通过协议安排规避法律风险,在协议中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况较为普遍。如,经营者将自己定位为“信息提供者”,是“代驾司机”与“代驾消费者”的居间人,而将代驾司机定位为“代驾服务提供方用户”;再如,在“信息服务协议”中将驾驶风险(无论是驾驶员的原因还是第三方的原因)通过协议全部安排给“代驾司机”。

  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政府应督促互联网企业的企业主体信息至少在其业务所涉地域范围内公开,平台与消费者、平台与司机的合同条款也应有专门政府部门进行监督。

  应推动强制购买代驾险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代驾属于经营性质的驾驶行为,对从事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对其身体素质及驾驶技能要求应高于普通驾驶员——可以参照出租汽车司机监管的相关办法来制定代驾司机监管办法,代驾司机的准入条件可参考出租汽车司机的准入条件。降低代驾司机风险是控制消费者风险的最主要路径之一。

  除此之外,我赞同引入代驾险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果代驾险成为代驾服务的“标配”“必备”,当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伤害时,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

  韩国代驾也曾经历过混乱期,直到2004年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代驾市场才开始逐步规范,不仅出台了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还成立了代驾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与此同时,在韩国,代驾司机都被强制要求购买代驾保险,无论是交通事故还是代驾车辆内财物丢失,都纳入了代驾保险范围。

  日本的代驾市场也比较活跃。日本要求从事酒后代驾的运营司机必须与出租车司机同样,持有可以驾驶公共交通等载客运营车辆的第二种准驾执照;此外,除网约运营车辆要设置专用顶灯和车身要标明准运号码和代驾业者名称外,还要在代驾的顾客车辆内放置酒后代驾标志。在保险方面,虽然没有专门的代驾险,但要求运营车辆和代驾业者必须有相应的交通保险。

  我认为,对于其他国家在代驾行业的有益经验,我们可以实行“拿来主义”,尽快构建起中国代驾行业的行业标准和监督机制。还应该尽快建立针对代驾司机的信用评价机制,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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