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版“禁野令”6月起施行 禁食17种水生野生动物

  4月24日,《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将于2020年6月1日实施。相比于上位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条例扩大了禁食范围,除了陆生野生动物外,部分水生野生动物也列入禁食名单。

  条例明确,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仅如此,以其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也禁止食用。与全国人大最新决定相比,条例强化了北京市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列入北京市重点保护的17种水生野生动物有东方薄鳅、黄线薄鳅、尖头高原鳅、多鳞白甲鱼、鳊、华鳈、黑鳍鳈、潘氏鳅鮀、赤眼鳟、瓦氏雅罗鱼、鱼岁、马口鱼、宽鳍鱲、中华细鲫、细鳞鲑、中华多刺鱼等,目前在北京水域分布已较为稀少。

  除了禁止食用外,条例还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前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条例增加了“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的条款。同时,在法律责任中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的,从重处罚”。

  笔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全面禁止非法食用的同时,有些野生动物允许依法食用。

  水生野生动物的允许食用范围涉及四个名录,即:对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水产新品种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是可以依法食用的渔业资源。对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符合特定条件的(如对人工繁育种群不视为野生动物的),可以依法食用。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