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拷问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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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9-03 09:58
8月13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提出严查酒后驾车的5项举措,其中“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一条格外引人关注:公安部将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酒后驾车跟保险费率挂钩可以理解,但它跟个人信用好像没有什么联系。”上海大众出租车公司的一名司机表示。
《大河报》专栏作者衙外专门查阅了2005年8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总则第一条就明确了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完全跟交通肇事等违法行为不靠边。公安部欲将酒后驾驶纳入个人不良记录,本身也是对该法严肃性的一种消解。”
“挂钩”是这项酝酿中的新政内在逻辑的关键词。非经济类因素应该进入到银行征信领域吗?
信用不只关乎钱
湖南大学统计学院院长晏艳阳教授长年致力于我国地方性征信体系建设与改进的研究。她向《望东方周刊》解释,一个完整的个人征信信息系统应该包含非经济方面的信息。个人良好的信用不仅取决于其偿还借款的能力,也取决于其偿还的意愿。
国际上对形成和影响信用的因素采用的主要分析方法包括“5C”要素、“3F”要素、“5P”要素等。以“5C”法为例,其中的第一条就是品行(Character)。
晏艳阳说,“醉驾”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在这方面,德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他们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处罚可以用‘连锁反应’来描述,直接对贷款成本、个人年金比率,甚至养老金账户产生影响。因此德国的交通违规现象很少。”
“征信体系实际上就是一个信用信息的共享安排,目的就是让不良的信用行为能够被告知,将个体之间的矛盾转化成个体与全社会之间的矛盾,提高违规的成本。因此,将‘醉驾’记入征信系统是一个社会进步。”
将醉酒驾车与个人信用挂钩,不是非传统经济因素进入征信系统的第一例。
2002年,上海市财政局将会计师职业道德状况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这意味着“账房先生”再做假账,将会直接影响个人信用。
2007年,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决定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浙江、福建、重庆等省市紧跟着出台了地方性的跟进措施。
2009年6月,上海市电力公司率先在全国推行新举措:把有无窃电行为直接记入用电户个人征信系统内。
8月17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上海市居住证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
“征信服务逐渐扩展到非传统领域也是国际上的一种趋势。”晏艳阳说。
雷声大,雨点小
本刊记者致电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询问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个人是否能在征信系统的终端中查出来,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说不清楚,因为目前数据还在采集之中,已经采了几个省市。这项政策尚未落实,也没有明确的时间表。关于数据的时间节点也没定论,比如,假如2011年实施的话,是否将2005年之前的计生违规纳入征信体系?”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醉酒驾车纳入征信体系也只是停留在一个说法的阶段,总行怎么接驳这块业务,还得详细计划。”
央行上海征信中心的工作人员也证实:“没有收到相关法律或行政指令对有关计生违规、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征信体系。”
上海征信中心这名工作人员介绍,征信信息主要来自两类机构,一是提供贷款的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二是电信、水、电、燃气公司等提供先消费后付款服务的机构。此外,还有与遵纪守法有关的一些信息,包括欠税、法院判决信息等。实际操作上,目前征信中心的数据是以商业银行上报的为主,在非银行类信息中,只有电信和宽带的信息。
作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使用大户,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贷后管理时,会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上海交通银行某支行负责此项业务的工作人员告诉《望东方周刊》,在她的电脑上只能看到被查询人的信用卡、房屋按揭及其他贷款等信息,无水电煤等缴费记录。
“拍脑袋想出来的创造性政策”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从部分省(市)的住房公积金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采集个人信用信息,这项工作正逐步向全国展开。因此,有些城市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包含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个人养老保险金信息或个人电信缴费信息等,有些城市则没有。
银行人士指出,经济类信息的采集尚不完整,再将计划生育、醉酒驾车等非经济类信息附加其上,将成征信系统“不能承受之重”。
技术壁垒是最现实的问题。以醉酒驾车为例,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工作人员说,要将公安部庞大的数据包接过来,还需要技术上的突破。
德国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原行长吴兴伟告诉本刊记者,银行内部的信息平台尚未实现共享,许多软件都是各银行自行开发的,要建立一张全国统一的信息网还需时间。
工商和地税系统,其业务系统由省局自行开发,但全国各省市软件版本不一样,开发环境和开发工具也不一样。若将它们的数据导入系统,每个省必须开发一个接口程序,接口程序的好坏决定导入数据的质量。
被征集的个人信息通过专线从商业银行等机构传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数据库,这个过程由计算机自动处理,没有任何人为干预。
一个保险业的例子和醉驾纳入征信体系遇到过同样的尴尬。2007年6月,保监会曾草拟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考虑将交强险费率实行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双挂钩”,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是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理赔数据;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是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而当时,全国仅有上海、北京、大连等7地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正是因为技术条件的不成熟,目前全国仅有上海在试点交强险保费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双挂钩”。
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戴克霆副教授认为,将诸多非经济因素纳入银行征信体系,更多地体现了管理者的意图,“是拍脑袋想出来的创造性政策”,这反映了我国在征信方面的立法缺失,应该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行使征信管理职能,但征信体系建设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在信息采集、加工、处理、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
背景:
2006年1月,由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人民银行于1997年立项建设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4年2月,人民银行又启动了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同年4月成立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2006年1月,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正式运行。同年7月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成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11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式注册为事业法人单位,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征信中心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设立了征信分中心。 截至目前,国内征信系统已收录1520万户企业信息资料,个人信息超过6.5亿人,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日均查询量已分别达到14.5万次和70万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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