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工作重点

  • 来源:中国高新科技
  • 关键字:清单,发包方,编制审核
  • 发布时间:2022-04-09 13:33

  摘要:文章首先阐述了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含义及确定方式,进而针对审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策略,希望能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1 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含义及确定方式

  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是投标人根据住房和城乡结合部在2008年发布的《计价规范建设〔2008〕(63)》的基础上,按照设计图纸对建筑工程计算得出的工程项目建设造价,是在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招标人可以接受的编制审核方法。对于超出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要求的文件,招标人有权根据招标文件作废处理。建筑工程项目中是否进行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主要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2 当前存在问题

  2.1 给投标单位提供了围标串标机会

  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给投标单位提供了围标串标的可能,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以建筑工程的平均计价作为主要编制依据,比如投标单位会采用平均计价中的综合评价法来提高中标的可能性。如果招标企业采取低价中标法,会为投标单位提供围标串标的温床。

  2.2 造成投标单位恶意低价中标现象

  纵观我国大部分的投标单位,由于缺乏诚实守信的原则,恶意低价中标,在低价中标获得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权利之后,就会通过设计变更的方法改变项目在竣工阶段的价格,又或者是将中标后的项目随即转包给其他企业,以上这几种行为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此时,就需要招标人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底避免这一现象的产生。

  2.3 最高投标限价造成咨询单位违背相关规章制度

  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是否合理一直以来是业内人士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所以招标单位在与咨询单位签订合同时需具备国家颁布的乙级工程造价资质,使业主可以认可自己确定的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的权威性,在这其中会滋生一些问题,即咨询单位受托于招标单位,其为了满足招标单位提出的要求,会违背相关规章制度来调整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的流程和方法,这对于咨询单位来说是职业道德的一种考验,也是监管部门需要加大治理和监督的地方。

  2.4 最高投标限价忽高忽低造成投标单位本末倒置

  如果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要求过低,有以下2种可能:①投标人资金实力雄厚,管理水平较高、施工技术先进,以更低的价格中标;②投标人并无任何明显优势却恶意中标,在施工过程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成本,损害中标人利益。

  纵观我国大部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2种可能更大一些,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投标人有可能会被清退出建筑市场。如果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要求过高,同样也有以下2种可能:给招标人造成资金浪费;凡是有资格的企业都会参与竞标,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2.5 人员数量较少不能满足工程项目建设实际需要

  据预测:“十四五”期间我国将需要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人员7.79万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持有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资格证书的人员仅有2.63万余人,其中仅有18146人进行继续教育,远远不能满足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工作的基本需要。同时,在面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巨大投入,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要求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工程项目造价逐年增加,各个城市地区水平差异甚大,这也与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从业人员数量较少之间有着直接的关系。

  2.6 建筑企业不具备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审核的能力

  《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中明确规定:凡是从事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经过相关部门的统一资格考试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很多建筑施工企业由于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员,只能临时聘用其他业务人员完成相应的工作,甚至有一些施工企业直接将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工作强加给设计院完成,设计院对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大多简单应付,所以几亿或几十亿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的质量难以保质保量完成,给后期工程项目的变更、索赔埋下了隐患。

  3 参考建议

  3.1 加大部门之间制度衔接

  在国务院印发的《建筑工程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中明确提出:由人事部门和建设部门共同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编制、协调、考试、注册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同时,在2018年建设部门印发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

  由以上文件可以看出:注册工程师注册工作正在向行业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管理工作也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着不同行业主管部门过渡。基于此,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与管理应不仅限于土建和安装专业,还可以与各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专业相结合起来。这样一来,统一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同时管理多个专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也无须在设立新的部门,因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同于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院,虽然咨询业务不同但专业共性相同,合同金额相对较小,工程造价单位在承揽不同建筑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时,仅需提供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即可。

  此时,交通行业公路工程造价师、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以及水电工程造价工程师可以向注册造价工程师过渡,原本需要省建设部门审批的化学工程行业、机械制造行业以及有色金属行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可以根据其注册部门、行业成果文件细化为1~4个专业。

  同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的相应条款也应修改为:造价工程师成果文件应由工程造价咨询但额为加盖企业名称、资质登记和证书编号的公章,有专业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职业专业印章。

  3.2 明确工程造价收费标准

  《中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 〔2013〕35号)中明确规定:在签订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应按照地方政府部门已经发布的收费标准执行,地方政府部门没有收费标准的或者是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目前,大部分城市地区物价管理部门出台和颁布的《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中,并没有明确区分行业专业,而是根据工程项目的主要工程量和影响造价的隐私采取了差额定率的计算方法。比如云南省、青海省对于水利工程项目、机场工程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等的10余类建筑工程项目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系数计算造价的方法。基于以上情况,对于必须通过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由发改委明确工程造价统一收费标准,收费基价可以根据工程量内容和影响工程造价因素分别采取差额定率方法计算,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类别制定相应的系数标准。

  3.3 建立职业资格制度体系

  《建筑工程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建工发〔2015〕1235 号)中明确规定:只有乙级及以上资格证书的建筑工程造价人员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或者是直辖市的范围内从事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编制工作。

  同时,《建筑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在省、自治区或者是直辖市的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工作。由以上2个文件可以明确看出,在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中存在着明显的相似之处。为此,要想从根本上提升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编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还需要建立职业资格制度体系,合理划分自身的职责,明确不同职业资格证书的用途。

  4 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在投标市场推广和应用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按照建筑市场的发展水平和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立科学合理的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的流程和方法,充分发挥最高投标限价在控制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成本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得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工作能在更公平的环境下开展。

  作者简介:王海滨(1979-),男,安徽合肥人,安徽弘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师,研究方向:工程造价。

  参考文献

  [1]肖科辰.建设工程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的流程和方法[J].中国招标,2020(1):107-110.

  [2]华莹.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清单发包方委托编制审核要点[J].中国招标,2019(22):22-26.

  (责任编辑:张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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