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循环下消费金融业态格局:特点、问题和求解路径

  • 来源:银行家
  • 关键字:双循环,消费,金融
  • 发布时间:2021-10-25 10:18

  双循环下消费金融业态的特点

  需求端:消费金融市场前景广阔

  消费成为推动经济增长主要动能。2020年居民最终消费支出占GDP的比重为37.4%,较2019年小幅下降1.1个百分点,但仍是对GDP贡献最大的因素(按支出法计算)。2021年1~6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21.19万亿元,同比增长23.02%;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642元,同比增长12%;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471元,同比增长17.4%,三项指标均已超过2019年上半年。我国消费已从疫情的不利影响中快速复苏。

  消费金融市场保持较快增长。“十三五”期间,我国消费贷款年均增速高达20.8%(此处消费贷款使用狭义消费贷款概念,即剔除住房按揭贷款的个人消费贷款,具体计算方法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截至2021年6月末,消费贷款余额为15.75万亿元,同比增长13.9%,较2020上半年提升5.6个百分点。随着35岁以下年轻人成为消费市场的主力军,居民对消费金融的接纳程度不断提高。此外,尽管我国消费贷款渗透率已从2015年末的19%上升至2020年末的38%,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差距较大(同期美国该指标为67%),消费金融市场有巨大的增长空间。

  消费金融的渠道和场景不断丰富。随着互联网平台深度参与消费金融市场,消费金融已形成线上、线下、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多种服务渠道。与此同时,消费金融服务商在垂直领域持续发力,消费金融应用场景得到极大拓展,装修、租房、医美、婚庆、旅游、线上教育等场景均可享受消费金融服务。

  供给端:多层次消费金融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市场参与主体众多,消费金融供给多样化。商业银行仍是消费金融市场的最大参与主体,而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参与消费金融最主要的载体。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二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末,银行卡授信总额为20.23万亿元,银行卡应偿授信余额占消费信贷余额的52.1%。消费金融公司、电商平台、网络小贷等消费金融服务商快速发展,在行业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仅2020年就批准新设6家消费金融公司,数量超过2017~2019年的总和。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1)》,截至2020年末,消费金融公司资产规模突破5000亿元,累计服务客户16339.47万人。

  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合作助贷成为趋势。随着消费市场转型升级,消费金融各环节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在信用担保、征信记录、逾期催收等细分环节涌现出一批专业机构,机构间合作助贷已成常态。商业银行在资金的规模与成本、风控技术等方面具有绝对优势,而互联网平台在场景植入、获客导流等方面拥有强大的竞争力,两者合作大幅提升了贷款供给效率。根据中金公司测算,2020年以互联网公司作为入口促成的消费贷约3.8万亿元,占全市场的23.9%,其中绝大部分资金来自商业银行。

  科技赋能行业发展,消费金融加速智能化。近年来,金融与科技融合不断加深,科技成为消费金融发展的关键动能。在贷前环节,大数据可实现用户画像和信用评分,深度发掘消费者需求,通过广告投放实现精准营销。在贷中环节,光学字符识别、生物识别被广泛应用于身份核实和反欺诈。在贷后环节,科技手段也可助力消费金融服务商实现贷后管理、催收等工作的自动化和智能化。

  政策端:“开正门、关偏门”,规范经营助力行稳致远

  加强监管力度,引导行业重塑秩序。2016年是消费金融领域监管政策调整的重要年份。监管部门相继出台《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等文件,大力整顿市场乱象、重塑市场健康发展。目前,曾经历爆发式增长的P2P平台已完全“清零”,多数公司彻底退出,少数经营状况较好的公司转型为网络小贷,纳入监管范畴。2020年底,监管部门对网络小贷注册资本、跨区经营作出限制,将蚂蚁金服“花呗”“借呗”业务纳入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并作出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

  给予政策支持,保障行业稳健发展。考虑疫情的不利影响,为维护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银保监会发布通知,适度降低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拨备监管要求,同时允许两类主体通过转让信贷资产收益权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助力消费金融服务商更好发展。

  双循环下消费金融行业面临的问题

  法律法规与监管措施较为滞后。2020年以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数据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相继修订或出台,极大地填补了消费者保护、信息运用规范等消费金融领域的立法空白。但与欧美各国相比,我国消费金融法律法规仍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法律体系不够全面。以美国为例,美国已出台《公平借贷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贷结账法案》《公平追债债务实施法案》等多部消费金融相关法律,涵盖贷款合约、征信管理、纠纷解决、催收行为等多个环节,而我国在部分领域仍存在法律真空。二是现有法律位阶较低。作为消费金融领域的核心制度,升级后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也仅仅是部门规章,央行在规章授权范围内规制市场的能力仍然有限。比如,央行对金融机构滥用消费者信息、虚假宣传等行为所能采取的处罚力度明显弱于欧美国家。除了法律法规外,我国监管制度仍有不足。随着大量互联网平台涉足消费金融,各类服务商行为、客户的边界越发模糊,导致该领域具有极强的外部性。传统以分业监管为主的监管体系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监管空白、监管重叠问题大量存在。此外,我国监管长期以来秉持“权力导向型”理念,与消费金融行业对监管的客观需求存在差距。

  征信体系尚不完善。征信体系是消费金融市场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人行征信系统为核心,政府公共信用、社会征信机构相结合的征信体系。截至2019年底,人行征信系统覆盖人数逾10.2亿人,2019年个人征信日查询达567万次,我国征信体系的覆盖水平和使用频次都有明显提升。但是,我国征信体系仍然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征信业相关法规滞后。征信业法律位阶最高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已八年有余,随着电商分期、网络小贷等新业态的不断涌现,《条例》中的部分规定已落后于消费金融市场需求。此外,《条例》多以原则性表述为主,实践中操作难度仍然较大。二是缺乏全国性标准化制度。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国家层面的征信标准制度,关于信息搜集、归类、公开等各环节标准的规定散见于各地方、各行业的文件中。作为准公共品,征信体系的建设需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令出多门”导致各地征信发展水平不一,阻碍了有效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三是征信有效供给不足。当前我国个人征信市场规模仅为美国的一半,国内消费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对征信供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人行征信系统仍未纳入部分消费金融服务商。此外,社会征信机构产品的同质化程度较高,高质量征信产品较为缺乏。

  消费金融行业潜在风险相对较高。潜在风险偏高是消费金融行业的核心特征之一。以消费金融公司为例,2019年消费金融公司平均不良贷款率为2.63%,高于信用卡平均不良贷款率。此外,平均数与中位数(2.03%)差值明显,反映出部分机构风险承压较大,行业“马太效应”凸显(参见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0)》)。从供给端看,仓促布局市场导致机构风控能力较差。2013~2016年消费金融市场迎来爆发式增长,各类资本竞相入场,甚至包括部分毫无金融行业经验的企业。大量“弱风控”机构的进入也导致了后续诸如P2P大面积“暴雷”等风险事件的发生。时至今日,消费金融服务商的风控能力虽有所提升,但与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仍存在风控制度不完善、风控人才缺乏、风控意识薄弱等问题。从需求端看,客户信用下沉决定机构风控要求更高。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平台的客户大多是以往银行授信难以触及的长尾客户,具有学历低、收入低等特点。相关调查表明,长尾客户对合理负债消费、个人信用价值等问题的认知也较弱,也是“多头借贷”、信贷欺诈等市场乱象的高发群体。服务该类客户对消费金融服务商风控能力的挑战更大。

  消费者保护还不够到位。与广大消费者相比,消费金融服务商优势地位突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一是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到位。以利率条款为例,有的合同名义贷款利率较低,但额外收取手续费、服务费等砍头利息;有的合同采用分期还本,但后续利息仍按初始本金计算。这些做法极易给消费者造成“利息幻觉”,变相抬高实际贷款利率。部分贷款合约实际年化利率高达50%以上,远超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二是未落实信息保密义务,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害。近年来消费者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不少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因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而被处罚,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亟待解决。在消费者信息安全糟糕现状的背后,折射出服务商在信息内控制度、信息系统建设、员工行为管理等多方面存在问题。三是过度引导非理性消费,消费者的偿债能力令人担忧。互联网平台基于数据挖掘技术精准匹配消费者需求,并通过“免息”“分期”“0首付”等字眼激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导致众多消费者做出与自身还款能力完全不匹配的消费决策。消费者违约后,部分机构又通过暴力催收等行为对其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社会影响恶劣。

  双循环下消费金融破局的路径

  加快法律法规与监管制度建设。一是完善相关法律体系。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加强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在广泛吸取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实际,尽快补齐消费金融各环节的法律空白。与此同时,通过配套下位法细化与司法实践推广,增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二是稳步推进监管转变。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提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核心职能监管部门的地位,改变只重视机构监管的现状;推动消费金融监管体系由“权力导向型”向“权利导向型”转变。监管当局应定位为消费金融市场上的信息提供者,矫正信息配置缺陷,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完善征信体系建设。一是完善征信业法律法规。应结合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特征,推动征信业法律法规的修订,明确相关概念,提高法律位阶,强化法律执行保障。针对征信重点领域,应适时出台关键政策,进一步完善征信业配套制度建立,包括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征信负面清单制度等,为征信市场健康发展奠定重要基础。二是加强征信标准化建设。要打破地域差异与行业壁垒,形成全国层面的征信标准指引;重点关注征信流程标准化建设,对信息的征集与查询、使用与公开,纠纷的投诉与处理,行业的监督与管理等环节的标准化程度作出规定。三是加快征信市场的有效供给。坚持征信业市场化发展方向,监管机构注重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引导各类机构建立功能互补、合作共赢的市场格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推动征信业自律机制建设。

  提升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一是完善风险控制框架。消费金融服务商必须树立风险防范底线思维,加强风险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形成层级清晰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搭建贯穿“贷前、贷中和贷后”的风险管理机制,严格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等内控原则。二是强化技术赋能管理。金融机构应加强智能风控建设,充分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反欺诈、用户画像、精准营销环节的应用,最大程度地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的风险管理;在持续提升风险管控有效性的同时,进一步减轻信贷人员的工作强度,降低操作风险。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金融机构应健全风险管理人才引进规划,通过内部挖潜与外部招聘相结合的方式,不断优化风控人才选拔;创新人才培养制度,完善风控内部课程体系,打造学习型组织;制定与高端风控人才相匹配的薪酬激励机制。

  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一是规范消费借贷行为。金融机构营销时应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特别是涉及实际利率、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要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2020年案例之一就认定贷款机构未向金融消费者履行实际利率披露义务,应返还多收取的利息并赔偿相关损失。所以,应发挥此类司法实践的示范效应,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倒逼金融机构规范消费借贷行为。二是构建理性消费文化。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关系应是鱼水之情。只有消费者理性消费,消费金融市场才能健康、可持续发展。乐信旗下分期乐推出的“有度青年生活指南”,倡导年轻人“不为非必需品负债”,树立了消费者合理消费的理念,这类有益的做法应成为行业共识,得到更大范围的推广。三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金融机构等各类主体应共同承担消费者教育的社会责任,通过开展常态化、多形式的教育活动,提升消费者对消费金融的认知,强化自我保护能力。

  (作者单位:重庆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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