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社會的需要,如何完善《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請談談您的觀點或建議。
澳門立法會梁鴻細議員:建議當局持續推進預防教育和社區宣傳,加深社會大眾對“零”家暴的認知。建議如下:
一、優化家暴報案處理流程。建議當局未來能設相關機制應對,如安排受害人接受心理評估,更精準地讓受到長期精神虐待的受害人得到適切的協助。
二、完善受虐家庭支援服務。建議加強對受害者的後續跟進措施,例如研究為家暴受害者,在案件處理過程前、中、後期階段都能按實際情況,提供適當的經濟、住宿等支援;以及令保護措施和附加刑可以跳出現時《家暴法》的框架,避免因家暴行為未能以《家暴法》入罪影響後續保護措施的落實,減低受虐者再遭受暴力傷害的可能。
三、加強跨境家暴個案協調。建議當局能與內地相關部門加強涉及相關個案的協調與通報機制,維護兩地家庭和諧。
四、檢視跨部門協作的成效。持續加強跨部門協作機制,透過培訓,增強前線人員基本識別、通報以及處理家暴個案的能力。
五、落實家事調解化解糾紛。建議當局加快開展家事調解法制化工作,以及為現有民間社服團體自行開設的“家事調解”服務提供更多支援,向社會推廣“家事調解”服務的使用,減低家庭糾紛演變成家暴的機會。
澳門特區政府社會工作局家庭服務處陳耀虹處長:《家暴法》包含四方面的內容:(1)預防(2)保護(3)處罰(4)修復。
(a)根據《家暴法》第六條,告知義務的規定, 社會工作局在執行上,設立家暴24 小時通報機制, 該機制網羅所有涉及家庭事件的個案,讓社會工作局能及早介入個案,使其得到適切服務。
(b)根據《家暴法》第七條的規定,社會工作局又設立了家庭暴力中央登記系統,記錄所有懷疑家暴個案資料,從而可以掌握家暴個案的特徵和趨勢, 以便開展針對性家暴預防、宣傳、培訓及處理工作。
(c)根據《家暴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社會工作局自行及透過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合作,開展家暴的宣傳教育及培訓工作。
(d)根據《家暴法》第十條的規定,社會工作局與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衛生局、教育暨青年局、勞工事務局及房屋局,設立家暴常規合作機制。檢察院及法務局也應邀出席每年舉行常規協作會議,就完善處理家暴工作共商良策。
社會工作局透過與相關公共部門的常規協作機制,持續檢視、分析和討論《家暴法》的執行情況,根據《家暴法》的規定,社會工作局須在該法律生效三年內制訂有關審視執行情況報告,相關報告已於2019 年10月完成。其後,社會工作局根據家暴中央登記系統內的數據,每半年及全年都會制作一份工作簡報;每年更向相關公共部門及社服機構搜集資料,撰寫一份全面的年度執行報告,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勵苑黃莉莉主任:對於完善《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我有以下三點思考:
一是完善法制中對於精神暴力的搜證及判定。除受身體暴力外,不少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受到施暴者的精神侵害影響甚深,嚴重地影響受害人生活及孩子的身心發展。在司法程序中,受害人要證明受到精神暴力並不容易,需仰賴有力的證據。然而受到精神暴力或精神虐待的痛苦卻是很主觀,通常只有受害人才能了解真正情況,加上受害人未必完整地表達,或在情緒行為上明顯地表現自己受到精神暴力的對待,需要執法人員具有一定的敏感度及覺察力,以助搜集相關證據。同時,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對於彼此生活、個性、喜惡深刻瞭解,執法人員在判斷有沒有構成精神侵害時,除了參考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還要考量受害人主觀上是否因施虐者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期望能透過完善法制中對於精神暴力相關定義及解釋,加強搜證力度及明確判定標準,更好地保障受到精神暴力的受害人。
二是考量設立申請保護令之“綠色通道”。受暴婦女很多時已受傷、受到威嚇,但因對施暴者存在迷思,認為施暴者很有能耐、會掌控其人生,又對司法制度不了解,因而會出現遲遲不敢報警求助;即使報警求助了,但在漫長的偵查過程中仍會提心吊膽,甚或是受到施暴者滋擾、傷害。鄰近珠海市除了可網上自助申請或是到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外,市婦聯維權站為受害人提供“一次提交、一站受理、主動服務、全程指導、限期辦理”的全鏈條保護令救助服務,申請人只需跑一趟即可完成全部申請手續;而珠海市香洲法院也為了讓保護令案件辦理暢通而設“綠色通道”,72 小時內為受害人辦理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這樣的“綠色通道”更有效提高了保護令的簽發率。如果本澳也能借鑒珠海市的做法,在本澳設立在地化的保護令之“綠色通道”,相信能更加有力地保護受暴者,以及鼓勵受害者求助。
三是深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庇護服務的交流。家庭暴力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自澳門《家暴法》生效至今,累積了不少經驗,同時亦存在各式各樣的挑戰。通過參觀鄰近地區機構不同的庇護服務特色,認識不同的服務資源,期望在相互交流學習中,不斷提升處理家暴個案的能力。
澳門城市大學大健康學院創新社會工作系助理教授胡杰容博士:首先,在立法理念上,平衡保護個體權利和維護家庭和諧之間的關係,明確個人是獨立的個體,享有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其次,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預防和干預的具體程式和相應的配套措施。另外,進一步明確不同部門之間的職責,比如勞工局和房屋局可否給家庭受害者提供更多的就業支援和住房支援。最後,處理好《家暴法》與其它相關法律之間的關係,例如處理好與婦女、兒童、長者權益保護法之間的關係,以及與各項社會福利相關法律之間的關係,讓社會福利政策成為家暴受害者有力的支持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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