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桥斗殴事件:谁来拯救你,“边缘少年”

  来自广西南宁城中村“万秀村”的18岁网红琪琪,网名是“小辣椒”,她在社交网络上拥有很多粉丝。2018年2月,她怀疑来自另一个社区“大沙田”的小杰抄袭了自己原创的“社会摇”四步舞。于是两人在网上开始争吵并互骂,还互相辱骂对方的社区。随着线上骂战愈演愈烈,“小辣椒”和小杰各自纠集了一批人员,约在一个叫永和桥的地方聚众斗殴。一名叫安子的男子是一个QQ群群主,他看到有人侮辱自己的社区,马上联系了小杰,表示非常支持小杰约架。

  根据路上的监控录像以及路人拍摄的画面,基本可以还原整个斗殴过程。23点43分,一方的人骑着电动车,手持由杀猪刀与钢管拼接起来的武器,浩浩荡荡地到达了永和桥。不久后他们发现了路对面已经抵达的另一伙人,随后投掷了易拉罐与鞭炮制成的“红牛罐”。“万秀村”一方将“大沙田”一方打跑后,将武器戳向地面,并有人嘶吼,燃放烟花,庆祝胜利。经过警方确认,这场一百余人参与的大规模斗殴造成了两人轻伤。虽然这场斗殴造成的人员伤亡并不严重,但这些约架的年轻人们不知道,他们闹事斗殴导致附近路段交通暂时性中断,扰乱了社会秩序,已经触犯了法律。

  如此大规模的恶性斗殴事件,参与者竟然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最大的才19岁。2018年12月,法院对这起聚众斗殴案进行集中宣判,主犯“小辣椒”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至六年不等,参与斗殴的其他未成年人则被交由父母和学校批评教育。

  深度解读

  涉案人员有一个共同特征:他们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很多斗殴者都在16岁以下,这个年纪的少年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在校求学,而他们中绝大部分人都已经辍学。这些青少年普遍缺乏父母陪伴和管教,也很少得到社会的有效关注和尊重。該事件已经不是单纯的“熊孩子”不懂事的问题,而是关涉社会变迁下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管理问题。最迫切的问题就是这类孩子的教育如何落实?另外,这类孩子往往缺乏父母的关心和约束,这又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无疑需要整个社会共同思考。

  “边缘少年”更需社会扶持

  有数据显示,部分地区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比例近年来呈攀升态势。这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事件,让我们意识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这一“边缘群体”亟待社会多加关爱。对此,需要相关部门能够持续发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在户籍、教育、就业等方面对进城务工子女进行扶持,对这些社会“边缘群体”多一些关怀与帮助。

  “边缘少年”更需父母教育

  记者通过采访当事人的父母了解到,很多涉案少年从小就缺乏与父母沟通。父母都是进城务工人员,平时忙于生计,疏于照顾孩子,几乎不参与孩子的成长过程,孩子也大多表示与父母感情不深,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非常冷淡。通过“社会摇”这种团体舞蹈和聚众斗殴,也许让他们原本缺失的心理需求变相地得到了满足,比如,这次斗殴的首要组织者“小辣椒”,就存在着明显的家庭问题,父母离异后,11岁就辍学离家,她必然缺乏他人的关爱和尊重,因此只能通过交友和组织活动得到所缺失的温暖和尊重感。另外,这次涉案少年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而高辍学率是引发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健康的心理和获得教育的机会,父母应该主动关心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多与孩子沟通心灵,承担监管子女的责任,尽量让孩子能继续求学,接受正规学校教育。

  “边缘少年”更需学校关注

  这些参与斗殴的“边缘少年”在说明自己的作案动机时,解释是因为好玩,他们普遍都没有意识到自己所做的事情已经违法。这说明这些孩子所就读的学校的相关普法教育还有漏洞,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普法教育工作。另外,学校的领导应该多关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老师可以定期做家访,关心学生的生活,为学生和家长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在日常教学中积极跟进这些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辅导。通过以上举措,让“边缘少年”提升自我价值感,学习上日有所进,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

  社会相关部门、家庭和学校应形成合力,引导这些孩子融入这个社会,而不是变成在“阴暗处”野蛮生长的“边缘人”,这既是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成长,同时也是维护全社会和谐安定的必要之举。

  编辑 朱庭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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