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用了澄星股份资金 财务总监真能四年一手遮天?

  • 来源:投资者报
  • 关键字:澄星股份
  • 发布时间:2017-09-16 14:22

  公司资金被大量占用,董事长等管理层竟不知情,单靠财务总监一人,就能挪用公司的巨额资产,可谓是“一手遮天”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江阴市当地著名的民营企业,今年更是入围中国500强民营企业前100强。不过,集团旗下上市公司澄星股份(600078.SH)却接连被上交所和证监会问询和处罚,这引起了市场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5年12月22日,因澄星股份“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澄星集团“涉嫌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此次调查历时近20个月,直到近日,澄星股份公告称,收到了证监会的相关处罚通知。

  澄星股份此次被查出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有长达4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而这里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是哪些人或公司机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涉及金额有多少?用途是什么?为什么不对此进行披露?

  仅凭财务总监一人之力,是如何做到瞒天过海长达4年时间的?针对以上问题,《投资者报》记者致电致函澄星股份,但截至发稿时都未得到答复。

  财务总监一手遮天?

  近日澄星股份公告称,已收到证监会的处罚通知书,证监会调查结果显示:

  一、2011年至2014年,澄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二、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澄星股份2011年年末应收票据虚增2.98亿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98亿元;2012年年末应收票据虚增2.95亿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亿元,预付账款虚减9513.80万元。

  2011年至2014年期间,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银行划款或银行票据方式占用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向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证监会查明,澄星股份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一事完全由财务总监周忠明决策和安排。公司董事长李兴表示,他是在江苏证监局2014年对澄星股份进行检查时,才知道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其它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表示,对此不知情,或者在被检查调查时才知悉该事项。

  证监会决定,对澄星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另外,对李兴、周忠明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傅本度(副董事长)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三人均为信披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事小,市场禁入的处罚想必会对董事长李兴等高管造成不小影响。

  公司大笔资金被占用,公司管理者竟不知情,单靠财务总监一人,就能挪用公司的巨额资产,可谓是“一手遮天”。如果说该财务总监的行为没有得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协助或首肯,那就说明董事长李兴对于公司内务管理过于疏忽了,这份处罚想来并不冤。

  李兴从乡镇企业时代一路走来,一直以诚信示人,从2016年开始就提出要将澄星集团打造成“千亿企业”,但此次被证监会处罚的事项,无疑给公司的诚信形象蒙上一层阴影。

  污染被查负债多

  在此次证监会调查结果公布之前,澄星股份曾多次因环保问题和财务问题被调查。

  2016年7月间,中央环保督察组在江苏省调查期间发现,澄星股份及下属公司多个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甚至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就已投入使用的情况。而澄星主营业务中黄磷的生产也面临产能过剩、生产环节污染过高而被限制、磷化工行业的市场需求降低等问题,这也使得2017年上半年澄星业绩不断下滑。

  此外,在今年4月,澄星股份公告称,收到上交所问询函,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兴霞物流配送公司在2016年实现净利润5242.33万元,占澄星股份此报告期内净利润总额的七成以上。问询函要求澄星股份补充披露该子公司主要业务及利润来源等情况。

  同时,澄星股份2016年年末流动负债高达50.43亿元,而同期流动资产仅为37.98亿元,问询函要求澄星股份结合公司的资金及其受限情况和公司信用情况等,补充披露并充分提示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此外,澄星股份的重组计划也波折重重进展不顺。2015年12月7日,澄星股份公告称,拟收购云南省弥勒雷打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雷打滩水电”)55%股权。但交易构成借壳上市,需提交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在同月22日,澄星股份就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一年后的12月29日,调查结果尚无定论。澄星股份再发公告称,鉴于目前公司与交易对方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经协商决定终止筹划上述重大资产重组,这也是自2009年对雷打滩水电重组筹划以来的第二次“流产”。

  澄星集团后续是选择重拾重组计划,还是就此搁置?记者就此问题试图采访澄星方面,却未获得任何回应。

  受损股民已起诉

  此次澄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2011年、2012年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已经违反《证券法》。另外,根据《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投资者沈先生起诉澄星股份虚假陈述案已被南京中院依法受理,这标志着澄星股份投资者索赔正式拉开序幕。

  起诉材料显示:股民沈先生来自浙江,在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3日期间,合计买入澄星股份69万股,卖出51万股,剩余18万股在2015年12月23日后仍继续持有,经律师计算,他的索赔金额为49万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银行利息损失等。

  沈先生于8月28日向法院提交首批起诉材料,8月31日收到南京中院正式受理通知。据其代理律师称,2015年12月底,澄星股份股东人数约6.3万人,根据股东人数、股价走势、同类案件起诉人数分析,在股民索赔打响“第一枪”后,预计会有更多投资者参与索赔。

  投资者因其利益受损对其起诉无可厚非,但赔偿损失事小,对公司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也许今后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弥补。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公司今后将如何避免再次掉进同一个“坑”里,投资者们也希望得到一个负责任的答复。

  《投资者报》记者 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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