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授信如何防住信贷风险

  从大额风险暴露管理规定到联合授信机制监管新规,监管层金融去杠杆的决心不改。但若要联合授信机制真正发挥作用,监管新规未来仍有诸多完善之处。

  为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6月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亿-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并部署开展试点。

  符合组建条件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联合授信委员会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其承债能力,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在额度内享有自主融资权利。

  建立银行机构联合授信机制,意在去杠杆、防风险,有助于促使企业债务率保持在合理水平,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中国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问题日趋突出,一些大中型企业债务规模大,杠杆率高,财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存在严重风险隐患。多头融资、过度融资会对企业高负债运营、盲目扩张形成不当激励。而且,少数企业过度融资也挤占了稀缺的金融资源,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

  在经济上行期,加剧部分企业、行业以及整个经济的产能过剩;在经济下行期,低产能利用率和高杠杆叠加的压力会导致很多企业陷入债务困境,甚至因资金链断裂产生债务危机。因此,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有助于维持企业债务率在合理水平,提高其财务稳健性,更有利于企业长远的发展。

  监管意在对冲风险

  联合授信管理的核心在于信息共享、协同风险防控。联合授信的前提条件是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商业银行必须建立联合授信机制。而融资余额合计在20亿-50亿元之间的企业,则遵循自愿建立的原则。

  在联合授信机制建立的基础上,各成员银行通过授信委员会实现信息共享,并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银行业协会的监督协调。主要包括1.协调相关债权银行一个月内建立联合授信机制;2.牵头银行在成员银行间共享融资台账,报送银行业协会;3.建立配套的统计信息系统,监测联合授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动态更新企业融资信息,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4.对严重逃废成员银行债务的企业,将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联合授信委员会还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成员银行协议规定相应的权利与义务。1这些权利义务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信息共享:成员银行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共同挖掘企业内外部信息源,运用必要技术手段汇总梳理企业关联关系,识别隐性关联企业和实际控制人;二是授信额度确定:测算企业可承受的最高债务水平,设置企业融资风险预警线,与企业就确定联合授信额度和风险管理要求等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议;三是协同风险管控:协同监测企业履约情况,发现存在不当行为或出现风险信号时,联合采取风险防控、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措施。

  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上,与一般银行信贷流程更多关注事后风险控制不同,联合授信机制更注重事前事中的风险控制,主要包括联合风险防控、联合风险预警处置、联合惩戒及监督管理等措施。

  在联合授信机制建立后,由牵头银行牵头组建专职小组,建立并维护企业融资台账。联合风险预警处置设置了一些预警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实际融资达到联合授信额度的90%,或委员会设置的风险预警线;银行对企业融资中出现数额较大的不良资产,企业发行的债券违约;企业所处外部环境、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引发企业偿付困难等。

  当出现联合风险预警规定的各种情形时,联合授信机制应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如牵头银行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企业可能加大成员银行债权风险的新增融资,商业银行要采取更加严格的信贷审批标准、风险管控措施和相应缓释手段。当企业可能发生偿债风险时,委员会应与企业的其他债权人联合组建债权委员会,集体研究债务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

  对企业违反银企协议的,按银企协议的规定进行惩处,情节严重的由银行业协会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对银行则按照成员银行协议进行约束,情节严重的由银行业协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实际上,联合授信机制推出的目的主要在于对冲风险。由于银行放贷有顺周期的特点,经济上行会过度放贷,下行则银行会抽贷保全资产。监管层在当前时点提出联合授信机制,一方面约束了大中型企业过度融资、多头融资,造成债务规模畸高,而小型企业却面临融资困境;另一方面则是在经济下行时期约束银行单家抽贷行为引致的风险传染。

  除了对冲风险,联合授信机制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齐监管短板。大额风险暴露规范了银行一对一授信;债委会对事后风险管控有较为顺畅的机制流程;而针对银行多对一授信、事前控制和事中监测则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联合授信机制的推出一方面可以弥补监管短板;另一方面也可为银行风险管控提供科学流程。

  此外,联合授信机制的建立能大幅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由于目前的现状是大中型企业债务规模大,小企业融资困难,少数企业过度融资挤占了稀缺的金融资源,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而联合授信机制则通过释放银行低效运作的存量信贷资产,将其配置到小微企业等领域,从而提升整体经济的运行效率。

  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当然,无论是此前刚公布的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规定,还是此次公布的联合授信机制监管新规,都充分体现出监管层金融去杠杆的大方向不改。

  根据中泰证券的判断,金融监管分三步走的程序,其最终目的是打破政府对金融机构的隐形兜底,打破金融机构的刚性兑付。第一步:通过产业的供给侧改革排除实业的“雷”,为金融监管创造前提条件;第二步:降低金融风险,让金融风险充分暴露。在隐形担保、刚兑未打破前,会采取行政手段降低风险,即所谓金融强监管;第三步:允许某些金融机构进行重组,并让投资者承担损失。

  总体来看,用政府信用“兜底”迟早是要打破的,当前信用债市场违约频发已经让市场看到信用违约的第一幕,后面大市场还会逐渐看到债务率高的“中小融资平台”也会违约,甚至国有“僵尸企业”也会违约。只有彻底打破“兜底”以后,金融机构才会真正按市场化原则去行事。

  不过,尽管联合授信机制的新规有一定的创新,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根据业内人士的分析,不足主要有两大方面:首先,按照监管新规的标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较少,对部分信贷企业难以形成有效制约。其次,按照新规的规定,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亿-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这难以对所有银行形成强制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监管新规的功效和作用。

  因此,如果要真正让联合授信机制能充分发挥应有的风险控制的作用,最大程度抑制企业多头贷款和银行多头授信的倾向,未来监管新规仍有诸多完善之处。

  以融资额度的多少作为联合授信机制建立与否的标准有待商榷,因为风险与金额无直接关系,未来可以淡化甚至取消联合授信机制的金额限制,确保联合授信机制涵盖所有银行和贷款企业。即不分企业大小和贷款金额多少,而是力争将所有多头融资、过度授信都纳入联合授信机制里,从而达到全面有效去杠杆的目的,以便对所有多头贷款的企业和多头授信的银行产生更强的约束力。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授信额度标准不应全国一刀切,至少可划分省级、市级、县级等几个区域等级来确定联合授信办法的具体贷款额度,做到既有统一的标准又有所区别,提高监管新规的可操作性、针对性和适应性,达到全面整治银行授信和企业贷款的目的。

  尽管监管新规规定“企业应及时完整地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披露所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提供真实财务报表,在各类融资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联合授信委员会”,但对本地银行与外地银行、本地企业与异地企业所有融资活动的行为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仍缺乏过硬的、有效的强制执行手段。当前的现实问题是很多异地企业的融资行为成了当地银行联合授信的监管空白,对企业融资杠杆形成缺乏有效约束力将导致有效整治融资活动的监管目的落空。

  由于大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因此,监管层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督促地方政府改变银行授信理念,建立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联合授信机制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配合,尤其是在联合授信机制上与地方政府取得共识,让其改变授信越多越好的旧有思维定势,获得地方政府对银行构建联合授信机制的认同和支持,那么,监管新规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空间也会大为收缩。

  本刊特约作者 方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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