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妈妈对簿公堂怒讨探视权

  上海有个叫李晓珍的女大学生,毕业后没有工作和收入,父亲突患重病,家中经济困难。无奈之下,她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做了代孕妈妈,换取28万元钱,用来医治父亲。孩子生下后不久,回到上海的李晓珍难以割舍思念之情,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她决定返回柳州,要求获得每月探视孩子的权利。可她的要求,遭到了孩子父亲的断然拒绝……

  走投无路,女大学生筹钱救父

  2010年夏,李晓珍从北京一所大学英语专业毕业后,应聘到广州一家外企做办公室文员。因为一时无法适应新的环境,加上不懂粤语,李晓珍感觉自己备受冷落。工作不到半年,她就辞职了。

  回到上海不久,她的家中就发生了变故。2011年清明节后,李晓珍的爸爸被查出患上了癌症,治疗两个多月,就花去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还欠了一屁股外债。

  家里的经济支柱突然倒塌,别说治病,就连一家三口的日常生活都难以保证。心急如焚的李晓珍,不知该如何是好。

  李晓珍身边的同学和朋友大多刚刚参加工作,没有积蓄,无法相助。就在这时,闺蜜谢凤岚给她出了个主意。

  “有个行当难以说出口,但确实来钱快又多,你想不想听?”谢凤岚说。“快讲!”李晓珍眼前一亮,“只要能挣钱回来给我爸治病,再难我也愿意去做。”谢凤岚压低嗓门,神秘兮兮地说:“听说‘代人怀孕’很来钱……”

  李晓珍听了,气得脑袋冲血:“我连男朋友都没谈过,你让我去做这种事情!”谢凤岚说:“唉,我也是帮你想办法啊,决定权在你自己手上。好像代孕也不一定非要发生两性关系……”

  李晓珍默不作声。谢凤岚接着说:“我们饭店就有一个女服务员,她妈患了尿毒症没钱医治,听说她也是帮人代孕得了不少报酬,后来她辞职不知去了哪里……”

  那天晚上,李晓珍躺在床上辗转反侧。爸爸病入膏肓,如果自己不尽力,如何能安心?

  夜深人静时,李晓珍纷乱的思绪一下子变得明晰起来,她突然从床上爬起来,打开电脑,在网上输入“代孕”二字。一时间,众多信息向她袭来……

  李晓珍发现,有不少从事代孕的中介机构,专门物色年轻女子做代孕妈妈,帮一些有特殊需要的夫妻代孕生子,报酬不菲,而且越是高学历、年轻、漂亮的代孕妈妈,获取的报酬就越高。

  在网上浏览了好几天,李晓珍想着病中的爸爸,终于不再犹豫。她找了一家代孕中介,仔细询问了代孕的各种事项,提供了自己的资料,向中介说明了自己的情况,请他们尽快为她安排,并且希望在孩子出生前能拿到一部分报酬。

  中介一口答应下来,并说像她这种年轻漂亮的大学毕业生,一定会得到客户的青睐。

  李晓珍从中介那里了解到,代孕有3种方式:第一种是人工受孕,通过人工的方式,把男方的精子注入代孕妈妈的子宫;第二种是试管婴儿,用医学方式让男方的精子和他妻子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培育胚胎,然后再移植到代孕妈妈的子宫里;第三种则是自然受孕,就是男方和代孕妈妈共同居住一段时间,让代孕妈妈自然怀孕。采用何种方式,要看客户和代孕妈妈双方的选择。李晓珍选择了第一种代孕方式。

  代孕生子,孕育结下母子情

  经中介牵线搭桥,很快,李晓珍的资料被柳州的韦正刚看中了。中介介绍,韦正刚是柳州一家私企的老板,事业有成,家资颇丰。其妻多年无法生育,所以想请人代孕。

  看到李晓珍的资料,韦正刚很满意:外语专业的大学毕业生、身材高挑、容貌秀丽。

  2011年9月,中介安排李晓珍到柳州与韦正刚见面。对方查验了李晓珍的身份资料和毕业证书。随后,李晓珍在中介的安排下去医院做了一系列严格的身体检查。体检合格后,韦正刚正式选择李晓珍为他代孕生子,而李晓珍也在中介提供的代孕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姓名。

  整个过程很顺利,李晓珍像一个写下生死状的勇士,没有回头的余地,也不想回头。因为她急需用钱,韦正刚同意先期支付3万元。钱打进妈妈的账号后,李晓珍马上赶回上海,对妈妈谎称自己在外地找到了好工作,嘱咐爸爸安心治病。随后。她收拾生活用品,返回柳州。几天后,她与韦正刚去广州某医院检查,并住进了中介为她在广州租的房子里,开始了代孕生活。

  在几次人工受孕之后,李晓珍成功地怀孕了。她希望早日完成任务,早日摆脱这种羞耻感与不安。

  一天里的很多时候,李晓珍一个人待在屋里,默默地等待“果实”的成熟。必须出门的时候,她会戴上帽子、眼镜,尽量不被人认出来。

  待在屋里的时间长了,李晓珍渐渐习惯了,相比起最初,她的孤独感似乎少了许多。在寂静的夜里,肚子里的每一次胎动,都让她心里涌动温柔。她弄不清,这些让她多少感到有些温暖的感觉,是对爸爸的,对自己的,还是对肚里这个小宝宝的。

  2012年10月初,李晓珍在阵痛中上了产床。经过一个晚上的痛苦挣扎,伴随着咿咿啊啊的婴儿啼哭声,漫天的悲与喜淹没了产床上疲惫不堪的她。

  “男孩!”李晓珍听到了产房外一阵嘈杂的声音,应该是孩子“父母”开心的说笑声。莫名的泪水滑过她的眼角。

  依照当初签订的协议,韦正刚又支付了25万元给李晓珍。后来,韦正刚和中介一起找了月嫂和保姆,照顾孩子和李晓珍,让她用母乳喂养孩子到100天。

  怀胎十月,亲自哺育,孩子用整个身心来吮吸李晓珍体内原始的母爱,让她萌发出无比蓬勃的保护欲望。这是她的骨肉啊!

  孩子在李晓珍身边待到了百日,韦正刚将他抱走的那一刻,李晓珍感觉自己仿佛被四分五裂,成了一株被吹散的蒲公英。

  2013年1月底,李晓珍回到上海。爸爸的病情在稳定了一段时间后,出现了反复。这一次来势更加凶猛,最终无法救治。

  爸爸去世后,李晓珍用韦正刚给她的第二笔钱还了家里所欠的外债。沉重的经济负担卸下了,可是,李晓珍却开始彻夜难眠,总是想起远方的那个孩子。

  离开广州之前,韦正刚就和李晓珍约定,双方联系就此结束,不再相见。所以他把孩子抱回家后就再也没有告诉过李晓珍任何关于孩子的信息。可是李晓珍对孩子的牵挂不受白纸黑字的约束,它是无形的,难以驾驭的。这份牵挂让她痛苦、失落。

  李晓珍曾多次打电话给韦正刚,希望他能让她探视孩子,可每次他们都谈不好。韦正刚的拒绝让李晓珍非常痛苦。而越是被阻止,欲望就越强烈。被强烈的思念困扰,既伤心又气愤的李晓珍来到柳州,找韦正刚商量,韦正刚再次拒绝了她的“非分”请求。

  法律空白,代孕背后风险重重

  2013年10月,万般无奈的李晓珍愤然将韦正刚告到了他所在辖区的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她每个月探视孩子一次,每次3天。

  庭审中,李晓珍的代理人首先声明,李晓珍并非想影响韦正刚和他的家庭,也不想带走孩子,只是希望韦正刚能答应她探视孩子的要求。因为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法律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以探视的权利。

  韦正刚的代理人则纠正道,原告方是在断章取义。无论是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还是三十八条的规定,均是指离婚后的探视权如何行使。而本案中李晓珍与韦正刚根本就没有结婚,说得直白点,他们之间只是一笔交易而已。故李晓珍主张探视权没有法律依据。再说,代孕协议约定小孩生下来后归韦正刚抚养、监护,李晓珍自动放弃了其探视权。而该协议并非在胁迫下签订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此,李晓珍的代理人并不认可。其称,代孕协议没有剥夺李晓珍的探视权,即使有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探视权是由其自身的性质所决定,即基于血统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它是亲权的一项内容,是亲子关系自然流露的体现,属于父母照顾权中人身照顾权的一部分。李晓珍与其子具有母子权利义务关系,且系与其子分开生活的非直接抚养儿子的母亲。所以,理应可以行使探视权。虽然李晓珍不具备“离婚后”这一要件,但离婚仅系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与子女分开生活的原因之一,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形。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应作扩大解释,准予李晓珍行使探视权才对。毕竟,无论孩子是通过什么方法出生,她都是孩子的亲生母亲,应该享有这样的权利……

  韦正刚的代理人表示反对,其认为,享有探视权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二是离婚后与子女分开生活的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而韦正刚和李晓珍自始至终都不是夫妻——孩子并非韦正刚和李晓珍的婚生子。因此,李晓珍没有这种权利。且按照当初的代孕协议,韦正刚和李晓珍之间只是“交易”关系,从韦正刚付完全部代孕费用、带走孩子之时起,孩子就已经与李晓珍无关了。如果允许李晓珍探视孩子,孩子将来势必知道自己的身世,这样一来,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由于双方各执己见,法官试图组织调解,但被告方不同意。尽管如此,法官也没有一判了之,希望双方庭后再考虑,最好协商解决。毕竟,法律规定的探望权,其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将探望权的主体规定为离婚后子女的父母。这样的规定不符合现代立法精神,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探望权操作出现困难。本案就是这种情况。

  怎么办?庭审后,主法官曾多次找到韦正刚,向他释法明理,韦正刚被法官的诚意所打动,态度有所松动。

  李晓珍知道,代孕妈妈讨要探视权的情况并不多,代孕属于我国法律的一个空白地带。如何处理由此产生的纠纷,并没有一定之规可以拿来做标准,可能法官也感到棘手。

  但不管怎样,她毕竟是孩子的亲生母亲,出生方式的特殊并不能否定她和孩子之间的母子关系。她期盼能有一个圆满的结果。

  2014年6月,李晓珍和韦正刚终于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达成协议:韦正刚同意李晓珍每年探望孩子5次,探视的时间和地点由他们自行协商。

  本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充分体现了人文主义的关怀,不但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接受,且对法律适用面临的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满意效果。

  李晓珍最终如愿以偿,得到了探视孩子的机会。从代孕生子到被思念煎熬,再到打官司,其中的苦楚难以言述。官司结束了,也许问题并没有结束。官司结束得了案件,却结束不了思念、牵挂、情感。孩子会一天天长大,李晓珍的牵挂也会越积越深。每一次探望孩子,其实她都多一层担忧。李晓珍当然也害怕有一天孩子知道了身世,或者她结婚生子有了自己的家庭,她的家庭可能面对无法预知的状况而受到伤害。到了那时,大家如何去承受这血缘相牵之重?

  到目前为止,只有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除此之外,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代孕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代孕这种做法从出现时起,就游走在法律与道德的盲区,夹杂着许多风险。

  我国法律并不认可代孕行为,代孕协议看似严谨,但其行为因与民事法律行为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相违背,无论约定得多么全面细致,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代孕妈妈和委托代孕的人都要冒很大的风险。何况生孩子本来就是一件无法预知的事,各种状况都可能出现。比如,代孕妈妈在怀孕生产中患病或者出现意外,代孕所生的孩子畸形、残疾、夭折,抑或是代孕妈妈生产后不愿意交出孩子、委托代孕的人放弃孩子等。当这些问题发生时,当事人想索要因此而造成的经济、身体和精神损失,会困难重重。

  此外,代孕产生亲属关系的混乱,不可避免地引起社会伦理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关系的混乱,还可能带来其他法律问题。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治家依然要遵法守法,企图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人,最终只能害人害己!

  (文中人物为化名)

  文/叶青 责编/邓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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