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扶贫办部署2015年扶贫开发信息采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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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11 13:2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扶贫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扶贫办向各省(区、市)扶贫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办下发《关于开展2015年扶贫开发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85号)(以下称《通知》),组织各级扶贫机构在2014年建档立卡工作基础上开展2015年扶贫对象建档立卡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
《通知》明确,本次扶贫开发信息采集工作要全面掌握2014年各地扶贫部门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帮扶情况,采集2014年度扶贫对象(包括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相关信息和各地扶贫部门2015年度帮扶项目计划。同时,对2013年度建档立卡基础数据进行进一步核对、修改和完善。
据悉,本次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涉及的扶贫对象为2014年建档立卡工作中纳入规模分解范围识别的国家扶贫标准贫困户、贫困村以及贫困县(含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同时包括东部省份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对于已录入2014年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数据库中的省级及以下扶贫对象(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扶贫对象),在确保国家认定的扶贫对象有关数据采集工作如期完成的前提下,各省可以自行安排超出以上范围的数据录入和更新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抓紧完成以下四项工作内容:采集2014年度帮扶措施及受益贫困户信息;采集2015年度帮扶计划信息;采集2014年度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基础信息;完善2013年度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数据。
《通知》强调,2015年2月28日前,各省级扶贫部门要组织填写本辖区内上述四项工作内容中确定的各项表格纸质版,并做好资料的存档。2015年3月20日前,各省级扶贫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使用国务院扶贫办下发的用户名和口令,登陆全国扶贫对象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根据纸质版表格从网上直接录入电子信息。
对于采用本省信息系统进行数据采集的省份应按照《通知》要求,完善信息系统库表结构,对于指标缺项要进行补充采集,并设定必要的过滤条件和校验规则确保数据质量。要加强与国务院扶贫办联系,在技术上确保所采集数据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地导入全国扶贫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中。
《通知》中也对报表和一些关键数据的填写做了规范。其中《2014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受益情况表》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总投资和构成、受益贫困户信息。受益贫困户必须为2014年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项目仅填写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投入且帮扶到户的项目。此表由县扶贫办牵头,安排项目组织单位填写。
《2015年度扶贫开发到户项目计划表》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预算(含分项资金预算),项目仅填写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投入且帮扶到户的项目。此表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填写。
2014年度《贫困户登记表》和《贫困村登记表》要在县扶贫办的指导下,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组织填写。2014年度《贫困县登记表》县扶贫办负责填报。
各地对于现已采集的2013年度建档立卡户表、村表、县表中的漏项及错误数据要进行认真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在全国扶贫对象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软件中直接修改。东部部分省份要补充完善省级重点县县表和低收入村村表。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扶贫办要开展数据分析工作,并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发现问题,不断提高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