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基金赔了夫人“未”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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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南方基金公司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0-04-20 10:42
南方基金公司被判违约,却不用赔偿,如果这是最终结果,将会成为一个恶劣的先例
南方基金公司不败的神话终于破灭。
经过九个多月的漫长等待,3月26日,南方基金分红案仲裁结果正式公布:南方基金公司被判违约,应向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退还管理费702.71元,但是,基民袁近秋近6.66万元的赔偿请求遭到驳回。
这是中国基金史上首例基金公司被判违约的案例。仲裁结果一经公布,旋即成为业界争相传播的爆炸性新闻。
“南方基金公司被判违约,却不用赔偿。如果这是最终结果,将成为一个恶劣的先例。”袁近秋的代理律师张远忠说,袁近秋对此仲裁结果表示强烈不满。此前一直宣称没有违约的南方基金公司,则紧急展开一系列公关活动,把舆论的关注点引向基民的赔偿请求被驳回方面。
故事并未就此结束。3月30日,张远忠表示,他将接受北京一位赵姓基民的委托,向证监会递交《行政处罚申请书》,要求对南方基金公司违约不分红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南方基金公司将所有违法提取的管理费约1.05亿元退回到基金资产中。
在南方基金公司已经被判违约的情况下,没有得到赔偿的基民袁近秋会采取何种后续措施?南方稳健成长贰号的基金持有人中,袁近秋所持有份额占比仅约十万分之一,此前保持观望的其他持有人会向南方基金公司索赔吗?其他存在类似问题的基金公司是否也会遭到类似的仲裁甚至诉讼呢?
面对这些棘手问题,包括南方基金在内的多家基金公司已经不能像过去一样轻松。基金公司的这种不轻松也许正是亿万基民的福音,并有望成为促使基金业从此走向更加规范之路的契机。
南方被判违约
作为国内最早成立的基金公司之一,南方基金公司曾经历各种大风大浪。从2000年的“基金黑幕”,到2004年至2005年的货币基金涉嫌违规,再到2006年至2007年的基金经理“老鼠仓”,南方基金公司每次都深深卷入其中,每次又都能有惊无险,从未因为涉嫌侵犯投资者利益而付出过任何代价。
不败神话因基金分红案的裁决戛然而止。“南方基金公司被判违约,并被仲裁庭明确认定不诚信不尽职,这对于以诚信作为立业根本的基金公司来说,是致命打击。”一位业内人士说。
这种裁决结果大大出乎南方基金公司的预料––––与“基金黑幕”、“老鼠仓”等相比,基金不按合同约定分红实在算不上什么大事。
南方基金分红案缘起于2007年。当年,A股市场大幅飙升,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取得了97.34亿元的可分配收益。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也就是说,南方基金公司应至少向持有人分配87.60亿元。
但是,出于多收管理费的目的,南方基金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向持有人分红,而是把巨额可分配收益继续用于股票投资,直接导致在2008年的大熊市中,这些本应分配给持有人的基金红利出现重大亏损。
2008年10月6日,一家证券报纸以“基金有红不分是否违约”为题发文进行披露,但没有点出相关基金公司的名字。2009年二三月,多家财经媒体开始集中报道“谁是基金铁公鸡”的问题。13家基金公司、16只基金合计810亿元红利收益,因未按合约规定及时分配、继续投入二级市场,而损失惨重。其中,南方稳健成长贰号作为最恶劣的典型受到舆论重点批评。
这一问题也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关注。2009年4月10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发出《关于追究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分配2007年利润违约责任的公开法律意见书》。2009年5月22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举办“开放式基金分红法律问题研讨会”,江平、刘俊海、王连洲、周小明等著名法律专家出席会议,并一致认为南方基金公司明显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2009年6月3日,基民袁近秋委托张远忠,正式向仲裁委递交仲裁申请,向南方基金公司索赔。2009年6月17日,仲裁委正式受理此案。
基民追讨赔偿
2006年6月,基民袁近秋认购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5万元。在认购时,她选择了现金分红。该基金经2007年拆分后,基民持有基金共计10.419万份。2007年底,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实现可分配收益高达97.35亿元,但因为没有及时分红,2008年A股市场的大跌让这部分红利化为泡影。于是,袁近秋要求南方基金赔偿其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共计66586.52元,退还管理费2041.49元。
对于袁近秋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一方面认为,南方基金公司负有实施基金2007年度分红的义务,基金分红的条件完全具备,也有足够的时间合理安排和实施分红,但南方基金公司一直没有实施分红,甚至未作出任何分红决定和安排,其行为构成违约。
仲裁庭另一方面又认为,南方基金公司违约行为与基民袁近秋所主张的财产损失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袁近秋在发现南方基金公司不实施或不能及时实施分红的情况下,并没有行使法律和合同赋予的赎回权利,而是继续同意或默认南方基金公司的受托投资活动,自然应该接受最终的投资结果(或盈或亏),直到赎回其基金份额。
仲裁庭认为,这是一个证券类投资的基本常识和道理。每个投资人应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投资风格,自主谨慎地把握投资风险和收获机会。
围绕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公布,市场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有一种声音认为,南方基金公司虽输犹赢,因为南方基金公司只需退还702.71元管理费,同时只需承担80%的仲裁费4008.80元,这对于年管理费收入达十几亿元的南方基金公司来说,完全无关痛痒。
而对于基民袁近秋来说,费时费力地和南方基金公司对簿公堂,虽然获得了南方基金违约的说法,却没有得到一分钱赔偿,反而还要承担20%仲裁费1002.20元。
张远忠表示,违约的另一种解释是失信。虽然基民袁近秋的赔偿要求没有被接受,南方基金公司在金钱上又占了便宜,但是,对于南方基金公司来说,在信用与金钱之间,究竟孰轻孰重呢?
对于仲裁庭上述关于驳回袁近秋赔偿要求的理由,张远忠认为这些论据不能成立。首先,南方基金公司如能遵照合同履行分红义务,袁近秋就可以通过把应分配红利部分落袋为安,令她的基金资产在2008年熊市中减少损失。因此,袁近秋基金资产中红利部分的损失与南方基金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关联;第二,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中,关于“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的约定,已表明这是一只通过强制性分红的纪律性要求来实现其稳健特点的基金,基民袁近秋认购该基金,并选择现金分红,就是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投资风格,自主谨慎选择的结果。袁近秋在发现南方基金公司违约不分红后,她有督促南方基金公司尽快履行义务和赔偿损失的权利,南方基金公司拒不履行合同,基金财产的相关损失理应由南方基金公司赔偿。袁近秋没有赎回基金,并不代表对南方基金公司违约行为的默认。赎回基金需要基民支付赎回费,而基金分红则无需支付费用。
“我们正在论证后续的措施,包括向法院申请撤销此次仲裁结果,重新审理。对于其他委托我打官司的基民,我可能直接到法院起诉南方基金公司侵权。”张远忠说。
基金业史无前例地“被震动”
此案也引起了一批基金公司的恐慌。“南方为什么事先没有和这位基民协商好呢?”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的老总如此叹息说:“基金公司被判违约,这很麻烦啊!”
除了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外,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国泰金马稳健回报、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景顺长城资源垄断、华安创新、鹏华行业成长、鹏华优质治理、招商核心价值等基金都存在着与南方稳健成长贰号类似的问题,即在2007年的牛市中获得巨额可分配收益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分红义务。
在上述基金中,国泰基金公司旗下有三只基金涉嫌违约。其中,国泰金马稳健回报、国泰金鼎价值精选、国泰金龙行业精选2007年年底的可供分配利润分别为48.17亿元、32.22亿元、3.74亿元,按照合同约定,“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净收益的90%”,即这三只基金应至少分别分红48.17亿元、32.22亿元、3.37亿元。
对于国泰金马稳健回报不分红,国泰基金公司往往会与其他基金公司一样摆出这样的理由,即2007年8月8日,该基金进行了一次拆分,把每份基金的净值降为1元,以便进行集中持续营销,吸引那些原来担心风险过高而不敢入市的投资者。在净值降为1元附近后,如果再分红,会与基金分红不得低于1元面值的规定相违背。
但这些只不过是基金公司为逃避分红义务而编造的一套托辞而已。在对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的裁决中,仲裁庭指出,“不能得出在基金拆分情况下一定不能为分红目的而对面值作(计算)调整的结论。假如基金面值在基金拆分时也不作(计算)调整的结论成立,那么,基金管理人自然可以通过不断地基金拆分来(恶意)规避履行基金分红的合同义务,这很容易导致《基金合同》中分红义务和合同目的的落空。”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每家基金公司都设有专司法规自律的职能部门监察稽核部和高级职位督察长,协助公司管理层从法规角度审核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合规。对于基金违约不分红,相关基金公司完全是在暴利驱动下的明知故犯,是对广大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明抢豪夺。
基金高管为何有恃无恐?
是什么原因导致基金公司公然违约不分红呢?从基金公司老总们的简历中不难发现,从业背景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秘密。
无论是南方基金公司的老总高良玉,还是国泰基金公司的老总金旭,都曾在证监会重要岗位工作多年。与具体负责监管他们的证监会基金部很多现任官员相比,他们的资历要深得多。
高良玉早在1995年时,就已任发行部副处长;而金旭于1993年进入证监会,在证监会工作九年之久,曾参与基金法的起草,并官至处长。法学硕士出身的她才貌俱佳,精通法律。她信奉“这个行业正处在野蛮生长的阶段”,不按规矩出牌已成为习惯。
对于这些受过良好高等教育、掌握着巨大社会资源的前证监会官员们,有专家形象地将其称为“下凡神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张开平说:“正是因为与这些‘神仙’有了千丝万缕的关系,证监会在执法时往往投鼠忌器”。
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则属于另外一种类型。从表面上看,这是一家中美合资基金公司,理论上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但知情人士表示,该公司的总经理一直由外方股东美国景顺集团委派,所作所为更多地代表着外方股东的利益,经常与持有人利益相悖,公司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比较严重。
在前总经理梁华栋任职期间,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在2007年6月至9月,先后通过对景顺长城鼎益、景顺长城新兴成长、景顺长城动力平衡三只基金进行大比例分红,实施集中持续营销,把基金分红异化为高位圈钱的手段,与正常的通过基金分红帮助投资者把部分利润落袋为安背道而驰。大量投资者受到景顺长城“基金净值归1”的营销手法误导,在高位入市,导致在2008年的熊市中损失惨重。
同时,景顺长城旗下的另一只基金资源垄断则于2007年7月26日实施拆分,通过拆分实施集中持续营销。该基金的合同虽然规定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但因为该基金已经通过拆分实现了做大基金管理资产规模的目的,就罔顾基金合同的明确规定,没有实施约定的分红。■
……
南方基金公司不败的神话终于破灭。
经过九个多月的漫长等待,3月26日,南方基金分红案仲裁结果正式公布:南方基金公司被判违约,应向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退还管理费702.71元,但是,基民袁近秋近6.66万元的赔偿请求遭到驳回。
这是中国基金史上首例基金公司被判违约的案例。仲裁结果一经公布,旋即成为业界争相传播的爆炸性新闻。
“南方基金公司被判违约,却不用赔偿。如果这是最终结果,将成为一个恶劣的先例。”袁近秋的代理律师张远忠说,袁近秋对此仲裁结果表示强烈不满。此前一直宣称没有违约的南方基金公司,则紧急展开一系列公关活动,把舆论的关注点引向基民的赔偿请求被驳回方面。
故事并未就此结束。3月30日,张远忠表示,他将接受北京一位赵姓基民的委托,向证监会递交《行政处罚申请书》,要求对南方基金公司违约不分红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南方基金公司将所有违法提取的管理费约1.05亿元退回到基金资产中。
在南方基金公司已经被判违约的情况下,没有得到赔偿的基民袁近秋会采取何种后续措施?南方稳健成长贰号的基金持有人中,袁近秋所持有份额占比仅约十万分之一,此前保持观望的其他持有人会向南方基金公司索赔吗?其他存在类似问题的基金公司是否也会遭到类似的仲裁甚至诉讼呢?
面对这些棘手问题,包括南方基金在内的多家基金公司已经不能像过去一样轻松。基金公司的这种不轻松也许正是亿万基民的福音,并有望成为促使基金业从此走向更加规范之路的契机。
南方被判违约
作为国内最早成立的基金公司之一,南方基金公司曾经历各种大风大浪。从2000年的“基金黑幕”,到2004年至2005年的货币基金涉嫌违规,再到2006年至2007年的基金经理“老鼠仓”,南方基金公司每次都深深卷入其中,每次又都能有惊无险,从未因为涉嫌侵犯投资者利益而付出过任何代价。
不败神话因基金分红案的裁决戛然而止。“南方基金公司被判违约,并被仲裁庭明确认定不诚信不尽职,这对于以诚信作为立业根本的基金公司来说,是致命打击。”一位业内人士说。
这种裁决结果大大出乎南方基金公司的预料––––与“基金黑幕”、“老鼠仓”等相比,基金不按合同约定分红实在算不上什么大事。
南方基金分红案缘起于2007年。当年,A股市场大幅飙升,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取得了97.34亿元的可分配收益。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也就是说,南方基金公司应至少向持有人分配87.60亿元。
但是,出于多收管理费的目的,南方基金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向持有人分红,而是把巨额可分配收益继续用于股票投资,直接导致在2008年的大熊市中,这些本应分配给持有人的基金红利出现重大亏损。
2008年10月6日,一家证券报纸以“基金有红不分是否违约”为题发文进行披露,但没有点出相关基金公司的名字。2009年二三月,多家财经媒体开始集中报道“谁是基金铁公鸡”的问题。13家基金公司、16只基金合计810亿元红利收益,因未按合约规定及时分配、继续投入二级市场,而损失惨重。其中,南方稳健成长贰号作为最恶劣的典型受到舆论重点批评。
这一问题也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关注。2009年4月10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发出《关于追究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分配2007年利润违约责任的公开法律意见书》。2009年5月22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举办“开放式基金分红法律问题研讨会”,江平、刘俊海、王连洲、周小明等著名法律专家出席会议,并一致认为南方基金公司明显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2009年6月3日,基民袁近秋委托张远忠,正式向仲裁委递交仲裁申请,向南方基金公司索赔。2009年6月17日,仲裁委正式受理此案。
基民追讨赔偿
2006年6月,基民袁近秋认购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5万元。在认购时,她选择了现金分红。该基金经2007年拆分后,基民持有基金共计10.419万份。2007年底,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实现可分配收益高达97.35亿元,但因为没有及时分红,2008年A股市场的大跌让这部分红利化为泡影。于是,袁近秋要求南方基金赔偿其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共计66586.52元,退还管理费2041.49元。
对于袁近秋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一方面认为,南方基金公司负有实施基金2007年度分红的义务,基金分红的条件完全具备,也有足够的时间合理安排和实施分红,但南方基金公司一直没有实施分红,甚至未作出任何分红决定和安排,其行为构成违约。
仲裁庭另一方面又认为,南方基金公司违约行为与基民袁近秋所主张的财产损失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袁近秋在发现南方基金公司不实施或不能及时实施分红的情况下,并没有行使法律和合同赋予的赎回权利,而是继续同意或默认南方基金公司的受托投资活动,自然应该接受最终的投资结果(或盈或亏),直到赎回其基金份额。
仲裁庭认为,这是一个证券类投资的基本常识和道理。每个投资人应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投资风格,自主谨慎地把握投资风险和收获机会。
围绕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公布,市场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有一种声音认为,南方基金公司虽输犹赢,因为南方基金公司只需退还702.71元管理费,同时只需承担80%的仲裁费4008.80元,这对于年管理费收入达十几亿元的南方基金公司来说,完全无关痛痒。
而对于基民袁近秋来说,费时费力地和南方基金公司对簿公堂,虽然获得了南方基金违约的说法,却没有得到一分钱赔偿,反而还要承担20%仲裁费1002.20元。
张远忠表示,违约的另一种解释是失信。虽然基民袁近秋的赔偿要求没有被接受,南方基金公司在金钱上又占了便宜,但是,对于南方基金公司来说,在信用与金钱之间,究竟孰轻孰重呢?
对于仲裁庭上述关于驳回袁近秋赔偿要求的理由,张远忠认为这些论据不能成立。首先,南方基金公司如能遵照合同履行分红义务,袁近秋就可以通过把应分配红利部分落袋为安,令她的基金资产在2008年熊市中减少损失。因此,袁近秋基金资产中红利部分的损失与南方基金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关联;第二,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中,关于“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的约定,已表明这是一只通过强制性分红的纪律性要求来实现其稳健特点的基金,基民袁近秋认购该基金,并选择现金分红,就是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投资风格,自主谨慎选择的结果。袁近秋在发现南方基金公司违约不分红后,她有督促南方基金公司尽快履行义务和赔偿损失的权利,南方基金公司拒不履行合同,基金财产的相关损失理应由南方基金公司赔偿。袁近秋没有赎回基金,并不代表对南方基金公司违约行为的默认。赎回基金需要基民支付赎回费,而基金分红则无需支付费用。
“我们正在论证后续的措施,包括向法院申请撤销此次仲裁结果,重新审理。对于其他委托我打官司的基民,我可能直接到法院起诉南方基金公司侵权。”张远忠说。
基金业史无前例地“被震动”
此案也引起了一批基金公司的恐慌。“南方为什么事先没有和这位基民协商好呢?”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的老总如此叹息说:“基金公司被判违约,这很麻烦啊!”
除了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外,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国泰金马稳健回报、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景顺长城资源垄断、华安创新、鹏华行业成长、鹏华优质治理、招商核心价值等基金都存在着与南方稳健成长贰号类似的问题,即在2007年的牛市中获得巨额可分配收益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分红义务。
在上述基金中,国泰基金公司旗下有三只基金涉嫌违约。其中,国泰金马稳健回报、国泰金鼎价值精选、国泰金龙行业精选2007年年底的可供分配利润分别为48.17亿元、32.22亿元、3.74亿元,按照合同约定,“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净收益的90%”,即这三只基金应至少分别分红48.17亿元、32.22亿元、3.37亿元。
对于国泰金马稳健回报不分红,国泰基金公司往往会与其他基金公司一样摆出这样的理由,即2007年8月8日,该基金进行了一次拆分,把每份基金的净值降为1元,以便进行集中持续营销,吸引那些原来担心风险过高而不敢入市的投资者。在净值降为1元附近后,如果再分红,会与基金分红不得低于1元面值的规定相违背。
但这些只不过是基金公司为逃避分红义务而编造的一套托辞而已。在对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的裁决中,仲裁庭指出,“不能得出在基金拆分情况下一定不能为分红目的而对面值作(计算)调整的结论。假如基金面值在基金拆分时也不作(计算)调整的结论成立,那么,基金管理人自然可以通过不断地基金拆分来(恶意)规避履行基金分红的合同义务,这很容易导致《基金合同》中分红义务和合同目的的落空。”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每家基金公司都设有专司法规自律的职能部门监察稽核部和高级职位督察长,协助公司管理层从法规角度审核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合规。对于基金违约不分红,相关基金公司完全是在暴利驱动下的明知故犯,是对广大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明抢豪夺。
基金高管为何有恃无恐?
是什么原因导致基金公司公然违约不分红呢?从基金公司老总们的简历中不难发现,从业背景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秘密。
无论是南方基金公司的老总高良玉,还是国泰基金公司的老总金旭,都曾在证监会重要岗位工作多年。与具体负责监管他们的证监会基金部很多现任官员相比,他们的资历要深得多。
高良玉早在1995年时,就已任发行部副处长;而金旭于1993年进入证监会,在证监会工作九年之久,曾参与基金法的起草,并官至处长。法学硕士出身的她才貌俱佳,精通法律。她信奉“这个行业正处在野蛮生长的阶段”,不按规矩出牌已成为习惯。
对于这些受过良好高等教育、掌握着巨大社会资源的前证监会官员们,有专家形象地将其称为“下凡神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张开平说:“正是因为与这些‘神仙’有了千丝万缕的关系,证监会在执法时往往投鼠忌器”。
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则属于另外一种类型。从表面上看,这是一家中美合资基金公司,理论上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但知情人士表示,该公司的总经理一直由外方股东美国景顺集团委派,所作所为更多地代表着外方股东的利益,经常与持有人利益相悖,公司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比较严重。
在前总经理梁华栋任职期间,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在2007年6月至9月,先后通过对景顺长城鼎益、景顺长城新兴成长、景顺长城动力平衡三只基金进行大比例分红,实施集中持续营销,把基金分红异化为高位圈钱的手段,与正常的通过基金分红帮助投资者把部分利润落袋为安背道而驰。大量投资者受到景顺长城“基金净值归1”的营销手法误导,在高位入市,导致在2008年的熊市中损失惨重。
同时,景顺长城旗下的另一只基金资源垄断则于2007年7月26日实施拆分,通过拆分实施集中持续营销。该基金的合同虽然规定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但因为该基金已经通过拆分实现了做大基金管理资产规模的目的,就罔顾基金合同的明确规定,没有实施约定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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