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的要义、基础与实践

  • 来源:当代世界
  • 关键字:中国,全球气候治理,新型国际关系
  • 发布时间:2019-12-29 15:46

  【关键词】中国;全球气候治理;新型国际关系;人类命运共同体

  【DOI】10.19422/j.cnki.ddsj.2019.12.009

  气候变化是当前全球治理议程中最重大的问题之一。经过近30年的发展,全球气候治理取得了重要的制度性成果,构建了190多个国家参与的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其核心要素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

  中国是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重要参与者。在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长期实践中,中国逐渐形成了完整的全球气候治理观。与美国和欧盟等参与者相比,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具有鲜明的道义色彩和伦理要素,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核心要义是合作共赢、公平合理,具有坚实的思想传统基础、中国国际关系理论基础和新型国际关系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基础。它既指导了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实践,也对当前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建设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的核心要义

  中国是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参与者。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开始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建设,并在过去近30年里逐渐成为该机制的核心成员,为推动三个重要多边气候协议,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的达成和生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之初,中国就特别强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应该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中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90年7月6日通过了《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提出了中国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8项原则,具体包括: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明确国际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维护各国资源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参与是非常必要的;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不应把保护环境作为提供发展援助的新的附加条件以及设立新的贸易壁垒的借口;发达国家有义务提供充分的额外资金和進行技术转让;应有发展中国家广泛有效地参与环境领域内的科学论证和国际立法。[1]这些原则反映了中国秉持的通过公平合理的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观念,其中特别强调了区别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责任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可以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得以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确立,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推动的结果。

  进入21世纪,随着国际经济政治和减排形势的变化,发展中国家内部的立场更加多元。在这种背景下,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谈判会议前,中国、印度、巴西、南非正式形成“基础四国”,并自2010年气候变化谈判会议起以“基础四国”的身份表达立场和观点,在多次谈判场合重申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自2012年6月波恩气候变化谈判会议以来,中国、印度和其他一些阿拉伯国家、东南亚国家、非洲国家以及拉美国家组成了一个被称为“立场相近的发展中国家”的集团,旨在维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以及强调发达国家应当继续承担历史排放责任。

  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的基础上,朝着更加系统、全面的方向发展。2015年12月,习近平主席出席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开幕式并发表题为《携手构建合作共赢、公平合理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重要讲话,明确提出“各尽所能、合作共赢”“奉行法治、公平正义”“包容互鉴、共同发展” 的治理理念,明确表明中国认为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应该追求合作共赢、公平合理、包容互鉴的价值目标和制度特征。这些主张蕴含中华文化智慧,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诉求与呼声产生共鸣共振,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全球气候治理观。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的核心要义是合作共赢、公平合理。

  首先,合作共赢旨在推动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建设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过程中,“多一点共享,多一点担当,实现互惠共赢”。这是对一些国家在全球气候问题上功利主义和零和博弈思维的超越。习近平主席指出:“如果希望多占点便宜、少承担点责任,最终将是损人不利己。”中国主张各方通力合作,同舟共济,共迎挑战,共商应对气候变化大计,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各国还应挖掘气候变化合作潜力,探索符合各自国情的绿色低碳发展道路。[2]

  其次,公平合理的基本出发点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历史责任、发展阶段、应对能力都不同,因此实现公平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尤其重要的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仅没有过时,而且应该得到遵守”。此外,“包容互鉴、共同发展”实际上是主张以合理的方式来加强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建设,包括“加强对话,交流学习最佳实践,取长补短,在相互借鉴中实现共同发展”,同时要“倡导和而不同,允许各国寻找最适合本国国情的应对之策”。

  合作共赢与公平合理,既是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应该体现的价值目标和伦理要素,也是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建设和完善的基本途径,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合作共赢是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根本目标,它主张各方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积极沟通与交流、互相配合,寻求合作最大公约数,照顾彼此利益和关切,实现互利互惠共赢。公平合理是实现合作共赢的前提条件和规范要求,它主张各方通过广泛的实质性参与,以平等可行的方式分担责任、区别对待、共做贡献。只有通过公平合理的治理机制,才能实现合作共赢的目标。

  可见,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既体现了对伦理和道义的持续追求,又有所发展,从分散到系统,从被动到主动,从关注群体到通观全局。它直面了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需要确立什么样的价值目标和伦理标准的问题,以合作共赢、公平合理作为核心要义,超越了零和博弈和功利主义思维,占据了全球气候治理的道义制高点。

  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的三个基础

  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特色鲜明,以“合作共赢、公平合理”作为核心要义并非偶然,而是因其具有三个基础,即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社会正义的思想、中国国际关系理论以及新型国际关系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社会正义的思想

  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具有坚实的思想传统基础,即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社会正义的思想。其历史可追溯至先秦诸子,此后经历了两千年的继承与发展。它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对于一个社会共同体来说,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所依据的价值根据是什么?[3]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社会正义的思想是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的思想基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合作共赢的追求源自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社会正义思想的“一体之仁”。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社会正义的思想包含着“仁爱”的情感,它具有两个维度:一方面是“差等之爱”,即仁爱程度上存在亲疏差别;另一方面则是“一体之仁”,即“博爱”思想。[4] 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所包含的“合作共赢”思想就来源于“一体之仁”。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社会正义的思想与西方正义论的一个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以仁爱情感为所有一切的本源。一方面,利欲是由仁愛导致的,爱己则欲利己,爱人则欲利人,这是仁爱中“差等之爱”的体现;另一方面,利益冲突的最终解决也是由仁爱来保证的。这是仁爱中“一体之仁”方面的体现。它意味着制度规范的建构必须是由仁爱出发,超越“差等之爱”并追求“一体之仁”的结果。

  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作为一种全球层次的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解决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利益冲突,进而通过合作有效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中国并不否认自身的利益诉求,但追求的是合作共赢,这恰是中国传统文化中超越“差等之爱”,走向“一体之仁”的思想逻辑。唯有秉持这种仁爱精神,才能提出推动构建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第二,公平合理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关于社会正义思想中的正当性和适宜性原则。该思想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社会制度规范的建构,其原则和依据源自于对于“义”的诠释,即两条正义原则:一是正当性原则(公正性、公平性准则);二是适宜性原则(时宜性准则、地宜性准则)。[5]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的“公平性”反映了其中的正当性原则。正当性原则是指任何社会规范及其制度的建构必须是正当的。正是“一体之仁”的博爱情感使得中国能够超越零和博弈思维,提出公平原则,以兼顾自身利益和他国利益,从而实现互利互惠。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中的“合理性”反映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社会正义思想的适宜性原则,它是指实现“一体之仁”的时空条件和具体方式。中国强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历史责任、发展阶段、应对能力都不同,因此应该照顾各国国情,尤其是要尊重发展中国家在国内政策、能力建设、经济结构方面的差异,讲求务实有效,允许各国寻找最适合本国国情的应对之策。

  第三,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社会正义的思想具有全球层面的适用性。作为基础伦理学,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社会正义的思想追问所有一切社会规范及其制度的合理性,这也包含了国际层面的规范及其制度。“全球伦理”之所以能够得以建构,其依循的原则也是正当性原则和适宜性原则,即在全球层面上伦理规范的选择,必须超越爱的差等性,追求爱的普遍性,这才是正当的。[6] 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旨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全球性治理体系层面,倡导合作共赢、公平合理的伦理原则,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社会正义思想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的伦理精神在全球治理机制层面的体现。

  二、中国的国际关系理论基础

  中国学者在探究国际关系理论时,有意识地从中国的经验和视角出发,提出不同于西方理论的一般假定和方法,形成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其中理论上比较成体系的有三个流派,即道义现实主义、共生理论和共治理论。这些理论流派为解释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的伦理特质提供了一定依据。

  第一,“共生”和“共治”是追求合作共赢的理论前提。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的假设,从根本上决定了伦理在整个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体系中的边缘地位。共生理论作为一种国际社会存在模式理论[7],强调共生是自然界和生物界的基本状态,国际社会也具有共生性,并且成为当代国际社会的基本存在方式。“共治”即共同治理。国家共同治理即合作治理是在尊重多样性、共同性的条件下,通过整合求得一致性,以国家为中心逐步让位于以国家合作共治为中心,建立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共治体系。[8]

  在气候变化问题领域,各国之间是一种典型的共生关系状态,各国无法通过斗争解决该问题。不仅如此,国家间存在共同关联的利益、权利和责任。各国的真正对手不是彼此,而是气候变化带来的共同负面影响。因此,各国只有通过构建合作治理体系,实现合作治理,才能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基于这种理论,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内的各国只有树立合作共赢的价值目标,才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在追求共同利益中实现自身利益。

  第二,公平合理体现了道义现实主义的理论逻辑。道义现实主义通过发掘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其中的国际关系思想,强调“当国家实力达到主导国或崛起国水平时,道义的有无与水平高低对国家战略,特别是对建立国际规范具有重大影响”,当代中国外交非常注重道义的作用,将“公平”“正义”“文明”作为指导建立国际新秩序的价值观。[9]

  中国在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长期实践中,已经成为核心的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中国提出具有道义因素的全球气候治理观对于推动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建设具有重大影响。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以合作共赢与公平合理为核心要义,不仅强调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而且强调在气候治理问题上言必信、行必果,体现了道义现实主义的理论逻辑,凸显了自身的国际信誉和影响力。

  三、新型国际关系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基础

  第一,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是新型国际关系理念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具体体现。新型国际关系以合作共赢为核心,强调要坚持正确义利观,做到义利兼顾,讲信义、重情义、扬正义、树道义,是对中国传统义利观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包含了合作共赢的要义,正是新型国际关系理念在气候治理领域的具体体现。它主张各治理主体在建设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过程中通力合作,通过更多的担当实现更多的共享,进而实现互惠共赢。这一理念为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导向。

  第二,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典型体现。一方面,气候变化对各国产生的影响不同,各国在造成气候变化问题的责任和应对能力方面存在差异;另一方面,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在气候变化的巨大负面影响中幸免。因此,世界各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休戚与共,积极应对该问题符合人类的共同利益。由于气候变化属于典型的全球性问题,单个或者部分国家无法有效解决,只有国际社会同心协力,共担责任,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积极参与构建气候命运共同体的具体实践,才能通过合作实现共赢。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中国推动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了更高层次的理念基础,也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了中国的理念、话语、路径和愿景。[10]此外,作为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是一面镜子,为中国思考和探索未来全球治理模式、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带来了宝贵经验。

  在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中国致力于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推动变革全球治理體制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安排。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中包含的公平合理的要义,就是以上诉求的具体体现。但它不是对现有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否定,也不是主张对原有机制推倒重来或另起炉灶,而是通过共商共建来完善原有的制度安排,包括推动落实发达国家的气候资金承诺;加强能力建设机制,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气候治理能力;加强相关机制建设等,使气候治理的具体规则更加合理、平衡地体现各方关切和诉求,更好地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确保他们的发展空间,最终实现共享。

  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指导下的气候治理实践

  中国既积极维护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公平原则,又努力寻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合作的最大公约数,照顾彼此利益和关切,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多边进程取得实质性成果,实现互利互惠共赢。

  第一,中国致力于维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推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的适用问题一度引起欧美等发达国家与中、印等发展中大国之间的巨大分歧,甚至影响到联合国气候谈判进展。联合国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前,中国先后同英国、美国、印度、巴西、欧盟、法国等进行双边磋商,发表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就加强气候变化合作、推进多边进程达成一系列共识。其中,2014年11月12日发布的《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最早提出中美双方“致力于达成富有雄心的2015年协议,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到各国不同国情”。[11] 这意味着双方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的适用问题首先达成了共识。这种既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又融入动态因素的具体表述方法,在当年年底召开的联合国利马气候大会上通过的行动呼吁中得到了反映,为多边气候谈判注入了政治动力,更对《巴黎协定》最终坚持该原则发挥了首要作用。2015年9月发布的《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又一次重申双方相关共识。[12] 201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欧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和2015年11月2日发布的《中法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也都呼应了中美共识,指出巴黎协议应“以公平为基础,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到各国不同国情”。[13] 中美欧是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参与方,法国是气候变化巴黎大会的主席国。中国与美国、欧盟、法国就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的适用问题达成共识,对于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就该问题的谈判释放了积极信号,形成了有力的政治推动,确保最终达成的《巴黎协定》坚持了该原则,并融入动态因素,推动全球气候治理机制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第二,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保持密切接触,推动各方实现合作共赢。在推动达成《巴黎协定》的过程中,中国全方位积极参与各项议题谈判,密集开展穿梭外交,推动各方通力合作。一方面,中国与基础四国、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集团、“77国集团+中国”等谈判集团加强磋商,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和共同利益,并在发展中国家中发挥建设性引领作用。另一方面,中国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集团保持密切沟通,积极拓展共识,找到切实可行的中间立场。中国在巴黎气候大会期间提出的方案,兼顾各方立场和诉求,寻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推动各方在多边气候谈判进程中实现共赢。在巴黎气候大会结束后,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和法国总统奥朗德分别致电习近平主席,感谢中方为推动巴黎气候大会取得成功发挥的重要作用,强调如果没有中方的支持和参与,《巴黎协定》不可能达成。[14]

  中国还通过气候变化领域的南南合作,进一步践行合作共赢、公平合理的全球气候治理观。中国不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二的缔约方,没有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的义务,但中国仍然力所能及地帮助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小岛屿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针对这些国家经济和基础设施落后、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威胁且应对能力薄弱等问题,中国主动为它们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自2011年以来,中国先后投入4.1亿元人民币帮助数十个国家改善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设施,提高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15]中国还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探索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推动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的同时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实现共赢。

  第三,中国不仅在国际合作中倡导合作共赢、公平合理,也切实采取行动,不断提高国内气候变化治理的有效性。中国统筹全球气候治理与国内气候治理,把应对气候变化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坚持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并重,通过运用法律、行政、技术、市场等多种手段取得显著的治理成效,进一步为全球气候治理作出贡献。中国政府承诺将于2030年左右达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并争取早日实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从中国发展阶段和现实国情出发,对照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中国的自主贡献目标力度大、难度高,需要付出艰苦异常的努力才能实现。[16]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投资跃居全球首位,进一步表明了中国追求低碳发展的决心。这些都体现了中国富有道义色彩的全球气候治理观,是对零和博弈思维的重大超越。总之,中国在气候治理领域主动、有效的行动,打破了“你先做我再做”的旧有行动逻辑,为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在国际舞台上发挥引领作用奠定了重要基础。

  结语

  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是在过去近30年的全球气候治理实践中形成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包含显著的道义和伦理因素,直面并回答了“全球气候善治”的问题。它对合作共赢和公平合理的强调,超越了功利主义和零和思维,对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建设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作用,也有力地指导了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实践。

  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社会正义的思想一脉相传,主张利己利他,强调公平合理。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也体现了中国国际关系理论的逻辑内涵,注重道义因素,主张共生和共治,为包括气候变化问题在内的全球治理路径提供了理论基础。合作共赢、公平合理的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也是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气候变化治理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运用。显然,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观占据着道义制高点,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在后《巴黎协定》时代,中国应继续推动并引领联合国气候谈判具体规则的制定与实施,为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本文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项目批准号:15JZD035)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苏童)

  [1] 李绪鄂:《全球环境问题和我国的原则立场》,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1991年第2期,第31-32页。

  [2] 刘振民:《全球气候治理中的中国贡献》,http://www.qstheory.cn/dukan/qs/2016-03/31/c_1118463935.htm。

  [3] 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的形成——周孔孟荀的制度伦理学传统》,北京:东方出版社,2015年版,第2页。

  [4] 同[3],第26-27页。

  [5] 同[3],第26页。

  [6] 黄玉顺:《“全球伦理”何以可能?——〈全球伦理宣言〉若干问题与儒家伦理学》,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第73页。

  [7] 主要代表作包括金应忠:《国际社会的共生论——和平发展时代的国际关系理论》,载《社会科学》,2011年第10期,第12-21页;胡守钧:《国际共生论》,载《国际观察》,2012年第4期,第35-42页;金应忠:《共生性国际社会与中国的和平发展》,载《国际观察》,2012年第4期,第43-49页;杨洁勉:《中国走向全球大国和强国的国际关系理论准备》,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8期,第149-155頁;任晓:《论东亚共生体系原理——对外关系思想和制度研究之一》,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7期,第4-22页;苏长和:《共生型国际体系的可能——在一个多极世界中如何建构新型大国关系》,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9期,第4-22页。

  [8] 俞正梁,陈玉刚,苏长和:《二十一世纪全球政治范式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7页。

  [9] 阎学通:《道义现实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载《国际问题研究》,2014年第5期,第119-128页。

  [10] 李慧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的全球气候治理新形势及中国的战略选择》,载《国际关系研究》,2018年第4期,第15-16页。

  [11] 《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http://www.gov.cn/jrzg/2013-04/13/content_2377183.htm。

  [12]《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http://www.gov.cn/jrzg/2013-04/13/content_2377183.htm;《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6-04/01/c_128854045.htm。

  [13]《中法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5-11/02/c_128386121.htm。

  [14] 同[2]。

  [15] 同[2]。

  [16] 一份由非政府组织联合发布的评估报告认为,所有主要发达国家的减排雄心都远远低于其公平份额。依据该报告,那些在气候雄心和公平份额之间有着最明显差距的国家包括:俄罗斯,其自主贡献对其应该担负的公平份额的贡献为零 ;日本,其自主贡献约占其公平份额的十分之一;美国,其自主贡献约占其公平份额的五分之一;欧盟,其自主贡献仅占其公平份额的五分之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作出了超过或大致满足其公平份额的减缓承诺:巴西的自主贡献占其公平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中国的自主贡献则超过了其公平份额。参见: http://civilsocietyreview.org/report。

  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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