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过度声明问题研究

  • 来源:互联网周刊
  • 关键字:移动通信,必要专利,过度声明
  • 发布时间:2023-10-14 10:00

  移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

  过度声明问题研究

  文/王亮亮 龙悦 王军雷 中汽信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摘要:本文深入探讨了移动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过度声明的具体表现、产生原因以及带来的影响;详细分析了标准必要专利族的数量、地域分布、主要权利人的持有情况以及必要性,并研究了不同技术标准下各技术领域的必要性分布情况,揭示了当前移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的现状及特点,为进一步实践研究,透明、公正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建立,标准技术进步,以及行业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移动通信;必要专利;过度声明

  引言

  标准必要专利过度声明,是指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专利持有者夸大其专利必要性,将其所拥有的专利声称为实施该标准所必须的,而这些专利实际上并非实施该标准所必需。当前移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关键焦点问题是许可费率,需要综合行业累积费率、标准必要专利数量等综合因素确定。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数量时,需要验证标准必要专利的有效性、稳定性和必要性。有效性和稳定性可通过专利法律状态查询和新颖性、创造性评估确定,但必要性确定则须评估专利技术与标准的真实必要性,通常会面临更大的挑战[1]。

  利用逻辑回归模型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与专利相关变量进行研究发现,一般的专利价值模型并不足以解释其必要性,特别是对于LTE 标准必要专利来说,最关键的因素是该标准的具体技术规范的说明性参考,因此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评估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理解专利的相关权利要求与标准文本特征,对分析人员的技术性要求较高。在过度声明现象形成原因方面,Lemley和Shapiro(2013)[2]提出专利持有者、标准化组织、专利实施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过度声明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标准必要专利在技术标准中占据特殊地位,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利用其产生市场优势并导致排他性效应。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公司可能会出于市场竞争考虑,过度声明其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非专利实体已经成为标准必要专利的主要持有者,这也从侧面反映了过度声明的现象。此外,Marco (2019)[3]等人指出,各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必要专利声明政策的模糊性也极易导致过度声明现象。

  目前移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主要采用自我声明机制,即权利人向标准化组织主动披露其持有的与标准相关的专利。由于缺乏有效的标准必要专利声明约束以及必要性审查机制,极易产生过度声明现象,进而导致标准必要专利数量虚高,影响许可费率的公正性,增加标准实施者成本,阻碍标准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因此,深入研究标准必要专利过度声明的现状和原因,对构建公平、透明、合理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以及促进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移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过度声明

  1.1 过度声明的具体表现

  标准必要专利的过度声明行为将会增加许可以及标准实施中的复杂性和成本,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不准确的专利声明——错误地将其非必要的专利认为是标准必要而进行声明的专利;含糊不清的专利声明——由于大部分的标准化组织并不要求做具体声明,因而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会声明其持有相关必要专利,不会具体明确专利信息,而造成过度声明问题[4];未被标准采纳的声明专利——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声明的专利,但是该专利技术并未被最终的标准版本所采纳;滥用的声明专利——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某些企业可能会滥称其拥有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以此来提升其在行业中的地位,或者企图影响标准的制定过程,在许可中寻求更多的许可费。

  2. 过度声明的主要原因分析

  2.1 不透明的声明信息

  在声明要求方面,很多标准化组织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声明要求并不明确,还有大部分标准化组织允许进行“全面声明”,不需要详细列出具体的标准必要专利。不明确的声明要求,进一步加剧了标准必要专利信息的不透明性;在专利审核方面,大多数标准化组织并不会对声明专利的有效性、必要性等进行严格的审核,这使得企业有可能过度声明其专利是标准必要的;在信息披露方面,在许多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的具体信息(如专利的具体技术内容、专利的有效性、专利与标准的具体对应关系等)并不会被收集或者被完全公开。这使得其他利益相关方难以准确判断哪些专利真正为标准必要。这种情况下,专利所有者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进行过度声明。

  2.2 最终标准版本采纳技术的不确定性

  标准制定是一个长期、动态且复杂的过程,涉及大量技术和利益相关方的选择。在标准制定的初期阶段,许多企业会尝试将自己的专利技术引入标准,期望它们在最终版本中得到采纳。然而,由于标准制定过程的不确定性,无法预知最终的标准将采纳哪些技术方案,因此,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有些企业声明的专利技术并未被最终标准采纳,进而在前期声明的专利是非必要的。

  2.3 企业对于竞争优势的追求

  在高度竞争的技术市场中,企业会寻求各种方式来获取或增强自己的竞争优势,其中,拥有大量标准必要专利是企业在技术和商业领域内获取竞争优势的一种重要途径。在经济收益方面,标准必要专利的所有者可以通过向使用该标准的公司收取专利许可费来获得经济收益。因此,一些公司可能会尝试过度声明专利以增加自己的潜在收益;在许可谈判力量方面,拥有更多的标准必要专利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大的谈判筹码;在市场影响方面,在标准化的过程中,拥有大量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业可以更好地影响和塑造未来的技术方向和市场趋势,争取最佳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5]。

  2. 移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过度声明现象分析

  自1998年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开始,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负责制定全球适用的通信技术规范和技术报告。随后,其工作范围更进一步扩展到了对长期演进系统的研究和标准制定工作。作为3GPP的成员,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世界无线通讯解决方案联盟、日本无线工业及商贸联合会(ARIB)等标准化组织,承担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的自主声明任务。其中,ETSI拥有相对完善的专利声明机制和数据库,因此,绝大多数专利持有人选择在ETSI处进行专利声明。也有部分专利持有人选择在ATIS、ARIB等其他标准化组织处进行声明。

  本次分析的专利数据来源于IPlytics数据库,该数据库包含来自ETSI、ATIS、ARIB等主要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数据。通过对声明时间范围、权利人、发明人等信息进行比对,进一步收集并整理了相关专利声明信息,从而拥有了相对全面的标准必要专利信息。需要说明的是,本项目的必要性评价采用IPlytics数据库提供的语义映射分析指标(semantic essential score),该指标基于标准必要专利英文专利文本与标准文件进行语义比对结果产生,并不能全面代表所有声明专利的必要性情况。

  2.1 申请及声明趋势分析

  1990至今,3G-5G相关专利申请的发展趋势分析如下。从申请时间来看,3G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主要集中在1998年~2002年,这与3G标准的制定时间线相吻合。4G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则集中在2007年~2018年,其中在2008年达到峰值,共计12871件申请。这个高峰可能与4G技术的TDD和FDD两个发展路径,以及由4G向5G演进过程中涌现的相关专利技术有关。5G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主要集中在2016年~2021年,申请数量在2018年达到峰值,共有38755件申请。然而,随着Rel-17标准的冻结以及5G的正式商用,2022年5G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量出现大幅下滑,这表明5G标准已经进入稳定的发展阶段。

  2.2 地域分布分析

  标准必要专利的主要申请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其中美国、欧洲和中国是重点申请地区,3G-5G有效声明专利族占比达50%以上,如图1所示。具体来说,3G、4G有效声明专利族,美国占比最多,均超过70%。在5G的领域中,中国的有效声明专利占比达73.71%,排名第一。

  2.3 主要权利人分析

  在3G-5G标准领域,华为以绝对的专利族总量优势排名第一,占全球专利族总量的14.55%,高通和三星分别以9.63%、8.21%的占比位居第二、三名。排名第四位至第十位的企业依次为LG(7.76%)、中兴(7.22%)、诺基亚(5.38%)、大唐(5.08%)、爱立信(4.97%)、OPPO(4.06%)和小米(3.53%)。在3G有效专利族中,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拥有的专利族数量占据了超过75%的总量。其中,高通、InterDigital和诺基亚位列前三,分别拥有14.04%、13.30%和12.01%的专利族数量。紧随其后的第四至第十位的企业依次是华为、三星、LG、谷歌、中兴、摩托罗拉和爱立信。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高通拥有的有效专利族数量最多,但其在这十家企业中的必要性评分却最低,反映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声明数量和其必要性并无直接关系。

  在4G标准下的有效专利族中,排名前十的企业所持有的专利族近乎占据了全球七成的份额,其中华为、三星和中兴的份额占近乎总量的三分之一,分别持有11.00%、10.51%和8.73%的专利族。排名第四至第十位的企业依次为中兴、LG、高通、大唐、诺基亚、爱立信、夏普和NTT DOCOMO。相较于3G标准,中国企业华为、中兴、大唐在持有的有效专利族数量上都有了显著提升,从侧面揭示了中国企业在4G标准化工作中所做出的贡献。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如同在3G标准中的情况,高通在4G领域的专利必要性评分在前十名企业中仍然排名最后。

  在5G有效专利族中,华为以15.42%的份额显著领先,位列首位,其次是高通,占有10.17%的专利族,排名第二,三星则以9.38%的份额排名第三位。LG、中兴、爱立信、诺基亚、OPPO、大唐和小米依次排名第四至第十位。在前十名的企业中,中国企业占据了一半的席位,共拥有35%份额。在必要性方面,高通仍以虽高的专利持有量居后位。

  结语

  以上研究表明,标准必要专利的声明数量和其必要性并无直接关系。在移动通信技术标准必要专利中,尽管各标准化组织都对信息透明度提出了要求,但由于对权利人约束力有限,且并无必要性审核机制,权利人出于对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的追求,标准必要专利的过度声明现象较为普遍,且标准技术的专利质量和必要性存疑。随着各行各业标准化工作的加强,尤其是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尤其是在通信及其交叉技术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的过度声明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标准必要专利的过度声明不仅可能扰乱技术标准的规范制定,而且可能对社会和行业的正常运转产生干扰,甚至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争端。更值得注意的是,当非专利实体持有过度声明的“标准必要专利”时,可能会引发资源分配不公和技术进步受阻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如进一步细化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必要专利声明政策,建立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审查制度,以及设立有效的标准必要专利争议解决机制等,更好地管理和控制标准必要专利过度声明的现象,进而降低其对社会和行业的潜在影响。

  参考文献:

  [1]金晶,李旭.从移动通信领域的专利发展历程看专利对中国通信业创新发展的推动作用[J].中国发明与专利,2020, 17(S1):5-9,16.

  [2]Lemley MA,Shapiro C.A Simple Approach to Setting Reasonable Royalties for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J].SSRN Electronic Journal,2013,(28):236-240.

  [3]Marco AC,Sarnoff JD,deGrazia CAW.Patent claims and patent scope[J].Research Policy,2019,48(9):103790.

  [4]朱叶,孙明贵.知识产权战略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了吗?——基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准自然实验[J/OL].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1-23[2023-8-29].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2.1117.g3.20230706.0838.004.html.

  [5]张昕,范黎波.标准必要专利搭售的反垄断辨析——从单一租金原则出发的考量[J].价格理论与实践,2021,(4):33-39,89.

  作者简介:王亮亮,硕士,工程师,研究方向:汽车知识产权;龙悦,硕士,工程师,研究方向:汽车知识产权;王军雷,博士,正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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