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工经济时代我国零工平台企业的发展窘境与破局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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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7-08 11:17
摘要:零工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在我国经济总量中占比不断攀升。作为零工经济中的微观主体,零工平台企业成为零工经济必不可少的中坚力量。零工平台企业兼具民营企业和零工中介企业的双重特征,既面临民营经济体融资难、用工难等基本问题,又在零工劳动买卖双方的夹缝中生存。实现零工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必要从零工平台企业的“民营企业”“零工经济企业”双重身份揭示零工经济时代我国零工平台企业的发展窘境,为我国零工平台企业指明破局之道。
1. 研究背景
我国网络信息技术蓬勃发展,全球化水平不断提高,零工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在我国经济总量中占比不断攀升。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研究所等发布的《互联网时代零工经济的发展现状、社会影响及其政策建议》报告指出,2019年我国零工经济占GDP总量的2.64%,预计到2035年,零工经济在我国GDP的占比将达到6.82%。零工经济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伴随零工经济的迅速发展,一批零工平台企业涌现,成为零工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同时,作为我国民营企业的重要组成,零工平台企业的发展问题也成为党和国家尤为关注的问题之一。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和许可,减少平台企业不必要的业务许可办理,在平台责任的界定上应做到科学合理。在互联网平台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也应看到我国零工平台企业的发展困境。这类企业兼具“民营企业”和“零工经济企业”双重身份,面临“两难”的发展窘境。因此,为我国零工平台企业指明破局之道显得尤为重要。
2. 文献综述
纵观现有关于零工经济的研究,可以发现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零工经济的概念界定。目前学界尚未形成关于零工经济概念的统一认识,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1)零工经济是否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支持的观点的认为,零工经济是建立在互联网平台基础之上的新型用工形态,与传统的零工模式有着本质区别[1-2]。有些学者则认为,从零工经济用工形态的本质来看,零工经济与传统的旧式用工形态并无差异,零工仍然受到资本的剥削和控制,“产业后备军”的身份没有改变[3-4]。另一部分学者则持中立的观点,通过对传统零工经济和新型零工经济的区分,认为零工经济是“新瓶装旧酒”,虽然概念由来已久,但在网络化和全球化时代,有了新的表现形式[5-7]。(2)零工经济是否专指高技能零工的劳动。国外研究普遍认为,零工经济多为高技能知识工作者参与的经济,但在中国的本土化研究中,零工经济的定义应该指向更广大的低技能劳动群体[8]。(3)零工经济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边界。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企业用工方式的转变,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等概念也随之出现。明确零工经济的概念,必须对零工经济与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区分。相比共享经济,零工经济更加侧重服务提供而非实物交换。有学者认为,零工经济是共享经济的内容[9]。零工经济从属于共享经济,是共享经济的亚类。可以看出,对零工经济、共享经济和数字经济等概念做出明确的区分存在难度,不同学者间存在较大分歧,有待进一步研究发现。
第二,零工经济的兴起原因。学者们普遍认为,互联网平台的出现是零工经济兴起的直接原因,它为零工劳动供需双方的匹配创造了条件。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机器替代人”的现象更加普遍,形成了一批“产业后备军”。在新自由主义指导下,大量临时性岗位被创造,用来解决资本主义隐性失业的问题。
第三,零工经济的特征。许多研究表明,零工经济的最大特征在于其具有较高的灵活性[10]。在零工经济的生产模式下,劳动者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不再固定,劳动者获得了更多劳动自由。但这种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一些研究证明,零工往往受到平台的隐性控制。零工经济的另一特征是不稳定性,这可以被称为“自由灵活”的代价。零工经济时代,平台和企业面临更多的用工风险,也需要付出更高的隐性管理成本[11-12]。同样,劳动者也面临更加严重的劳动权益侵害风险[13]。此外,零工经济还具有去劳动关系化的特征。在零工经济下,零工与平台企业的人身依附减弱甚至消失,两者倾向于合作者的关系[14]。
3. 夹缝中生存:我国零工平台企业的发展窘境
3.1 我国零工平台企业的分类
要探讨我国零工平台企业的发展状况,必须理清平台企业的类别。根据平台企业是否直接使用零工,可将零工平台企业分为自有平台企业和中介平台企业,如表1所示。自有平台企业是指企业自购或自主开发零工平台,吸引零工完成公司一定工作的企业。自有平台企业具有平台企业和用工企业的双重特征,与零工的关系可以简单理解为雇佣关系,自有平台企业需要承担作为雇主的法律义务。中介平台企业是指为特定个体和组织提供零工信息以及为部分零工提供工作信息,本身不参与零工雇佣的企业。这类企业往往面临更加复杂的工作关系,这种复杂性既体现在与零工的关系上,也体现在与用工企业(消费者)的关系上。出于实际的研究目的,本文主要探讨第二类,即中介零工平台企业的发展状况。
3.2 作为民营经济的零工平台企业
零工平台企业是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零工平台企业凭借互联网优势,更具灵活性和创新活力,但其发展仍然面临着民营经济体共通的症结。其中最为明显的是融资难、用工难问题。由于平台企业的特殊属性,盈利空间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平台用户和平台零工从业人员的数量与质量,因此资金回笼周期相对较长。处于初创期的零工平台企业,往往难以获得风险投资。由于零工平台企业的不稳定性较高,劳动者的入职意愿也普遍偏低。同时,零工平台企业面临着更多的相关群体,工作复杂,法律风险较高,因此对人才素质的要求相对更高,劳动力供需矛盾明显。在企业制度方面,大多数零工平台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制度不规范不健全,风险控制能力较弱,难以应对各类市场风险。
3.3 作为零工中介的零工平台企业
作为零工经济时代的产物,零工平台企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具有不确定性。劳动者作为劳动供给方,是影响生产力的重要因素。零工平台企业的员工和零工队伍的流动性极强,因此往往容易导致生产力剩余或生产力不足。零工平台企业的生产关系直接表现为劳动关系,而由于零工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的不稳定性,零工平台企业往往难以维持确定的生产关系。研究零工平台企业,必须考虑在市场经济背景下,零工平台企业面临的几对关系。
3.3.1 平台与零工:合作关系OR雇佣关系
关于零工平台企业与零工的关系界定,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现有的劳动法也没有做出明确说明。一种观点认为,中介零工平台与零工之间倾向于一种合作关系。零工与平台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零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选择上是完全自由的。零工可以随时加入或退出平台,并且能够同时在多个平台工作。因此,零工与平台往往会签署合作协议,确定二者的利益分配问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零工与零工平台企业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关系,双方之间的合作只是一种表象。零工在从事零工劳动时,仍受到零工平台企业一定的控制,遵守零工平台企业的相关规定。部分零工无其他固定工作,将零工工作作为主业,因此在与零工平台企业的关系上处于被动地位,存在一定的依附关系。
对两者关系认识的模糊性,导致在关于零工平台企业与零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司法判决中必然存在差异。其中,判定两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不在少数。这样一来,零工平台企业的法律风险便大大增加。此外,关系的模糊性也造成了二者关系的疏离。因此,如何提高零工的工作质量以及零工对零工平台企业的忠诚度,保持零工队伍的总体稳定,对零工平台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3.2 平台与用工企业:买卖关系OR合作关系
除了与零工的关系外,零工平台企业与用工企业的关系也存在界定难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是买卖关系,因为所有的交易都通过平台进行,并非零工与用工企业直接交涉。实际上,这种观点建立在零工与零工平台企业之间的雇佣关系基础上,强调了零工平台企业必须对零工的实际产出负责。另一观点则将两者视为合作关系,零工通过零工平台企业获得工作机会,同样,用工企业则通过平台更快捷地实现人员供给。实际上,用工企业通过零工经济平台发布用工需求或工作需求,零工才是真正的工作主体,零工平台企业仅仅作为一个第三方而存在。
为了应对用工企业的讨价还价,还要提高工作对零工的吸引力,零工平台企业的盈利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同时,由于零工平台企业与用工企业关系的模糊性,在关于用工企业的售后服务上,零工与零工平台企业之间的责任不明晰,降低了售后服务质量和效率,使得零工平台企业面临更多的道德风险。
4. 夹缝中奋发:我国零工平台企业的破局之道
4.1 建立科学合理的零工平台企业分类机制
构建合理的分类机制是推进零工平台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我国的零工平台企业具有多而杂的特点,分类是精准管理、精准扶持零工平台企业的前提。对于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零工平台企业,应该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发展瓶颈,实现零工平台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同时,分类也有利于零工平台企业找准定位,规避因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4.2 加大对零工平台企业的政策性支持
零工平台企业发展面临着民营企业的共同问题。因此,扩大对零工平台企业的政策性支持,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程序,扩大贷款支持力度,减轻零工平台企业融资难的压力。同时,加强对零工经济市场主体的监管,防止零工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保障零工平台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权利,对于零工平台企业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3 处理好零工平台企业与零工和用工企业的关系
处理好三者关系,首先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三者关系纳入法律规制程序。通过合理地界定三者关系,规定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保障三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必须加强社会诚信和道德建设,提高三者的道德水平,在不损害其他任何一方利益的同时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对于零工平台企业而言,则要做到服务用工企业需要和保障零工合法权益的协调。最后必须出台相关的保险制度,通过保险降低零工经济的固有风险,零工平台企业特别要加强用工风险的相关保障。
结语
我国零工平台企业兼具“民营企业”和“零工经济企业”双重身份,面临“两难”的发展窘境,要破局,必须协调零工平台企业、零工和用工企业等相关利益群体的关系,使三者关系更加明朗化、和谐化。从外部环境来说,要以法律法规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对其发展实现合理引导;对零工平台企业自身而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制度建设,零工平台企业要构建合理的人才筛选与匹配机制,实现零工的人岗匹配,更好满足零工和用工企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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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正科,本科学历,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李锦晶,本科学历,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基金项目: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21年“学思践悟”研究生创新计划(编号:2021TJMYXSJWYB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