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让企业违规排污有恃无恐

  问题的严峻性还在于,由于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居民的环境权益诉求日趋强烈,欠发达的内地,贫困的乡村,不仅正在接受污染转移,而且为了眼前利益而什么项目都上、什么钱都要赚的饮鸩止渴自杀式“发展”,也越来越成为一种趋势。浏阳与凤翔,不过是因极端恶劣而曝出的冰山一角

  污浊的空气,稀缺的蓝天,恶臭的江河,染毒的土地??一桩桩不再“潜伏”的恶性环境污染事件,呈现了“带毒GDP”的恐怖。更不公平更违正义的,则是无数并未分享到相应“发展成果”的民众,却更多饱尝环境污染的恶果,从湖南浏阳的镉污染夺命,到陕西凤翔的血铅事件,承受环境灾难的,都是那些贫困的“大多数”。

  生存环境仍在恶化的趋势搅得国人心神不宁,从江苏传来的一则法院审判消息立刻令舆论为之一振。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件的肇事企业、违规排放的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胡文标,被盐城市盐都区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此案判决中,法院引人注目地弃用量刑较轻的罪名,以“投毒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重刑,创下了全国首例。罕有的重判,引来不少叫好声。在恶性环保事故频发,环保治理严峻局面凸显的今天,人们寄望重典产生威慑力,让那些“潜伏”的“标新化工”和“胡文标”们有所忌惮,让“从严治理”名至实归。

  不过,单靠重典未必保得住青山绿水。这不仅是由于此案判决在法理层面上纯属个案性质,未见得能成为“判例”。在惩处环境犯罪的刑罚手段已经不适应环保形势变化的背景下,如果相应的法律修订和司法解释仍然滞后,个案重判除了舆论欢呼一阵、公众痛快一时,并不能真正阻止环境污染行为的前赴后继。

  更重要的是,即便将来经过法律修订和司法解释,量刑更重的“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成为惩处环境污染犯罪的常规罪名,也未必能扭转环境恶化的困局。如此判断,并非无前例可鉴。比如反腐肃贪,中国对贪官的惩处不可谓不严厉,最重可判处死刑,但成克杰、胡长清、郑筱萸的下场,并未阻吓大大小小的后来者。只要体制给弄权贪贿留有空间,腐败仍会疯长。

  同样,只要发展模式与政绩导向不能真正转变,只要民众对包括生存环境在内的公共事务的表达权与参与权仍然虚置,一些地方,在GDP增长的“硬道理”面前,生态环境被牺牲,民众健康被损害,就成了一种必然。

  问题的严峻性还在于,由于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居民的环境权益诉求日趋强烈,欠发达的内地,贫困的乡村,不仅正在接受污染转移,而且为了眼前利益而什么项目都上、什么钱都要赚的饮鸩止渴式“发展”,也越来越成为一种趋势。浏阳与凤翔,不过是因极端恶劣而曝出的冰山一角。

  为了扭转不可持续、不计代价的发展观,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中央决定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淡化GDP考核、倡导绿色发展。然而,在金融危机袭来之后,一些地方在“保增长”的名义下放松节能减排,出现污染行业反弹、违法偷排现象增多、环保门槛放低等新动向。

  新华社“新华视点”8月19日就报道了“两高一资”死灰复燃的新动向。在中央决定加大投入保增长决策之初,就未雨绸缪要求各地要把“好”字放在第一位,绝不能为了保增长而放松环境门槛。从新华社的报道看,半年多过去了,这种担忧不幸已经成为现实。

  违规排污如果只是企业行为,定罪不难,重判也可威慑,相信环保部门也不会坐视,毕竟除了职责所系,他们自己、他们的家人也生活在同一块土地上。然而,问题的严峻性在于,企业的污染行为向来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纠缠在一起。对政府的“算计”了然在胸,企业违规排污自然有恃无恐。

  较之环保部门的渎职失职不作为,一些地方政府的角色错位更加凸显问题的本质。浏阳市镇头镇那家制造镉污染的化工厂,非法生产竟然持续了五年,如今事情闹大了,突然“发现”夺命生产线未经审批。这样的“发现”,几乎在每一处发生环境灾难的地方,都是重复的故事。

  避免镉污染、血铅超标,避免环境污染的悲剧继续上演,需要寻找治本之策。除了转变发展观、推广绿色GDP、理清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之外,归根到底,还必须确保每一片土地的主人,对此都能够真正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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