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型海洋牧场如何实现价值共创

  • 来源:商周刊
  • 关键字:海洋,牧场,价值
  • 发布时间:2023-06-22 10:21

  文 房晓涵

  增殖型海洋牧场多主体价值共创势在必行

  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优越的海洋生态与丰富的海水资源曾为海洋渔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但自21世纪以来,传统养殖捕捞造成了海洋资源日渐稀缺、生态环境持续恶化、优质水产品供给不足等问题,党中央对现代化海洋牧场的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将海洋牧场作为海上粮仓建设核心区重点打造。国际上明确了海洋牧场的建设应力争实现资源恢复意义的增殖。学术界对海洋牧场的概念界定虽存在不同的表述,但也均认为可将海洋牧场同渔业资源增殖等同。海洋牧场尤其是具备较高综合效益的增殖型海洋牧场在养护增殖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我国自2008年推出以生态系统理念为指引的海洋牧场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以来,逐渐明确了现代海洋牧场是运用现代海洋工程技术科学培育和管理渔业资源,促进生态环境改善、鱼类增殖的海洋农牧化资源利用模式。在党中央政策的推动下,截至2022年6月,我国已建成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153个,包含87个增殖型海洋牧场、42个养护型海洋牧场、24个休闲型海洋牧场。可见,增殖型海洋牧场是我国主要的海洋牧场形态,其定义为以渔业资源增殖和渔获物产出为主要目的的海洋牧场形式,重点养殖产品以海参、鲍鱼、海胆、梭子蟹等高利润的海珍品为主,区别于单纯的人工鱼礁投放、增殖放流养殖活动,其建设强调对资源实施全过程的科学管理,对各类生物与非生物自然环境资源、社会环境资源以及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进行有机的协调与统筹。然而,增殖型海洋牧场价值共创理论研究落伍于这类海洋牧场创新生态系统多主体价值共创的实践创新发展。实践层面多主体也相对缺乏对相关问题的认知和价值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多方主体的协同创新发展。因此,针对目前增殖型海洋牧场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相关领域的研究空白,本文基于战略管理视角深入探讨增殖型海洋牧场多主体价值共创特点以及价值创造方式等。

  增殖型海洋牧场内多主体的价值共创合作行为主要有三方面原因。其一是政策驱动。面对我国渔业转型升级、渔业现代化高质量发展以及海洋强国建设战略目标的要求,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布局引领下,各地区加快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的步伐,多措并举支持其发展。其二是市场驱动。传统低效率的养殖捕捞形态逐渐超出了海洋渔业资源的承受能力,无法满足人们的高品质、多元化需求,导致渔业三产配比不合理、渔业资源增长乏力。其三是合作利益驱动。随着技术、经济、市场环境呈现出复杂的变化形势,牧场内主管企业单纯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获得长期发展支持。只有和不同领域的主体建立合作才能有效克服自身发展面临的资源瓶颈、较高的交易成本等问题,协同相关支持主体获取综合发展优势,利用合作伙伴的优势资源打破自身创新发展可能面临的各类“卡脖子”问题。

  增殖型海洋牧场内多主体价值共创四阶段

  本文以荣成好当家等四处增殖型海洋牧场为案例分析对象展开一般性研究。通过调研访谈探讨增殖型海洋牧场内部多主体协同创新及价值共创如何实现。研究发现增殖型海洋牧场内多主体价值共创主要经过了四个阶段,分别是价值主张、价值共识、价值创造和价值共享。

  在价值主张阶段,面对我国海洋生态危机以及海洋产业可持续发展生存危机,社会各界不同主体都加强了对海洋领域相关的理论及实践创新研究。牧场相关企业识别潜在合作伙伴,同海洋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各大高等院校及研究所、所在区域乡镇或者区域以外的其他企业等建立起支撑性经验、渠道等方面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掌握宏观决策权,客户则是经营成果最终实现的交付方,因此相关主体也同政府、市场侧保持着联结关系。在此阶段,社会各界的不同主体聚集起来,探讨牧场升级发展的可行路径,并就牧场内增养殖品种及过程中应用的技术和装备工艺、海域条件控制、厂地搭建等方面提出自身的看法。

  在价值共识阶段,各主体由于自身专业领域、价值理念等方面的差异,所提出的产品或服务期望标准以及过程中涉及到的养殖密度选择、水体条件、设施材料等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对此,为了做出统一决策,相关主体展开了观念和意见交换。利用微信、腾讯会议,互相上门拜访、座谈交流等形式交换意见。并通过展示、实验等形式对技术可操作性、流程规范性等进行验证,在反复尝试中确认最终共同认可的标准。此外,相关主体积极通过实践观察、出差考察、产销会等方式判断市场中潜在的消费趋势。并且在做出产品开发决策时,会充分考虑到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

  在价值创造阶段,牧场内相关主体积极整合彼此的优势资源。通过国家藻类体系平台共享日志功能以及其他信息沟通渠道,分享自身在专业领域积累的信息、知识和经验。并通过签订合作协议,以委托外包、股权合作等形式,通过价值共创网络关系利用其他企业的资源,根据自身在研发、工艺、装备、流通、营销等方面的不足,有针对性地同相关互补性资产拥有者建立合作关系。明确各自应当提供的资源内容、规模、标准以及期限等。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获取政府的财政支持或金融机构的借贷支持。另外,系统内通过成立不同的联合项目而整合彼此的优势资源。如蓝色粮仓项目、鲍鱼种质提升项目等。学研界也通过邀请牧场相关主体参加不同专业领域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各类主体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与此同时,由于增殖型海洋牧场创新生态系统内部多主体价值共创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过程,难免会出现行为偏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相关企业主体均设有内部质量检查员,严格按照质量标准体系对生产过程中采购、增养殖、加工等环节的成果进行质量监测。并且,在运用先进的智能监控设备对水下生物进行实时监测以管控风险的同时,就海洋相关风险、安全技能等方面对内部员工及沿岸渔民开展培训,从而有效提高相关主体应对风险的能力。

  在价值共享阶段,多主体交互完成价值创造后,需要对合作收益进行分配。此时,各级政府出台的宏观调控举措、各项法律章程以及系统内部的不同合作联盟关系起到了监督作用。另外,社会规范、道德压力以及其他非正式合作关系也在潜意识层面约束各行为主体的行为。在利用行为规范给各主体施加压力的同时,系统内需要通过良好的绩效管理给各主体持续合作的动力。一方面,严格按照合作的约定,根据各主体的履约情况对达到标准的行为主体及时给予报酬奖励。另一方面,同有信用并且有长期合作关系的主体缔结友好互助关系,给予对方日常活动需要的其他支持。最终,增殖型海洋牧场创新生态系统在保障基本生态效益的同时,创造出更多的经济及社会利益,较好地践行了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新发展观。

  (作者单位系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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