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BCBS第三支柱下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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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6 21:04
易卓睿 缪 蛟
为应对气候变化对金融体系的挑战,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持续通过完善现有监管框架来应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BCBS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针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第三支柱披露框架的咨询文件《信息披露与气候相关金融风险(征求意见稿)》,旨在在国际活跃的银行中推广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共同披露基线。深化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是我国商业银行把握政策脉络、顺应监管导向、洞察行业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商业银行的重要工作议题。
出台背景
BCBS持续探索在现有巴塞尔监管框架内管理和监
管气候相关金融风险,为进一步拓展第三支柱对气候相 关金融风险的覆盖面,BCBS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信 息披露与气候相关金融风险(征求意见稿)》(简称 “BCBS披露框架”),就市场相关利益方能够获取金融 机构在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方面的关键信息征求意见。 B C B S披露框架基本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的 《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最终报告)》 (TCFD)和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 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类似,但不同于这两类标准遵循“双重重要性”的 原则,BCBS披露框架更聚焦于主题受到的气候影响, 其中对气候风险及其管理的披露要求做了更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而较少涉及绿色金融业务、把握气候机遇、自身绿色运营等内容。BCBS披露框架的生效时间为2026年1月1日,即ISSB准则过渡安排期生效后的一年。
BCBS披露框架除了包括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治理、战略、风险管理和集中度风险等定性披露内容,也包括按行业划分的转型风险敞口、按行业划分的投融资碳排放、按地理区域划分的物理风险敞口等定量披露指标。此外,房地产敞口、碳强度、促进排放量等定量披露指标由各监管机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
对我国银行业的挑战
投融资碳排放量是最直接的披露难点
BCBS披露框架中转型风险示例模板表明总投融资碳排放量(范围1、范围2和范围3排放之和)与投融资碳排放中范围3排放是需要披露的指标,而难以获取或核算客户碳排放量是我国银行业短期内最直接的挑战。一是客户碳数据缺口较大。非控排企业、非上市企业或小企业可能尚未开展碳盘查,部分客户提供碳排放信息的配合意愿也有限,部分企业并不具备对供应链上下游的碳数据核查管理能力使得范围3排放数据缺口也较大。二是核算标准和行业分类存在差异。BCBS披露框架要求按照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和世界资源研究所发布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进行投融资碳核算,而我国境内企业多采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标准进行核算, 两类标准在口径、方法、因子选择等方面存在差异; BCBS披露框架要求银行应使用最新版本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分类方法对交易对手进行分类,而我国的金融机构目前在经营活动中主要采用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需要银行按照GICS进行重新分类。三是碳核算难度和全面性较高。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属于全球经营,核算过程需要使用不同地区的排放因子,数据汇总与总量核算会更复杂。集团控股公司实力较强,未必愿意配合提供相关信息以便银行将投融资碳核算的对象定位到控股公司下接受资金的特定债务对象。当投融资碳排放核算对象涵盖不良贷款客户时,银行或与客户关系已破裂,能否获取并准确核算出碳排放情况也可能是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投融资碳排放量单位需要转化为等值的二氧化碳当量,因而还涉及对二氧化碳外其他温室气体的核算。四是不同行业的碳排放量不完全具有可加性。由于不同行业的企业间可能位于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将不同行业的绝对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加会出现重复计量的情形,夸大绝对总投融资排放量,也不利于后续银行明确目标管理对象。
战略规划和预测分析能力要求更高
BCBS披露框架下转型风险示例模板涉及披露投融资碳排放量未来特定年份的预测值,不强制要求银行披露该类前瞻性的信息,仅在银行已开展此类预测工作的情况下才要求披露。然而,由于碳数据采集与核算难度高、碳数据质量较差、贷款项目碳排放存在非线性增长等原因,使得我国银行业预测投融资碳排放量或设定量化目标极具挑战性。在此背景下,尽管可能部分银行已经开展投融资碳排放(或强度)的预测工作,但工作性质以探索性的研究为主,结果未必能够充分作为投融资总量和结构策略调整的目标方向,披露后未来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也未知。
气候量化识别和评估能力还有待提升
BCBS气候披露框架的说明性表格CRFRA明确银行需要开展与其能力相符的气候风险情景分析。从国内外披露趋势来看,情景分析势必将在中长期成为强制披露的重点内容,而我国多数商业银行尚未主动开展气候风险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建模整体技术难度高、理论认识还不够、执行过程需投入较多人力和物力资源是重要原因。即使部分银行已开展了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的探索工作,其科学性和评估覆盖面还有待提升:现有气候情景假设多是外部机构设计的(如NGFS),不能很好地反映中国国情和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压力测试所模拟的传导路径对产业链上下游压力传导、企业反馈效应、不同类型风险传染效应等因素考虑较少;转型风险对非信贷类资产的影响、物理风险对银行资产的影响以及对境外行资产的影响等类似的压力测试工作开展较少。
具体落地的管控措施和行动还不多
BCBS披露框架的定性披露要求中包括银行当前和计划的风险缓释工作对银行气候韧性的影响,以及银行如何应对和缓释气候相关的集中度风险。相较于已开展的气候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我国银行业在风险的规
避、缓释、控制、对冲、分散等方面行动较少。一是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缓释手段有限,风险控制方面缺乏可落地的工具和措施,尤其是物理风险管理领域鲜有机构采取有效行动。部分气候风险显性化的时间较长(或损失出现时间较晚),长于银行与企业间的业务关系,会使得银行认为现在采取行动还为时尚早。二是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目前被视为探索性的研究工作,设定情景指标和构建传导路径的科学性有待提升,加之缺乏可应用的高质量数据,使得采取风险缓释、规避和准备金措施缺乏更加精准可靠的结论支撑。三是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规避和控制措施也存在争议,高碳行业存在转型金融业务的发展机遇,如何更加科学地设定具体定量目标进行限额管理还有待研究。
气候风险管理保障机制还需加强
气候信息披露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对商业银行在治理结构、数字化建设、人才专业性等方面做整体性布局。
治理结构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管层)多是通过可持续发展、ESG或绿色金融等相关委员会(或成员)来负责监督和管理应对气候变化的主题, 而非像国际同业在此之外单独设立气候相关的委员会, 这种结构导致我国银行业在日常运行中可能更易于关注绿色金融业务发展(或其他可持续发展议题),而忽视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并缺乏对其应有的关注度, 也使得在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管理方向上缺乏很明确具体的职责。
数字化能力方面,BCBS披露框架中量化指标所需采集的数据范围广、维度宽、数量多,而定性披露要求又涉及跨部门、跨条线、跨经营单位的工作内容,当前商业银行内部的气候风险管理数字化工具和系统可能尚处于建设初期,不能快速响应和保障未来的工作需求。
人才队伍方面,诸如碳核算、情景分析、压力测试、气候风险预案、气候相关战略决策等工作专业性强,涉及能源、环境、气候、地理、金融等交叉学科知识,部分信息的收集和验证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目前的人力资源和知识储备或难以满足对应的工作需求。
制度建设和管理流程方面,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管理或只是融入到ESG风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或可持续风险管理中,缺少单独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明确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管理在三道防线中的具体职责和报告路线,容易在具体工作时失焦于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或只着重关注环境污染。
对我国银行业的建议
持续完善气候信息披露的基础设施建设
建议金融监管机构、交易所等主管单位能够强化信息披露工作的协调机制,形成政策合力共同推动信息披露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强化气候风险管理标准建设。建议监管部门能够出台相关文件帮助商业银行明确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管理中的有关标准,包括统一的气候相关数据收集、统计、校准与核算标准、对我国易受物理风险影响的地区进行清晰界定、梳理气候与其他可持续发展主题的边界等。二是构建气候风险数据库。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为商业银行归集和整合数据,构建包括碳排放因子库、已披露企业碳排放量数据库、用于物理风险评估的地理位置、地形环境、历史气象、建筑结构等数据库。三是加强与境内外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协作,充分研究情景生成模型,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气候风险宏观压力情景,开发和完善反映中国特色政策和减碳路径要求的情景工具,供商业银行参考使用。
加快推进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衔接
建议我国加快研究制定既体现国际视野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气候相关金融风险信息披露准则,提升中国可持续披露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一方面,建议监管部门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碳交易市场、碳数据基础设施现状,采用趋同策略或参照策略推动我国银行业建立完善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体系,并推动中国标准与国际主流披露标准的衔接与互认。另一方面,密切关注国际准则间的兼容与承接,推动我国银行业加强对国内外信息披露标准的研究和学习,组织我国银行业积极向外部单位反馈自身在实施过程中的客观事实难点,提升国际标准对新兴市场的包容性和可操作性,为企业“走出去”分享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管理实践奠定基础。
持续提升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管理能力
气候相关金融风险信息披露旨在向外部利益相关者展示自身如何科学管理气候风险,只有扎实、丰富、有效地管理工作和成效才能为信息披露提供高质量的内容保障,建议商业银行围绕治理、战略、风险管理等内容持续夯实气候风险管理能力。一是加强气候风险治理机制。明确自身治理架构(董事会和高管层)中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和报告路线,在相关职能和业务部门中明确气候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和控制措施。加强机构建设,引导和推动境内外经营机构和子公司完善气候风险的治理结构。二是明确气候风险管理战略和策略。将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管理的具体行动纳入集团层面或风险管理层面的中长期战略,或在应对气候变化、绿色金融发展等独立的行动方案中明确加强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管理的短、中、长期措施。围绕“双碳”目标,完善银行的气候风险偏好和策略制定。三是持续夯实识别、评估、监测和缓释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能力。将气候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或风险管理的全流程,在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管理、资金拨付、贷投后管理等环节充分考虑气候风险的因素。积极开展气候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基于先重点后全面的原则,逐步拓展量化评估的范围。四是逐步完善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指标和目标。逐步提升企业客户碳排放信息的收集范围, 持续积累和整合客户产量、能耗、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等历史数据和信息;对于难以获取的数据,建议商业银行向外部供应商进行采购,或采购先进模型和方法进行外推与估算;结合国家政策、监管要求和自身情况,加快建立和完善行内的碳核算体系,明确碳核算的边界和方法论,并根据核算结果制定或动态优化投融资“双碳”目标。
健全信息披露的保障和支撑机制
在行业层面,一是建议监管机构、研究所、行业协会、交易所能够共建合作研究机制,成立课题小组, 围绕信息披露中外界关注度较高的重点项目开展前瞻性研究,为商业银行在气候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实践中提供可落地、可操作的指南和参考案例。二是引入第三方的独立鉴证机制。建议监管机构或交易所出台相关文件,制定统一的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鉴证行业标准,完善第三方机构鉴证工作规范,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在披露投融资碳排放量、气候目标等内容上引入合格、独立的第三方专业进行鉴证,为我国信息披露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营造良好可信的环境。
在银行层面,一是运用数字化手段助力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可通过数字化、智能化的工具系统实现气候风险相关数据信息的快速收集、交叉验证、分类统计、自动核算,为后续气候风险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快速响应和支持的环境。二是加强人才储备和培训。邀请行内外专家开展常态化培训工作,重视提升基层员工对范围3碳排放量、投融资碳排放、碳排放因子等概念的深入理解及实际统计与应用能力,向经营单位做好气候风险管理理念观念和管理要求的宣导。三是建议我国商业银行以“气候”为抓手,区别于ESG风险、可持续发展风险、绿色金融风险,清晰界定气候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制度办法、流程要求、内控建设等,明确工作重点,便于后续披露框架下有更加精准、具体的工作内容素材。
开展以气候为主题的专项披露工作
在夯实自身气候风险管理工具和能力的前提下, 建议我国商业银行借鉴MSCI环境领域评级较高的先进同业实践,主动编制以气候为主题的第三份信息披露报告,为后续潜在落地的强制性标准积累先行先试的有益经验。银行可以统筹全集团力量,鼓励和支持有属地监管要求、资源充足的分行和子公司开展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在积累经验并形成优秀做法的基础上,推广相关实践,反哺支持其他地区经营单位完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建议商业银行探索对部分投资者关注度较高的领域编制气候信息披露的子报告,可以考虑对气候量化目标的设定、气候风险压力测试方法论、投融资碳核算细节等项目以专题形式向公众披露,主动向外部投资者分享并推广自身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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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交通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责任编辑:董 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