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业的“营改增”焦虑

  • 来源:综艺报
  • 关键字:营改增,电影业,税制改革
  • 发布时间:2013-08-27 15:13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减少了重复纳税环节,按理说,应该有利于行业发展,缘何却让业内人士产生恐慌情绪?

  8月1日起,电影业正式“营改增”了。

  5月底,消息一出,引发业内议论纷纷。在今年6月份举行的横店夏季全国电影院线影片推介暨市场研讨会上,各大院线联合草拟了《落实2013年度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理事会精神的倡议》,特别提到了对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担忧。“经初步测算,发现其将加重院线及影城的税赋负担,增加了院线及影城的经营成本。为此,我们恳请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及政府有关领导关注此事。”

  行业上游的制片、发行企业也对此颇有疑惑。一位制片公司总裁说:“我们国家的电影业还在起步阶段,远远没有实现产业化,此时执行‘营改增’,恐怕会遭到打击。”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减少了重复纳税环节,按理说,应该有利于行业发展,缘何却让业内人士产生恐慌情绪?

  此次《综艺》走访了各个环节的从业者,试图了解“营改增”对电影行业将造成何种影响。

  为什么要“营改增”

  首先,营业税的弊端很明显,即重复征税,推高运营成本。例如,影片公映后,院线与发行公司结算,发行公司已经承担了部分进项税,然而在发行公司与制片公司结算时,仍然以总营收为税基,前一个环节的税负转移到下一个环节,“营改增”的好处是避免重复征税,理顺经济关系。

  其次,目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现状,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同时也造成了税收征管的困难。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而从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看,全世界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通常会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截至2月底,全国“营改增”试点企业达116万户,总体减税规模达550亿元以上,已经颇见成效。

  同时,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需要大力发展对能源、资源消耗较小的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这是将影视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重要原因,有利于完善税制,优化影视产业结构。

  2012年底,电影行业中的版权转让便已率先实行“营改增”。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13年经济工作,“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被放到了重点领域改革的首要位置。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下称《通知》),其中特别规定,2013年12月31日之前,对试点纳税人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2013年4月份,一些影视行业上市公司陆续发布第一季度财报,利好消息不少。光线传媒称,由于2013年起营业税改增值税,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较去年同期减少70.61%;华策影视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较上期下降62.92%,公司于2012年12月起执行营改增试点;而华录百纳的同比减幅甚至达到了84.48%。华谊兄弟、新文化则分别较去年同期减少57.87%和85.79%。

  既然“营改增”是利好政策,从业者们忧从何来?

  制片业:成本提高,难以抵扣?

  尽管营改增为几大影视上市公司带来了好消息,但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的子项目众多,除了电影制作、发行及版权销售等,还有图书出版、游戏开发等诸多衍生品生意。版权交易在电影收入中只占很小一部分。由于“营改增”系逐步推进,不少项目已经率先通过该政策获益。

  然而,对于单纯的制片环节而言,绝大多数利润还是来自票房。如果对这部分收入实行营改增,结果将会怎样?

  制片从业者的担忧,来自于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前提:根据财税31号文件,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即是说,新政策的实施,很可能意味着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提前终止。

  首先,假设没有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之前,发行公司向制片公司支付款项,制片公司应该上缴5.5%的税,其中5%是营业税,其它为附加税。而因为有税收优惠政策,各个环节不必单独缴纳营业税,而是在影院终端的票房总收入中直接扣除3.3%的税金。假设实行“营改增”以后优惠政策终止,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制片及发行企业将开始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则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税收从0%变成6%/3%,税赋当然是大幅度增加。联想到去年年末,五大发行公司与二十几家院线的“分账比例之争”,为了2%的利益争得面红耳赤。6%的税收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显然是不能承受之重。

  但是,增值税的税赋高低,取决于能否获得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票,可抵扣的越多,税基就越低。假设获得4000万收入,成本为3000万,这3000万都能取得进项税票,那么就会以1000万为税基进行纳税;如果只有500万取得了进项税票,就得以3500万为税基纳税。所以,理论上是交6%的增值税,但抵消掉进项税金之后,实际缴税额应该小于6%。

  表面上看,的确如此。然而,隶属于第三产业的制片发行行业,有多少成本能够抵扣呢?

  大盛国际总裁、《小时代》制片人安晓芬对记者介绍道:“假设投资1亿人民币的大剧组,几百位剧组成员,将产生大量的餐费、交通费、住宿费、租车费等支出,这些全都属于营业税的缴纳范畴,均无法开增值税发票。而且我们最大的成本,是人工成本。演职人员的酬劳是大宗支出,但却都不能开增值税发票。不仅不能抵扣,我们还要替他们缴纳个人所得税。制片行业最有可能开增值税发票的地方,就是租赁机器的费用。但是,一亿成本的大剧组,机器租赁最多花费四五百万,‘营改增’之后节约不了太多成本。生产流转环节才会产生增值,我认为服务业更适用于营业税。”

  乐视影业财务总监吉晓庆也印证了这个说法:“在制片环节,绝大部分成本是无法取得进项税票的,尤其是最主要的人工成本。我在跟国家税务总局的管理人员沟通时也提过这个问题。他们的反馈是:人力成本很难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另外,合作方如果规模比较小,也很难取得进项税票。”

  因此,如果“营改增”意味着税收优惠政策提前结束,则制片环节的绝大部分成本无法取得进项税票,从而使增值税的减负目标难以达成。“这个政策如果实施,还在产业化初期的电影行业恐怕将面临整体利润下滑,整体亏损。”安晓芬忧心忡忡。中影集团财务总监顾勤也表示,“我们已经向有关方面反映了情况,但目前为止没有接到新的通知。”

  刚刚收购了手机游戏公司银汉科技的华谊兄弟则婉拒了关于“营改增”话题的采访,他们对财务状况的表态尤显谨慎,只表示:“我们之前已经获得了很多政策优惠,税改是行业趋势,我们不予置评。”

  目前,相关文件已经下达:“营改增”试点的同时,影视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到今年年底。2014年,如果优惠政策不延续,制片及发行企业将缴纳增值税。

  影院:税赋提高,负担加重?

  比起制片发行行业的苦恼,影院方面对“营改增”的反应更加激烈。《综艺》记者采访了数家影院经营人员,他们几乎众口一词地表达了担忧之情。过去的营业税,是直接在影院票房总额中扣除3.3%,由上中下游共同承担。营改增之后,理论上,每个环节都需要单独缴纳增值税。但由于制片发行环节目前仍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影院则需单独缴纳增值税。由于税率从3.3%上升到6.6%左右,且可抵扣的成本少,影院面临着更高的税赋压力。

  但是,认真算账之后,答案却有所不同。

  过去,影院获取的总票房,需要先扣掉5%的电影专项资金,再扣掉3.3%的税金,剩下的利润再进行分账。影院与院线分配57%,剩下43%交给发行方与制片方。假如获取1亿票房(缴纳5%的电影专资之后的净利润),过去,影院需要缴纳330万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假定院线分走全部票房的7%,余给影院50%的利润。影院所交税应为5000万×6.6%,即330万。扣除进项税金后,前后区别不大。而由于影院所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票相对固定,因此票房越高的影院,上的税更多。因此,如果严格执行“营改增”的规则,对票房规模较小的影院而言,影响相对小;对票房规模较大的影院,影响相对大。

  不难想象,一旦影院的负担增加,很可能引发发行方与院线关于票房分账比例的再度博弈。如果双方都不让步,则可能引发票价上涨,将税负转嫁给观众的情况。

  此外,也有不少人担心,由于制片发行环节目前仍然享受税收优惠,是否有诸多交易项目难以开出增值税发票?影院会否因此负担更重?中影集团财务总监顾勤表示,“假如上游无法向下游开出进项税发票,可能需要影院或者院线根据情况与发行方自行协调实际交易金额。”而吉晓庆的说法则有所不同。“‘营改增’之后,管理权限从地税局改成国税局。按照规定,企业必须去税务局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增值税发票。所有的营业税发票都要改成增值税发票,不存在‘开不出进项税发票’。有些企业规模特别小,有可能自己开不出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也可以去税务局代开。”

  发行:国产进口不一样

  如果没有之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国产电影的发行环节似乎更容易享受到营改增的好处。它作为上下游的流转环节,一进一出,都可以获取增值税发票,进项与销项抵扣,所交税额应该小于营业税时期。但实际上,上下游的震荡也会间接影响到发行环节的处境。

  吉晓庆对记者介绍道:“发行的业务模型不一样,受到的影响也不一样。如果是纯粹发行代理,只收发行服务费,90%的成本可抵扣,还比较合算。但对于保底发行就不合算了。现在大片和好片的数量都比较多,保底发行的模式运用得也很广泛。如果制片方的税赋增加,它的成本上涨,发行公司的保底价格也会随之上涨。而终端放映方的利润一下降,它很可能会降低我们的分账比例,我们同样会受影响。”

  而对于进口影片的发行,则又是另一种情况。

  早在今年4月,《少年派的奇幻漂流》出品方福斯公司跟中影闹意见,拒收分账款的问题在媒体上传得沸沸扬扬。矛盾起因就是“86号文”——电影版权交易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根据《华尔街日报》的报道,《少年派的奇幻漂流》在内地的总票房约合9200万美元。原本,扣除5%的电影专项资金和3.3%的税金,根据25%的分账比例,福斯将获取2109万美元。如果被中影多扣掉约2%的税金,福斯的分账金额会减少约169万美元。

  目前这项纷争越演越烈,日前《好莱坞报道》等美国媒体撰文透露,中影要求好莱坞片商承担因中国政策变化而多出的增值税。这项要求引起了好莱坞六大公司的集体抵制,包括《星际迷航:暗黑无界》《超人:钢铁之躯》在内的多部分账片的票款至今均未结清。据称,美国电影协会(MPAA)要求美国政府正式调查此事,称中国已涉嫌违反了WTO相关规定。美国片商称,在其他国家,相关税费都是在总票房中先行扣除,而非直接由进口片商承担。

  进口影片的增值税为何会引发争议?这要从去年的“218新政”说起。

  2012年初,中美两国政府签署一系列协议。中国政府同意在每年20部海外分账电影的配额之外,新增14部分账片,但必须是3D或IMAX电影,而其票房分账比例也由原来的13%提高到25%(即“218新政”)。协议中没有提及税金的处理方式。以前,美国大片只分得13%的时候,由于分账比例低,进口影片公司替他们交全部税费。如今分成比例提到了25%,税金也水涨船高,中影和华夏却仍然承担着这笔钱。2012年全年,美国片商拿走6个多亿,中影和华夏的利润被挤掉不少。中影去年总共交了2.6亿的税金。这个沉重的负担延续到了去年年底,直到“86号文”的出台。

  “218新政”协议的签订,是基于没有增值税的事实。根据“86号文”,电影版权转让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且税收优惠只针对国内企业,国外企业无法享受。这笔增值税款究竟应该由中方还是外方承担,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于是,中影在这场博弈中占据先机,从进口片商的收益中扣除了6%的增值税。由于去年9月份上映的进口影片,要到今年一月初才结账,因此除了《少年派的奇幻漂流》外,9月份以后上映的进口影片都受到了影响。

  对此,顾勤表示,“此事还在协商中,中影正在向电影局申请政策保护。中国企业没有理由替外企承担这么大一笔钱。”

  小规模纳税人,更好还是更糟?

  电影市场上,中小型公司的数量约占50%。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即“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的麻烦主要是税赋提高,而抵扣不足;对于年收入未达50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即小型企业而言,“营改增”是直接在收入总额中扣除3%,而无抵扣。如果不考虑此前的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前后差别有多大?

  吉晓庆认为,“营改增对小公司而言,就是以前不收营业税,现在收3%,连抵扣都没有,受影响会比较大。”

  记者采访了独立电影制作公司“天画画天”。“天画画天”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它成立于2010年,专门制作独立艺术电影,挖掘新锐电影人,目前制作并独立发行的影片包括《光棍儿》《美姐》《有人赞美聪慧,有人则不》《告诉他们,我乘白鹤去了》等十余部,都是市场相对小众的影片。总经理杨城对记者透露:“‘营改增’对我们没有太大影响,不会影响我们正在做的事情。因为我们的收入主要依靠电影频道的收购,票房收入只占总收入的很小一部分。”

  “即使交税,因为总收入基数不大,对我们也无太大影响。优惠政策结束后,我们会继续观察。如果可抵扣的成本多,我们也可能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杨城说。

  据悉,天画画天目前尚未进入盈利阶段。杨城认为,对他们这样的企业而言,比税改政策更重要的是文化政策的支持。“我们以民间的力量扶植青年导演,拍独立电影,过程很艰辛,希望得到政府更多支持。另外,希望终端有更多的艺术影院出现,或者影院给新导演的艺术电影多排片可获取奖励。这才是对我们最大的帮助。”

  而年收入少于500万的影院则很少,这样的影院还在为生存问题发愁,如果不转型,任何政策都可能波及它们。

  根据财税86号文件,2013年12月31日之前,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项政策的出台,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小型企业的负担。

  保护性政策势在必行

  有专家指出,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标志着我国“营改增”试点范围已从生产性服务业扩大到了生活性服务业,“这不仅对振兴文化产业意义重大,还可以为今后‘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金融、餐饮等生活服务业积累经验。”

  宏观上的积极意义,并不能抵消执行上的困难。中国的电影市场尽管已经进入快速爆发期,但80%的电影仍处于亏损状态,这个行业还远未走向产业化,绝大部分影视机构都没有持续稳定的盈利。

  吉晓庆过去在会计事务所工作,进入电影行业之后,深感“这一行实在太小众了,产业发展很不充分,很多事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安晓芬也透露,直到现在,税务局还有很多工作人员不了解影视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至于在交税时,经常还需要出示一堆相关文件,下不少工夫去解释。

  现在,制片发行环节的从业者们最希望的就是税收减免政策能够在2013年底之后继续实行。此外,吉晓庆还提出了两个建议:“一、影视行业可向软件行业借鉴,在实际税赋达到3%时,对超额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或者是‘三免三减半’,即前三年免征税,后三年税赋减半。二,我们呼吁降低电影业的企业所得税,提高个人劳务费用起征点。文化产业虽然是产业,但更是文化,不能完全按照市场规则来对待,应该受到保护。”

  值得欣慰的是,虽然目前还未有相关保护政策正式出台,但是记者已经陆续探知到一些好消息。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市场部部长周保林在他回复记者的短信里提到,“‘营改增’是我国税收政策重大改革,对电影产业链确实带来一定影响,目前总局正在进行这方面的调研和评估。”

  现在,可以确认的两个利好消息是:

  第一,“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收取方式仍然和过去一样,直接由影院代缴,从票房总收入中先行扣除。

  第二,据相关人士透露,广州国税局对属地影院的增值税采取了先征后返的政策,实际纳税额达到一定数目后将超出部分返退给影院。广州一些地区的国税局已经向区内的影院下发了通知。目前电影局已经了解到这一情况,或将以此为参考,草拟一系列保护政策,向财政部及税务总局提出建议。

  只是,这些政策目前尚未形成正式文件下发。它们是否跟得上“营改增”的步伐,在多大程度上保护产业,还有待观察。

  广播影视服务行业“营改增”前后税率差别

  前:一般纳税人(年收入超过500万人民币的企业):制作、发行服务归属“服务业”范畴,缴纳5%的营业税;放映行业属于“文化体育业”范畴,对放映服务征收3%的营业税,对卖品征收17%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收入不足500万人民币的企业):征收3%的营业税。

  后:一般纳税人:征收6%的增值税,但其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支付固定资产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征收3%增值税,但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如希望成为一般纳税人,可向地方国税局提出申请)。例如:一家电影发行公司,获得发行收入2000万,其中有1000万的进项税金,即按照差额1000万征6%的税。小规模纳税人,则直接就2000万征收3%的税金。

  营改增试点推进过程

  1.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等地实施。

  2.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3.2013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再度扩大了试点范围。《通知》明确,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业将同交通运输业及其他6个现代服务业一起在全国范围进行“营改增”试点。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地方。

  电影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12月4日下发《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其中规定: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文/喻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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