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的人肉搜索?

本刊记者 崔婷婷

  当一件又一件恶性事件频现,人们开始怀疑、恐惧进而斥责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践踏。然而把一切的罪过都归咎于人肉搜索,无疑是极不公平的。

  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例,使人肉搜索成了众矢之的。当因被追踪、恐吓的王菲不得不通过法律为自己维权;当因在汶川地震中发表了不当言论而受到网友“人肉”攻击的大三女生最终被迫选择休学,人们对于人肉搜索由最初的惊叹,终于转向了怀疑、恐惧直至愤怒与思考。

  人肉搜索的威力令人折服,但有关它的争议却从诞生的那天起就一直未有间断,而在如潮水般汹涌的反对声音中,更多的人将人肉搜索看做是一种“网络暴力”,因为它未经授权公开资料是对隐私权赤裸裸的侵犯;而参与其中的网民则是“网络暴民”,因为他们的所作所为已经到了触犯法律甚至令人发指的地步。

  然而,面对人肉搜索这个已不再新鲜却正为众多网民所狂热追捧的独特现象,一味指责显然有失公允。

  我本善良

  早在2001年,猫扑网就出现了人肉搜索的雏形。有网友发帖问一些问题,知道答案的网友在回答完问题后会得到网站奖赏的虚拟货币。在你问我答的过程中,人肉搜索引擎的机制形成了。对于猫扑这样的网站来说,人肉搜索无非是提高人气的一种做法;对于网友来说,发问的一方得到了答案,而回答的一方得到了奖赏,皆大欢喜。“陈自瑶事件”发生后,人肉搜索渐渐在网络流行了起来。

  在没有发生从“死亡博客”到大三女生被迫休学等一连串广有争议的案例之前,人们并不认为人肉搜索是可怕的。且看一下网上对人肉搜索的定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人肉搜索本身不带任何色彩,它只是一种工具,一种搜索的形式,至于造成的后果好坏与否,在于人们自己的掌握。在抗震救灾中,它曾一度显示出其积极的一面。比如Google(www.g.cn)的“寻亲人,报平安,专项搜索紧急启动”就是这样一个广受欢迎的人肉搜索工具。

  谁该让步

  谈到人肉搜索,无法跳跃饱受争议的两个权利之争的问题。一个是被“人肉”者的隐私权,一个是参与搜索的网民的知情权。因为在其现实生活中遭遇到网民攻击的王菲,将发起人肉搜索的“大旗网”、“天涯社区”(www.tianya.cn)和“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张乐奕状告至法庭之后,人们对这个问题的争论开始升级。

  对此,笔者认为,像前面提过的,人肉搜索本身只是一个中性的搜索工具和形式,至于后果如何,除了其本身存在的不完善外,更多的是在于网民的操控。但是即便在发生了如此之多引发争议的事件之后,笔者仍然主张要维护网民的知情权。

  在人肉搜索中,被搜索的对象在将其行为或是言论暴露(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在网络上以后,他们事实上已经成为了公众人物,而他们的所作所为也已经构成了公众事件。对于网民来说,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公众人物的某些隐私和公众事件背后的信息,都在法律保护的知情权之内。

  我们知道,所谓的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在这里,公众人物特性的构成要件为社会知名度以及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性。从理论上说,公众人物可以分为自愿性公共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自愿性公众人物是指在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无论是华南虎事件主人公周正龙,还是被网友称为“脑残”的“辽宁女”,显然属于这一类。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往往是指没有追求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结果的主观意图,而是由于具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的发生,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熟知的与此事件有联系或牵连的人。在人肉搜索引发的诸多事件中,“虐猫女”和王菲等人应该算做非自愿性公众人物。

  无论是周正龙还是王菲,当他们成为公众人物的时候,就意味着要放弃一部分隐私。而同时,网民参与搜索的范围大小是与他们的共识程度成正比的,也就是说,网民进行人肉搜索时往往是针对某一个公共性的主题,而这个主题的核心人物的隐私权在公众知情权面前则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般来说,公民的知情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按其内容划分为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公众知情权和个人知情权。其中公众知情权是指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而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有了解与自己有关的他人的情况和资料的权利。与重在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保守、封闭和自控特点的隐私权相比,公民的知情权重在了解社会各种信息,具有公开、开放和外向的特点,二者具有天然的对抗性。

  不过,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权认定原则中有一条满足公众合理兴趣原则。当多数人对某个人或某件事产生了知情的愿望时,即产生了公众兴趣。为了满足公众合理兴趣,公众人物的某一些相关信息也就失去了保护意义。

  想当初,华南虎照一出,举国哗然。在以网民为主要力量的打虎派和以地方政府官员为代表的挺虎派的斗争中,这场华南虎闹剧的主人公周正龙已经不再是一个普通的农民,而是成为了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公众人物,并引起了人们强烈的兴趣。同时,由于周正龙的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了冲突,法律的天平则要向公共利益倾斜。因此,那些在人肉搜索中无论主动还是被动成为公众人物的人,理应放弃自己的部分隐私权,向网民的知情权做出适当的让步。

  笔者强调“适当的让步”,是因为目前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定问题,始终没有确定的标准(事实上也很难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主流意见认为,在“可以开发甚至商用”和“绝对不能触及”两个观点之间,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居中选择界限。同时,在遭遇人肉搜索后,如果被搜索对象认为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害,可以立即表明自己的态度。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认为:“表明自己不同意,可得到更多的隐私权保护。”

  必须指出,在搜索对象成为公众人物后,其隐私权应该向网民的知情权让步的论断,是建立在这些人确实符合公众人物的界定标准,而网民在行使自己的知情权的过程中,又确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了人肉搜索基础上的。

  道德底线

  尽管人肉搜索的发起,源于公众对道德的捍卫、对知情权获得满足的诉求,并且事实上也的确使一些公共事件的真相得以迅速而有力地揭示。然而,当人肉搜索被大力推崇甚至滥用的时候,也的确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现象。我们看到,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他(她)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们在网络上的口诛笔伐,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了人身攻击和伤害。提到伤害,我们会很快想到那个因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说了一句“很黄很暴力”而被人肉搜索的十三岁小女孩。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只因说了一句自己的真实感受,而被网民通过人肉搜索将其姓名及个人情况公布出来,甚至被“恶搞”成色情漫画。在这里,参与人肉搜索的网民的后续行为显然已经跌破了道德的底线。

  有一种黑客行为,或许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窃取他人的私人信息,或许只是为了证明自己黑客手段的高明,他们攻击他人IP,破解博客密码,炸开邮箱,盗窃即时通讯工具。这些侵犯与公共性无关的人和事的行为,则已经触犯了法律。

  其实不光是在网络,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经常可以看到隐私权和知情权矛盾冲突的现象。比如以追踪明星八卦隐私为业的“狗仔队”,这些记者对公众人物隐私的曝光是合法的,而且也是民众十分感兴趣的,但这往往会伤害到公众人物;再比如私家侦探,事实上如今许多私家侦探因触及到人们的隐私问题,而游走在法律边缘,从而也造成了这个行业的良莠不齐和极不规范。

  有一个问题需要指出,尽管人们不当的使用人肉搜索给被搜索人带来了很多实际的伤害,但我们要分辨出哪些是由人肉搜索行为本身直接造成的,哪些是网民在人肉搜索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的。比如,王菲所在的公司因不堪网民的骚扰而将其辞退。网民通过人肉搜索了解到王菲所在公司的有关信息之后,对该公司做出了一些不理智的行为,这些行为显然已经脱离了人肉搜索。前面说过,人肉搜索只是一个中性的搜索工具或形式,它所带来的一切影响,除了自身的不够完善,更多的是在于人们对它的操控。因此,关于“度”的问题,我们更应该关注网民的其他行为,而不应该让人肉搜索来背负所有的骂名。

  松开拳头

  不论是人肉搜索自身的缺陷,还是网民行为的不规范,总之因人肉搜索带来的关于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问题,以及对被搜索者带来的一系列伤害,却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重视。

  国家立法当然不可或缺。尽快制定针对人肉搜索的行为规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已然是当务之急。姜奇平认为,对于人肉搜索行为,首要的是保证相关原则的确立,否则,作为技术手段的互联网可能导致的混乱和负面效应会相应放大。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明确人肉搜索的使用规则和应用范围,并针对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人格攻击等问题,加快相关立法,明确互联网上个人隐私的界定范围和标准。

  但姜奇平同时指出,我国现在已经有60多部规范互联网的法律,虽然有待进一步完善,但也可以说初具规模。现在最突出的一个薄弱环节其实是一种自律,包括企业、社区和组织的一种自律。

  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同样存在隐私权与知情权争议的“狗仔队”现象,或许会为解决人肉搜索问题提供一种思路。“狗仔队”是新闻自由发展下的必然产物,它的存在不免会触犯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但我们看到,当被侵犯的公众人物企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他们的隐私会更容易彻底暴露在公众面前,因而所承担的额外损失将会更大,此时他们往往会因诉讼成本和收益不平衡而放弃诉讼。当然这里也不排除他们有故意炒作的可能。在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社会大众的知情权的博弈中,“狗仔队”现象是博弈结果的最佳选择,如果采用法律手段强行限制狗仔队,社会付出的代价或许会更大。

  人肉搜索也是同样道理。国家法律的威慑力自然不可否认,但这种威慑力并不能时时刻刻起到应有的作用,有时甚至会适得其反。因此,国家松开拳头,让网络媒体和网民通过自律来解决问题,或许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作为“人肉搜索”的载体,网络媒体必须保持客观、公平的立场,加强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和正面引导,约束网民的不当言论和行为。比如,对于那些对未成年人进行人肉搜索的网民,网站可以吊销他们的IP地址。同时网民也应努力提高自身的判断能力,规范使用人肉搜索,使其真正成为服务于自己正当目的工具。

  对于由人肉搜索行为进一步引发的辱骂、骚扰等现象,有专家认为没必要为此大惊小怪。在青年学者李扁看来,人肉搜索存在着环节不透明,缺乏程序正义,甚至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等问题,这在发展的初期不可避免。经历这个网民自组织的过程之后,人肉搜索会逐渐走向完善,并最终发展成有效的舆论监督工具。

  人肉搜索之所以最终扩引出如此多的问题,其本质原因在于网民权利与义务的剥离。人们往往更加注重强调自由与隐私,却忽视了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这样的结果,造成了权利的泛化,并将最终导致网络参与的失度和无序。对此,很多人将希望寄托在了网络实名制身上。

  关于网络实名制在网络声中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有反对也有支持。但笔者认为,当一种行为已经损害了公共利益,即便用来约束此行为的制度限制了某些私权利,也不应该因此而废除。实行网络实名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规范网民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维护网络秩序和保证网络监管。在人肉搜索产生如此多的争议后,我们或许应该学会慢慢适应并接受实名制。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