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去通道化”冲击中小险企 保费举牌上市公司时代一去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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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2-10 10:11
由于很多条款在此前已经公布过,这次只是整合纳入正式的新规,所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实际影响并不大
截至2017年末,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已近15万亿元,较当年初增长11.4%。体量日趋庞大的保险资金该如何规范运用,又该如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急需监管指明方向。
为此,保监会近日完成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2010年,保监会首次出台《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后于2014年进行修订,此次颁布的《办法》就是在2014年版本的基础上最终修订而成。
对照新旧两版可以发现,《办法》对于险资投资范围、险资运用监督管理及风险管控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更新或完善。例如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做出相关规定。一位中小型寿险公司资管人士解读称,这意味着原来有些险企用保费去举牌上市公司的现象将不复存在。
总体而言,《办法》的出台为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控制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提供了制度帮助。
首提可投资新三板
《办法》明显扩大了险资的投资范围。其中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股权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与以往相比,“股权投资”是一个新增项。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例如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及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而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符合条件的保险私募基金,从而扩宽了险资的投资渠道。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这几种险资投资渠道早就存在,此次只是正式列入《管理办法》。2010年,保监会印发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
2014年~2015年,保监会更是连续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多项通知,允许保险资金进行风险投资、证券化投资等。
在上述文件的指引下,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私募等方式早已起步。例如保险系私募,目前,已有光大永明资管、泰康资管、平安资管、国寿资管、华夏久盈资管等多家保险资管机构出资设立私募基金。
此外,这些投资方式也使险企尝到了“甜头”。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长期股权投资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不到10%,但是收益占比却超过了20%。截至2017年7月末,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总额约达2.1万亿元的规模。
较为新颖的是,此次《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公司股票。上述寿险公司资管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险资可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是首次提及,这意味着险资又增加了一项投资的渠道。
中泰证券研报观点认为,《办法》总体利好保险公司投资端,并引导行业继续健康发展。此外,《办法》还拓宽了保险公司投资长久期且收益风险合适的资产渠道,利于保险公司进一步做好资产负债匹配,也与“服务实体经济”“防风险、去杠杆”的大资管精神一脉相承。
“去通道化”已成定局
除了扩宽险资投资渠道之外,《办法》还对险资监管及风险管控等多个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例如,《办法》将原有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的表述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上述寿险公司资管人士解读称,这意味着原来有些险企用保费去举牌上市公司的现象将不复存在。
此外,针对险资违规运作的处罚也与原来只处罚保险公司有所不同,此次实行的是保险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同时处罚的制度。保险公司如违规,将受到罚款、限制业务范围等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办法》还强调了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委托投资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险资的投资管理人不得将受托资金转委托及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等,与目前“去通道化”等金融监管精神相一致。
中金公司认为,大型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总体合规更加严格、经营更加审慎,预计受影响较小。尽管禁止通道业务可能造成第三方委托资金一定程度上收缩,但对保险公司利润表影响可以忽略不计。据了解,部分风格激进的中小保险公司存在一定的股东违规干预资金运作、通道业务等情况,因此相对受影响更大。
新规总体影响不大
可以看出,新规确实在不少方面都有所变更及完善,那么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办法》的公布实施到底有何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泰康人寿和太保寿险,均表示不便解读或没有解读。
上述寿险公司资管人士解读称,由于很多条款在此前已经公布了,这次只是整合纳入正式的新规,所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实际影响并不大。
中金公司在研报中也表示,《办法》中的多项新增条款在此前保监会发布的一系列监管文件中已经提到,此次只是将其升级为部门规章。同时2017年11月发布的“资管新规”已经提到禁止提供通道服务,市场已有一定预期,总的看来,“《办法》对险资运用的边际冲击有限。”
此外,中金公司还认为,针对近年来险资运用出现的问题,《办法》新增了一些监管要求(如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等),强化监管。同时也在一些方面有所放松(如取消了险资投资基金时,基金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要求等),这种放管结合的方式有利于在防控风险的同时,提升险资投资的灵活性和收益率。
《投资者报》记者 潘亦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