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影视剧创作的短视频引发的思考

  • 来源:互联网周刊
  • 关键字:侵权形式,侵权认定,合理使用
  • 发布时间:2022-07-08 11:18

  摘要: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持续发展,走出了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发展道路,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侵权容易,但维权比较难,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侵权违法行为更加复杂、高科技化。其中基于影视剧内容创作的短视频,是短视频创作领域中数量比较多、受众面比较广、影响力比较强的一类。它具有影视剧本身的传播价值,也可以通过编辑呈现新的价值特征。本文通过分析基于影视剧创作的短视频类别形态,总结出此类短视频创作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

  近年来,抖音、快手等一系列短视频平台以吸人、吸时、吸金、吸睛等特点迅速兴起,短视频成为用户覆盖面最广、平均使用时长久的一种视听产品。在短视频平台上,人们将热播剧的精彩部分进行剪辑、拼接,然后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观众观看后,即使不看原创影视剧,也能对故事情节有一定的了解,也就不会再去看冗长甚至还要付费的原剧了,对影视版权方造成了影响。

  2021年4月23日,多家行业协会、平台、影视制作公司以及艺人对短视频侵权问题发表了《联合声明》和《倡议书》,倡导对短视频平台上没有获得授权的影视剪辑、搬运、合辑等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同年12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在第二十一条特别指出,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但是,为什么基于影视剧创作的短视频一直在侵权边缘游走?我们对基于影视剧创作的作品该如何认定合理使用?这些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1. 基于影视剧创作的短视频概述

  对于短视频的具体概念,目前在行业内并没有明确界定,艾瑞网中提到短视频是播放时间在五分钟之内的一种网络视频,它具有社交属性强、创作门槛低、且观看方便的特点[1],符合当前时代对于碎片化内容的消费习惯。基于影视剧创作的短视频是网络背景下新型的短视频产物,它以经典、口碑好、热门或者新上线的影视剧作品为基础素材,截取影视剧中的精彩片段,有想法、有创意地拼接在一起,再加入其他丰富多彩的元素创作出来,剪辑后的作品一般比原影视剧时长短、突出剧情,并借助社交媒体平台或者专门的短视频软件平台传播。

  基于影视剧创作的短视频的侵权早已屡见不鲜,且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短视频的剪辑和搬运这一过去不受重视的侵权模式,成为一系列网络视频中侵权盗版的主要表现之一。前些年网络红人谷阿莫因制作发布“X分钟看完电影”系列短视频而爆红网络,但在2018年因为版权侵权被“台北地检署”正式起诉[2]。2019年“华数手机电视”APP未经授权播出电视剧《花千骨》片段,总时长大约200分钟,法院最后判决华数公司构成侵权,向爱奇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5万元。基于影视剧创作的短视频侵权不止如此,根据二次创作的过程不同,可将这类短视频分为以下几种方式[3] :

  第一种是直接搬运,短视频的创作者将在其他平台上比较热门的视频直接截取片段搬到另一平台上,比如经典红剧《觉醒年代》刚播出就引起了热议,这部剧只在优酷、爱奇艺平台播出,且需要会员,但是我们却可以在抖音等短视频平台看到这部剧的片段,片段结合起来就是一集剧情,优酷、爱奇艺是经过制片方授权的,而抖音、B站创作者却擅自发布,这种情况构成了侵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没有经过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对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种是比较单一容易入手的侵权行为。

  第二种是将影视作品中的一些精彩的片段进行剪辑,组成一个新的视频,在时间上比较精炼,用最少的剧情吸引人的眼球,剧情简短,但能很好地衔接在一起,从而达到观看完整视频的需要。

  第三种是制作者围绕某个主题或者某个人物,将其在不同地方的影视作品进行剪辑、汇总,观看时会出现串剧,但是能给人一种全新的感觉,再加上一些比较烘托气氛的音乐或者搞笑配音,形成新的核心内容和故事主线,引发人们关注,这种后期制作成本很高,所以传播起来更加有热度[4]。

  第四种是对影视剧进行评说,通常表现为给出一张图片、片段,比如用某某电影作封面,然后对这部电影进行介绍评说,有正面的宣传,也有负面的抨击,体现创作者个人的思想。

  2. 剪辑类影视作品合理使用和侵权界限

  国内诸多影视传媒单位和从业者联合发出的反侵权倡议,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没有经过授权的切条、搬运、剪辑等影视作品内容。一直以来,影视剧的剪辑类作品长期处于灰色地带,在判断基于影视剧创作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考量其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否则构成侵权,但是可以将合理使用的范围一定程度上放宽以平衡原权利人与二次创作者间的利益。本文认为剪辑类短视频合理使用应该从“使用范围、引用目的”“使用程度”“剪辑类作品对原作品及权利人的影响”三个方面来进行认定。

  2.1 使用范围和引用目的应当合理

  关于使用范围的规定,《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笔者认为,在未征得影视剧著作权人同意之前,对影视剧进行剪辑使用并进行公开传播的,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在引用目的的规定上,合理使用的引用目的应该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二次创作作者的“目的”超出这个范围,如以商业使用为目的,那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目的。

  2.2 使用的程度应当合理

  合理使用的程度要从“质”和“量”上进行综合考量,对于量的考量,要看二次创作作品复制或引用原作品的数量或比例,使用时长和占比仅是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形式标准,并不是决定性因素[5]。原则上来说,引用量越大,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越小,但是在进行认定时,使用比例并不是一个绝对性的因素,还要结合“质”进行考量,对于“质”的考量,需看二次创作作品是否将原作品的情节或内容作为其吸引人的核心或者实质部分,如果引用的内容是原影视剧的关键情节或实质部分,那么即使引用内容很短或者占原影视剧的比例很小,那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如果新作品的关键或实质部分是由二次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原影视剧只作为新作品的一个背景对象时,并且新作品与原影视剧有实质的差别,则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在对实质性进行判断时,要从作品情节、人物描述、编排构思和艺术安排等方面综合考虑,但具体如何判断并没有明确、清晰的共识。

  2.3 影视剧剪辑类作品对原作品及权利人的影响

  《著作权法》规定,使用原作品时,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正常使用”的理解,二次创作者进行创作时,必须是为了学习、研究、欣赏或者是介绍评论某问题,并且不能对原影视剧丑化、误读,降低原影视剧的社会评价度,影响原作品的使用。如2006年,在恶搞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中,因为侵犯电影《无极》的版权和名誉权,被版权方寄去了律师函。但是该视频作者却辩称,制作视频并不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是为了个体的学习、欣赏、娱乐,后来版权方对其放弃了起诉。还有一些视频号如淮秀帮,它们将一些影视剧剪辑后重新配音,制作出恶搞短视频吸引流量,给人们带来欢笑的同时,也在侵权的边缘游走。

  对于“影响”的界定,可以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进行衡量,认定影响应当是具体化。具体而言,可以综合考量市场领域,把同为影视领域的原作品与二次创作作品进行对比,如果二次创作作品对原作品形成实质性替代,则会将原作的一部分观众分流,损害原作利益。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当认定其存在竞争关系[6]。二次创作作品不能损害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原影视剧的经济利益。作品潜在市场是否会被实质性替代是判断是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关键[7]。目前一些平台上出现的基于影视剧剪辑作品,从是否付费角度来划分大概有两种:一是正在热播的;另一种是院线下映的。对于正在热播的影视剧,则需要付费或者在授权的播放平台才能观看,这类影视剧如果被搬到未经授权的平台,会吸引一部分人移步观看,直接影响版权方的经济利益,这种情况不属于合理使用,且构成了侵权;如果是已经从院线下映的电影或者已经播出完毕一段时间的直接可以看的电视剧,即使版权方还是可以获利,但是相对于前期的收入来说还是比较少的,这种情况下是否维权需要版权方参照其他因素结合考虑。

  3. 加强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建议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对于基于影视剧创作的短视频的使用内容以及使用规范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规定,学术界的意见各自不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顺应了潮流,创作和传播生态已变得极其复杂且多变,对短视频“二次创作”宜疏不宜堵。因此应当从制度上加以完善,还要辅助一些技术措施来进行甄别,采用多种手段进行治理。

  3.1 提高法治化水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网络用户被侵权的举报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删除、屏蔽、断开等措施,如果没有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对扩大的那一部分损失,与网络侵权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用户在侵害他人的权益,但没采取任何行动的,需要和网络侵权责任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避风港原则。但目前,在通知、删除规则方面,还有很多地方不够明确,浮动空间也比较大,所以有关部门应对其细化,将细化规则写入法律中,使之成为有效的法律条文;司法部门可以定期发布有关利用影视剧二次创作的侵权案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指引社会各界加强版权保护的力度;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于侵权案件及时发现源头,提高效率,还要大力加强对这一类的侵权案件的惩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此外,还可以通过双方友好协商,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满足社会和权益各方需求,实现共享共赢,可以考虑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解决单个权利人维权成本高,使用者授权成本高的问题。

  3.2 发挥平台治理作用

  网络平台要勇担责任,在入驻平台时,设置入门培训,使网络平台用户在入门时学习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强化网络平台的治理和行业的自律。

  平台要提高甄别技术和审查机制,由于现在短视频的内容不断暴涨,人工审核无法满足现在的要求,可以利用当前人工智能新技术,从源头上进行拦截,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内容。

  平台可以作为一个中间人搭建一座桥梁,及时听取版权方和二次创作者提出的要求,协调双方利益,为权利人和商业化使用人提供作品授权和维权服务,促进视听文化产品传播,让视听文化成果惠及更多民众[8]。

  3.3 引入转化性使用规则认定合理使用

  转化性使用是指二次创作者以不同于原作品的商业目的使用他人作品而形成的新作品。引入转化性使用规则可以避免对合理使用的认定出现难以抉择的困境,还可以鼓励二次创作者对已有作品创新性合理使用。对此,需要明确转化性使用的标准:首先,基于影视剧创作的短视频要有新的角度、构思和美感,在内容、目的、性质等方面要与原影视剧有着实质性差异;其次,纯粹简单地对长视频进行分解,对单独部分进行分别解说,但是在本质上与长视频不存在差异,则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简单来说,必须要有一定的创新才能构成转化性使用。

  结语

  一部影视剧镜头繁多,情节复杂,其剪辑为短视频也未尝不是一个宣传好手段;短视频可以将创作者自身的理解和影视剧片段结合在一起,会形成新的内容,属于合法的短视频创作。厘清短视频的创作边界不仅有利于短视频平台提升视频内容质量,还有助于短视频的制作者、提供者、传播者和其他相关的平台加强版权保护意识,承担责任,在多方共同保护下,以优质的内容推动观众审美能力的提升,迎来短视频和长视频行业互相促进。

  参考文献:

  [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六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

  [2]程麒台.影视解说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从谷阿莫被起诉说起[J].中国电影市场,2019,(5):34-35,53.

  [3]付彬彬.浅析基于影视剧创作的短视频形态及特征[J].戏剧之家,2020, (36):147-148.

  [4]观海.倒春寒?——短视频行业版权问题近况浅析》[EB/OL].[2022-6-27].https://xw.qq.com/cmsid/20210522A01HJH00.

  [5]邓臻宇.影视剧剪辑类短视频的性质与版权问题研究[J].市场周刊,2021, (33):162-164.

  [6]储 翔,陈倚天.影视二次创作短视频版权保护及协同治理[J].版权之页,2022,(6):67-70.

  [7]张婉清,阮开欣.二次创作的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N].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7-10-27日(10).

  [8]左爱萍,马琳.社交媒体环境下影视剧短视频营销模式探索[J].新传媒, 2020,(19):76-77.

  作者简介: 马妍,山东科技大学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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