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争议终见分晓
【案件介绍】
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是家喻户晓的篮球巨星,中国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是有近20年历史的、年收入近40亿元的中国民营企业。“美国乔丹”与“中国乔丹”发生激烈碰撞,争议骤起。
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中国乔丹体育公司的“乔丹”商标侵犯了其姓名权、肖像权,且这些商标的使用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以此申请商评委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商评委裁定对中国乔丹体育公司的“乔丹”注册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不满商评委的裁定,于2014年9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商评委做出的裁定。2015年初,法院一审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随后他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5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所做出的判决,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撤销中国乔丹体育公司的“乔丹”争议商标的上诉请求。该结果意味着美国“乔丹”输给了中国“乔丹”,他们之间的是是非非基本盖棺定论。
该案中涉及争议焦点包括:中国乔丹体育公司的“乔丹”商标权与美国迈克尔·乔丹个人姓名权是否存在冲突;中国乔丹体育公司的“乔丹”商标是否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法》中所规定的“不正当手段”等。这些争议焦点成为知识产权业界的热议话题。
对于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使用“乔丹”等作为商标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没有侵犯迈克尔·乔丹所主张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正如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所主张:“乔丹”是一个非常普通的国外姓氏的音译,迈克尔·乔丹不能仅对这一姓氏主张姓名权。中国乔丹体育公司的涉案商标“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不具有单一对应性和固定联系;此外,中国乔丹体育公司的“乔丹”等系列商标中单手运球起跳的人物形象仅是对篮球运动一个普通动作的抽象刻画,不能反映特定人物的容貌特征,其使用的图形也与迈克尔·乔丹的肖像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也没有侵犯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也一直致力于打造民族品牌,从未误导公众以使其产生混淆。因此,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并未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犯。
另外,根据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但该案中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多件核心商标在迈克尔·乔丹提出撤销申请时均已超过5年时限,因此,迈克尔·乔丹依据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撤销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涉案系列商标的诉请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中,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已持续使用“乔丹”系列商标近20年,并于2001年和2003年已取得其核心商标的注册,至迈克尔·乔丹提出该案商标争议时,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作为年营业收入近30亿元、在全国有5700余家经销商的企业,已在其行业内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基于这一现实,法院综合考虑各项法律规定的适用要件、双方提出的事实及市场实际,作出了维持中国乔丹体育公司的“乔丹”注册商标的判决。
【律师点评】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人杨河这是一场非常热闹的官司,这场官司之所以引起如此广泛的反响,和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本人的名气存在极大的关系。在这次较量中,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侥幸赢了,它是幸运的。然而,是否所有这样的公司都那么幸运则不好说,一直以来国内企业对抢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乐此不疲,林书豪、姚明、李连杰、布兰妮等名人的姓名均已被各家企业抢注为商标。当企业很小的时候,他们可能根本不屑于找你的麻烦,而当企业发展壮大,麻烦便不请自来,不是每个企业都像中国乔丹体育公司那么幸运,因此,想抢注名人姓名作为企业产品商标务必谨慎再谨慎。
杨河律师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