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出现的84万元装修合同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中年男子,认可,感激
  • 发布时间:2020-07-24 19:10

  一大早,一名穿着普通的中年男子,手持锦旗,满脸喜悦地走进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检察院要找民行科。男子叫高成,是本地居民。检察院门卫小宋曾见过他,他对小宋说,这次他是特意来送锦旗的。如果不是检察官主持公道,自己40多万元血汗钱就“白瞎”了,他和家人得闹心一辈子。

  高成说,自己文化水平不高,不善表达,不知道说啥好,思来想去,他在锦旗店定制了“依法监督,执法为民”8个字。他想表达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发自内心的认可和感激。

  小宋还记得他第一次见高成的情形。当时,高成在皇姑区检察院大门口徘徊了好久。看到高成既不离开也不进来,就是在门口不断徘徊,小宋便上前问他怎么回事。

  “我摊上事了,被人给告了,输了官司,闹心得慌。我想找检察官帮我讨回公道,但我不知道找检察院好不好使。我朋友都劝我说,来了也白搭,法院都判了,找检察官也不好使。可我不甘心。”高成一脸的愁容。

  小宋鼓励高成说:“既然已经来了,就跟检察官反映一下情况呗。万一成了呢,你要相信,检察院是个说理的地方。”

  高成涉及的这起案件是沈阳市首例虚假诉讼案。2019年底,该案被收录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四批指导性案例適用指引(民事虚假诉讼)》。

  80多万元的装修欠款合同

  这个案子要从高成和别人合伙做餐饮店说起。2015年6月27日,高成与杨晓路、李红签订餐饮合作经营合同,三方组成合伙企业,经营火锅店。李红和高成各出资50%,分别占股45%和35%,杨晓路以技术及经营管理入股,占股20%,并约定由杨晓路管理和经营企业。

  投资前,高成也很注意合伙人的诚信度。自己投资80多万元,这可是全部家当。李红是高成朋友的朋友。高成朋友说,此人相处多年,靠得住。杨晓路则是杨成的远房亲戚,在业内是小有名气的职业经理人,曾管理多家火锅店,经营有方,那些火锅店生意都很红火。

  签订完合作经营合同,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进行了装修,火锅店就营业了。可不到半年的工夫,由于经营理念的分歧和对利润分红比例的异议,高成提出退伙。

  2016年3月18日,三方签订退伙协议,按照退伙协议的规定:高成退伙,火锅店归杨晓路、李红所有,其二人继续经营。退伙日,高程实际应得款814100元。

  2016年5月9日,因杨晓路、李红拒不支付退伙款项,高成起诉至皇姑区法院,请求火锅店、李红、杨晓路支付退伙投资款8141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高成申请保全。2016年5月16日皇姑区法院冻结了杨晓路、李红部分银行帐号,并查封了李红名下车辆一台,查封了杨晓路、李红名下的房屋。

  2016年5月20日,皇姑区法院为杨晓路、李红做了询问笔录;2016年6月14日法院开庭,庭审中,李红、杨晓路均未出庭,委托法律工作者李光明出庭。2016年8月17日,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判决火锅店、杨晓路、李红给付高成退伙款814100元。案件胜诉,高成以为会顺利拿回款,然而不久后,他却突然收到一纸诉状,他发现自己成了被告。

  2016年9月12日,李红起诉至皇姑区法院,要求高成承担所欠装修商彭胜利的装修款842960元的50%,即421480元,杨晓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李光明是李红和杨晓路的诉讼代理人。皇姑区法院于2017年3月2日判决高成赔偿李红装修款42万余元。高成提起上诉。但沈阳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后,李红向皇姑区法院申请执行。

  钱没赚到还需赔进去42万多,高成非常恼火,妻子成天责骂他,说他交友不慎,被人下了套。高成曾多次去法院找办案法官请求撤销裁判,还自己清白,返回自己投入的钱。可法官说,判决都是依照证据及法律流程判决的。2017年4月中旬,高成到皇姑区检察院民行科申请监督。

  高成坚称,所谓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完全是对方设下的圈套,对他做的虚假诉讼。现在,法院已将高成的银行账号冻结,严重影响其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高成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装饰装修合同案进行监督。

  办案检察官对《方圆》记者说,高成到检察院民行科申请监督时,李红追偿权纠纷案正在上诉中,从办案程序上讲,如果走正常渠道,民行科承办人可以等到上诉结果下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但承办检察官考虑到李红追偿权纠纷的基础是装饰装修合同案,如果不推翻装饰装修合同案,案件无论上诉还是再审,都不可能改变原判。承办人决定立即受理该案。

  退伙协议上的特别声明

  沈阳市皇姑区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后,民行科高度重视,立即着手进行侦办调查工作。承办人发现,沈阳市各级法院判决高成承担42万元追偿权案件的基础是基于彭胜利起诉火锅店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可高成声称,火锅店没有欠那么多的装修费,装修之时火锅店和装修人也没有签订书面装修合同。法院判决的依据何在?

  这份装修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切入口。承办人调取皇姑区法院一审生效的高成与李红、杨晓路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和彭胜利起诉火锅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卷宗。

  办案检察官通过阅卷,进行了对比。2016年3月,高成起诉合伙人李红、杨晓路及合伙企业,要求给付退伙款814100元,并申请了诉前保全,法院对李红、杨晓路进行询问,并于2016年6月14日开庭。而相关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起诉日期为2016年6月12日,与前案的时间“高度巧合”。而这两件诉讼,火锅店、李红、杨晓路均委托法律工作者李光明作为诉讼代理人。但在检察机关询问高成时,高成坚称火锅店根本没有欠80余万元装修款,在与李红、杨晓路签订退伙协议时,二人曾坚持让其在打印好的退伙协议上另行手写:“如果以后发生装修尾款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高成、李红双方共同承担,各负担一半。”

  高成当时考虑到,装修确实有一些尾款还未结款,但数额不大,自己承担一半也合理,也就签字确认了。

  检察机关研判,就因为有了协议手写的这个“小尾巴”,后来李红、杨晓路以此为依据提起虚假诉讼,制造了所谓欠装修费84万多元的合同。

  通过以上初步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认为彭胜利起诉火锅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承办人将初步调查结果迅速向沈阳市检察院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线索备案和案件汇报。

  虚假诉讼领导小组共同研判案件线索,制订了细致的工作方案,并决定采取市区两级院“一体化”办案模式,由沈阳市检察院、皇姑区检察院组成办案组办理此案。

  承办人首先询问了高成。高成坚持:2015年7月,火锅店装修时,并没有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由火锅店自备装修材料,由彭胜利提供人工,当时初步估算装修人工费用大概30万元。2015年7月至2015年9、10月間,彭胜利带领工人对店进行拆除等工作,并负责找木匠、大白、水暖电气、油工等运作。高成分四次向彭胜利支付人工费共计16万元。后来退伙时,杨晓路强烈要求把“如发生装修尾款,由高成、李红各付50%”,写进退伙协议中。当时,高成没多想,估算着装修款顶多还欠几万块,所以就签了。后来,高成才意识到,这可能就是李红等人给自己设下圈套。

  办案检察官敏锐地注意到,高成提到装修合同签订日期2015年7月1日,代表签字人是李红,但是,当时火锅店的营业执照还没下来,李红还不是火锅店的法定代表人,按合同规定,合伙企业对外事务应由杨晓路负责,由此推测,这份装修合同倒签的可能性非常大。同时,办案检察官还注意到火锅店使用的房屋是租来的,检察机关调取到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了这个判断。房屋租赁合同上的日期也是2015年7月1日,代表火锅店签字的人却是杨晓路,不是李红。

  合同是真是假

  要判断这份装饰装修合同的真伪,仅有高成的证言和承办人的推测是不行的,必须要找到本案的关键人物彭胜利。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第一次给彭胜利打电话时,他很警惕,反复问检察院找他的目的。办案检察官没有明确告知他,而是说,有个案件需要他协助调查。彭胜利答应第二天来检察院,可是到了约定时间却没有来。承办人马上又给他打电话,问他为什么没来。他称他做装修工作,经常去外地,仍然反复问检察院找他是什么事情。

  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承办人觉得彭胜利的这一系列反应很可疑,于是对他进行劝说:“我以检察官的身份提醒你,有些事情是瞒不住检察机关的,你现在不说,早晚也得说,而且,公安、法院以后都会进行调查,不说清楚是不行的。就算你不说,办案机关也会最终弄清楚,那个时候,你要为你的逃避和沉默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是法律,不是儿戏。”在承办人的耐心劝说和反复告诫之下,彭胜利终于同意到检察机关说明情况。

  到检察院之后,彭胜利承认,火锅店并没有欠他装修款84万余元,当初也没有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在装修大概一年后,杨晓路找他让他在装修合同上签字。他并没有起诉火锅店,只是按杨晓路的要求在一张空白的委托书上签过字。他对诉讼过程也一无所知。至于装修款,他的银行卡收到款项后,就按照杨晓路的吩咐,将现金提出交给了李红,他只扣下了他应该得到的5万元装修尾款。

  在该案件胜诉后,彭胜利也没有申请执行,但同一时间,身为被执行人的两个执行案件,李红对其的态度却大不相同:对高成申请执行退伙款,各种拖延抵制。对没有申请执行的装修款案,李红却主动联系彭胜利,给付装修款,不仅把自己的一半付了,还把高成应付的那一半也一起付了,这一点也非常可疑。

  获得彭胜利证言,给他做完笔录后,承办人迅速着手调取相关人等银行流水。调查发现,正如彭胜利所说,2016年10月15日、16日,其账号分别收到来自李红转账28万元和32万元,但这些钱又很快以现金提取的方式被提走55万元,账面上仅留5万元,这是彭胜利装修火锅店的实际未付尾款。检察机关开始调查李红的银行账号,结果发现,她仅建行卡就有18张。

  承办人研判,李红很可能为逃避法院之前的判决,故意办理多张银行卡,在自己的亲友间进行转账,逃避法院执行。通过取证工作,承办人查清了李红转给彭胜利那笔资金的来源和最后流向。

  在检察机关传讯彭胜利的时候,他提到,事发后,杨晓路曾多次给他发微信,告诫他,不让他到检察机关做证,并向其发送涉案判决书,向他介绍其诉讼代理人陈丽的相关情况,以便在司法机关询问时做假证。据此,承办人及时联系技术部门支持,将彭胜利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固定作为证据。

  综合各种信息研判,承办人认为,本案中彭胜利的代理人陈丽显然是知道事实真相的,但考虑到其具有多年司法工作经历,反侦查能力都比较强,承办人迅速向沈阳市检察院虚假诉讼小组进行汇报,因为科内办案人员有限,请求沈阳市检察院支援。沈阳市检察院虚假诉讼小组对案件全力支持。张宁处长和温婧两位同志亲自到陈丽的住处进行摸排,经过一番努力,把陈丽带到沈阳市检察院进行询问。

  起初,陈丽也是各种推托辩解,经过近10个小时的工作,陈丽才说出了事实真相:在其代理彭胜利起诉火锅店的诉讼过程中,从未见过彭胜利,是李光明找她,将诉讼的有关材料交给其让其代理彭胜利,诉讼费和代理费都是李光明给她的,她至今也未将判决书送达彭胜利。

  随即,承办人将相关案情进展情况向沈阳市检察院虚假诉讼小组汇报,领导认为此案已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建议皇姑区检察院向皇姑公安分局移送案件线索。考虑到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公安机关对此罪名不熟悉,也没有办过此类案件,因此,一方面由沈阳市检察院领导与皇姑公安分局沟通协调,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此案提前介入,检察院民行科与刑警共同研究分析案情,商议讯问提纲,指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和讯问嫌疑人,有效地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切实提升监督效果。

  综合各种因素考量,这次行动确定将李红作为突破口。公安机关首先传唤李红,李红始终避重就轻,強调自己只是按照杨晓路的要求做了些事情,但具体情况不知道。但公安机关根据前期扎实的证据,还是将其刑事拘留,随后依法逮捕。

  得知李红被捕后,杨晓路潜逃,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不久后被抓捕归案。到案后,杨晓路供述了其为逃避给付给高成80余万元的损失,伙同李红和李光明,捏造虚假大额装修款,通过虚假诉讼,获得法院判决,进而再向高成追偿42万元的犯罪事实。

  李红被逮捕后,赵振(李红的丈夫)与高成签订和解协议,赵振代李红归还在装修合同执行案中高成被执行的42万元,并申请撤销该案。赵振还代李红同意对高成申请执行案件中李红所欠款进行偿还,而高成也同意对该执行案申请结案。

  2017年9月5日,李光明作为李红的诉讼代理人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高成追偿款42万元执行案,皇姑区法院对该案件已作结案处理。

  沈阳市首例虚假诉讼案开庭

  2018年5月29日,这起虚假诉讼案件公开审理。这是沈阳市检察机关查办的首例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6月28日,皇姑区法院进行公开宣判,李红、杨晓路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李光明也因虚假诉讼罪被判一年有期徒刑。

  办案检察官告诉《方圆》记者,承办人在办案中,不仅顺利办结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为高成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维护了其合法利益,有效惩治和震慑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促进诚信社会建设,也进一步树立了民事检察监督权威。该案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合力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有益探索。

  本案依法宣判后,杨晓路痛哭流涕、后悔莫及,懊恼地说:“都是李光明给我出的主意,他害人又害己。”而李光明也为自己丧失法律人操守与职责,操作发起虚假诉讼的罪行得到了应有惩罚。

  近年来,社会各地虚假诉讼时有发生,根本原因在于,一些人缺乏法治信仰、法律意识,缺乏对司法的敬畏之心。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查处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当事人、案外人发现虚假诉讼行为,可以到检察机关控告、举报,也可以通过拨打12309热线反映诉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时,也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针对虚假诉讼行为,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法院依法撤销生效裁判、调解书;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的,移送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办理。

  办案检察官提醒,通过民事诉讼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职能,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应当在诉讼中坚持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诉讼秩序,自觉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张振华 王玲 方彦 王洪荣 刘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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