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约必须双方愿意

  • 来源:足球报
  • 关键字:孙国文,续约
  • 发布时间:2016-01-11 11:25

  目前一方俱乐部与孙国文各执一词,都在诉说各自的理由。记者为此咨询了圈内的一些经纪人和有关律师,希望他们作为第三方对这件争论给出中立的解读。

  争论双方的焦点现在主要在是否自动续约一年这个问题上,一方俱乐部认为没有收到孙国文的不续约告知函,就按照合同约定自动续约一年,孙国文则认为自己已递交过不续约告知函,自己应该属于自由身了。

  对这个争论,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纪人是这样解读的:“一般合同只剩下一年的时候,根据国际上的惯例:第一,俱乐部要么与球员续约,要么想办法把球员卖了,不然到期后球员就是自由身,俱乐部蒙受损失;第二,续约是双方的事情,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双方意愿的体现,有一方不满意就完不成续约;第三,一方与孙国文之间的争论,其实无论是优先续约或自动续约,合同条款涉及到这两方面的,通常都要有‘触发条件’匹配,比如双方约定在薪资待遇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优先续约或者自动续约,但是从目前从一方和孙国文方面提供的信息,都看不到这样的详细约定。”

  经纪人们普遍认为,双方约定的“如果不在合同到期前十个月提出书面转会申请就算自动续约”,这条款本身就有很大的漏洞,容易引起纠纷——这里面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书面提出不续约申请的认定过程,双方可以没完没了地扯皮,这一方说提出来了,那一方说不接受;这一方说邮寄了,那一方又说没收到、没看到,谁也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是有理的一方。

  接受采访的律师对此的解释是:“我国《合同法》充分保障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优先续约权并不是一种法定的权利类型,而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而形成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即使俱乐部拥有优先续约权,球员也只承担适用于优先续约权条款的条件成立时,所需要履行的与俱乐部续约的义务。也就是说,优先续约权,并不是说俱乐部与球员签订合同时约定好后,就可以随意行使的,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行使这个权利的时候必须征得球员本人同意。”

  记者 贾岩峰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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