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监管补齐短板

  •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 关键字:银行代销,风险防控,制定
  • 发布时间:2019-12-13 18:36

  11月22日,银保监会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并下发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产品形式与投资范围、高净值个人首次纳入销售范围、允许银行代销、加强风险防控、后续配套细则的制定等。

  保险资管产品的新规包括“1+3”个文件,本次的《办法》相当于是1个“母办法”,银保监会还将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3个配套细则,坚持“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这是保险资管看齐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

  当前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人主要为保险公司,监管层此时下发《办法》并征求意见主要目的为补齐监管空白,与资管新规接轨。尽管目前保险资金运用总体稳健审慎,但仍有保险机构存在违规问题。《办法》出台后,保险资管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券商资管站在“同一起跑线”,《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可以卖给合格投资者,与券商资管等形成直接竞争,保险资管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更受考验。

  根据《办法》,监管层明确要求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规定非标资产占比,进一步弥补保险资管监管空白。当前,保险板块估值较低,利率受通胀影响短期下行压力缓解,与此同时,年底估值切换将带来更多上涨空间,随着“开门红”保费销售预期积极叠加市场格局的改善,保险板块具备阶段性配置价值。

  保险监管填补空白

  《办法》在刚性兑付、期限错配等方面的规定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即保险资管产品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也不得在兑付困难时垫资兑付。

  此外,《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实际情况中,保险资管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因此,《办法》对保险资管的业绩影响较小。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开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包括机构与自然人。此项规定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属性,同时也确定了自然人的投资产品的资格,拓宽了投资者的范围。

  《办法》对保险资金与非保险资金投资的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应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基本保持一致。此外,《办法》限制了非标投资范围,即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35%。同时放松了ABS产品的限制,即可以投资银行间和交易所交易的ABS产品。

  《办法》在产品运作的各个环节做出了规定,有利于保险资管的长期发展。《办法》对于风险控制严格,除要求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之外,还禁止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通道服务。同时,要求有效识别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并禁止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此外,在产品发行方面,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即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等规定的程序。在产品销售方面,可以自行销售或者代销,但是代销机构仅限于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其他渠道或受到限制。

  中银国际认为,此次保险资管产品管理办法对外征求意见,旨在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财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需要满足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更高,预计未来或有更多专营性信用保险公司。

  《办法》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私募定位,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界定保险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资产,对于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近三年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万元,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明确产品发行实施注册制,加快保险资管产品审核发行;明确产品投资非标比例,同意管理人投资非标有35%上限的要求;明确产品不得刚兑,保险资管产品财产独立;明确产品管理人需提取风险准备金,为管理费的10%,累计不超过净值的1%。

  截至2019年9月底,银保监会公布保险资管产品余额为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为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为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为1.32万亿元。保險资管产品总体经营稳健,产品期限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问题。监管拟在保险资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出台配套细则,完善保险资管产品的制度规范。监管政策出台有利于发挥保险资管产品优势,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财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需要满足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更高的要求,预计未来或有更多专营性信用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保险机构下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2020年7月到期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准入门槛提高,鼓励承保小微企业贷款。设置承保的融资担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季度净资产的4倍,阻止部分偿付能力不足的财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同时制约了部分信保业务增加过快的财险公司。

  此外,可设立信用保证保险的专营性保险公司,由于专营性保险公司相比于一般财产保险公司具有不受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小于或等于4倍净资产的限制,承保债券业务范围更宽等特点,预计未来随着专营性保险公司的监管细则进一步出台,将会有更多财险保险公司设立专营性信用保证保险公司。

  合作机构被纳入监管范围,对助贷机构的要求提高。要求建立合作机构业务行为投诉处理机制并对外公开;未来助贷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门槛变高,对于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机构,保险公司将终止合作。

  突破现有政策限制

  近年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为2.68万亿元,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重要工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运作审慎稳健,但缺少统一的制度规范,为弥补监管空白、强化监管风控,此次《办法》的颁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保险资管监管的空白。

  《办法》明确了保险产品的具体形式,分类范围对接资管新。保险资管产品坚持私募定位,面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产品分类上,按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在分类、投资金额与投资范围上与资管新规基本一致。

  高净值个人正式纳入销售对象,允许银行代销。此前,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人均为机构投资者等法人,《办法》中首次明确表示保险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包括高净值个人投资者,向资管新规看齐,在坚持私募的定位下,接下来仍需考虑保险资管产品投向高净值个人的途径。

  《办法》还明确了产品的发行机制,发行产品应履行注册或登记等程序。保险资管产品发行从核准制改为注册制,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产品发行流程简化 提高效率,有利于增加保险资管产品的发行数量与发行规模。销售规范方面,首次明确允许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此前保险资管机构已有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代销产品,而此次明确允许代销,保险资管机构将加强与银行、保险代销渠道的合作布局,优质资管机构更容易抢占合作布局,代销或成为保险资管产品销售对象的重要来源渠道,具体销售要求及安排有待进一步明确。

  强化风险防控,监管试行严要求。《办法》明确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达到产品余额1%时可不再提取,若准备金不足以赔偿指定损失,应以固定资产进行赔偿。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违法违规、操作错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而并非用于投资损失,侧面体现禁止刚性兑付的要求。

  《办法》对非标资管产品进行限额管理,任一时点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中非标债权资产投资占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比例不得超过35%。非标限额方面,根据上市保险公司资金资产配置情况测算,非标债权资产比例尚未达到限额,预计非标资产增速将略有放缓,非标限额对保险资管业绩的影响不大,主要为防范保险非标资产风险过高,标准化资产配置需求将进一步提升,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ABS)产品。此外,《办法》禁止刚性兑付、禁止通道,降低投资风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投资者投资理财观念。

  《办法》作为保险资管产品的“母办法”,主要对保险资管产品进行了总体规范,对保险资管业绩的影响基本可控。下一步将针对不同资管产品提出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

  总体来看,《办法》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合格投资者范围,允许银行保险代销,且目前保险资管产品运作审慎稳健,监管从严对业绩影响不大,预计在政策指导下保险资管产品规模将快速增长,资产配置将有所优化,利好投资风格稳健、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强的上市保险公司。

  同一水平线的竞争

  随着资管新规的公布和落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与资管新规看齐是大概率事件,此次《办法》的发布无论对保险行业还是对资管对行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保险资管与资管新规对接,与银行理财私募资管统一标准,规范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的制度规则,使业务能够平稳过渡并继续发挥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办法》扩大了投资者范围,丰富了销售渠道,有利于保险资管市场的成长和发展。

  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认为,在新的宏观和监管形势下,应审时度势优化保险资管配置结构,一是坚持保险资金配置追求久期匹配,通过久期约束来控制利率风险;二是坚持长期投资收益超越负债成本的目标;三是保险投资运用的核心是资产负债管理,要主动实施资产驱动战略;四是保险资金配置追求大类资产配置,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统一;五是保险資金应追求多元化投资,分散投资风险但合规性是管理要义。下一步要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资产管理与保险业务融合发展、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2019年,资本市场总体表现良好,但同时保险公司和保险资金也面临着收益率降低、投资收益不确定性上升和盈利能力分化等突出问题。保险资产管理投资能力的核心是持续的创新能力,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对于保险资管行业来说,一定要积极的拥抱科技和运用科技、秉承开放和合作的理念、努力探索自身商业模式和体制机制的创新,同时监管部门将持续致力于保险资管公司的能力建设,从根本上平衡好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关系。

  实际上,发展第三方业务有利于提升保险资管机构的投资能力、盈利能力,从而有效提升服务保险主业和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发展第三方业务也有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收益率水平。在资管新规的大背景下,所有资管公司回到同一起跑线,保险资管地位有所提升。保险资管稳健、审慎的投资理念和风格,与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资金性质天然匹配、高度契合。只要发挥特长,找准定位,就有机会在资管行业走出符合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

  当前,作为资管行业的新生儿,理财子公司仍处于发展萌芽阶段,在公司治理、制度编纂、人员整合、系统开发、流程梳理等方面需要不断完善。而银行理财与保险资管的合作空间广阔,一是大类资产配置领域通过投研共享、委托投资、顾问服务等多个维度进行合作;二是立足客户生命周期,在商业养老产品的发行和投资方面进行共同探索;三是在资产创设领域深度合作,共同助力实体经济;四是共享投研科技平台,共建资管行业新生态圈。

  对上市保险公司而言,近期保险行业相关政策超预期。银保监会发布的《办法》延续资管新规监管思想的同时,对于保险资管公司拓宽产品渠道(银行可成销售渠道)、提升产品竞争力(35%可投非标)成为政策超预期的主要亮点。尽管对上市保险公司整体增量收入影响有限,但确能给行业带来收入增量。除对资管产品出台相应新规外,据报道,监管近期也对保险投资端的八大问题进行了通报,其中问题大部分为中小保险公司投资端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清理将提升大保险公司资产端和负债端的竞争力,有利于其行业集中度的提升。

  从负债端来看,岁末年初保险行业逐步开启“开门红”的关键阶段,基于基数和产品竞争力的原因,预计后续后续开门红的其他保险公司将会延续着中国人寿“开门红”的趋势,呈现出超预期的表现。从资产和负债两端来看,上市保险公司的基本面将迎来边际改善。

  方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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